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资深媒体人刘虎先生的一篇文章《湖北恩施警方强办“假药大案”,法院拒审》在网间流传。公安局以为办了个大案,结果搞了个乌龙。法院拒绝受理这个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后来经过省高院的协调,法院才不得不受理。这起始于2023年夏的“假药大案”,以令人扼腕的姿态揭开了基层司法机关在处理跨省涉企案件时的深层症结。当恩施警方跨越千里在广州白云区查扣价值数百万元的化妆品时,他们或许未曾想到,这场以“雷霆之势”开启的执法行动,最终会演变成司法体系内部的管辖权博弈和民营企业存亡的生死时速。
一、管辖权争议背后的司法逻辑断裂
本案最醒目的争议点在于湖北恩施司法机关对发生在广州的化妆品生产行为强行行使管辖权。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罪地管辖原则,但恩施警方却以“关联管辖”为由进行跨省执法。这种将“关联关系”无限扩大化的倾向,实质上架空了法律对侦查权的地域限制。
实践中,关联管辖的适用应当严格限定在与基础案件存在共犯、对合、牵连或者上下游关系的范围内。武汉大学法学专家团明确指出,本案中梁雅玲与下游经销商的关系仅仅是普通的市场交易行为,不存在刑事法意义上的关联性。更值得警惕的是,在湖北高院口头指令继续审理的情况下,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定管辖程序被架空,暴露出司法体系内部监督机制的失效。
二、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认知鸿沟
案件中最具专业性的争议点在于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认定。恩施市场监管部门将生产许可瑕疵等同于“不符合卫生标准”,这显然是将行政规范与刑事标准混为一谈。
根据《刑法》第148条,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要求产品本身存在危害人身健康的现实危险,而非单纯的生产资质问题。如果未造成他人容貌毁损、器官组织损伤等严重后果,甚至连入罪标准都无法达到。
本案中侦查人员法律适用的偏差,折射出其对刑法的认知水平。
三、民营企业难以承受的司法成本
梁雅玲被羁押两年间,其经营多年的化妆品帝国轰然崩塌:工厂生产线停摆、数百员工下岗、千万级资产被长期查封。这种毁灭性打击与案件本身的争议性形成刺眼对比,暴露出涉企案件办理中普遍存在的“查扣冻”措施滥用问题。
值得追问的是,在案件实体争议极大、管辖权明显存疑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为何仍对涉案企业采取“一押到底”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社会危险性”审查标准,在本案中显然未被充分考量。这种“宁枉勿纵”的办案思维,与中央“少捕慎诉慎押”“不让任何一个企业因涉案而垮掉”的司法政策形成鲜明反差。
结语
本案的启示远超个案本身。当地方保护主义与办案指标压力叠加,当法律专业判断让位于运动式执法冲动,最终受损的不仅是某个企业主的自由与财产,更是整个市场对法治环境的信心。期待司法机关以此案为契机,真正落实“让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的庄严承诺,在每一起涉企案件中彰显法治的温度与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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