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现羁押在江苏省泰州市看守所
▍文 邓庆文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
是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张玉被控合同诈骗一案,控辩双方争议两年有余,至今未有定论。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多次开庭审理后发回重审,至今仍在审理中。
2017年11月,辩护人Defender团队接受泰州张玉家属委托,代理张玉被控合同诈骗案。
审查起诉阶段,仲若辛、黄海志律师一致认为,张玉被卷入案件,系因交友不慎。其先后将自己的钱款(合计300万)出借给朋友,因反复多年催要无果,情急之下替该朋友处理涉案物品抵债(共获利28万,且从债权中扣减28万金额)。仲若辛、黄海志律师认为,张玉没有参与合同诈骗的合谋和实施过程,仅仅是在其他人犯罪既遂后以市场价格进行购买、销售涉案赃物,目的是为了收回自己出借的债权,对张玉以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张玉的行为依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的最高量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最高量刑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件经两次补充侦查后,2018年8月20日检方仍以合同诈骗罪向兴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10月10日、10月16日、2019年1月23日,法院三次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辩护人再次提出张玉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
2019年3月初,兴化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张玉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3个月。
裁定发回重审的二审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后,2019年11月13日、27日、29日,泰州中院又三次开庭,辩护人再次提出张玉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
2019年12月2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定罪量刑,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重新审判。
案件发回至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重审
现因疫情影响,案件已中止审理,待疫情结束,恢复审理。我们将根据案件进展,进一步播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张玉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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