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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劫钞案开庭:债务压身昏了头
来源: 新京报     作者: 王梦遥 李禹潼     更新时间: 2017-02-02    分享到



控辩双方围绕是否持枪、是否构成自首及是否应从轻量刑展开辩论,案件未当庭宣判。


▍文 王梦遥 李禹潼

▍来源 新京报2017.1.25


昨日上午,辽宁营口市中院一审开庭审理了大石桥市运钞车被劫持案,被告人李绪义被控犯有抢劫罪,在持续了两个小时的庭审中,李绪义落泪悔罪,对案发时被自己劫持的同事、家人、社会致歉,称抢劫因债务压身,一时冲昏了头。案件未当庭宣判。


2016年9月7日13时许,辽宁省大石桥市发生一起抢劫运钞车案件。农业银行运钞车司机李绪义,在持枪劫走约600万元现金后,于晚9时左右,在自家屋内被警方抓获,从实施抢劫到落网,前后不到8小时。案发后涉案赃款被全部追回。


据此前媒体报道,李绪义从运钞车中抢走了600万元现金,在现场附近一共隐藏两处,共藏了500万元,另外随身携带100万元。辽宁省公安厅刑侦局副局长崔立东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这名犯罪嫌疑人一直在北方做生意,近期生意不太好,欠了很多钱,所以产生了抢劫运钞车的念头。


■ 庭审

  

控方 持枪状物劫车情节特别恶劣


昨日上午,此案在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加上李绪义的亲友,约百人到庭旁听。


据检方指控,李绪义,今年36岁,初中文化,案发前系营口市瑞泰押运有限公司金融护卫队队员,因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9月8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1日被执行逮捕。


检方指控,李绪义预谋抢劫银行运钞车,2016年9月7日13时许,李绪义驾驶运钞车从中国农业银行营口分行将17个款袋、2个款箱人民币共计3500万元押往大石桥市农业银行中心库执行押送任务,在押运过程中,李绪义故意未按规定押运路线行驶,将运钞车开至大石桥市星河国宝小区西侧路段,用事先准备的枪状物体威逼同车押送员宋某、刘某、席某、白某,抢走宋某和刘某的押运枪支,并将四人用胶带捆绑制服,后将运钞车开至大石桥市钢都管理区一小区地下停车场,在停车场内,李绪义从运钞车内抢走三个款袋,内有人民币共计600万元,后逃离现场。


所抢赃款,李绪义用其中一部分偿还个人债务,案发后涉案赃款被全部退回,2016年9月7日,李绪义被警方抓获。


检方认为,李绪义无视法律,持枪状物抢劫银行运钞车,抢劫数额巨大,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以抢劫罪追究李绪义的刑事责任。


辩方 希望法院对嫌疑人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绪义刑案部分有两位辩护人,分别是王殿学和仲若辛律师。据王殿学介绍,在持续了两个小时的庭审中,李绪义多次表示悔罪认罪,称自己一时冲动,对家人、社会和同事道歉。做最后陈述时,李绪义当庭落泪,称希望法庭给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没有证据证明疑犯所持物是枪


王殿学透露,庭审中,是否持枪、是否构成自首、欠债是不是抢劫的诱因及量刑应该从轻还是减轻成为庭审焦点。


“公诉人认为玩具枪有杀伤力,属于持枪抢劫,只是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认定为枪状物,但我们认为那把枪没有杀伤力,即使李绪义说过能打出钢珠,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为枪。”王殿学说。


王殿学认为,李绪义因债务压身一时冲动实施抢劫,且构成自首,符合特殊减刑的适用条件,希望法院对李绪义减轻处罚。


应当认定嫌疑人投案自首


王殿学在发表辩护意见时提到,到案时,李绪义的妻子带领公安人员到自己家中,将其抓获,李绪义没有任何反抗,被抓获后,他第一时间向公安人员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自首规定的精神,应当将其行为认定为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在会见李绪义时,李绪义多次对辩护人表示自己是一时冲动抢的钱,本来准备抢钱后还钱,还钱后自首。


检方指控的“预谋”情节,王殿学表示,李绪义多次表示没有预谋,抢劫只是临时起意。


李绪义曾在供述中提到,开运钞车不是为了实施抢劫,抢劫时也没有明确的方案和逃跑路线,“走一步算一步”,将小区地下停车场作为停车位置仅因偏僻。


王殿学说,李绪义没有前科,系初犯、偶犯。会见时多次向辩护人表示希望“早日出去,孝敬父母,回馈社会。”


■ 对话


辩护律师仲若辛 宣判估计要等到春节之后


新京报:今天庭审的情况如何?


仲若辛:进行了2个小时左右,正常的举证质证有序进行,进行了两轮法庭辩论。没有当庭宣判,估计要等到春节之后了。


疑犯向社会道歉


新京报:庭审现场李绪义表现得怎么样?


仲若辛:最后陈述时他表示很后悔,向其他几位运钞车司机、公司和社会道歉,表示认罪悔罪,愿意认罪伏法、接受处罚。


新京报:代理这起案件的过程中做了哪些工作?


仲若辛:多次会见被告人,了解他犯罪的原因之后搜集有关证据,一个是大石桥地方政府、黑龙江鹤北林业局欠款的证据;另一个是家里举债200多万的证据。这两个证据能够说明案件是在特定情况、特定原因下发生的,这跟穷凶极恶的行为有所区别。


昨天庭审过程中,公诉方认为有关家庭债务的证据与本案无关。但是案发原因是衡量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主观恶性的重要因素,不能说与本案没有关联。


想争取认定自首


新京报:辩护律师想争取什么结果?


仲若辛:想争取认定自首,能够减轻刑罚。此案中亲属带领公安人员抓获归案,李绪义没有拒捕并且如实供述罪行,现在要看法院能否采纳这一意见。


但是本案有两个从重情节,包括抢劫数额巨大、抢劫的是银行,这是客观事实,所以减轻处罚也比较难。


新京报:提出自首情节是出于哪些考虑?


仲若辛:我们是基于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了认定自首的意见,案发后是他的妻子带领着警察到居住地抓捕了李绪义,而且李绪义现场没有反抗,比较配合,之后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这是事实方面的依据。


在法律方面,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此外我们查到了最高法发布的自首相关案例,对于类似的情况有案例也按照自首情节处理。基于事实、法律和以往判例,我们提出了自首的意见。自首也是减轻处罚的一个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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