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仲若辛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 2018年7月19日讯 今日,缪成森故意杀人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该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缪成森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家庭矛盾引发血案
缪成森,男,江苏句容人, 2017年4月6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经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现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仲若辛、邓庆文(实习)依法接受,担任缪成森故意杀人一案辩护人,从侦查阶段起介入辩护工作。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2017年4月3日傍晚,缪成森再次与童某及其大伯在南京市栖霞区靖安街道一公交车站发生矛盾。当晚,童某及家人至缪成森家商谈未果,亦未见到缪成森。4月4日零时许,缪成森携带事先从家中拿取的一把木柄单刃尖刀至童某家,翻墙进入院内,后从一楼厕所窗户进入室内,在一楼被害人童某父母亲的卧室内,持单刃尖刀先后对正在床上睡觉的二人分别捅刺数刀,致二人当场死亡。作案后,被告人缪成森又到该户二楼童某的卧室,持刀将童某从现场带至句容市下蜀镇仙鹤山公墓附近。后缪成森将作案工具扔进公墓附近一水塘。4月4日凌晨4时许,缪成森让童某离开,随即自行逃匿,童某在回家途中让家人报警。2017年4月6日,缪成森在句容市下蜀镇亭子街某包子铺附近被民警抓获归案。
辩方申请精神鉴定
辩护人仲若辛、邓庆文,多次会见被告人缪成森。缪成森向辩护人反映,其在杀害两受害人时意识不清醒,对行为后果严重程度认识不足,其2月17日被打脑部受伤,头痛头晕,服用止痛药物。在会见过程中,辩护人发现被告人精神方面确实与常人不同。为了查明被告人反映情况是否属实,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向检方提出调取证据申请,申请调取被告人缪成森受伤后,在南京市第一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及检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检方调取的上述证据表明,2017年2月17日,缪成森被其前妻亲友打伤,于2月18日在南京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医院病案资料显示,医生诊断伤情为:左侧顶叶及右侧颞叶脑挫裂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颞部硬膜血肿,气颅,颅底骨折,左颞骨骨折。缪成森住院治疗至2017年3月5日出院。
为了查明缪成森案发时精神状态是否正常,脑部受伤及服用相关药物对其意识意志的影响,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方提出《精神疾病、脑部受伤情况及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申请书》,申请司法机关委托专业机构对缪成森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其长期服用治疗头痛头晕方面的药物以及脑部受伤对其意识的影响,作案时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等三个方面作出专业鉴定意见。
2017年9月29日,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被鉴定人缪成森诊断为无精神病,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存在性格缺陷
关于被告人精神状况,《意见书》同时提到,根据艾森克个性问卷,缪成森“个性内倾,存在精神质特征,存在神经质特征。”
搜狗百科资料显示,“内倾”是瑞士心理学家C.G.荣格提出的个性类型概念,与外倾相对应。内倾的人性情羞怯,喜欢寂寞独处,情绪不外露,倾向于幻想和沉思,做事犹豫不决;不善于社交,难于适应社会环境。
“精神质特征”,通常表现为自我中心、冷漠、倔强、固执、冲动、敌意、攻击性、怀疑、精神病态和反社会;可能孤独,倾向于独身,不关心人,常有麻烦,在哪里都不合适,可能是残忍的,不人道的,缺乏同情心,感觉迟钝,对人抱敌意,即令是对亲友也如此;进攻,即使是喜爱的人;喜欢一些古怪的不平常的事情,不惧安危,喜恶作剧,总要捣乱;严重者可能造成反社会性人格障碍。
“神经质特征”,往往表现为求生欲望过于强烈,内省力过强,将专注力指向生命安全,过分关注自身的体验或不适,患得患失,犹豫不决,常推迟或避免作出决定,常有不安全感,喜欢穷思竭虑,对拒绝和批评过分敏感,过分追求完美,主观强求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实,心情不好,不客观。
对于辩方提出的服用药物是否对其意识意志产生影响的鉴定申请,检方未安排司法鉴定。
是否从宽成为争议焦点
2018年1月9日,本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控辩双方进行了法庭辩论。公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辩护人当庭发表三点辩护意见,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辩护人认为,本案是一起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建议法庭充分考虑案发的原因与背景。被告人与女方虽然协议离婚,但协议离婚时仍约定视情况决定是否复婚。离婚后,两人仍在上海同居一室,没什么能比这一点更能说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而且,在被告人住院治疗期间,女方陪护照料其生活多日。如果说感情破裂,那么这些举动就显然有违常理。公诉人说被告人长期纠缠女方,辩护人认为不是纠缠,而是为了爱,挽回一段感情,为了孩子,挽回一个家庭。但被告人的这些积极举动没能带来其预想的结果,终因女方家人多次介入两人关系,致使矛盾激化。2017年2月17日,被告人被女方亲朋殴打,致使其头部、脑部多处受伤,颅底骨折,左颞骨骨折,住院半个多月后于3月5日出院。出院后仍未完全康复,继续服药治疗。4月3日下午,被告人再次遭遇对方多人人身威胁,后对方八九个人到被告人家中威胁。辩护人认为,虽然这些情节不应成为被告人犯罪的理由。但法庭在定罪量刑时,仍应适当考虑引发犯罪的这些客观事实。
