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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若辛丨远洋捕捞中的律师们
来源: 辩护人Defenders     作者: 仲若辛     更新时间: 2024-11-10   



《骆驼祥子》剧照


▍ 作者 仲若辛

▍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s



近年来,一些司法办案机关跨省、跨区域违规异地执法,法律届人士将其形象地称为“远洋捕捞”,类比渔民出海捕鱼。最近各地如火如荼的远洋捕捞现象,让我又想起这件事来。


这是两年前的一件小事。2022年的夏天,湖北武汉的一对夫妻,不顾南京高温酷暑,坐高铁到南京来,说是要请律师。他们夫妻俩开运输公司二十多年,如今,两人的年龄加起来也已超过一百二十多岁。我在律所接待了他们。


案情并不复杂。前一年,JS省A县公安机关破获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警察顺藤摸瓜,跨省到其运输公司,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给他们办了取保候审手续,要走了130多万元的所谓补缴税款。警察说,税款补缴了,下一步争取判缓刑。后来,警察帮他们介绍了个A县当地的律师,这个律师是从这个县公安局辞职的刑警。他们交了律师费,办了委托辩护手续。


夫妻俩介绍说,前几天,取保候审已满一年,外地警察再次上门,为他们办理解除取保候审手续。警察说,需要再交180万元,才能判缓刑。他们和那个律师联系,想听听律师的意见,那个律师也让交钱换缓刑。这夫妻俩,丈夫正患癌症,妻子患肾病,交钱有现实困难,不交钱又担心被抓被判刑。交还是不交,夫妻俩很纠结。所以到我这里来问问。


我看了夫妻俩用两个双肩包背来的厚厚几摞记账本,对他们公司的运营情况做了大致了解。一方面我认为他们请人代开发票根本就不构成犯罪。因为夫妻俩的运输公司有真实业务,由于客户需要他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帮他们运输的那些司机又无法提供发票,所以他们在进项票不足的情况下请他人代开发票。有真实交易,没有骗取国家税款,应该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另一方面,公安机关的办案正当性令人生疑:一是这个A县公安机关没有管辖权,即便构成犯罪也应该归湖北省的武汉管辖;二是武汉税务机关并没有认定运输公司骗取税款,没有这个基础事实和前提就谈不上构成犯罪;三是补缴税款应当先由武汉税务机关核定应补缴数额,然后补缴到武汉税务机关,而不是缴到外地的公安机关;四是这个律师很可能和警察穿一条裤子,帮公安搞钱;五是都解除取保候审手续了,还在以判刑为要挟继续要钱,这不是欺负人家不懂又没有自己的律师嘛。


看了材料后,我对夫妻俩说,去年的130万就不该交,现在的180万也不要交了。如果他们要起诉,我来给你们辩护。他们将信将疑地离开了律所。


后来他们没找我辩护,也没采纳我的建议,而是把180万交了。这是他们在微信上给我说的。


交了之后还没完,到2023年的时候,那边律师又给他打电话了,说要再交100万就判缓刑。老人家来电话问我怎么办。我说你老人家上当了。你宁愿相信那样的律师也不相信我,我也不再给你提什么建议了。我删除了他的微信。


再后来的情况我就不知道了。


最近又遇到一个来咨询的。也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法院已经判了她丈夫有罪,上诉后维持有罪判决。从一审到二审,全部被告人的律师都是做的无罪辩护。现在准备申诉。这个案件是一家上市公司为了虚增业绩,购买了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专业的角度判断,这是一个无罪案件。当然今天我说的不是这个案件的有罪无罪,而是这个案件中有一个姓H的律师。


也是JS省,下属的B市,跨省到陕西查办这个所谓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大案。(同样是没有管辖权,这在一审二审律师的辩护意见中都说了的。)B市警察带走公司多名高管,接着就向公司及多位高管家属推荐了B市的一位H律师。据来咨询我的家属反映,H律师收取了高昂的律师费,其间还以协调案件为由在高档场所吃喝唱歌。H律师向心急如焚的多个家属承诺,交钱就可以回家。后来,公司给警方交了两千万元,其他的各位高管分别交了一百多万、二百多万不等。但是他们没能如愿办理取保候审,这才知道上了H律师的当了,到处打听找律师辩护。再后来,就是她拿来的判决书里载明的情况,各位高管分别被判了十来年有期徒刑,公司交的两千万根本没有写到判决书里。


这样的事情我看到的不止一件两件了。作为嫌疑人家属,他们宁愿相信警察推荐的律师,也不愿意相信正经辩护的律师,然后一步步上当,一次次交钱,配合警方的非法捕捞,直到人财两空才发现上当受骗,后悔晚矣。每每听闻此类事情,都有“哀其不幸怒其不争”之感。


而那些帮助警方捕捞的律师,其行为说是诈骗也不为过。他们之所以公然大行其道,何也?“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是也。


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这远洋捕捞,不知道何时是个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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