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年6月9日20时-22时
地点:捍卫律师权益大群(297人)
参与人:全体群员
主持人:张磊
记录人:张磊
▍来源 公众号张磊律师
提议人:张磊:为配合明天上午在广西南宁召开的吴良述律师维权现场研讨会,我提议6月9日晚上8时至10时在捍卫律师权益大群召开吴良述律师被伤害事件的在线研讨会。现征集十人附议。
议题附议情况:韩剑峰1,严华丰2,卢涛3,尚满庆4,杜广普5,李长青6,孟猛7,胡贵云8,张锦宏9,刘金湘10,王海军11。
张磊:提议已经得到十人以上附议,成为群议题,有无哪位同仁自荐主持人?如无,我自荐主持人,征集三人附议。
主持人附议情况:卢涛1,孟猛2,张庆方3。
张磊:已经得到三人附议,依据“先得三人附议得为主持人”之群规,我担任本次研讨会的主持人。
张磊:结合刘金滨律师的建议,本次研讨会分成六个分议题讨论:1、法院立案登记制度的理论及实践情况;2、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及相关责任人在吴良述律师被暴力伤害事件中的责任;3、律师以及公众监督法院的方式;4、吴良述律师的后续维权策略及方式建议;5、律师受害维权时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的关系;6、律师应当如何处理与法院、法官的关系。每个议题二十分钟,可围绕议题展开讨论,当然也不必完全局限于议题,研讨会记录将在整理后公开发布。
张磊:研讨会现在开始,首先进行第一个分议题:法院立案登记制度的理论及实践情况。请大家结合吴良述律师被伤害事件,以及自己平时对于法院立案情况的关注、体验,围绕法院立案情况谈一谈相关问题。
王海军:2015年5月推行的法院立案等级制度目的初衷就是禁止法院的三不行为,即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还有,法院立案庭不再具有实质审查案件的功能,只要形式合乎规定,法院就应该给予登记并出具签收文书!从吴良述律师的遭遇来看,青秀区法院将这一最高法力推的利民诉讼行为虚设挂置了,仍旧在沿袭实质审查的老做派!立案登记制文本详见最高法出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孟猛:我见过的法院立案庭都出收据,业务庭出的少。一般是法院领导不让立,嫌案件多,敏感的更有安排。监督部门也不明确。
王海军:不知在既往的立案方面有无寻租空间,但为了利于当事人诉讼考虑,法院对立案行为也应不再进行实质审查!
雷登峰:我谈一点的对立案的感受:立案登记制在民事诉讼这一块,相对好一点,一些争议不大的案子,能够当场受理立案,但在行政诉讼这一块,没有多大改变,立案庭的人收了材料后,常以需要研究为由,不当场立案,甚至有个别的,连收据都不打一张。
王海军:吴良述律师要求给个签收文书是最低的要求,对法院不予立即进行登记立案都用行为进行了理解,如果签收文书这一点法院都不能做到,清秀法院到底还讲不讲程序?当即不立案,意味着吴律师还要为案件立案再来一次,甚至多次,这一点,法院没有想到吗?或许在法院眼里,就是一通电话!律师召之即来挥之即去!这个法院官本位情节还是很严重呐,目前的司法体制改革,提高服务意识,加强司法礼仪,可不能口头上讲了就不做!
韩剑锋:现在实践中立案庭还有一种消极应对方式:少派立案法官或者立案法官磨洋工。以人手不足或登记速度慢让你立不了案或者多跑几次。
孟猛:立案法官的地位和责任问题也不明确,如不收材料,不出收据等,立案法官承担什么责任?能否申请回避?能否提起国家赔偿?
