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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明勇:抓证人,一场复发的法治重病
来源: 天天快报     作者: 俞琴     更新时间: 2016-09-29    分享到


以审判为中心、保障证人出庭作证、证据裁判制度、保障律师辩护权是近年来中央最高层频频发出的司法改革精神,并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系列文件确认下来。但是本已基本湮灭的案件审理中“抓证人”司法陋习在司法改革力度最强的2016年度却在一些地区出现了死灰复燃现象。这种严重妨害司法程序的被称之为“流氓措施”的现象甚至在一些地方达到放肆程度。


近来,泸州证人出庭作证被抓,连云港证人出庭作证被传唤、江西证人出庭作证后被检察院反复纠缠、威胁,成都律师调查后被追诉等案例暴露出来的问题必须引起人们的高度警惕。司法改革中心的中心其实最离不开的就是证人出庭作证、公开庭审、当庭判决这些改革的关键要素。如果不能保证这些基本要素的落实,那么司法改革也必将成为泡影。


罪行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等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如果一再被强暴撕裂,等待人们的将会是一个残暴、任性、毫无章法的司法乱象,最终司法不公的苦果将会被所有人分食。


四川一职务犯罪案件证人出庭作证后全部被抓事件追踪


记者 界面新闻-俞琴

来源 天天快报


2016年7月31日,四川泸州市合江县前县委书记李波被控巨额受贿4383万元一案在泸州中院一审开庭审理结束。从2016年8月8日开始,李波案的5名出庭证人先后被泸州警方抓走。


四川省合江县原县委书记李波被控受贿案的庭审中,证人李梅推翻之前的笔录,否认自己代李波收受贿赂。结果庭审结束后,她被警方抓走。


李梅的丈夫蒋兴礼告诉界面新闻,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一个多月后,2016年9月27日起,四川省叙永县公安局对李梅采取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已变更为“监视居住”,现李梅已回到自己的租房居住。


“虽然尚未最终获得自由,但相比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已经好太多。”李梅的辩护人徐昕向界面新闻表示。


对于李梅的相关情况,2016年9月28日,界面新闻致电叙永县公安局,对方以不接受采访为由挂断电话。


2016年7月31日,四川泸州市合江县原县委书记李波被控巨额受贿4383万元一案在泸州中院一审开庭审理结束。该案先后三次开庭。检方指控,李波为他人在合江县开发建设项目中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受贿4383万元,其中接受行贿人承诺送的1860万元未实际占有。但是现场庭审中,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李波自辩一天半,仅承认其中4万元。此外,李波还当庭举报泸州一名在职厅官,并举报正在服刑的重庆市北碚区原区委书记雷政富存在漏罪。


据澎湃新闻报道,庭审时有5名证人出庭,他们均曾在庭前供诉中承认曾向李波行贿或代为收受贿赂,但出庭作证时,又都推翻之前的笔录,称遭非法取证。


这5名证人分别是:李波的妹妹李梅、特定关系人王华(化名)、合江新牡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敏、建材商人宋琼芳、厦门恒万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赵家贵。


澎湃新闻当时曾报道,军人出身的证人赵家贵走上法庭时,意外向李波敬了个军礼。法庭上,赵家贵称之前供述送李波380万元是迫于无奈,编撰出来的。他确实曾将1000万元存在一张银行卡里,试图塞给李波,但被严词拒绝,钱未送出。


但是随后在2016年8月13日,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泸州”通报称:接群众举报称,“原合江县委书记李波受贿案中,有人指使证人、行贿人作伪证,意图让李波逃避惩罚”,要求查处。泸州公安机以涉嫌伪证罪和妨害作证罪对相关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案侦工作正在进行中,对相关人员已采取强制措施。但通报中未提及哪些证人被采取强制措施。


警方向李梅家属出具的刑拘通知书


而在2016年9月28日,李波的妻子向界面新闻介绍,自2016年8月8日起,在李波案中出庭的证人周敏、宋琼芳、李梅、王华、赵家贵都先后被抓,目前王华、赵家贵已经被放出来。


2016年8月9日下午,泸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以拘传的名义将李梅带走。次日,泸州市叙永县公安局正式对李梅以涉嫌妨害作证罪刑事拘留,羁押在泸州市看守所。2016年8月11日,叙永县公安局对李梅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李梅丈夫蒋兴礼告诉界面新闻,自2016年8月11日起,李梅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纪委设在叙永县环保局的双规点,他在会见李梅时,发现房间非常狭小,不开窗,整日拉起窗帘,白炽灯24小时开着。


李梅的辩护人徐昕也指出,李某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双规室”,室内装饰材料全是软体质材,有审讯桌、审讯椅以及视频监控,“三人一组,四组轮班,24小时看管李梅”,李梅不能使用通讯设备、电脑、纸笔,睡觉、洗澡、上厕所、会见律师等一切活动均在看管人的眼皮之下。


李梅的另一位辩护人曾维昶指出,李梅不符合指定监视居住的条件,李梅在泸州有固定住所,即便是执行监视居住,也应该在其家中监视,而不应适用所谓的“指定居所”。此外,涉嫌妨害作证,不属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不属于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涉嫌违法。


徐昕甚至认为,证人被抓实际上是对刑事诉讼制度和证人出庭制度的破坏,“证人作证是否应该认定为事实,是需要由法院认定,警方不能够随便抓人。”


《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新增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但是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实施因执法标准不统一、适用不规范、各地适用状况不均衡等问题多次引发争议。


2016年3月13日,在全国两会上,最高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最高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提出,“有的不严格执行或规避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并称这是检察机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


据《财经》报道,2016年3月19日,最高检察院侦查监督厅立案监督处副处长李薇薇在一次研讨会上公开表示,无论是调研还是实践,均发现指定监视居住存在很多问题,比如扩大适用,有些地方利用指定管辖方式把案件指定到下一级检察机关,这样案件就不用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审核。另外,也存在人为扩大解释的问题,“这些问题目前都有一系列的措施进行规范、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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