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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运钞车抢劫案二审开庭 法院宣布改日宣判
来源: 红星新闻     作者: 王春     更新时间: 2018-08-09   

李绪义二审辩护人: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仲若辛,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王殿学。


▍记者 王春

▍来源 红星新闻


9日上午9时30分,辽宁运钞车抢劫案二审开庭。


红星新闻从上诉人李绪义的辩护律师处获悉,该案改日宣判。庭上,辩护律师重点提出,上诉人因特定原因实施抢劫,一审法院在量刑上未体现。此外,控辩双方就李绪义妻子带警察实施抓捕是否比照自首从轻情节,在量刑上体现,进行辩论。


李绪义辩护律师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仲若辛告诉红星新闻,出庭检察员建议维持原判。一审判决文书显示,2016年9月7日上午11时许,在辽宁大石桥,运钞车司机李绪义在执行押运任务途中,故意未按押运路线行驶,并持枪状物劫走约600万元现金。当晚9时左右,李绪义在自家屋内被警方控制。从其实施抢劫到落网前后不到8小时,涉案赃款被全部追回。


2017年10月31日,李绪义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一审宣判后,李绪义提起上诉。红星新闻从其辩护律师王殿学、仲若辛获悉,李绪义请求二审法院认定一审量刑畸重,对其进一步从轻处罚。


李绪义的母亲王艳告诉红星新闻,“(李绪义)平时和那么多钱接触,家里又有压力,所以一时冲动。”


《上诉书》称,李绪义抢劫动机确属最高法院规定的应当从轻的“特定原因”。也即,“对因家庭成员就医等特定原因初次实施抢劫,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要与多次抢劫以及为了挥霍、赌博、吸毒等实施抢劫的案件在量刑上有所区分……”同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也规定,“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劫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李绪义的母亲王艳告诉红星新闻,李绪义之所以实施抢劫,是因为政府拖欠的他家的工程款:辽宁大石桥市虎庄安居工程,被大石桥市建委拖欠184000元;另一起是黑龙江鹤北林业局安居工程,被拖欠施工费、违约款280余万元,利息30余万。


一审判决书中,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绪义家庭确有巨额外债,但该问题是民事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常见风险,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以严重危害社会的抢劫犯罪行为,来达到缓解债务压力的目的。


王艳告诉红星新闻,儿子既已犯法,也该伏法。但截至目前,大石桥市建委拖欠的18.4万元,已偿还3.5万元,“曾协商,只给本金,我字也签了,但现在还没到位。”而黑龙江方面,被拖欠的300余万至今未偿还,“两个案子都在走司法程序。”


王艳向红星新闻回忆,抢劫案事发前20天左右,她在黑龙江又联系好新工程,“他给我说,他就是个临时工作,干不干都行,可以辞职去黑龙江。”


但她没有料到,仅20天后,儿子成了一起轰动全国的抢劫案的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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