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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采访】对话仲若辛律师:男子追砸运钞车被打死,冤不冤?
来源: 看看新闻knews     作者: 李瑶 李丹 郝苗苗     更新时间: 2016-10-31   


仲若辛律师接受看看新闻连线采访

点击进入视频采访:http://v.qq.com/x/page/k0341kwl46i.html


核心提示:广东男子追砸运钞车,被押运员射伤致死,引发舆论质疑:押运人员开枪致人死亡是否处置过当,专职押运人员使用枪支的边界究竟在哪里?


▍记者 李瑶 李丹 郝苗苗

▍来源 看看新闻knews


追砸运钞车的人被荷枪实弹的安保人员直接用枪打死,大多数人可能还只是在电影里看到过。有舆情监测数据显示,这起突发事件成为10月28日全国范围内热度最高的新闻事件,近21万名网友参与了讨论。最极端的说法是,“只是用砖头砸车窗户就被打死,这是冤死的”,以及“跟运钞车过不去,这就是找死”。


根据当地政府对事件的通报,公安机关已对涉案的押运人员立案调查。现场有目击者称,该男子的电动车疑遭运钞车剐蹭,男子追运钞车评理,但这一说法未得到证实。


保安枪击砸车男子的做法是合不合理,是否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我国《枪支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也就是说,押运人员配备枪支本身是没有问题的。


押运人员应该在何种情况下使用枪支呢?国务院出台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的紧迫危险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受到暴力袭击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所携带的枪支弹药受到抢夺、抢劫的情况,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可以使用枪支。


那么,发生在东莞的事件属于哪种情形呢?涉事运钞车所属的东莞市骏安押运有限公司表示,经初步调查,事件起因是男子砸击车窗,押运人员感到人身及押运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护卫人员是在多次警告无效的情况下才开的枪。当然,这种追车并且砸击的行为,是否威胁到押运员的人身安全、以及车内财物的安全,还有待权威部门的认定。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相关规定,即便押运人员确有开枪的必要,也要求押运员开枪之前先口头警告、鸣枪警告,警告后对方不服的情况才可以开枪。而且开枪的目的应该是保护押运物品不被侵害,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因此,舆论质疑押运人员开枪的程序是否适当,射击部位是否合理。不过,这还需要更多的细节才能加以判断。


资深律师刑仲若辛在接受看看新闻Knews的采访时表示,根据披露的情况,按照目前公开的信息显示,尚不能证明受害人有抢劫的目的,但是押运人员把他当作抢劫嫌疑人处置,造成一枪毙命的严重后果,显然是处理不当。开枪的安保人员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需司法机关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认定。


仲若辛律师同时也认为,这起事件也表明,目前的专职武装押运人员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有待提高。


东莞的枪击事件并非首例,2015年7月,湖南岳阳也曾发生一起押运员开枪射击的案件。根据官方通报,在湖南省平江县农业银行南江分理处,岳阳市保安服务公司专业武装押运车正停靠正门作业,期间,南江镇西街居委会居民罗立成途径至此接触押运车,经押运人员警告、劝阻后发生肢体冲突,后罗立成被押运人员徐某配备的防暴枪 击伤左上臂。当时,舆论也曾对押运人员开枪是否涉嫌防卫过当展开讨论。


在浙江金华人民警察学校教授傅跃建看来,专职武装押运人员队伍必须经严格培训,持证上岗。在东莞事件中,受害人黄某手持砖头水泥块砸击运钞车的行为,具有暴力嫌疑,押运人员可以开枪,但是要调查清楚,其开枪时使用的子弹种类、射击部位和射击距离是否符合法律的规范。


傅跃建认为,近年来关于规范警察使用枪支的规定经历了数次调整,但是2002出台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却沿用至今,因此有必要对于枪支使用的操作流程需要进一步细化,对相关人员临场突发应变能力的教育培训还需进一步加强,以避免类似的不幸事件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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