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驻马店两案谈民企权益司法保障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从《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明确禁止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到《民营经济促进法》以立法形式划定司法红线,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早已成为刚性制度要求与法治共识。然而,河南驻马店新蔡县王飞夫妇存疑不起诉错案、平舆县法院正在审理的李刚职务侵占案,暴露出个别地方在涉企案件办理中依然存在混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程序严重违法、不当追诉重创实体产业等突出问题,为民营经济司法保障敲响了警钟。
一、不当刑事追诉对民营企业家的毁灭性打击
红星新闻披露的王飞、刘素敏夫妇一案,是错误启动刑事程序反噬实体经济的典型悲剧。二人曾是驻马店市劳动模范、河南省养殖能手,手握农业科技公司、规模化养殖场与种植合作社,年产值超 6000 万元、资产过亿,扎根乡村带动种养产业发展。仅仅因为冷库补贴申报存在争议,便被以诈骗罪立案追究,丈夫被羁押 485 天、妻子羁押 227 天,累计羁押时长 712 天。历经四次开庭、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终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律层面彻底宣告二人无罪。
一纸不起诉决定书看似纠正了错误追诉,却无法弥补已经造成的不可逆伤害。羁押期间企业主彻底失联、账户被冻结,三千余头生猪因断粮、疫病大面积死亡,加工厂全面停工、在建项目半途停滞,曾经体量可观的实业轰然倒塌,夫妻二人背负 3000 余万元巨额债务,年过六旬只能靠打零工勉强糊口。最终当事人仅获得约 41 万元人身自由及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因长期羁押直接导致的企业倒闭、经营亏损、商业信誉崩塌等巨额财产损失,被以 “不属于直接损失” 为由全部驳回,后续赔偿复议亦被上级检察机关维持原决定。
此案直观暴露两大现实痛点:其一,企业家与民营企业高度捆绑,对实控人的长期羁押等同于对企业“断供式杀伤”。中小民营企业普遍依赖创始人统筹经营、对接资金、维系产业链,一旦核心经营者被剥夺人身自由,缺乏完善职业经理人团队兜底,资金链断裂、订单违约、员工流失、上下游合作终止将形成连锁反应,最终企业主体消亡、大量就业岗位流失;其二,当前国家赔偿制度对涉企错案的弥补存在明显短板,仅赔偿人身自由损失,对司法错误导致的经营性间接损失不予兜底,让无辜企业家独自为公权力办案疏漏承担沉重代价,司法纠错的救济功能大打折扣。
如果说王飞案是错案事后纠正的代价之痛,尚存在不起诉、国家赔偿的救济路径,那么移送平舆县法院起诉的李刚案,则直击经济纠纷强行刑事化、程序违法前置干预的异化风险,更值得司法机关审慎对待。
李刚作为新蔡县本地房企全资控股股东,与报案人之间的矛盾本质是多年合伙、民间借贷、股权归属民事争议,且多份生效民事判决均确认报案人对李刚负有千万元到期债务、相关股权归属清晰,足以排除职务侵占的刑事追责基础。早在2021年、2025年,报案人两次向犯罪地具有法定管辖权的新蔡县公安局报案,均被以“属于经济纠纷、无犯罪事实”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这是侦查机关依法作出的合规判断。
但案件后续走向完全突破法定程序边界:控告方绕过法定救济渠道,通过纪检监察机关介入,由驻马店市监委工作人员作为“报案人”、以监委意见指令公安违法指定管辖,将本无管辖争议、依法不应立案的经济纠纷案件,强行交办至无管辖权的平舆县公安局侦查;更存在以行贿罪名义三个月留置,在刑事立案尚未启动时,借用留置场所对当事人讯问职务侵占相关内容、以事后补办传唤文书掩盖直接押解等程序违法之处。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拿掉了挪用资金罪指控,仅以职务侵占一罪诉至平舆县法院,辩护人全程坚持无罪辩护,并以当地司法机关已受不当干预、难以保障公正审理为由,申请全案异地管辖。
李刚案核心违法点,直指中央三令五申禁止的利用公权力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生效民事判决已经厘清权利义务、法定管辖机关两次否定刑事追责可能性,却通过非常规外力干预撬动刑事立案,以强制措施限制企业负责人人身自由,本质是用刑事追诉手段施压民事债务相对方,严重背离《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三条“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不得以犯罪论处正常生产经营行为”的硬性规定,也违背了最高检严禁违法立案、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指导性案例精神中国长安网。一旦本案最终未能守住罪刑法定底线,不仅当事人个人权益遭受侵害,更会向本地民营市场释放负面预期:正常商事往来中的利益分歧,随时可能被升级为刑事指控,营商环境的法治确定性将严重受损。
二、涉企冤错、不当追诉背后的三大根源
(一)罪刑法定边界模糊,民事纠纷与经济犯罪随意跨界
