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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芜湖卷烟厂厂长王龙明受贿案 被告翻供提出上诉
来源: 北京青年报     作者: 李显峰     更新时间: 2017-02-09   

嵇瑞楠在检方移交法院的同步录音录像中称自己“扯了谎”


钱、谎言、录像带 一场受贿案的罗生门


▍记者 李显峰

▍来源 北京青年报


出入境记录显示2010年6月21日至2011年1月7日王龙明在境外


刊登在芜湖市《大江晚报》上的漫画和报道


王龙明的照片


烟能生钱——漫画里的人物,两脚踏在点燃的香烟上,钞票如烟般飘起,落入手中的钱箱。


漫画讽刺的是王龙明。但在审讯录像里,王龙明没有一次吸烟的镜头。这位烟厂厂长,被抓之前,在家属和职工面前也不嗜烟。


纵观全国反腐大局,原芜湖卷烟厂厂长、处级干部王龙明受贿案并不扎眼,但在当地却是桩大案。这桩之前被认为是“铁案”的贿案,现在陷入争议:2016年8月,一审法院宣判,认定王龙明受贿121万余元及金条一根,判处6年有期徒刑。但王龙明坚称清白并上诉,律师亦做无罪辩护。判决并不能让卷烟厂的职工信服,除了其妻女加入外籍为众人所知,王被指控的违法违纪内容,与职工所见反差极大。


王龙明的妻子邹菁,公开为丈夫喊冤。在检察院向法院移交的案卷和同步录音录像里,邹菁和律师发现:所有贿金,无一查获;指控称王龙明在家受贿,但出入境记录显示,其中至少有两笔受贿发生时,王龙明其人在罗马尼亚;更为蹊跷的是,同步录音录像里,一名行贿人在做完笔录后与办案人员聊天,称之前所言是“扯谎”,他既没送过钱,也没在王龙明那儿落到好处。


而这份被认为至关重要,直戳定罪证据要害的录像,一审法官并没有同意当庭播放。


芜湖卷烟厂厂长贿案


那幅“烟能生钱”的漫画,刊登在芜湖市《大江晚报》2016年2月25日10版。一同刊发的整版文章《知纪犯纪“六毒”俱全》,署名为“本报通讯员”,深入剖析了王龙明严重违纪案。


王龙明的落马,系芜湖卷烟厂串窝案之一角。


据公开资料,2015年4月10日,时年50岁、担任该厂党委书记、厂长的王龙明被 “双规”。在他之前,该厂技改办原副主任陈某于2014年底被查。在他之后,前任厂长何某,时任厂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汪某,均被“双规”。


芜湖卷烟厂是芜湖市的第一纳税大户,该厂生产的“黄山”和“都宝”香烟远销各地。在2015年安徽省纳税百强排行榜中,芜湖卷烟厂排第三名,在入榜的17家芜湖企业中排名第一。身为国企“掌门人”,王龙明在2013年获得安徽省五一劳动奖章,此外,他还是芜湖市人大代表。


“双规”之后,光环褪尽。2015年6月3日,王龙明因涉嫌受贿罪,被芜湖市检察院刑拘,同年8月27日,该案由镜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9月11日,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6年1月5日,芜湖市镜湖区法院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王龙明案。2月26日,一审第二次开庭,开庭前一天,《大江晚报》刊登前述稿件和漫画,王龙明的事迹,在芜湖引起热议。


根据北京青年报记者查到的上述文章,王龙明的违法违纪行为,已是铁板钉钉的事实。而案件刚移交检察机关时,王的口供也与“双规”期间所述一致,但三个月后,他突然翻供。


王龙明事后对律师称,在调查期间,他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作出虚假供述。


职工眼中的“抠门”厂长


在王龙明的妻子邹菁看来,通报内容中,她和女儿持加拿大国籍的事属实。此事,丈夫确实没有主动向组织汇报,但其他指控则“没有依据”。


邹菁称,他和王龙明是高中同学,大学毕业后分别参加工作,后结为夫妻。王龙明一直在卷烟厂,邹菁在高校当过讲师,后在银行上过班。2001年6月,邹菁带着11岁的女儿去了加拿大温哥华,2006年,母女均获加拿大国籍。