赵庆:立案登记制是保障当事人程度诉权的回归,之前中国特色的立案审查制实际赋予了立案庭法官一定程度的实体审查权利,是十分荒唐的。一些地方法院于是创造性利用审查之机,将一些本应立案的案件拒之门外,以解决案多人少、结案率等体制带来的难题。一些立案法官甚至将立案审查变成创收的工具。
黎雄兵:所谓立案登记制,没什么实质意义作秀成份忽悠笼络民意成分更多。本来法律规定清清楚楚,公民立案法院无权拒绝,可以依法审查7天内受理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上诉救济。至于收件写收据,与其说是个制度问题倒不如说是个常理与逻辑问题,律师交付材料当然可以要求写个收据给个回执。当然,法院法官公信力高,可以免除这个收据回执,这就取决于你法院法官的社会评价,是否具备了这样的公信力。这是本次事件的根本原因根本症结所在。
王海军:现实意义我认为对律师有利,起码代当事人立案可以少跑几趟!像吴律师这个案件,明明可以一次办好,为何还要再奔波第二次!效率在这儿明摆着,对法院也有好处,不用再折腾,再通知,按程序往民庭分案即是!
赵庆:收材料出具收据的确是个常识问题,对于当事人来讲,可能最大的意义在于诉讼时效的问题。
黎雄兵:见鬼作秀的所谓立案登记制,我看就是在刑事公诉领域执行得好。检察院起诉到法院的刑事案件,哪怕黑白颠倒哪怕张冠李戴,法院也得立。检察院端菜,法院吃饭,律师给他们抹桌子治疗胃病拉稀毛病。
张磊:我代理的陈桂秋起诉公、安、部、深圳边检非法限制出境,深圳市中级法院不立案,不收材料,不解释。广东高院收材料后第七天答复不立案,但是也不裁定,“你爱上哪儿反映上哪儿去”。类此情形所在多有。这表明法院的登记立案制度一遇到“敏感问题”就失灵了,登记立案制度第十条其实已经为“敏感案件、敏感问题”开了一个制度性的口子,实际上废了《行政诉讼法》。其实,法院一遇到“敏感案件”法律就失灵了。
张庆方:我的感觉是,相比于审判业务,很多法院还是不重视立案庭,都把各业务庭长期提不上去的,工作不积极的法官安排到立案庭,这些人本身就牢骚满腹,遇到较真的当事人,发生冲突甚至擦枪走火就在所难免。
胡贵云:实践中,作为律师还是坚持交了材料要收据,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办,如果有违法违纪行为,坚持控告、曝光。
文东海:我在办理7、0、9、王、宇案时因起诉天津市公安局泄露侦查秘密,进行媒体审判,我起诉到天津市和平区法院,我是邮寄的起诉材料,经EMS查询明明已经收到,且是单位收发章签收,结果我到立案庭多次查询,他们就说没收到,更让人无法接受的是我要求重新当面提交,他们竟然不接受,我无奈起诉到上级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也是邮寄的,他们虽然不否认收到材料,但就是不同意立案,不给材料收据,我此前去了几次都是说再研究,今年五月份的时候,我和李昱函再次前去要求立案,因为法官公然耍赖,李昱函律师在我和那个法官交涉时拍了几张照片,结果法警把我们扣留达三四个小时,也是在各位律师同仁和网友们的声誉下,我们才顺利摆脱,当时那个立案庭庭长说好会协调和平区法院立案,但至今杳无音信!
张磊:下面进行第二个分议题: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及相关责任人在吴良述律师被暴力伤害事件中的责任。
孟猛:立案登记制,法警管理,信访,纪检四方面均出问题,院长和主管院长均不称职。涉案法官为直接违纪人员,应罢免,法警涉嫌犯罪,应移送检察机关。
赵庆:那个法警队教导员肯定涉嫌滥用职权。
刘金滨:根据现在比较完整的事实反映,法警队教导员滥用职权和非法搜查罪是可以成立的,纪检组人员没有及时制止非法搜查行为,涉嫌玩忽职守犯罪。院长管理失职,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也涉嫌玩忽职守犯罪。立案法官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孟猛:另需要关注法警搜查谁下的命令?这个可以深度挖掘。如果法警承认自己没有经过领导批准,这事就大了。如果法警说是领导批准的,那个领导批准的?
