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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运钞车劫案被告人一审被判15年
法院:不触犯法律才是负责态度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     作者: 澎湃新闻、新京报等     更新时间: 2017-11-09    分享到


曾引发关注的辽宁省大石桥市运钞车司机李绪义持枪状物抢劫运钞车一案,一审今日(11月9日)宣判。上午,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从李绪义辩护律师仲若辛、王殿学处获悉,李绪义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万元。目前,李绪义正考虑是否上诉。


李绪义的辩护律师——江苏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仲若辛介绍,法院未采纳辩护律师“因家庭债务引发抢劫”的辩护意见。判决书显示,李绪义在实施抢劫时未遭遇押运员反抗,法院认为李绪义虽有巨额家庭债务,并且部分抢劫钱款用于还债,但不能以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抢劫犯罪行为,来达到缓解债务压力的目的。


▍来源 澎湃新闻、新京报等


四名押运员未反抗


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9月7日11时许,时任营口瑞泰押运有限公司运钞车司机李绪义驾驶运钞车,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出发,与押运员宋某等四人一起抵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执行押运现金任务。李绪义在他人办理调款业务时,以运钞车门有裂缝为由,从营口农行营业部工作人员刘某处获取了塑料胶带。


当日12时许,调款装款结束,共调款人民币3500万元,分别以17个款袋和2个款箱装运。每个款袋内装有人民币200万元,每个款箱内装有人民币50万元。


李绪义驾驶运钞车解款返回大石桥农行途中,当车行至大石桥市检查站路口时,按公司规定的押运路线应该左转沿哈大路向北行驶,但李绪义称堵车,改变规定的押运路线,将运钞车开至大石桥市星河国宝小区西侧路段僻静处停车,用事先准备的枪状物体威逼宋某等人。宋某等人见李绪义“持枪”未反抗,李绪义将两名押运员携带的霰弹枪夺去,然后自己或威逼车内人员相互用胶带捆绑双手。


后李绪义驾驶运钞车行至钢都管理区丰华颐和村小区地下停车场内,摘下押运员挂在颈部的两把保险柜钥匙,打开运钞车保险柜,抢走三个装有人民币600万元的款袋。


李绪义劫款后,将其中500万元分别藏匿,交给其弟李某某60万元偿还债务,李某某偿还债务32万元,得知李绪义作案后,于当日下午将剩余28万元上交公安机关,李绪义自行偿还多笔债务共计10.9万元。当晚,侦查人员对李绪义住宅进行搜查,将藏匿家中的李绪义抓获,同时查获现金28.92万元。收到还款的债权人得知李绪义系用抢劫所得还款,分别交还公安机关,李绪义母亲主动补缴1 800元,赃款全部追回。


2017年1月24日,该案在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检方认为,李绪义无视法律,持枪状物抢劫银行运钞车,抢劫数额巨大,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很大,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李绪义刑事责任。李绪义的辩护律师——仲若辛、王殿学则认为,法院应综合考虑李绪义因家庭债务原因引发犯罪,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等因素,建议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公安人员在李绪义妻子配合下对其住宅进行搜查,躲藏家中的李绪义发觉后立即藏入卧室床下,后被公安人员发现并抓获。法院认为,李绪义当时并无自动投案的意愿和行为,也无证据证明其确已准备去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但李绪义的妻子在不知道李绪义躲藏在家的情况下,配合公安人员对自家住宅进行搜查,并抓获李绪义,对案件侦破有积极作用,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法院认为,李绪义作案时使用的枪状物体,因未能查扣实物进行检验鉴定,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枪支,但李绪义使用该枪状物体作案,使押运人员认为系“枪支”,因而产生极大的心理恐惧,是其得以顺利完成抢劫作案的重要因素。


法院:不能抢劫犯罪来缓解债务压力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此前报道,辩护律师仲若辛和王殿学认为李绪义家因被拖欠工程款陷入三角债困境,他因生活逼迫铤而走险,应当从轻处罚。


李绪义家被拖欠的工程款达300多万元,主要来自两个工程:一是大石桥市虎庄镇保障性住房项目,二是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局保障性住房工程,多次催要无果,被迫借钱还债,家庭陷入三角债。


仲若辛和王殿学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因家庭成员就医等特定原因初次实施抢劫,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要与多次抢劫以及为了挥霍、赌博、吸毒等实施抢劫的案件在量刑上有所区分。李绪义因为身处三角债困境,最后走上这条路,理应属于"特定原因"。


法院审理认为,李绪义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运钞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视为抢劫银行,且在案发前已经决意实施抢劫作案,系有预谋、有准备的犯罪行为。李绪义虽有巨额家庭债务,但不能以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抢劫犯罪行为,来达到缓解债务压力的目的,“不触碰国家法律底线,这才是对自己和家庭真正负责的态度”。另外证人证言证实,李绪义在案发前即承诺在案发当日还款,事先还准备了作案工具,对于律师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具有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外的两种以上加重处罚情节,或者抢劫次数特别多、抢劫数额特别巨大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李绪义抢劫运钞车、抢劫数额巨大,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不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也不具备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特殊情况。但李绪义平时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认罪悔罪经查属实,酌情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李绪义在抢劫犯罪过程中未使用严重暴力手段,未造成人身伤害后果,犯罪所得赃款在短时间内被全额追回,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其近亲属有配合公安机关侦办案件的行为,酌情可以从宽处罚。营口中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李绪义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两名辩护律师称,李绪义家被拖欠的两笔工程款都在诉讼当中,目前尚未讨回。目前李绪义需要考虑一下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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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工作人员被控失职罪 法院判处免予刑罚


记者获悉,李绪义抢劫运钞车事件发生后,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也受到指控。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的辽宁省大石桥市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大石桥市检方以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该公司押运车司机李某某利用该公司的安全隐患,实施抢劫运钞车的犯罪行为为由,对营口某公司经理张某某、营口某公司分队长宋某某提起公诉,认为应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追求其刑责。


这一落款时间为今年6月20日的判决书显示,大石桥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作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该公司押运车司机李某某利用该公司安全隐患,实施抢劫运钞车的犯罪案件,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鉴于二被告人的行为系过失犯罪,李某某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已经挽回,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因此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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