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证明,律师无法有效阻止冤案发生。有时候是律师不行,不能有效运送正义;有时候是公检法不行,不能总是代表正义。
▍文 仲若辛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
在笔者梳理的近年来平反的冤案中,部分冤者文化水平低,自救能力差,跟冤案最终造成有一定关联;但是,即便那些有律师辩护的被告人,也依然未能幸免于难。
有律师介入,却未能阻止冤案发生。这样的现实,超乎你想象。
现实确实很骨感。梳理分析发现,律师不能有效阻止冤案发生,大体有两种情形:一是律师的技能与勇气问题,二是司法机关无视辩护意见的问题。
先说第一种情形,律师不行,技能与勇气缺乏。
技能问题。绝大部分冤者,本属社会底层,经济能力较差,难以聘请到较高专业水准的律师。典型的当如呼格吉勒图强奸杀人案。
据公开报道,呼格案一审辩护律师由内蒙古和北京的两位律师担任。再审判决书提到,“一审判决对呼格吉勒图辩护人提出的呼格吉勒图认罪态度好等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也就是说,呼格案一审辩护律师选择有罪辩护,而没有选择无罪辩护。
而根据已经公布的再审判决书,一审认定犯罪的证据链本身就存在严重缺陷,这些缺陷包括:一是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供述的犯罪手段与尸体检验报告不符;二是血型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三是呼格吉勒图的有罪供述不稳定,且与其他证据存在诸多不吻合之处。
以上这些缺陷,呼格吉勒图的辩护律师应当发现并向法庭提出,但遗憾的是,他们没有发现。
勇气问题。辩护律师作为公检法的制约方,本应据理力争,强力维护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实体权利。而有些律师缺乏勇气,不敢辩护。该说话的时候他们沉默了。尤其是那些办理本地案件的律师,不能从与公检法的哥们儿关系中独立出来。他们更多地考虑自己的饭碗,而不是当事人利益。
近年来,会见权也罢,阅卷权也罢,侵害律师诉讼权利事件不断发生。可是,很多律师选择了沉默。案件到了法院,他们选择认罪辩护,甚至劝导被告人认罪。即便满眼的非法证据,他们也视而不见,更不敢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他们不敢抗争,他们不敢得罪本地司法机关。他们是一群沉默的羔羊。他们牺牲了当事人利益。甚至某地律师私下跟我说,在他们那里办刑案,很多时候昧着良心。
问题的严重性还在于,机会并不总是存在的,机会经常会丧失。比如,一审阶段不申请非法证据排除,选择认罪,到二审还能申请排除吗?很遗憾,很多案件基本没这个机会了。所以,这样的律师害人一辈子。庸医害人,众所皆知。庸律师害人,又有多少人知晓?
再说第二种情形,公检法不行,你辩你的,我判我的。
典型的当如赵作海故意杀人案。
资料显示,赵作海的辩护律师为其作了无罪辩护,指出控方证据的诸多疑点和矛盾。其辩护律师从案卷中发现以下问题,并在法庭上提出:
1、公安机关确认无头、无四肢尸体为赵振裳的证据是“物证检验报告”。但是当时尸体已经高度腐烂,无法辨识。虽然公安机关先后共进行了四次DNA鉴定,但是都不能确认死者身份,当然也不能作为认定尸体就是赵振裳的证据。
2、将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后,公安机关没有追查凶器,同时也没有确定凶器所能造成的伤痕是否与尸体的伤痕相符。
3、公安机关根据残尸,对死者身高进行了确定,为1.70米。但实际上,失踪的赵振裳身高只有1.65米。
也就是说,该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有针对性地指出了控方证据的重大缺陷。但遗憾的是,以上意见均未受到法院重视,更何谈被采纳。
杜培武故意杀人案也是如此。
1998年12月17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杜培武故意杀人案”。杜培武的辩护律师也为他作无罪辩护,两位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指控被告人杜培武犯有故意杀人罪的取证程序严重违法。刑讯逼供后果严重,请求法院确认杜培武所作的供述无效;警方虚构现场“刹车踏板”、“油门踏板”上有足迹附着的泥土的证据,误导侦查视线。
第二,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杜培武具备故意杀人的主观动机。在这些方面,律师通过一些人证证实杜培武与王晓湘关系尚好,并不知道“二王”之间有何关系,认为杜培武“预谋杀人”的可能性。
第三,在客观方面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杜培武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1、杜培武没有作案时间。2、公诉机关说不出明确的发案地点,指控杜在车内杀人不成立。3、即使气味鉴定取证程序合法,由于嗅源没有与王晓湘的气味进行鉴别,加上市公安局两条警犬一条肯定一条否定的鉴定结论,无法说明杜培武是否到过车上,更何况在车上杀人。4、杀人凶器──王俊波自卫手枪至今去向不明。
但律师的辩护意见未引起法庭重视。
同样的情形也发生在张氏叔侄故意杀人案中。
张氏叔侄案的辩护律师提出质疑:两名犯罪嫌疑人为什么在行车的4个小时内没有行凶,却偏要到了杭州,在杭州的城内行凶?犯罪为什么要在借手机给被害人与家人通话后进行?对于作案过程的表述,张辉、张高平也存在明显矛盾;等等。但是,这些疑问同样未引起法院重视。
忠言逆耳,良药苦口。遗憾的是,正确意见不被采纳的情形,还有很多。
笔者查阅了近年平反的多起冤案,几乎均有律师辩护,且律师大多做无罪辩护,但均未获采纳。除了上述赵作海、杜培武、张氏叔侄案以外,还有,内蒙古王本余故意杀人案;安徽于英生故意杀人案;湖南滕兴善故意杀人案(已被枪决);湖北佘祥林故意杀人案;海南陈满杀人放火案;等等。
大量的事实证明,很多时候,公检法并不代表正义。
不能总代表正义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常以正义自居。
结语
监督制约公权力办案,防止冤案发生,是辩护制度设置的初衷。辩护律师具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及丰富的司法经验。面临强大的国家司法机器构造,辩护律师,本应起到刹车制动的作用。实际的情况与此相反,一是律师本身辩护技能欠缺,或者只配合不制约,不能发挥应有作用;二是司法机关无视刹车制动系统存在,律师成了摆设,律师的辩护词也就成了对牛弹琴。
事实证明,司法机器若失去制动系统,就必然会碾压无辜。
是刑事辩护还是形式辩护,是制约还是迎合,是维稳惩罚第一还是保障人权并重,是以侦查为中心还是以庭审为中心,讯问录音录像为什么有图没真相,证人为什么不出庭,出庭证人为什么抓……这些问题,不要看怎么说,关键看怎么做。
辩护职能虚化,到了非重视不可的时候了。
也许冤案正在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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