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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若辛丨公安局副局长被判受贿罪徇私枉法罪 检察机关受理申诉并听取意见
来源: 辩护人Defenders     作者: 邓庆文     更新时间: 2024-07-25   

2024年7月25日,仲若辛律师前往襄阳市人民检察院陈述意见。


▍作者 邓庆文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s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s讯 2024年7月25日,原湖北省某市公安局副局长张某被判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申诉一案迎来新进展。申诉代理律师仲若辛前往襄阳市人民检察院,当面向控审部门承办检察官陈述代理意见。


原湖北省某市公安局副局长张某,被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徇私枉法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襄阳中院提出上诉。2021年11月,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仲若辛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法院、湖北高院有关规定,仲若辛律师于2022年3月向襄阳中院审委会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列席审委会当面发表辩护意见。2022年9月9日,襄阳中院召开张某案二审审委会会议,并通知仲律师列席陈述意见。会上,承办法官向审委会汇报了该案基本案情、证据情况、一审认定事实及判决结果,仲律师就本案争议事实、法律关系认定等问题充分发表辩护意见。


2022年9月23日,襄阳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纠正了一审判决未区分受贿既遂、未遂数额的错误,并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两起徇私枉法罪的其中一起不予认定,改判张某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


张某的妻子认为,二审判决虽纠正了一审判决的部分错误,但对一审判决存在的其余多处错误仍未纠正,遂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仲若辛律师接受委托继续担任该案的申诉代理人。2023年12月21日,仲律师陪同申诉人前往襄阳市人民检察院递交申诉材料。


仲律师在申诉材料中指出,一、二审判决按照年利率24%而非36%扣减张某出借资金的应得收益,将约定年利率30%的李某峰、廖某鸿两节认定为行贿受贿,均违反法秩序统一性原理;认定孙某建、廖某鸿两节受贿,属认定事实错误;少计算上述四人实际使用张某资金的收益,属认定事实错误。此外,关于为刘某、柯某美办理取保候审一节,张某的行为依法不构成徇私枉法罪。鉴于一审、二审判决的以上错误种种,请求襄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本案证据后依法提出抗诉,以纠正错误判决,维护张某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9月22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对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进行审查。审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审查申诉材料、原案法律文书,可以调取相关人民检察院审查报告、案件讨论记录等材料,可以听取申诉人、原案承办人员意见。对于首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调阅原案卷宗进行审查,并听取申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律师意见。必要时可以采用公开听证方式进行审查。


第五十七条规定,对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公开听证,对涉案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有争议问题进行公开陈述、示证、论证和辩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依法公正处理案件。


2024年7月25日,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审查的检察官组织谈话,当面听取申诉人及代理律师仲若辛的意见。


仲律师向承办检察官表示,其此前递交的申诉状内容详实全面,请求其认真审查,并同时申请承办检察官采取公开听证方式审查本案,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有争议问题进行公开陈述、示证、论证和辩论,充分听取申诉意见。


承办检察官听取意见后表示,该院已经调取原案卷宗材料,目前仍在审查中。此外,本案案情复杂,涉及人员较多,针对仲律师提出的召开听证会的意见,其表示后续将就本案审查工作进行公开听证,依法公正处理案件,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本案的后续审理情况,我们将跟进播报。


附:张某被判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一案刑事申诉状

目录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二审按照年利率24%扣减张某应得收益是错误的,应当按照36%扣减应得收益

1、本案应当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容忍的36%的年利率标准扣减应得收益

2、本案不应当适用行为发生后法律规定的标准扣减应得收益

3、本案不应当用一个行为时作废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扣减应得收益

4、民事司法判例和刑事司法判例:依照年利率36%的标准扣减应得收益

(1)民事司法判例: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2)刑事司法判例:以年利率36%计算应得利息,超出部分认定为受贿数额

5、一审、二审按照24%而非36%扣减应得收益,违反了法秩序统一性原理

小结

二、本案应当按照年利率36%标准扣减应得收益并重新计算既遂未遂数额,依法改判

1、王某功借款付息数额及既遂未遂数额

2、李某峰借款付息数额及既遂未遂数额

3、孙某建借款付息数额及既遂未遂数额

4、李某新借款付息数额及既遂未遂数额

5、廖某鸿借款付息数额及既遂未遂数额

小结

三、一审、二审因少计算资金使用时间而少计算了应得收益,依法应予纠正

四、孙某建一节:依法不构成受贿罪

1、孙某建证言:证明其找张某借钱,是因为其急需用钱,而不是为了向张某行贿

2、约定的借款利率不明显高于法律容忍的年息36%,且本金100万元未收回,认定以借款方式受贿,证据不足

3、孙某建证言和张某供述,均证明张某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取利益

(1)孙某建证言:证明其未请托张某为其谋利,仅为法律咨询

(2)张某供述:未承诺为孙某建谋利,仅按照法律规定解答咨询

4、张某为孙某建提供意见,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而非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取利益

5、张某并未为其谋取利益:孙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小结

五、廖某鸿一节:依法不构成受贿罪

1、廖某鸿主动提出借款,且借款利率低于年息36%,案发时180万元本金没有归还,认定以借款方式行贿证据不足

2、关于结算工程款:张某不具有工程款拨付方面的职务便利,不可能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取利益;工程款系按合同正常拨付,并非不正当利益

3、关于为杨某办理取保候审:张某根据领导意见,按照正常程序办理,分管法制的局领导彭某强最终决定取保候审,张某并未为其谋取利益

(1)廖某鸿证言:证明张某表示杨某取保需要市纪委同意

(2)张某供述:证明杨某取保一事,曾有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朱某强和市监委委员陈某鸿要求办理,最后决定取保的是分管法制的副局长彭某强

(3)市监委委员陈某鸿证言:证明其找张某要求对杨某取保候审

(4)程某证言:证明取保经过两次议案,分管法制的副局长彭某强最终决定为杨某办理取保候审

(5)书证:《集体议案记录》、《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证明杨某的取保候审程序完全合法

小结

六、为刘某、柯某美办理取保候审一节,张某行为不构成徇私枉法罪

1、张某无徇私枉法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安排付某波对刘某、柯某美从轻处理

(1)张某不可能把局领导亲自布置的案件徇私枉法办理

(2)魏某友找张某为刘某说情但被张某拒绝

(3)张某并没有告知付某波把刘某取保候审

(4)一、二审判决关于付某波“揣摩”张某意思的认定,足以说明张某未徇私枉法

2、基于对承办人付某波以及其他干警的信任,张某认为对刘某、柯某美应该变更强制措施

(1)张某基于对付某波及其团队干警的信赖做出判断

(2)张某对付某波过于信赖,不清楚其中的“猫腻”

3、对刘某、柯某美采取及变更强制措施程序合法

(1)对刘某等人采取刑事拘留及延长刑事拘留,程序合法

(2)对刘某、柯某美取保候审,经过了集体议案程序

(3)对刘某、柯某美取保候审,经过了领导审批程序

4、付某波判决书证明:对刘某、柯某美取保候审,是承办人付某波主导,张某不知其中猫腻

(1)付某波违法办案是受了魏某友、黄某说情的影响

(2)付某波五项违法办案事实都不是张某安排

5、以柯某美为首的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系张某亲自指挥部署打掉

6、张某不是审批人,在审批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追究张某刑事责任明显不公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2)张某既不是案件审批人,也不是办案人,只是审核人

(3)应负主要责任的审批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小结

七、一审、二审将张某家属230万元退款认定为100万元,应予纠正

结语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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