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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不能再拖了 云南大理灭门案原审被告人张满申请抗诉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s     作者: 邓庆文     更新时间: 2021-07-28    分享到

张满手臂上刻着“冤”、“仇”二字,一个在左臂,一个在右臂,是1995年在大理市第一看守所用缝衣针和墨水刺破皮肤留下的。


▍作者 邓庆文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s


“如果是我干的,请立刻判我死刑,我好带着冤枉见阎王;如果不是我干的,请尽快还我清白。”张满说,过去二十多年,他的家变得千疮百孔,“儿子受刺激吸上了毒,妻子落下一身病。”


1989年12月14日,云南省大理市大理镇下兑村村民王学科一家四人在家中全部被杀,“云南大理灭门案”案发。八年后的1997年3月26日,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张满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十年后的1999年9月1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2019年11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向云南省高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重新审理。但将近两年过去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仍未作出再审决定。


张满今年已经76岁,身体健康状况堪忧。其因急性心肌梗死、冠心病、急性左心衰竭于今年7月7日由家人紧急送往大理学院附属医院抢救治疗,手术后病情缓解,7月19日出院。从医生的诊断来看,张满目前全身多处疾病,虽经本次抢救转危为安,但健康状况依然令人担忧,本案真的不能再拖了!


张满本次出院记录,医生诊断其全身多处疾病。


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仲若辛、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刘长律师认为,自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已近两年,人民法院迟迟不启动再审,属于事实上未采纳再审检察建议的情况,依照《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21年7月27日,张满和代理律师共同决定,立即申请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21年7月27日,张满在《刑事抗诉申请书》上签名捺印



附:


张满故意杀人一案

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张满,男,1945年农历1月1日出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现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镇下兑村委会呈庄村二组17号。


代理人仲若辛,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通信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中心大厦10层。电话:13770526088。


代理人刘长,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泓晟国际中心23层。电话:18600403777。


请求事项


申请人张满因故意杀人一案,不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7年3月26日作出的(1997)大中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年9月14日作出的(1999)云高刑一终字第20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现申请你院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诉讼过程


1989年12月14日,村民王学科一家四人在家中全部被杀害。案发五年后,张满于1994年12月28日被大理市公安局收容审查;1996年8月29日,张满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于1996年12月20日以张满犯故意杀人罪,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3月26日作出(1997)大中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认定,张满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应酌情考虑从轻处罚。”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张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由被告人张满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世明经济损失人民币六千元。”


一审判决后,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张满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14日作出(1999)云高刑一终字第20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2000年4月10日,张满在监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未得到回复;2002年10月2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其驳回申诉,维持原判。


后张满的刑期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9年,此后经过两次减刑。2011年9月17日,66岁的张满因高血压、心脏病、肝病等,办理了保外就医,回到家中。2015年3月,张满再次向云南省高院提起申诉,但云南省高院拒收其申诉状。2018年3月19日,申诉人张满刑期结束。


2018年4月,张满向你院提出申诉。2019年11月20日,张满接到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的《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通知书显示,“本院复查认为,原生效裁判认定张满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诉人张满的申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云南省高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重新审理。”


从2019年11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至今,已经过去20个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仍未作出再审决定。


事实和法律依据


张满今年已经76岁,身体健康状况堪忧。其因急性心肌梗死、冠心病、急性左心衰竭于今年7月7日由家人紧急送往大理学院附属医院抢救治疗,手术后病情缓解,7月19日出院。


张满本次住院的《出院记录》记载医生的诊断为:“1、急性广泛前壁、高侧壁心肌梗死、心脏不大、窦性心律、心功能III级;2、冠心病、冠脉三支病变;3、急性左心衰竭;4、肺部感染;5、慢支炎并肺气肿;6、双肺间质性病变;7、双侧胸腔积液;8、肝回声不均质;9、右肝囊肿;10、胆囊炎;11、左肾多发结石;12、肝脏多发囊性灶;13、血吸虫性肝硬化。”


从医生的上述诊断来看,张满目前全身多处疾病,虽经本次抢救转危为安,但健康状况依然令人担忧,本案真的不能再拖了!从1994年张满被采取强制措施至今,张满已经蒙冤27年,张满还要等多少年?张满此生是否还等得到平反昭雪的那一天?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复查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需要人民法院通过再审方式纠正的,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可以提出意见,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后,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不适宜由同级人民法院再审纠正,或者再审检察建议未被人民法院采纳的,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自你院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已近两年,人民法院迟迟不启动再审,属于事实上未采纳你院再审检察建议的情况,依法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张军检察长多次提出,要让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如今,面对如此明显的错案,仅仅提出检察建议而不提出抗诉,显然已无法体现司法的力度;张满一生申诉不止,如今生命垂危,如果不能在张满有生之年还其一个清白,司法的温度又从何谈起?


为人辩冤白谤是第一天理,恳请各位检察官高度重视,尽快对张满故意杀人一案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此致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张满(签名)


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仲若辛


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  刘长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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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出狱的张满:说我“杀了四个人”,却又不判我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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