黎雄兵:事件中,立案庭的法官没有直接关系,属于业务违规。殴打强制侵害吴律师人身权的犯意提起者即那个虚假指认吴律师录音的纪检法官和实施、指挥殴打吴律师强制搜查搜身的法警教导员,属于主要责任直接责任者。
张庆方:首先就是立案庭的女法官有法不依,接收立案材料不给收据,而且态度恶劣。立案女法官不遵守立案登记制的规定,是整个事件的起因,因此,也要呼吁追究她的责任。
赵庆:我也认为立案庭法官的行为属于违规行为,与犯罪关系不大。非法搜查不管谁下令,作为实行犯的法警队参与人员,也是共犯关系。
王海军:吴律师在要求法院纪检介入调查时,调查人员认为法院立案庭未给签收文书的行为不当,旋即又怀疑吴律师录音,这个工作人员也是带着情绪,看吴律师虽指向的是立案庭,但他也对吴律师抱有恶意!也不排除蓄意挑衅找碴!这个可能性很大,这样推理一想!
刘金滨:事件发生之初,律师群体的第一个声明是要求行政处分责任人,可能考虑了法院的感受和维权的适度性。但随着事件的过程的清晰,可以认为,要求承担刑事责任并不为过。但目前来看,法院方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方面,政法委方面,都没有任何进展。今天最后的信息表明,联合调查组是要求中级法院调查处理事件,也就是说,他们整体的意见是只对法官做内部行政处理。吴律师的两位代理律师今天发表声明,要求法院把录音录像移交检察院的动作是积极的,是一个推进。但官方如何处理,估计他们在想办法拒绝。而且检察院对此没有任何表态。刑事案件立案调查存在很大困难。如何推进,是代理律师和大家值得进一步研讨的议题。
严华丰:1、打击面不宜过宽,焦点对准法警教导员即可以,此人起码已构成非法搜查罪。其他的,有个行政处分即可。如果提出对那么多的人刑事立案,只会更加重两个群体间的撕裂。2、追责并不是我们律师的最终目的,希望通过这次事件,法院能改进工作,对律师职业和工作予以应有尊重,这是我们目的。
王海军:动手的和指使的,也就两三个人!
赵庆:追责不应有过多的政治考量,那是有司们的专长,他们早考量好了。
张庆方:刑事立案就是法警教导员和直接动手的法警,但对立案庭女法官也要给个行政处分。毕竟打人的事是小概率,但该立不立,故意刁难是普遍性的问题,因此对立案法官不能放过。
刘金滨:如何追究,追究几个人,这是策略。严律师的意见有一定道理。但是撕裂的问题,我认为,不至于,甚至不存在。立案庭女法官不受处分是说不过去的,她是导火索。
张海:@张庆方欺负人家女法官干嘛?你们如当法官能怎么样?要建设性的,千万别和一线的法官民工过不去!那是撕裂二个群体于法律人的团结大不利!
严华丰:@律师刘金滨立案庭女法官要处分。我意思追刑责面不能宽。
赵庆:撕裂的前提是共同体的存在,皮之不存,撕裂什么?
王海军:对律师不应该抱有不理解甚至有负面情绪的,恰恰应当是法官,奈何当下,法官竟成了频频打压律师的黑手,这一现实,让人黯然!
刘金滨:严律师,这个是策略。我说的是法院方面有关人员涉嫌的责任性质及可能性。整体上讲,不追究一个刑事责任,说不大过去。
黎雄兵:法警是事件首恶,也是现行体制大恶,很多法院法庭法警公然违抗法官甚至指挥法官,比如随意斥责被告人随意强制随意安检搜身律师,比如以所谓羁押安全为由违抗命令拒不解除庭审中被告人戒具等。本事件,宜着重瞄准那个蠢蛋法盲法警。
孟猛:我觉得对本案两个重点人物追责意义重大,一个是立案法官,一个是法警。追责立案法官是为了维护立案登记制。
张庆方:应该反问当局,如果律师在法院内部把他们的人放倒,脚踩会是什么后果?在这个问题上采取双重标准,就是对律师界的歧视。
张海:我认为法院的态度很务实了也很到位。立案问题是普遍性的,拿一个法官开刀不对!