长期以来,部分办案人员对民营企业内部股东分红、合伙清算、项目垫资、补贴申报等经营行为缺乏穿透式审查,简单将商业履约瑕疵、账目记账不规范、合同履行争议等同于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刑事犯罪,忽视市场经济本身的风险性、商事行为的复杂性。最高法司法解释早已明确,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应当分案处理,不得用刑法手段替代民事裁判对债权债务、股权纠纷作出评判,但在个案落地中,“先刑事后民事”“以刑逼民” 的惯性思维仍未彻底根除。
(二)强制措施适用粗放,“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落实不到位
少捕慎诉慎押是近年来刑事司法的重要导向,对于民营企业家涉经济类争议案件,在能够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应当优先适用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办案对企业经营的冲击。反观两起案例,王飞夫妇长达数百天未变更强制措施,李刚被留置加刑事拘留长期限制人身自由,未能充分评估羁押必要性、未能兼顾企业生存权益。强制措施本是保障诉讼的工具,而非惩罚性手段,过度羁押带来的企业“猝死”次生损害,已经超出刑事追诉所要实现的法益保护目标。
(三)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虚化,违法办案纠正渠道不畅
法律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对立案、侦查活动全程法律监督职权,对不该立案而立案、违法指定管辖、违规插手经济纠纷的案件,应当依法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启动立案监督程序。李刚案辩护人就程序违法问题向驻马店市两级检察机关提交监督材料遭遇拒收退回,监督职能未能有效激活;王飞案后续财产损失赔偿复议被全盘驳回,也反映出涉企错案救济尺度偏于保守。权力运行缺乏刚性约束,个别环节程序违规难以被及时叫停,让纸面法律规则在个案中悬置。
三、破局路径
(一)划清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绝对红线
对于股东权益、合伙清算、工程款结算、政府补贴申领等高发争议,建立 “民事前置审查” 规则:已有生效民事判决确权、行政机关合规审批、双方存在明确债权债务关系的,坚决排除刑事立案可能。对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罪名,严格审查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资金是否用于企业经营,杜绝将股东之间账目核算分歧升格为刑事犯罪。针对即将开庭审理的李刚案,合议庭应当全面审查管辖合法性、侦查取证程序违法、指控事实是否被生效民事判决否定,以证据裁判原则作出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公正裁决,回应社会对涉企案件公平审理的期待。
(二)管住指定管辖、强制措施两大关键权力
一方面严格落实刑事案件管辖法定原则,指定管辖仅适用于管辖不明、存在争议的法定情形,纪检监察机关不得越权指令公安机关调整侦查管辖,杜绝外力干预个案办理;另一方面刚性落实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企业实际控制人、核心经营者,只要不存在逃跑、串供、毁灭证据风险,一律优先非羁押诉讼,允许其在配合办案的同时维系企业正常运转,从源头避免“案子办完、企业垮台”的双输结局。
(三)激活检察监督,对涉企案件违法办理及时纠错
检察机关要切实扛起刑事诉讼全程监督职责,对违法插手经济纠纷立案、违规指定管辖、留置措施使用不规范、讯问程序违法等问题主动介入监督,该撤案的监督撤案,该纠正的制发检察建议;在国家赔偿环节,结合民营企业依附经营者生存的行业特点,合理考量错误羁押与企业重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联,优化间接损失认定规则,提升错案赔偿的实质救济效果,让“有错必纠”不只是一句法律口号。
(四)以司法责任制倒逼规范执法办案
对故意混淆民刑边界、滥用刑事追诉权力插手经济纠纷、违规干预案件管辖造成企业家人身损害与企业重大财产损失的,严格依照司法责任追究条例启动追责;涉嫌滥用职权等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通过强有力的事后问责,倒逼办案机关树立审慎用权、谦抑司法的理念。
结语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对民营企业家权益的司法保障,衡量的不仅是个案公正,更是一地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成色。王飞夫妇的实业崩塌、负债维生,李刚案暴露出的程序乱象,都在提醒我们:保护民营经济不能停留在政策口号,必须落实到每一起案件的证据采信、程序把控、裁判结果之中。期待平舆县法院在李刚案审理中坚守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程序正当原则,作出公正判决;更期待各地司法机关以此为鉴,牢牢守住“绝不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法治底线,让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以稳定、可预期的司法环境,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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