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地附近葛沟大桥西桥头下
▍作者 仲若辛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s
近日我接山东临沂中级法院通知,备受社会各界及新京报、红星新闻等新闻媒体关注的山东临沂苏纪峰、苏晓峰涉嫌故意杀人案将于5月16日再次开庭。
此前的2019年8月30日,临沂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苏纪峰、苏晓峰犯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两人死刑和无期徒刑。两人以没有杀人为由提出上诉,要求改判无罪。
山东省高级法院于2021年8月26日至8月31日,对本案进行了长达五天半的公开开庭审理。苏纪峰辩护人徐昕、冯延强律师和苏晓峰辩护人黄佳德、何智娟律师出庭为其做无罪辩护。
庭审中辩方提出,本案检方指控事实及原审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明显不可能发生。两被告人衣食无忧,不可能去偷鱼;两被告人与苏庆春存在宗族关系,不可能与其对骂;两被告人当时年近70岁,不可能主动攻击比自己年轻力壮的50岁的苏庆春;两船冲起来的水波会碰撞并产生反作用力,导致船只晃动,两被告人的船不可能与苏庆春的船瞬间相遇;两被告人更不可能在月圆之夜拖着尸体和铁船横跨河面600多米去沉尸。
辩方认为,本案指控证据明显不足。所谓的作案工具“木棍”,直接缺失;狱侦耳目巴成发的证言,明显虚假;黑夜中600米外的监控摄像头,本来是看不清任何内容的,本次新补充的所谓定位报告毫不顾及摄像头已经被更换、多次被维修的事实,计算数据存在重大缺陷;法医鉴定造假;核心物证造假;有罪供述的笔录,系刑讯逼供的恶果。
辩方当庭提出控方隐匿了大量足以证明两被告人无罪的证据。葛沟桥东向西照的当天下午两被告人下岸的、当天晚上两被告人上岸的监控录像,这是可以用来直接计算出两被告人下网所用的准确时间、起网所用的准确时间,进而确定两被告人没有作案时间,如此重要的视听资料,被控方隐匿了;橡胶坝东端的当天下午的监控录像,能够确定两被告人白天下网的区域,将其与两被告人晚间起网的录像进行比对分析,足以确定两被告人当晚起网的区域就是白天下网的区域,如此重要的视听资料,被控方隐匿了;还有苏明吉辨认铁船的录音录像、所谓苏庆春胃部的电子照片、两被告人在沂南县看守所系统信息的全部后台记录,等等。
辩方认为,即便如此,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依然能够通过现有的证据得出两位被告人根本不具备作案时间的唯一结论。根据两位被告人当日下午靠岸、上岸的时间进行计算,进而得出他们当晚起网结束的时间不可能早于21时31分,他们绝对不具备完成偷鱼、杀人、寻砖、沉尸、沉船等动作的时间,两位被告人无罪的事实确实十分明确。
2022年10月14日,山东省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发回临沂市中级法院重新审判。
我注意到,一审判决是一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山东高院却仅将刑事部分发回重审,这样的情况是很罕见的。刑事部分的事实与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是同一事实,一边认定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生效,一边审理刑事部分的事实,是明显矛盾的。
2024年3月20日,因被告人解除部分辩护人,原定的当日庭审取消。
本次庭审,苏纪峰委托冯延强、王万琼律师,苏晓峰委托黄佳德、仲若辛律师出庭为其辩护。
临沂中院为本次重审重新组成了合议庭。辩护人注意到,担任审判长的陈刚法官曾担任任艳红案审判长。
2019年8月1日,被羁押8年的任艳红被无罪释放。
2012年6月4日,临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任艳红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致四人死亡,判处任艳红死缓。案件被山东省高院两度发回重审。2019年7月2日,任艳红收到临沂市中级法院准许临沂市检察院撤诉的裁定书,后任艳红获得国家赔偿。
此外,陈刚还参与审理目前正在申诉的临沂焚童案。该案被称为既有“真凶再现”、又有“亡者归来”的双料冤案。
此前的庭前会议上,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当异地管辖、提级管辖、临沂中院应当回避的意见。辩护人认为,本案原一审的有罪判决系经临沂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因此,临沂中院应当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本案完全符合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的情形。
除此之外,辩护人在本次开庭前还提交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但截至今日,法庭对辩护人的上述回避申请及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均没有回复。按照法律规定,这些程序性事项应召开庭前会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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