邱石磊:抽一巴掌再给个糖,你接受么?
刘金滨:追究法院相关人员的刑事和行政责任对于本次事件来说很有意义,本次事件已经公开化,影响重大。如果处理得当有效,对警示公检法人员对待律师问题上会有指导意义。
黎雄兵:那个立案庭女法官嘛,可能一贯撒娇撒赖,平时遇到的是张海张庆方那类好说话,没想到这回遭遇死磕派吴良述律师,有点背。放她一马吧。法官收件,不开收据,还真没什么大不了的问题。体制原因,现行体制对这类行为也是百般暧昧,没有太多办法。
汪廖:1对直接搜查的法警及命令下达者追究非法搜查罪法律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案(第245条)以下情形应予立案: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并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张磊:下面讨论第三个分议题:律师以及公众监督法院的方式。
张海:录音录像的问题很复杂,个人以为没必要也没理由录像。法院不立案他们都承认,录什么相啊?如果法官打人应该录像!本群不是有个女法官吗?听听人家怎么说?
赵庆:律师监督法院的方式除了依法依规依靠自媒体和行为艺术的方式积极发声外,张海式的温情感动式监督也不失为一种正能量的监督方式。
张庆方:法院立案和信访场所,乃至审判庭内,如果不允许立案,就应该给当事人和律师发生争议时查看并复制内部录像的权利,否则就是逃避监督。
王海军:这个问题绕不过去,不给签收文书,态度恶劣,法院内仅凭怀疑就不出手续就打人!法院大厅,只要不是审判案件,我认为可以录音拍照,只要不涉及侵犯肖像权!律师对这个还有自己职业操守的把握,不会乱来!
张庆方:不给收据是绝对不能接受的,否则耽误了诉讼时效算谁的责任,怎么证明?
刘金滨:录音录像是双刃剑,与法官交流过程中录音录像他们会特别反感,当事人与我们交流是录音录像我们也会反感。要分场合,分情形。在明显预感有重大纠纷发生时,可以悄悄录音,以保留客观证据,保护自己。尽量避免当面直接冲突,除非不得已。最高法院的红头文件规定理论上应当无效。
赵庆:立案庭并不是最高院那个内部文件规定的未经允许禁止录音录像的“申诉、信访大厅”,为什么不可以录音录像?而且那个内部文件的规定的效力值得讨论。
黎雄兵:录音录像问题,除非法律禁止规定,注意是法律而不是法院或者检察解释或者公安规章,否则律师完全有权以信息电子手段对公务行为进行监督,进行录音录像。
张海:其实我前几天还给青岛中院立案庭法官拍过照,这厮不给我立案。给立案厅录音是每个人的自由,关键是看法院是否介意。还是考虑下这录音像的目的吧。
胡贵云:关于录音录像,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都是可以的。
张庆方:只要不侵犯个人隐私不泄露国家秘密,有什么不能录音的道理?
黎雄兵:关于是否有必要录音录像刺激公检法人员的问题,我的观点是服从于工作需要。我的经历是,去年6月4日在云南省监狱管理局一宗国家赔偿案件立案,遭遇“三不”不收件不立案不答复。没有办法,案件涉及时效而且必须立案成功,所以我拿出手机录像见证,他们着急了被迫写收据办手续。
李方平:诉讼服务中心是立案窗口,为何规范信访的文件非常突兀的特别注明适用于诉讼服务中心?
