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著作 > 本站原创 >
 
仲若辛丨两张图片引发的诉讼法思考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s     作者: 仲若辛     更新时间: 2021-05-02    分享到


▍作者 仲若辛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s


昨晚我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两张图片,图一是一个男孩跪在女人面前,女人手里拿着一根棍子,一个男人在男孩旁边与女人理论;图二中,男人也和男孩一样,跪在了拿着棍子的女人面前。我在朋友圈转发了这两张图片,并配发三字:“辩护人”。我没有想到的是,这组图片立即引起了圈内刑辩同行、新闻记者、法学教授、检察官的共鸣,更有一些刑案当事人家属留言,说这简直太形象了。


如果以刑事诉讼法视角,把图中女人看作法官,把男人看作辩护人,把小孩看作刑事被告人,那么这组图片,内涵不可谓不丰富,确实会带给我们很多思考和启示。


第一,女人手中的或可解读为“暴力”的棍子,说明这不是审判现场。或者说,这不是现时代的正义的审判现场,只能说是在人类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审判现场。因为现代刑事审判制度早已取代私人复仇制度,使当事人之间的争端以及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的确定可以以一种理性的协商、交涉、论证、争辩、和说服等方式得以解决,而不再诉诸赤裸裸的暴力,也摈弃了私人复仇制度的野蛮型、任意性。而女人手中的棍子,无疑代表了野蛮与任意,这种想打就打,想打几下就打几下的赤裸裸的“暴力”,显然与现代刑事审判文明格格不入。这根棍子,决定了这是一场“镇压”或“批斗”,而不可能是一场公正的审判。


第二,女人既充当控方,又充当裁判者,违反了控申分离的审判原则。控审分离是现代刑事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法官在裁判活动中保持中立性、超然性,一个人不能既当原告,又当法官。如果一个人集原告与法官于一身,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防御权就必然受到削弱甚至丧失。因为,没有作为中立的第三方的裁判者,任何审判活动的“诉讼”特征都将不复存在。所以,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曾对控诉与裁判的关系提出过一个著名的论断:假如原告就是法官,那只有上帝才能充当辩护人。图二中,男人(辩护人)的下跪,正是对这个论断最好的诠释。


第三,控辩地位的不平等致使辩护人无法进行有效辩护。图一中,男人本来是给男孩辩护的,但图二中男人竟然屈服下跪。面对“暴力”审判,辩护人被迫屈服,充分说明控辩双方地位的不平等,也正因如此,辩护再也无法有效进行下去。男人本以为自己作为辩护人和女人的地位是平等的,但遗憾的是,事实上是不平等的。刑事诉讼是强大的国家权力对弱势个人发动的追诉活动。为了防止强大的国家机器侵害公民个体权利,保障人权,就有了控辩平等理论和制度设计。控辩平等,不仅要求作为行使辩护权的辩护方享有同强大的国家控诉机关同等武装、同等保护的权利,而且还要求通过辩护方积极行使辩护权利对国家权力的运用实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亦即用权利对抗、制约权力,从而保证权力行使的理性。而图中的辩护人(男人),与既当法官又当原告的女人显然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无法对司法权力进行有效制约,有效辩护也无从谈起。


第四,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及律师执业豁免权问题。在图一中,男孩面对强大的“暴力”追诉,被迫选择认罪认罚,男人作为辩护人仍然竭力为其辩护。这说明,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人仍是不可或缺的制约力量。因为在足够的压力下,一个无辜的人同有罪的人一样急迫地供认自己有罪(易延友教授语),认罪认罚的人,未必是真有罪的人。所以发生了图二中,在男人被迫选择下跪的时候,男孩则继续下跪认罪。这一方面说明,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人如果无原则地妥协,则其带来的伤害不仅是程序正义本身,亦可能危及实体正义,造成冤案;另一方面,国家建立辩护人执业豁免权制度非常重要,如果辩护人因为辩护而动辄得咎,如果辩护人只能靠勇气而非平和的说理去辩护才能赢得审判,那么长此以往,将再也没有辩护,审判也将徒具正义之名。


2021年4月30日于金陵莫愁湖畔


参考资料:


易延友:《刑事诉讼法:规则 原理 应用》,法律出版社,2019年9月第5版;

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法律出版社,2020年7月第三版。




公 众 号
微 网 站
上一篇: 案例研讨丨仲若辛:李四被控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性之争
下一篇: 案例研讨丨仲若辛:不具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能作为定案依据吗

首席律师仲若辛

专业领域

周文斌案专题报道

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审判参考
刑事律师权利
刑事名词解释
律师收费标准
平反录
无罪判决书

版权所有 © 2020 南京韶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苏ICP备16009114号-2  技术支持: 秀网技术    本网站基于 秀网ShowCMS 构建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大厦10层  手机:13770526088  邮箱:zhongruoxin@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