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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若辛:偷29元腊肉判半年?定罪无可争议,量刑尚有选择
来源: 北京时间特约稿件     作者: 仲若辛     更新时间: 2017-04-21    分享到


▍文 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仲若辛

▍来源 北京时间特约稿件


据《华西都市报》报道,日前成都市检察院通报一起盗窃案。杨某路过居民楼二楼时,发现一户人家门没锁严,他从客房卧室里拿走一块腊肉,重一斤多。正当他准备离开的时候,屋主拦住了他。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鉴定,涉案的腊肉仅值人民币29元。但最后法院认定杨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法院依法判处半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


29元,也能入罪吗?从法律上说,答案是肯定的。


因为对于入户盗窃,《刑法》没有像一般盗窃罪一样设置一个“数额较大”的入罪门槛儿。《刑法》第264条规定,入户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本案的定罪应该无可争议。


那么本案的量刑是否适当呢?来看法条。


最高法院2017年3月9日发布,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了量刑指导原则,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


根据官方通报,杨某被发现后,也没有为了逃脱而以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胁、反抗。(法院定盗窃而非抢劫,就足以说明这一点)可见其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低。


通报说,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这在法律上叫坦白。根据高法《量刑指导意见》,坦白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同时,杨某被拦住导致肉没被拿走,这在法律上叫未遂,腊肉没脱离主人控制,犯罪后果没有实际发生。根据高法《量刑指导意见》,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以上说到“基准刑”,那么本案的基准刑如何确定?


高法《量刑指导意见》是明确的: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对照这几种情形,此类案件的基准刑定在拘役也是选择的一种。


那么“拘役”的期限是多久?


《刑法》第42条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不仅如此,高法《量刑指导意见》还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腊肉尚未脱离主人控制,是否需要赔偿,不言自明。本案中是否可以有和解,是否有那么一个人,在杨某与失主之间搭建一个沟通的桥梁?


面对一块腊肉,面对一块价值29元的腊肉,洗洗仍可上锅,主人会坚决要求从重判处,绝不谅解吗?


当然,对于法院依法审理后做出的已生效判决我是尊重的,因此我同意杨某应当接受法律制裁的观点。不过我认为其实类似情况可以使用的制裁方式还有多种。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我看给类似行为用上这条就挺好。这也是贯彻刑事司法的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原则。如果当事人以后需要找对象,或者需要找工作,也不至于带着一份犯罪记录了。


至于改造的效果,一定也不会差。至少杨某以后每次看到腊肉,吃之前都会多一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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