赵庆:立案大厅是公共场合,录音录像是何不可?刚好可以让当事人监督法院,不让录音录像,刚好说明法院拒绝监督有难言之隐。
王才亮:@赵庆律师(北京连纵)吴良述律师被打的背景不能局限于律师与法官的关系,而是一部份法官为固守立案审查权利、抵制立案登记制。
韩少华:法院的信访和投诉基本形同虚设。实践中,如果没有引起公众和强烈的舆论反映,法院一般也不会重视,更不会整改。
黎雄兵:我们律师是完全清楚录音录像合法性问题和可能面临的所谓风险的,例如看守所录音录像,完全没什么。只是会因此遭致他们土规矩的干扰反对,大不了有些口水战,下次会见被刁难。所以没有必要一律录音录像我们的会见过程,但如果涉及重大口供改变或者刑讯逼供陈述,我们坚决录音录像。不能怕麻烦!
张磊:大家还可以延伸一下其他监督法院的方式。
张庆方:监督法院的方式,无非就是诉讼程序内依法监督,通过传统媒体监督和通过自媒体监督。
刘金滨:本次事件的积极意义,对法院系统,甚至对检察院系统都可能有所触动,自觉改进,接受律师的监督。
赵庆:@王才亮律师认可您的观点,他们的确不适应立案登记制,变相审查。
张庆方:吴良述事件再一次表明,仅靠体制内部加强纪检监察解决不了司法公正问题,当局如何仍然对法律以自媒体方式以及和新闻媒体合作方式监督司法抱有敌意,所谓的司法改革和司法公正就是个笑话。
张磊:下面开始讨论第四个分议题:吴良述律师的后续维权策略及方式建议。
杜兆勇:吴良述维权重点应在以个案正义的实现推动制度变革(立案),雷、、洋、、案等也是(限制警权),千万不要着眼于获赔多少,那是法治的死路。台、韩法治道路的意义在于,个人不管获得多少赔偿都不如获得新的制度,制度是最大的福利,是最大的道德。
胡贵云:对法院(检察院、公安)的监督,可以控告到人大、党委、纪委、组织部,这样在考察提拔时会对直接责任人产生影响,调动体制内的监督机制。
张庆方:坚持刑事控告,必须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同行继续声援。到检察院控告法警非法搜查罪,如果检察院不给立案,就在青秀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如果青秀法院不给立案,就上诉。
王才亮:抓住: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规定“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要求各级法院“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立案信息的网上公开力度。推动完善诉讼收费制度”(三)强化责任追究。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立案工作应加大执纪监督力度。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本意见精神,切实加强领导。
刘金滨:可以向广西层面,中央层面控告,不只通过网络,也通过书面方式。反复,坚持,甚至控告信每周一次,直到答复。代理律师和当事人可以考虑上面这些建议。
王才亮:(三)强化责任追究。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立案工作应加大执纪监督力度。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才亮:滥用职权罪。
孟猛:立案庭法官罢免,院长罢免,法警判刑,坚持控告,逐级控告。
张庆方:立案庭法官行政处分,法警指导员和动手者刑事追究。滥用职权罪不如报复陷害罪,报复陷害罪不如非法搜查罪。以非法搜查罪控告最简单。
张海:非法搜查罪滥用职权罪。都不够。在法院内部法警有权吧。
张庆方:@张海律师你是个法盲。
张磊:张海,请尽量一次性表达清楚某个观点。张庆方,虽然在法律人之间的讨论中,法盲不算骂人,但是也请注意语言。
李舒:律师除自身确保有理有据无瑕疵外,保留证据,及时发声不妥协退让也很重要。这样才能底气十足。本次吴律事件之所以能够相对明快的处理,与吴律本人的坚持、舆论的关注支持有关,也与吴律本人在此过程中无任何不当言行有关。目前机制内基层舆论看,雷洋案底层警察群体反弹较大,吴律事件,基层法官反弹抵触较大。
孟猛:搜查需要院长签字吧,如果没有签字可够上非法搜查,如果有呢?
