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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若辛丨濮阳亲友如相问 就说我在张家港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     作者: 仲若辛     更新时间: 2018-09-14    分享到


2018年9月12日庭审结束。


▍文 仲若辛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


年近六旬的河南濮阳企业家陈教坤做梦也没有想到,自己经营证照齐全的化工公司,却因为销售运输化学品而陷入牢狱,被关张家港超过两年。春去秋来,诉讼过程漫长。检方第一次起诉的罪名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后来变更起诉罪名为销售伪劣产品罪,2017年8月1日和2018年9月12日的两次开庭,律师均做无罪辩护。


第一次起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陈教坤经营的河南省濮阳市连大化工有限公司,是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的化工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经营范围包括芳烃以及甲苯等化学品,申领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每一次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均按照法律要求,到范县公安局办理《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从未有过涉毒的违法犯罪记录。


2016年6月2日,警方在张家港市高峰卡口查获连大公司准备销售给江苏新海石化公司的甲苯1车。紧接着,本案被以刑事案件追诉,公司负责人陈教坤、员工赵春雨被刑事拘留。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连大公司、陈教坤、赵存雨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6年11月30日向张家港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6月12日的起诉书认定,2016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陈教坤担任被告单位连大公司实际负责人期间,在明知甲苯系国家管控的易制毒物品,买卖均需要得到国家许可、备案的情况下,从多家公司购进甲苯后,安排他人在卸货之前把送货单据上的货品名称从甲苯更换为芳烃,采取上述欺瞒的方法,将购得的甲苯作为不受国家管控的芳烃销售给没有甲苯购买许可证的江苏新海石化、山东东明石化等两家公司,非法销售数额两万余吨,情节特别严重,应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8月的首次开庭,所有辩护人均发表无罪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单位经营化学品证照齐全,完全是合法的销售行为,与犯罪无涉。本案所涉甲苯或者芳烃,全部销售给正规的国家大型生产企业,没有流入社会,没有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易制毒化学品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即使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但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因此,被告单位行为及各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


变更起诉:销售伪劣产品罪


首次开庭后的一年期间,各被告人并未等来法院的无罪判决,他们等来的是张家港市检察院的一份《变更起诉决定书》。这份落款为2018年8月6日的《决定书》,对指控事实未做实质变更,而起诉的罪名却变更为销售伪劣产品罪。


2018年9月12日,本案再次开庭,各辩护人继续做无罪辩护。辩护人认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金额达到一定数额的行为。对于如何认定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2008〕36号公布)第十六条,已经做出明确规定。而本案中,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并无法条所列犯罪行为。


连大公司作为供货商,与江苏新海石化有限公司、山东东明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芳烃供货合同,合同附件对具体的质量指标和检验方法均予以明确。被告单位交货后,这两家公司均经化验验收符合合同要求,从未提出任何质量异议。所以,被告单位既没有法条规定的掺杂、掺假行为,也没有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产品行为,犯罪从何而来?


甲苯属于芳烃 正如苹果属于水果


在本次开庭的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申请的一名化工专业的博士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到庭作证。该专家证人指出,芳烃是含苯环结构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包括甲苯。甲苯和芳烃的关系,就如同苹果和水果的关系,二者是从属关系。证人还指出,按照国家标准,汽油中允许添加芳烃,但不能超过40%,芳烃成分会影响汽油的辛烷值,每一类汽油都要具体测定。国家没有明确规定汽油中的甲苯含量,只规定了芳烃类不超过40%,可以是甲苯,也可以是其他。


所以,起诉书的意思,直白地说就是,被告单位将苹果冒充为水果销售,所以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辩护人提出,这种有违基本常识的认定,打破了公众的基本认知底线,着实令人难以接受。


辩方提出起诉书本身就是不合格产品


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辩护人认为,法律规定,对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而本案在卷证据中,只可见价格鉴定意见,并没有相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涉案货品的成分进行鉴定。本案连基本的立案条件都不具备,更不用说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构罪要件了。


对于公诉人当庭发表的各被告人构成犯罪,并建议量刑十年以上的公诉意见,辩护人进行了一一反驳。


对于公诉人提出的,产品质量标准有多种表现形式,有国家标准、企业标准等说法,辩护人认为,公诉人绕来绕去,就是没有回答一个问题:本案的被告单位违反了哪条标准?公诉人显然在回避一个基本事实,那就是,被告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验收方法提供了合格的产品。


为了论证被告人行为构成犯罪,公诉人用地沟油举例,说明甲苯用于汽油之危害。辩护人提出异议认为,地沟油人人反对,公诉人用地沟油举例,这显然是不当的举例,不能把甲苯、芳烃这些工业正常使用的化工产品比作法律禁止的地沟油。这种举例,除了误导法庭之外,别无用处。辩护人提出,如果非要举例,倒是可以拿农药举例。如果一个人买了农药喝掉自杀了,我们能追究那个卖农药的公司吗?显然不能。尤其在本案中,甚至都没有那个喝农药自杀的情形存在,买农药的人用得好得很。所以就更不应追究卖农药的责任了。


对于公诉人所述本案中的不合格产品,辩护人认为本案中根本不存在不合格产品。如果说本案有不合格产品,那么本案的整个追诉过程,倒是可以认定为不合格产品,那份买卖制毒物品的起诉书被弃之不用了,弃之不用了就说明不合格,变更后的起诉书也同样是不合格产品。


个案判决应当回归常识


在当天的庭审中,辩护人引用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呼吁个案判决能够切实保护企业家。《通知》指出,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辩护人提出,最高法院的文件说不要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可这个案件连个纠纷都没有,被告单位供货的两家大型石化公司,均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方法和质量标准进行了验收,从未提出过质量异议。这是个完全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的案件。司法机关将被告人长期羁押,起诉书变来变去,连一个产品成分鉴定意见都没有,就说苹果不能当水果卖,由此造成的后果是,连大公司企业倒闭,工人下岗失业,合法经营的企业家被戴上脚镣手铐站在法庭受审。


秋风渐凉张家港。作为本案被告单位的辩护人,我在期待本案的无罪判决。毕竟,个案的公正处理,不仅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也有利于维护地方司法的威信和声誉。张家港属苏州治下,苏州这块地方,历来人文荟萃,文化底蕴深厚。苏州的全国最低的审前羁押率,也是这种文化传承表现出来的司法文明,值得褒扬。但苏州的刑事司法,随着一些个案的处置,也闻名海内。无论是早年的常熟菜刀帮砍刀帮案,还是最近的昆山正当防卫案,这些案件的处理,都说明一个道理,那就是,个案的处理不要颠覆公众认知的底线,不要戳痛公众的善良神经,个案的判决需要回归常识。


参考资料:界面新闻:江苏张家港一企业被指买卖制毒物品2万余吨 自证合法后又被指销售伪劣产品,网址: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11494902756998235&wfr=spider&for=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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