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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学凡财产刑执行复议一案发回重审 安庆中院重新举行听证会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     作者: 邓庆文     更新时间: 2020-11-10    分享到

2020年11月10日,仲若辛律师在安庆市中院参加胡学凡财产刑执行异议一案听证会。


▍文 邓庆文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s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s2020年11月10日讯 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胡学凡被判受贿罪财产刑执行复议一案裁定发回重审。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1月10日上午就徐建初、胡某执行异议一案重新举行听证会,本案诉讼代理人仲若辛律师出席听证会并发表意见。


胡学凡曾任安徽省旅游局局长。2016年7月12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宜刑初字第0001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胡学凡犯受贿罪,判决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对胡学凡的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4602510.14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胡学凡上诉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6)皖刑终第29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一审判决生效后,安庆中院在执行该刑事判决涉财产刑部分过程中,作出(2019)皖08执恢48号通知书。被执行人胡学凡的妻子徐建初、儿子胡某对该通知书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其侵犯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2020年7月17日,安庆中院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徐建初及代理律师仲若辛的意见。仲若辛律师指出,安庆中院作出的48号通知书,适用法律错误、执行行为错误,侵害案外人财产权益,应依法予以纠正。


然而,安庆中院未予采纳代理律师的上述意见,认为其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2020)皖08执异14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徐建初及胡某的异议申请。


徐建初、胡某不服上述异议裁定,随即依法向安徽高院提出复议申请。2020年9月14日,安徽高院就申请人徐建初、胡某执行复议一案进行公开听证。


在听证过程中,徐建初向合议庭表示,安庆中院对胡学凡位于合肥的一套房屋处置错误,在其提出自行销售的情况下执行法院不应将房屋拍卖。房屋拍卖后执行法院还应当返还其50%的房款。此外,安庆中院提取徐建初在黄山市屯溪区法院的案款系错误执行行为,依法应返还其50%的案款。


仲若辛律师发表意见认为,安庆中院的执行行为,超出判决书主文确定的执行内容,而且严重侵害了案外人徐建初、胡某的合法财产权利。安庆中院对丁劲松行贿的房屋处置错误,应继续追缴该房屋而不是将该房屋交由丁劲松处置。此外,安庆中院对胡某名下的房产处置错误,姚民和的150万元系借款,胡某可以归还,但不应查封胡某的房屋,更不应执行该房屋的增值部分。仲若辛律师还特别指出,安庆中院依法应该追缴判决认定为赃物的房屋而没有追缴,对应该执行钱款的判决内容却追缴房屋,这种在同一案件执行中出现荒唐的双重标准,理据互相矛盾而无法自洽。


安徽省高院经审查认为,安庆中院在执行过程中,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于2012年10月14日作出(2020)皖执复1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原执行裁定,发回安庆中院重新审查。


日前,安庆中院已重新组成合议庭,并于11月10日重新举行听证会,听取案外人徐建初、胡某及代理律师意见。


本案的后续审理情况,我们将进一步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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