“刚去加拿大时,我从家里带走2万元人民币,很快就花光。我那时相当于陪读,挣钱独立抚养女儿,并不是靠丈夫供养。”邹菁说。


邹菁提供多份证据,证明她在加拿大的企业做过销售和管理工作,且业绩优异,每年收入折合人民币四五十万元。


在2001年妻女出国时,王龙明已担任卷烟厂副厂长一职。此后,他被调到安徽中烟公司先后任监察部副部长、部长,2008年3月他被外派到罗马尼亚,担任中烟国际欧洲公司总经理。2011年5月,王龙明回国,同年11月,他被任命为芜湖卷烟厂党委书记、厂长。同在2011年,邹菁回国,当时,其女长大成人,即将大学毕业。


邹菁认为,王龙明属于高薪国企干部。“收入上,还有各种奖励,早在2001年春节,省公司和市里兑现的年终奖加起来就有一二十万元,都是领现金。而那个时候,在芜湖买一套房只要5万元。”


在邹菁回国前,王龙明名下已有5套房,包括2套自购房、2套集资房和1套房改房。在邹菁看来,以他们二人的合法收入,足以过上体面生活,王龙明根本就没有受贿需求,更何况他平时很节俭,也很自律。“说他生活奢靡,道德败坏,长期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完全是莫须有。”


芜湖卷烟厂多名要求匿名的职工表示,其妻女持外国国籍之事“早就不是秘密,厂里和安徽中烟公司的领导都知道。”


一名在王龙明身边工作过的职工对北青报记者说,王龙明老实忠厚,在公司是透明人,司机每天早上到他家接他上班,下午定时送他回家,王龙明基本没有社交活动,很少应酬,生活不奢靡,反而有点抠门,“唯一的爱好,就是打羽毛球和跑步。”


“他父亲去世,他女儿上学,从来没有借机会收礼。”另一职工说,虽然他只是普通职工,但跟王龙明私交很好,但若有私事想批点烟,王都不会同意。在他看来,王龙明是那种照章办事的干部,“他父亲去世时,我们去吊唁,王龙明坚决拒收礼金,最后大家凑钱买的花圈”。


受贿案的“时空穿越”剧


起诉书指控,王龙明受贿折合人民币100多万元。


指控称,2001年至2015年,王龙明在担任芜湖卷烟厂副厂长,安徽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监察部副部长、部长,中烟国际欧洲公司总经理,芜湖卷烟厂党委书记、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嵇瑞楠等6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006212元,港币20万元,美元1.6万元,购物卡2万元以及金条一根,并为上述人员在芜湖市卷烟厂承接业务等方面谋取利益。


其中,2001年至2015年,王龙明先后在其住处收受嵇瑞楠贿赂共计46万余元,此外,还让嵇为其装修别墅,未付装修费,经评估装修费23万余元; 2013年、2014年春节,王龙明收受方斌贿赂美元1万元、一根金条、购物卡2万元。


经审理,法院一审认定王龙明受贿现金89万元,港币20万元、美元1.6万元,购物卡2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约121.91万元及金条一根。鉴于王龙明退出120万元赃款,酌情从轻处罚,判


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4万元。


一审判决下来后,王龙明不服,提出上诉。


辩护人邱铭律师对北青报记者介绍,一审时,两名律师均作无罪辩护。律师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每一项指控所依托的证据,都形不成严密的证据链。


最明显的是“时空穿越”情节。


笔录中,嵇瑞楠称其2009年中秋节前后给王龙明送3万元,而案卷里的出入境记录显示:2009年8月15日,王在北京首都机场入境,2009年8月24日从南京机场前往罗马尼亚,下一次回国是2010年。而2009年中秋节是在10月3日。


“也就是说,2009年中秋节前后,王龙明根本就不在中国境内。那他如何与嵇瑞楠见面,更如何收取他的钱财?”邹菁说。


嵇瑞楠的另一笔行贿发生在“2010年夏末秋初”,王龙明在家受贿5万元。而出入境记录显示,王龙明于2010年6月21日从南京机场前往德国,下一次在南京机场入境是在2011年1月7日。