黎雄兵:追责问题,要防止狼狈同盟。务实和可行性看,不宜连带一把手院长或者其他副职,除非有直接指使命令过错的证据。追责对象,对立案庭女法官限于行政追责免职范围即可,对法警必须刑事追责,成不成是另外一回事。
张海:@张庆方司法警察的职权 (六)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
刘金滨:要讲策略,追责问题,老黎说的有道理,追一个人的刑责也是进步。可以有人写文章对刑事或行政责任详细论述,代理律师可以写,其他人也可以联名声援,呼吁,要求。
张庆方:在里还不适用刑事侦查中的搜查规定,我们不能说法警没有搜查权,不管这个权力是什么属性,但这个事件中法警显然不能强制搜查。
张磊:对外围的人的具体可声援的事项有没有好的建议的?
赵庆:常规传统联名方式当然应该坚持,也可以单个名义写公开信,以评论的方式让事件发酵,目前来看,好像行为艺术的传播效果比较好,我个人比较认同这种方式,行为艺术强烈的反讽的确可以调动各方的关注兴趣。
孟猛:主管立案副院长这次我们不追责,南宁中院也要追责,立案登记制才几天?
张庆方:如果呼吁连院长一起追责,不但外人会觉得律师胡闹,他们内部也会同仇敌忾,直接责任人就更得不到追究。
李舒:@张磊外围声援的,第一手素材和传播者要注意,第一时间完整准确客观描述事实,图文结合,简短清晰,很重要。便于传播,不情绪化,理性。有些时候律师第一时间发声的文案太差,影响传播和效果。
王玉龙:个人认为,除非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开庭期间录音录像或信访中录音录像,与审判公开和社会监督的原则要求不符,法院内部的这类禁止性规定的合法性如何?也很值得讨论。
黎雄兵:基本程序,张庆方说过了,向检察院刑事控告、向法院刑事自诉。外围嘛,除了空中舆论,明天的南宁研讨就是一种短兵相接的好方式。
韩剑锋:外围声援突出立案登记制落实,法警无权随意搜查殴打律师。
张磊:现在进入第五个分议题讨论:律师受害维权时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的关系。
张庆方:至少要告知律协,也别指望他们都做多少事,也不要屈服于他们息事宁人的压力,总之对律协就是保持距离好了。
韩剑锋:律师受难一定要要求各级律协维权,提出书面请求!
赵庆:让律协的人背叛赵家人、良心起义难度虽大,但不应丢下这一选项,因为律协里边其实有不少明白人,他们立场摇摇晃晃,一些有点血性的人,不定就叛逃了组织回到了群众中。
张庆方:至少要告知他们权益被侵犯的事实,但也别指望他们。
王玉龙:吴律师的遭遇在一些法院还是具有普遍性的,因此吴律师的维权也具有十分重要的规范意义:一,立案资料的回执问题;二,事件中反映出来的信访禁止录音录像问题。第一个问题,因有明确规定,故直接可以判断法官违规。对于第二个问题,由于出自法院系统内部规定,其合理合法性,值得商榷,讨论上更有社会意义。
韩少华:律协不为律师做主,为了自己利益压制律师怎么办?那样律师腹背受敌。
胡贵云:律师权益受到侵害,一是及时告知司法局、律协,积极要求他们维权,同时也要自助维权,只要不超越法律的规定,任何方式的维权都是可以的。司法局、律协维权变维稳时,也无需回避,直接表达权利必须争取这样的观点。
文东海:对司法局和律师协会,第一时间向他们反应,说明有关情况,主要防止法院恶人先告状,其次,非敏感案件也可以督促他们发挥一定作用,敏感案件争取取得他们理解,但要时刻提防他们维稳过度。
韩剑锋:@韩少华无论作为与否,一定要书面要求律协维护律师权益!
