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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若辛丨ICU昏迷患者“被欠债”:形式审判对司法信任的又一次消减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s     作者: 仲若辛     更新时间: 2025-05-24   

近日,有网民反映江西赣州“人躺在ICU居然写下欠条法院判还钱”一事引发关注。5月23日晚,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官方公众号上发布情况通报: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朱某明与胡某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宣判后胡某青上诉至赣州中院。经调查核实,上诉人胡某青并非本案借款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法院将依法纠错,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据媒体此前报道,2025年4月,赣州市经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市上犹县东山镇南河村村民胡某青偿还朱某明两万六千元及利息。法院判案的主要证据是当事人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张胡某青所写、落款时间为2010年1月8日的借条。然而,2010年1月8日,东山镇村民胡某青躺在ICU病房内处于昏迷状态;出借人朱某明和介绍人刘某文查看胡某青照片后明确表示,他们不认识东山镇村民胡某青,东山镇村民胡某青不是借钱的胡某青。该案一审宣判后,胡某青的妻子向赣州中院提出上诉。


赣州经开区法院的这起错判案件,暴露出基层司法实践中证据审查的形式化倾向。当ICU昏迷患者的生理状态与借条签署时间存在根本性矛盾时,法院仍采信该证据作出判决,这种“睁眼瞎”式裁判折射出的,是司法系统在事实认定环节的系统性风险——当形式审查取代实质审查,裁判文书便可能沦为“合法化伤害”的工具。这起裁判事故,虽然只是一个标的只有两万余元的小案件,但其中的成因却不可小觑。


首先,承办法官的“认知偏误”。法官对民间借贷纠纷形成“原告弱势”的预设立场和惯性思维,导致其降低证据审查标准。这种现象在其他民事案件中亦曾有体现:谁告谁有理,比如法院往往先入为主认定农民工必遭欠薪,忽视资金已垫付的客观事实。这种思维定势使法官成为“法律自动售货机”,只输出预设结论而不校验输入材料。


其次,忽略程序法规定而流于形式。医学记录显示胡某青2010年1月8日处于昏迷状态,该客观事实与借条签署行为存在逻辑上的互斥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审核证据。本案中,法院未要求原告提供借条形成的辅助证据(如见证人证言、书写时间鉴定),也未依职权调取ICU诊疗记录,暴露出“书面证据优先主义”的审查惰性。类似问题在张满故意杀人冤案中同样存在,当时法院忽视作案时间存疑的关键证据,导致错判无期徒刑。


出借人与介绍人均否认认识被告胡某青,这本应触发《民事诉讼法》告资格审查程序。但一审法院仅凭同名身份证复印件即确认被告主体资格,这种“见名不见人”的审理方式,已经不是一般而言的疏忽,而是已经涉嫌渎职。当司法识别系统退化到比银行开户审核更宽松的程度,裁判权威也必然遭受质疑。


综上可见,这起“ICU欠条案”犹如司法体系的一次CT扫描,暴露出证据审查机制的“病灶”。当司法机关不能自觉识别“昏迷者写字”这类荒诞证据时,公众难免质疑:还有多少错案藏在“依法裁判”的外衣下?正如对错案制造者的良心拷问,司法改革不仅要完善制度设计,更要重塑法律人的职业伦理——对证据保持“合理的怀疑”,对权力保持“永恒的敬畏”。唯有如此,才能让每份裁判文书都经得起医学常识和人性常理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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