“显然,王龙明在2010年夏末秋初也不可能在家受贿。而嵇瑞楠在笔录中还有一个说法,说是在2010年秋天送的5万元,同样不可能。”邹菁说。


蹊跷的是,一审判决书里,对2009年那笔未予认定,对2010年夏末秋初那笔则予认定。


2009年那笔不予认定的理由是:“2006年7月28日以后至2011年5月期间,王龙明已离开芜湖卷烟厂分别担任安徽中烟公司纪检监察部副部长及中烟国际欧洲公司总经理职务,该笔受贿指控中,王龙明并没有利用其职务之便,且行贿人嵇瑞楠也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


“实际上,指控王龙明受贿的赃款财物,没有一笔是查获的。”邱铭说。


以金条为例。行贿人方斌供述,在2013年春节前后他送了一根金条,价格约为10万元。但律师查询2013年春节前后的金价发现,当时一根500克的金价约值20万元,10万元根本买不到。


这条金条并没有被查获。而起诉书和一审判决书也未说明,该金条多大多重,值多少钱。


“购买金条这种贵金属会有凭证,但当时购买的发票、证书,以及在哪购买的等相关证据材料,在案卷中都找不到。这种没有物证和书证,仅凭言词证据认定事实的情况,显然是禁不住推敲的。”邱铭说。


行贿人说自己“扯谎”


本案中,检察机关向法院移送卷宗时,还移交了同步录音录像。在录音录像里,辩护律师和邹菁发现蹊跷。


卷宗中,行贿人嵇瑞楠的第一份口供时间是2015年4月23日14时26分至15时06分。在4月23日笔录中,嵇瑞楠承认向王龙明行贿,但同步录音录像显示,做完笔录后,嵇和镜湖区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吴宗雨还有对话。


嵇说:“这两天我想到这么一个情况,这次烟厂技改我一点点都没做到,这个原因在什么地方,应该是因为(注:嵇打手势,形容钱),绝对是有关系的……这个问题最后没有做到,实际还是因为没有花钱……我是脑子不开窍的,我觉得人正常交往就应该这样子,他又不缺钱。你又不缺钱,你给你钱干吗。我脑子也是不开窍。王龙明,我现在才回想起来,我技改没接到东西,他应该没有帮忙,这是肯定的,没有帮忙是因为什么呢,我自己也不识趣啊,你没有表示怎么给你帮忙呢……”(注:录像实录,嵇说的话系扬州口音)


嵇还对吴宗雨说:“我说吴检,我跟你讲,总归你肯定比我清楚得多,以前调查我说过的话,我扯谎了,究竟扯了多大的谎,扯了多少谎,扯了多大的谎,最终应该都是能够看得到的。”


邹菁认为,这段录像至关重要,说明嵇瑞楠承认提供虚假证言,并且办案人员表示知道他说的不是真话。


在一审开庭时,律师请求当庭播放该录像,并申请嵇瑞楠出庭作证,但合议庭驳回上述请求。


对于该录像,公诉人在法庭上解释,嵇瑞楠表述曾说了谎话,是指其在做该份问话笔录前曾说过谎话,而不是指该份笔录说了假话,更不能就此推断嵇瑞楠所作的所有证言都是虚假的结论。


而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最后认定,嵇瑞楠所称向王龙明行贿的证言客观真实。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嵇瑞楠还涉嫌向芜湖卷烟厂其他干部行贿,嵇案同在镜湖区法院审理,一审开庭后未宣判。律师介绍,其他多个行贿人的案件同样已审未判。


王龙明二审原定2016年12月8日在芜湖中院审理,因律师申请延期,法院决定择日再审。


二审辩护人干卫东律师称,他已向芜湖中院递交申请调取王龙明受贿案的完整、全部同步录音录像、申请证人出庭等多份申请书。


邹菁说,希望二审法官同意当庭播放嵇瑞楠自称“扯谎”的录像,并让嵇出庭作证,这样才能查清“录像里面究竟谁在说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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