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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若辛丨刑事辩护模式的变迁与展望
来源: 辩护人Defenders     作者: 仲若辛     更新时间: 2024-06-24   


▍作者 仲若辛

(根据作者在仲若辛律师执业30周年庆典暨刑事辩护高峰论坛上的发言整理)


首先感谢各位嘉宾出席今天的庆典及论坛活动。感谢小羊和他创办的扬子鳄刑辩论坛。


我1992年从华政毕业,先是被分配到县法院,后来不服从分配,离开体制。1993年3月起到民办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当时做律师属于“无证上岗”,拿的是当地司法局发的“地方粮票”。当时西部很多地方用这种律师证,以致于有些看守所没见过真的律师执业证。


1993年10月1日我参加律师资格考试,1994年1月拿到律师资格。


那时候律师收费标准大概在每件50-150元。侦查阶段不能介入,只有法庭辩护一个阶段。开庭七天前才可以请律师。当时分到法院、检察院的那些同学也就拿100多元的工资。那时候做律师很吃香,比较受尊重。骑着自行车去法院、去看守所,风里来雨里去的,夏天出去一趟就一身汗水回来,回来吹吹风扇就觉得很好。一点也不觉得苦。出差去东北的牡丹江中院办案,坐硬座连续三天三夜也觉得很开心。那是我律师生涯中最快乐的一段时光。


从1994年从事刑事辩护,不知不觉已经走过了三十年。三十年来如一梦。叹时光如梭,往事如烟。


三十年来,我为涉案官员辩护、为涉案企业家辩护、为涉案有钱的当事人辩护、更为请不起律师的困难当事人辩护。业务从苏北走到苏南,后来走遍江苏乃至全国。


我为湖北企业家黄东宁辩护,前后历时八年,刑期从十四年年改判七年半,实报实销。我自带干粮,为张满申冤,前后历时四年,终获无罪判决。为河南刘某涉恶案辩护,二审改变管辖,全家七人均获无罪。


此外,我还办理了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专偷高官的唐水燕盗窃案、李绪义抢劫运钞车案、刘金福倒卖火车票案,女法官为夫鸣冤案(这个受贿案质证意见30万字,辩护意见15万字,我和法大的何兵教授一起辩护,终获二审改判)。



三十年来,我作为一名活跃在刑辩一线的律师,也见证了李庄案、小河案、北海案等对律师辩护权侵害严重的重大社会影响案件。我清楚地记得全国律协曾经为这些案件一次次地公开发声,表示“严重关切”。


三十年来,我见证了中国刑事司法的一次次改革,见证了刑诉法层面的保障人权条款的从无到有,见证了辩护人介入刑事案件时间的不断前移,也见证了留置制度和认罪认罚制度给辩护工作带来的重大影响。


三十年以来,我经历了刑诉法的多次修改。


1.1994年执业之初,用的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当时普遍适用饱受诟病的收容审查措施。被追诉的人被称为“人犯”。律师在开庭七日前才能介入。卷宗只能摘抄,不能复制。当时的诉讼模式叫纠问式诉讼,法官举证兼审问。辩护人很难发挥作用。后来平反的云南张满杀人案,就是那个时期判决的,张满及家人曾被长时间地收容审查,律师无罪辩护意见未获采纳。


2.1996年,《刑事诉讼法》做了重大修改。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废除了收容审查制度。被追诉的人被称为“犯罪嫌疑人”。律师从公安阶段介入,但只能提供法律咨询,称为“某某的律师”,不是辩护人。律师会见嫌疑人需要警察陪同,不准谈及案情。律师从审查起诉时起复制卷宗材料。但复制的范围出现争议。开庭模式发生重大变化,采用控辩式诉讼,公诉人辩护人举证,法官居中裁判。也就是从那个时候起,出现了“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的老三难问题。


3.2012年,《刑事诉讼法》再次做了重大修改。“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写入《刑事诉讼法》。吸取冤案教训,从法律层面上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辩护工作开始增加申请排非、查阅录像等工作内容,比之前更加繁重。我和南京同行一起,在陈瑞华教授的指导下,制定了江苏省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指引。2012年刑诉法还增加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现在大家知道这个强制措施被一些办案单位滥用了。2015年9月“两高三部”发布《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来,“老三难”问题有很大改善,但仍未彻底解决。


4.2018年,《监察法》出台,确立了留置制度,留置期间不允许律师介入。随之修订《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衔接。2018年的刑诉法,从法律层面确立了认罪认罚制度。但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有的难以保证。根据理论界的最新研究,已有多个认罪认罚案件出现错误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近几年的情况是,“老三难”尚未彻底解决,又出现“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的新三难问题。2023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但问题仍未有效解决,甚至越来越严重。今年以来,全国各地已有多个把律师赶出法庭的恶例。刘长律师在广西来宾中院,人还没进入法庭就被告知庭开完了。


当下我们面临的现状是:刑讯逼供更加隐蔽,认罪认罚案件出现错案,涉黑涉恶案件、职务犯罪案件辩护难度增加。


我希望包括在座各位在内的所有的中国法律人,心怀希望,相信未来,共同努力,为建设法治国家做贡献。


最后,用一句话对这三十年做个总结:走过李庄,趟过小河,面朝北海,春暖花开。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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