卢涛:第一时间给律协打电话,告知情况;但不要期望太高,正真有帮助的,还是律师群体。
王玉龙:无论如何,作为直管部门,律师维权时很有必要发挥律协和司法局的作用,通过组织解决,更有力量。
刘金滨:胡贵云,文东海律师的意见非常对,及时告知司法局和律协,既是通报要求维权,也是督促。可以促使他们意识到自己的责任。
刘金滨:司法机关和律协面对律师权利被侵害无所作为甚至帮助侵害方压制律师不是新闻。他们会关注了解各方反应和事态进展,有的会表态关注,比如本次事件中的广西和南宁律协以及全国律协。但随着事件的发酵,政法机关会通过统战工作和谐司法机关和律协,司法机关和律协负责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开始反过来要求其他同行不要联名、不要发声,否则将如何如何。本次事件中广西河池律师协会会长给各律师所发布的信息被当地律师公布出来,广西司法厅、局要求广西联名律师退出联名,充分暴露了他们不会坚决为律师维权的本质。该举动反而激起了律师界的反感和促进了进一步的声援。当事律师吴良述及其代理人覃臣寿律师顶住压力,发表独立声明,对联合调查组发布的调查结果表明坚决反对和不认可的态度,是促使广西方面进一步调查并邀请律师和律师代理人一起观看录像的重要原因。反思之前的一些律师维权事件,有一部分是半路夭折,被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和谐。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不是完全不做工作,而是只有在不影响他们自身利益的情况下会做一些工作,如果有公检法和政法委等机关的压力和游说,他们大多会反过来站到政法机关一边压制和劝告律师。如何对待他们的立场的变化,这是非常关键的一环,如果律师被和谐,相信律协会为自己主持公道或过多考虑领导面子,事件必然难以得到有效和公正的处理结果。
张磊:归根结底是不是还是不太信任司法局和律师协会?或者问题置换为,他们是否值得信任?
卢涛:听其言观其行,事实反复证明,靠的还是律师群体自己。
吴良述:该法院在六月五日时多次背着我电话联系了我的当事人,要求其到法院。后当事人联系问了我的意见,我说不要理他们,有事叫他们联系我,但是后来院长亲自打几次电话要求其过去,他顶不住,去了法院,四法官陪着其办理立案手续,一路绿灯,也不用排队了,办完后。就被带到院长办公室做思想工作,要求当事人来说服我接受法院的道歉和赔偿,想息事宁人,当事人出法院就联系我被我拒绝。
张庆方:他们是否值得信任,就看他们以前都干了些什么就知道了。
黎雄兵:律师执业遭受侵害维权时,不要指望和依赖现行体制下的司法局律协。但要第一时间知会事件真相、敦促他们履职维权。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防止恶人先告状司法局、律协被利用作为打压迫害律师正当执业的工具。同时,也有可能小概率激发律师协会廉耻心责任心,或不定名副其实一回呢。
王玉龙:个人认为,无论信任还是不信任,首先,通过直管组织维权,第一时间通报相关情况,争取组织支持,对律师而言,无论结果如何,均有益无害。
孟猛:对律协且用且防。
黎雄兵:@王玉龙你那种积极依靠“有益无害”的观点不对。通报司法局律协的同时,必须自力救济依靠舆论依靠同行,否则可能被违法者勾结冤杀。2009年5月李、春、富、张、凯律师在重庆被关铁笼子殴打,我第二天上午去北京司法局要求维权,司法局官员陈某当时先要求我回去搜集准备李张二律师的代理手续代理合同,而不是关注律师被打本身。后来的李庄事件也是一样,我第一时间参与起草呼吁维权,但司法局律协党委的调门是“防止一小撮”律师炒作。
王玉龙:@黎雄兵你误会了,我所说的有益无害是指,一,至多起不了作用;二,已经找过组织了,组织不能以无组织无纪律指责了。三,如果可能,也是存留证据的一种方式。四,万一组织为律师撑腰呢?
