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喜气病历首页
▍作者 仲若辛
▍来源 公众号刑事网
事情发生在福建安溪。主人公是王喜气。王喜气,原为安溪县第十二中学教师,2009年10月至2015年4月中旬,被借调到该县教育局校安工程办公室工作。
谎言
2015年4月23日上午9时许,王喜气被安溪县纪委人员从教育局带到县纪委龙湖办案点。
一场劫难由此开始。
5月24日到29号的五天里,纪委及检察院联合审查。分成五组,每组两个人,轮番审讯。
白天,抱头深蹲,或者蹲马步,打耳光,拳击面部……
限制上厕所次数。
晚上,限制睡眠时间。
蹲着受不了,脚也麻了,有时候蹲不住就坐到地上了。他们就用脚踹屁股,拉起来接着蹲。
……
违心编造42次受贿,涉及行贿人30人,总受贿金额为142500元。
编造的行贿人,名字不知道,甚至不认识。只好表述为张某、李某,王某。
询问笔录中,却是姓名详实,行贿过程清晰。
不认识的行贿人,不存在的工程
办案人员成功逼取口供,接下来找30名证人做笔录。
胁迫证人做伪证,复制粘贴,炮制笔录。
15人否认行贿。5人不认识王喜气。5人未有做所谓工程。
威胁:态度不好就加重
取得部分证供一致,大功告成。
2015年4月29日,刑事拘留,送往看守所羁押。
2015年5月11日,决定逮捕。
2015年5月13日,执行逮捕。
2015年7月7日起诉,起诉的受贿金额是9.3万。
被威胁不准翻供,否则会让受贿的金额超过10万。(当时刑法修正案九还未出台,受贿金额在10万元以上,判刑为10年以上。)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5年8月6日,退回补充侦查。
态度不好,再加1万。
2015年9月9日起诉,起诉金额变成103000元。
本地律师配合
2015年4月30日,家属聘请安溪县德高望重的律师李为王喜气辩护。
5月4日,律师李到看守所会见。
王喜气反映刑讯逼供情况,请求还原真相。
律师李不支持翻供,要求等等再说。
律师李多次会见,多次答复等等再说。
开庭前,律师李再次会见,却要求王喜气当庭认罪。
2015年10月9日开庭,王喜气当庭翻供。律师李却做有罪辩护,代被告人认罪。
庭审过后,审判长通过律师李给王喜气施加压力。
律师李到看守所要求王喜气写悔过书。另外还要家属去退赃款10.3万元。
王喜气及其家属断然拒绝。
病历揭露真相
2016年3月14日,本人接受王喜气女儿委托,担任王喜气辩护人。
2016年3月15日,本人会见王喜气,获悉,其膝盖因长期深蹲受伤,在看守所治疗。本人要求提供病历。因其病历未随身携带,遂约定第二天提供。
2016年3月16日,本人再次会见王喜气,拿到病历。
病历印证,王喜气在纪委办案点因长期深蹲导致膝关节损伤,在看守所内就医达一个月多月。
联合办案是个什么鬼?
纪委双规,先把炉膛烧热。检察院趁热打铁,迅速制作笔录。
这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捣鬼做法,其实已被明令禁止。
中央办公厅《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办案协作的意见》(中办发【2015】10号文件)中,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在与纪检监察协作配合办案工作中,不仅要紧密协作,更要严格规范,各司其职;严格禁止与纪委相互出手续,倒时间,严禁对同一调查对象、初查对象或犯罪嫌疑人采取连续谈话,讯(询)问方式,故意规避法律,违法违规限制涉案人员人身自由。
该《意见》还规定:在协作配合中,必须要坚决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到办案主体明确、职责明确,坚决防止人员混同、身份混同和地点混同;严禁违规联合办案,党内审查与司法审查混用。
安溪县纪委检察院不知道这些规定吗?
NO,安溪县纪委检察院,明知故犯。
反映情况,石沉大海
泉州市人民检察院侦监部门核捕提审时,王喜气向办案人员反映,其在双规及侦查期间遭遇刑讯逼供。
当时,王喜气一瘸一拐,行走困难。
但这些反映,均石沉大海。
作为安溪县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泉州市检察院未有任何反馈或处理。
律师办案受阻
2016年3月14日,本人前往法院提交辩护手续,包括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律师所函。
承办法官要求提供委托人与被告人身份关系证明。被本人拒绝。
期间,王喜气的女儿说,她和父亲都是集体户口,怎么证明我爸是我爸呢?
情急之下,她找到了出生证明。我说,不用了。
2016年4月5日,本人向法院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提供了王喜气遭遇刑讯逼供的线索和证据;并申请查看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承办法官回复说要请示领导。
后辩护人再联系,承办法官说领导去北京接访(截访),要等领导回来。
两个多月过去了,本人至今未能查看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结语
指控内容子虚乌有。
病历揭露刑讯真相。
不知道安溪县纪委、检察院、法院,执行的是哪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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