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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若辛丨辩护人监督公诉人 公诉人投诉辩护人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s     作者: 仲若辛     更新时间: 2026-05-01   

2026年4月29日,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s发表《八年沉冤待雪,一场庭前会议里的信仰作答——临沂二苏老人故意杀人案庭前会议侧记》,简要介绍了2026年4月28日山东临沂市中级法院召开二苏故意杀人案的庭前会议情况。未曾想,当天下午,公众号后台即接到投诉,投诉分类显示“文章-侵犯个人隐私/肖像/名誉”。


鉴于被投诉文章中,仅提及二苏故意杀人案公诉人朱学珍的姓名,未提及其他办案人员姓名,故我们判断,投诉人应为朱学珍。


我们认为,朱学珍作为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其在临沂二苏杀人案中的审查起诉及出庭公诉行为,均属公务行为,这种公务行为,应当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朱学珍对人民群众的批评,不仅不虚心接受,反而投诉人民群众侵犯其个人隐私/肖像/名誉,显然是错上加错。


一、朱学珍是张志超冤案的公诉人,未受到任何法律追究


张志超案是2005年1月10日发生于山东省临沭县第二中学的中学生奸杀案,该校高一学生张志超被指控在教学楼强奸并杀害同校女生,另一名男生王广超因包庇罪同案被诉,2006年3月张志超被判处无期徒刑。2011年张志超在服刑期间首次向母亲申诉称遭受刑讯逼供,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认定原审证据矛盾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2020年1月该案再审宣判,因无客观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改判张志超、王广超无罪。同年张志超申请788.9万元国家赔偿,最终获赔人身自由赔偿金188.9万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332万元。


而张志超案的公诉人正是朱学珍。张志超案中,有四份同学的证言证明张志超参加了跑操,且指明张志超站在操场的具体位置,这些无罪证据被公诉人朱学珍隐匿未予出示。


张志超案与临沂二苏杀人案存在大量相似之处,比如,张志超也存在被刑讯逼供出的有罪供述,但侦查人员均否认刑讯逼供,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表》中亦显示张志超身上无伤情;张志超也经历了从认罪到翻供的过程;张志超案中也存在狱侦耳目,狱侦耳目声称张志超在监室承认了杀人强奸;张志超案中也存在侦查人员担任法医的自侦自鉴行为……张志超案这件明显错误的冤案、命案,在事实不清、证据大量矛盾的情况下,却被朱学珍检察官坚持提起公诉,这足以说明朱学珍检察官不具有办理这类冤案、命案的业务水平和道德素养,不可能公正处理案件,所以我们在二苏杀人案中,多次申请朱学珍回避。


二、朱学珍两次提起公诉的临沂二苏杀人案,两次判决均被山东高院撤销


二苏杀人案的前两次有罪判决均被山东高院撤销,案件目前进入第三次一审阶段。之前的有罪判决全部清零。两位高龄被告人,已在看守所羁押八年多。虽然辩护人在前两次的一审过程中,一再申请朱学珍回避,但朱学珍一直不回避,一直坚持出庭支持公诉。朱学珍每一次都说两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每一次有罪判决,都被山东高院否定。


即便如此,朱学珍在二苏案的这次一审,也是第三次的一审中,仍坚持作为公诉人出席庭前会议。由此可见朱学珍把这个冤案进行到底的决心。


三、朱学珍撰写的起诉书,关键节点均含糊其词


朱学珍检察官所撰写的临沂二苏杀人案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明显不清,明显在办理错案。起诉书对于案件事实的表述应当达到清楚的标准,但本案的起诉书只是有选择地、模糊地概括案件的事实,对于案件的关键情节和具体细节故意不予提及。比如:


(1)时间不清。两位被告人完成起网的时间、去“偷鱼”的具体时间、苏庆春“辱骂”两位被告人的具体时间、两位被告人“将船划至苏庆春的船旁”击打苏庆春的具体时间、寻来“空心砖”的具体时间、沉尸的具体时间、沉船的具体时间……起诉书均未明确说明。


(2)地点不清。两位被告人具体从何处击打苏庆春、从何处寻来“空心砖”、又是从何处将小铁船沉入水中……起诉书均未明确说明。


(3)起因不清。两位被告人衣食无忧、仅以捕鱼作为消遣,为何要去苏庆春的网箱内捞鱼?起诉书对此未说明。


(4)经过不清。苏庆春如何突然出现在船上(水上)、两位被告人的船如何与苏庆春的船瞬间靠近、两位七十岁的老人如何用木棍将五十岁的苏庆春击打致死、两位被告人的寻砖经过、将空心砖捆绑至尸体上的经过、拖着尸体和铁船横跨河面600多米的经过……起诉书对这些至关重要的事件经过均未说明。


