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丰公司2人获刑
本市首例高利转贷刑事案件经过闸北区法院一个月的审理,日前作出一审判决,上海度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度丰公司)因高利转贷罪,被处罚金150万元;被告人周某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被告人曹某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责令退赔违法所得。
1000万元扣217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4月,度丰公司临时员工曹某得知上海龙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龙潭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另案处理)急需资金还债后,为非法谋取利益,伙同度丰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以度丰公司急需流动资金为由,向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再高利转贷给龙潭公司。之后,两家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度丰公司在申得贷款后,先行扣除97万元用来归还银行利息(后减为90万元,另7万元作为龙潭公司支付给曹某的劳务费),90万元作为龙潭公司支付给度丰公司的“服务费”,30万元作为保证金暂扣于度丰公司账户,余下的783万元由度丰公司代龙潭公司偿还债权人华裕典当行。
2008年5月27日,度丰公司收到银行贷款1000万元。其中,除将783万元代还欠款外,66.8万元作为曹某及其他人员的“好处费”发放,留在度丰公司账上的150.2万元中,30万元系贷款保证金,13.7万元系度丰公司用于支付贷款顾问费、评估费等,45万元系用于归还贷款利息,其余60余万元则被用于度丰公司的日常经营。
今年2月1日和2月2日,周某、曹某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投案自首。曹某和度丰公司先后退出违法所得各30万元。
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单位度丰公司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周某、曹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也已构成高利转贷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退赔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审判长答疑】
审理中,被告人曹某的辩护人认为,度丰公司收取的服务费即便作为利息,也未高出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不应属高利。对此,闸北区法院院长、本案审判长钱锡青在宣判后释疑解惑。
他指出,高利转贷罪中的“高利”不应等同于民间借贷中的“高利”。高利转贷行为所涉及的资金直接来源于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其所侵犯的客体除利率管理制度外,还有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管理秩序等。高利转贷中转贷利率具体高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多少,并不影响高利转贷罪名的成立。
本案中,度丰公司和龙潭公司在所签《借款合同》中,表面上并未约定除银行贷款利息外,龙潭公司还需支付度丰公司相应的利息,但约定龙潭公司须支付度丰公司服务费并先期予以扣除。这笔“服务费”系度丰公司在本次转贷中所获取的利益,其性质符合利息的本质。据此可以认定,度丰公司实质上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以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转贷,故本案辩护人的有关“不属高利”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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