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澂江公审一起银行职员套取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罪案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作者: 刘百军 包广良     更新时间: 2013-03-16   

法制网玉溪9月26日电   记者刘百军   通讯员包广良   记者今天从云南省澂江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环保庭昨天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高利转贷案件。该案系新类型案件,系我县首例且金额巨大,对金融机构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具有较强的警示、教育作用,为此,法院特别邀请县人民银行、本县各金融机构、以及本案贷款的发放单位玉溪市商业银行派代表参加旁听。澂江法院“阳光司法工程”活动再次敲响法槌。

 

澂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时任玉溪市商业银行昆明分行风险部经理的被告人许维勇与昆明君仁商贸有限公司经理朱剑兴商量欲以昆明君仁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从玉溪市商业银行昆明分行套取贷款后用于高利转贷牟利,并约定由许维勇负责操作高利转贷的一切事项,高利转贷的收入待结算后由二人按比率分配。随后,许维勇与朱剑兴合谋,以昆明君仁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使用虚假的贷款资料从玉溪市商业银行昆明分行骗取贷款1500万元。2011年5月,许维勇注册成立云南合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专门用于高利转贷。2011年5月到12月期间,许维勇将取得的1500万元信贷资金高利转贷四次,获得非法利息收入371.40万元。2012年2月4日,被告人许维勇主动向玉溪市商业银行汇报了其高利转贷的情况,并陆续将高于银行利息部分共计252.3414万元陆续退还给借款人。

 

澂江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许维勇、朱剑兴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应当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许维勇为主犯,被告人朱剑兴为从犯;被告人许维勇、朱剑兴具有自首情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庭审中,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提出:公诉机关将被告人所获得的利息收入371.40万元全部认定为违法所得有误,被告人向银行贷款所支出利息、担保费、评审费等120余万元系合理支出,不属违法所得,应当扣减;本案的违法所得已经全部退还借款人,侦查机关扣押在案的168万元并非违法所得;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其行为未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未给社会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建议法庭判处二被告人缓刑并在判处财产刑的时候考虑二被告人的承受能力,惩罚与教育并重。

 

本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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