辩护人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9号)第22条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以及《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9〕217号) 规定,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脑部受伤及其服用药物对其意识意志的影响应当查清。因为其在脑部受伤住院期间,以及在出院后直到到案发前,一直在服用治疗头痛的药物,服药造成其头脑昏昏沉沉,头晕,不清醒。辩护人经咨询医生了解到,这些药物很可能对其意识意志产生不良影响。为查明其长期服用治疗头痛头晕方面的药物对其意识的影响,更准确判断其刑事责任能力,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申请司法鉴定,但目前的鉴定意见未能给出相关意见。辩护人希望司法鉴定能够给出相关专业意见。
关于被告人脑部受伤对案件的影响,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出院后一周左右,因头晕恶心再次去医院就医,但这些头部脑部较为严重的伤情,未经专业机构鉴定。辩护人转述其咨询专家意见,被告人案发前的这些头部脑部伤情,可能对其意识意志产生影响。辩护人申请了相关司法鉴定,但目前的鉴定意见未能给出相关意见。辩护人希望司法鉴定能够给出相关专业意见。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脑电波正常,辩护人认为这并非专业意见。被告人伤情是否已经康复,未进行法医鉴定,不应贸然得出被告人已经完全康复的结论。公诉人对一些法医学专业问题,发表的非专业意见,辩护人无法认可。辩护人认为,无论公诉人或者辩护人,均不应该就这些专业问题发表意见。发表这些意见,缺乏专业依据。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到案后坦白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因自身人格缺陷等,在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后,不能冷静理性处理。这是造成本案悲剧发生的重要原因。被告人到案后坦白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结合被告人系家中独子,上有父母双亲需要赡养,下有五岁的孩子需要父爱,因此,辩护人希望法庭,充分考虑以上事实、法律及被告人家庭状况等具体情况,对被告人予以适当从宽处罚。
辩方意见未获支持
经过半年多的审理,2018年7月19日,本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该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缪成森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缪成森持刀先后分别捅刺被害人,致二人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缪成森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缪成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经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判决被告人缪成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关于被告人缪成森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是一起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犯罪,建议充分考虑案发的原因与背景,酌情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法庭认为本案虽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但案发前缪成森与童某已经离婚,因缪成森一直未能正确处理与童某之间的关系,仍多次与童某及其家人发生矛盾,并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威胁童某及其家人,最终导致童某父母无故被杀的严重后果。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缪成森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脑部受伤及其服用药物对其意识意志产生影响,建议出具专业的司法鉴定意见”的辩护意见,经法院查明,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据相关规定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缪成森作案时有无精神疾病、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缪成森无精神病,作案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辩护人的意见没有证据支撑,法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到案后坦白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建议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法院查明,缪成森被抓获后虽然如实供述了其持刀杀害二被害人的犯罪事实,但是其犯罪动机卑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且犯罪后毫无悔改之意,虽有坦白,亦不足对其从轻处罚。
童某作为本案的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出庭。童某对缪成森提出了包括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精神损失费在内约两百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请求,法院认为其所诉的精神损失费、伙食费、其他费用等均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内,不予支持;法院对于其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予以支持,依法确定二名被害人的丧葬费为人民币72684元,交通费为3000元,合计人民币75684元。
尾声
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的悲剧,辩护人虽经努力,但仍未能挽回局面。女方亲属以爱的名义,长期介入夫妻矛盾,但夫妻离婚后仍同居一处。案发前,多名亲属对被告人及家人多次围攻骚扰,被告人曾被打致脑伤住院,住院期间,女方还自愿陪护。案发当日女方亲属再次威胁,多名亲属到被告人家中骚扰,矛盾再次激化。有明显性格缺陷的被告人,因遭受长期压抑,选择了对无辜的前岳父岳母动手。从被告人及女方案发后的表现判断,夫妻感情尚可,诉讼中女方多次表达谅解愿望但被其他亲属呵斥制止。一审判决后,女方再次联系被告人父亲,表示不想让孩子失去父亲,希望在二审中能够出具谅解书扭转死刑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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