(5)动机不清。两位被告人与苏庆春存在宗族关系,苏庆春平时要喊苏纪峰“爷爷”,爷爷不可能去偷孙子的鱼,孙子也不可能辱骂爷爷,起诉书对于两位被告人杀害苏庆春的动机有违常识、常理。


(6)手段不清。两位被告人使用了什么方式在晃动的船上用一根木棍打死苏庆春,是单手挥木棍,还是双手挥木棍?他们当时处于站姿,还是坐姿?他们如何使船在水面保持行凶时必要的稳定?起诉书对这些关键事实要素均没有说明。


起诉书之所以如此含糊其辞,正是因为公诉人朱学珍内心不确定两位被告人系真凶,所谓的“杀人细节”根本就不存在!


此外,起诉书还存在明显的文字错误,比如苏晓峰在审查起诉程序的辩护人是“张树鹏”,却被起诉书写成“张树朋”;张律师的执业机构是“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却被起诉书写成“沂南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一起杀人案,人命关天,办案人员却如此马虎对待、漫不经心!


四、朱学珍怠于审查重要证据,纵容侦查机关造假


(1)物证铁船造假。侦查人员打捞出的铁船与苏明吉2017年11月21日笔录中所描述的丢失的铁船并非同一艘,因为二者在长度、船帮特征、船桨特征等方面存在根本区别,侦查人员根本就没有找到苏庆春家丢失的铁船,其铁船是否被沉入水底是一个待定的事实。这是一个足以颠覆起诉书指控事实的证据,公诉人朱学珍未能审查到。


(2)支持侦查机关采用狱侦耳目的卑劣侦查手段。除了被刑讯逼供的虚假讯问笔录外,本案唯一的直接证据就是一名放火盗窃、六出七进的狱侦耳目巴成发“听说”的证言,而他的证言笔录是明显虚假的、矛盾的。正常的案件,不需要狱侦耳目;冤案错案,才需要狱侦耳目。将狱侦耳目的笔录作为指控犯罪的主要证据的公诉人,是不遵守证据规则的、是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朱学珍检察官曾在张志超案中采信狱侦耳目的虚假证言,如今仍知错不改。


(3)纵容侦查机关隐匿证据。公诉人没有向法庭提交案发当天即2017年11月1日下午橡胶坝监控录像。这份录像有两被告人下河下网的视频,能够更直接地确定两被告人下网的时间、区域、动作、路线等等,能够更直接地推算出两被告人夜间起网的时间、地点,能够更直接地确定两被告人不具备作案时间,不在抛尸、沉船地点。如果拒不提供白天的视频,其目的为了恶意、无限解读夜间的录像。从这个意义上讲,公诉人朱学珍以及本案侦查人员甚至涉嫌隐匿证据、徇私枉法。


(4)袒护侦查人员对被告人实施刑讯逼供。苏纪峰能够直接指认出是李某、麻某对其实施了老虎凳的事实,能够说出曹某对其殴打的事实,公诉人朱学珍不去调查、不去相信,反而相信侦查人员所谓的“停电”“设备障碍”等狡辩之词。如果说2017年11月16日砖埠派出所停电,不可能17日还停电;16日监控设备关闭了,17日监控设备还关闭;16日不知道使用执法记录仪拍摄,17日还不知道使用执法记录仪拍摄——参与审讯的公安局副政委曹某、刑侦大队教导员王某、刑侦大队副大队长李某、砖埠派出所指导员陆某等等,应该是一帮最懂程序的警察,不可能作出如此低能之事。前两次讯问没有录音录像的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刑讯逼供,但公诉人朱学珍用一些虚假证言来袒护刑讯逼供。


(5)违反办案期限规定。2023年3月14日,检方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本案。《刑事诉讼法》第205条,“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然而,直至2023年8月2日,检方才将补充的新证据移送法院,已经超过了3个月零19天。鉴于朱学珍的以上行为种种,辩护人在本次,也就是第三次一审时,再次提出其依法应当回避。但朱学珍坚持不回避,和其一同出庭的另一公诉人也当庭声称朱学珍不需要回避。他们都不需要检察长决定,自己就决定自己不回避。


五、尾声:平台判定投诉不成立


就在本文准备发表时,看到平台关于投诉的处理通知:对本次投诉暂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公诉人朱学珍的投诉不成立。这出公诉人投诉辩护人的闹剧,到此结束。


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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