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 2017年8月18日讯 近日,仲若辛律师接受张文启儿子的委托,担任张文启合同诈骗案的一审辩护人。仲若辛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于8月16日前往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辩护委托手续并查阅复制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其后,仲若辛律师前往南昌市第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张文启,在初步了解本案案情和阅读本案卷宗后,决定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张文启,男,山东临沂人,分别系临沂联银钢管有限公司和临沂丰璟瓷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2016年4月2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案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起诉书认为,张文启及其控制的临沂丰璟瓷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调解、判决的多达人民币800万元借款尚未执行及银行、信用社贷款和其他债务未偿还的情况下,其个人又与临沂恒昌煤业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用该公司厂房、设备,以“联银公司”名义生产销售钢管。2011年6月10日,“联银公司”被山东省临沂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责令限期整改。在此情况下,张文启仍要求“联银公司”销售人员夸大履约能力,于2011年8月5日与南昌永泰钢管有限公司签订标的额为人民币270.9万元的无缝钢管买卖合同,在收取“永泰公司”支付的270万元货款后,在履行期内仅交付90.05万元的货款,其余货款另作他用。后“永泰公司”多次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张文启在无实际履约能力且“联银公司”已被责令停产的情况下,仍指使公司业务员隐瞒真相,谎称有履约能力,又与“永泰公司”签订两份补充合同以应付。
仲若辛律师在阅读卷宗、会见被告人后认为张文启是无罪的,依法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但本案被告人自始至终均无非法占有对方钱财的目的。2011年6月“联银公司”被山东省临沂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责令限期整改时,“联银公司”仍具有大量的无缝钢管存货,且此后仍陆续购进大量管坯等原材料用于无缝钢管生产,这证明张文启在签订合同时是具有完全的履约能力的,没有任何占有对方财物的意图。在签订合同后,“联银公司”交付了部分货物,这表明张文启是在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的,后来是因为环保局责令停产这一客观原因才导致该合同义务未履行完毕。
仲若辛律师认为起诉书认定张文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错误的,张文启依法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有关此案的辩护进展情况,我们将会进一步跟进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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