吴良述:就在刚才,竟然有人知道我和石登崇(南宁律协维权委副主任)是老乡,叫他来做说客。同时我所的一副主任又来电话说司法厅一老领导要见我。吴晖刚才也被律协一副会长约谈。
张磊:吴良述律师刚发生的这个情况,生动的说明了律师协会维权无用,维稳先锋的作用。
张磊:现在进入最后一个分议题的讨论:律师应当如何处理与法院、法官的关系。
张庆方:律师对法院和法官只要据理力争,不卑不亢就行。不能惯坏他们的毛病,不能承认他们的很多陋规。
卢涛:一切按照法律规定来就好,不出圈的情况下,律师可以适当配合法官的工作。
张磊:在台湾,对法官的评鉴(类似于弹劾)是由民间机构负责的,而律师是其中的重要成员。
刘金滨:张磊,这个问题,我提示大家注意,去年2015年10月,中央要求各省成立了法官、检察官遴选和惩戒委员会。有的是两个委员会人员重合,有的是分开的。山东省的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一共17人中,有一半是律师,有两个是法院系统的人,有两个是检察院系统的人,其他是法学院院长。但是目前为止,这一委员会从来未见开展工作,也没有明确的惩戒程序和规则。这与台湾的弹劾规则有类似之处。大家今后可以留意和督促他们开展工作。前段时间我给每个委员发出要求对东营市某法官启动惩戒的要求书,无任何人回应。后来给省政法委书记投诉反映,也无任何回应。
黎雄兵:律师与法官的关系,简单说法官里面也有好人,律师里面也有坏人。具体对待。
李长青:法官的优劣,律师最有发言权。应该建立律师对法官的评价体系。
胡贵云:我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法院(警察、检察长)有违法行为,我先沟通,据理力争,如若不行,开庭时我会让书记员记录在案,同时也会写进辩护词里。
黎雄兵:至于具体关系,不要有金钱关系,不要有男女关系,可以而且应当大胆有回避关系。只要合理感觉他不公正她不怀好意,就可以提出回避。
张磊:研讨会最后五分钟,请发表综合意见,或者进行最后陈述。大家有什么想对吴良述律师说的,也可以表达出来,吴律师也在本群呢。
胡贵云: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要有理有据,遇到权利被侵害要保留证据,同时要积极传递信息,获得更多的关注支持!最后,要对@广西律师吴良述说的是:我们永远和你在一起!
张庆方:我们就是绝对支持吴律师,吴律师也不一定要一味往前冲,你只要把态度亮明了,有些压力可以由同行以集体形式继续施加给当局。
李长青:本次事件吴律师的坚持是最大贡献,没有他的坚持就没有同道继续发声的机会。感谢吴律师!
薛荣民:个人感到吴律师的事应对涉事法官及法警递进追责,也可同时展开,行政、控告等,不宜变成和法院整体无定点的对抗;与司法局、律协的关系要立足吴律师当地的司法局和律协的所为,因为各地司法局和律协所为并不一样;至于录音录像还要在今后继续发生冲突,那就继续抗争。对于吴律师的维权决定和行动,支持。
黎雄兵:事件中有一点,可能会被法院用来作为经验对付律师,需要注意:假如下次类似事件,法院可能会坏到底把律师先控制或者拘留,换上裤子,切断外界联系。所以,我们要注意,不要当时太刺激他们,不要给他们留下那怕小的把柄。
赵庆:法院在律师的维权中反维权的经验也变得越来越丰富,黎老师的提醒很对。
卢涛:向吴律师致敬!
孟猛:坚决支持吴律师维权!
余仁财:绝对支持吴律师!
周立新:向吴律师致敬。这个事件对你今后在广西的执业本人的经验是有益的,至少不会有明显副作用。相信你能顶住!
张磊:时间到,主持人宣判本次捍卫律师权益大群在线研讨会结束。主持人卸任,同时将群主职能交还李长青律师。另,我记录了本次研讨会大家的发言,有近一万二千字。如果不想公开自己发言的,请与我私信联系。
上一篇: 吴良述律师执业维权研讨会记录:看完录像,他泪流满面 |
下一篇: 斯伟江:让律协会长们先进去:评在律师中选拔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