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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若辛:执业有风险 律师的饭碗说翻就翻
来源: 江苏辩护律师网     作者: 仲若辛     更新时间: 2016-05-17   


▍作者 仲若辛

▍来源 公众号刑事网


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深谙司法之道。可律师自身难保,陷入冤案的事情也屡有发生。江湖水深,生存不易。刑事律师,刀尖上的舞者,且辩且小心。否则,你的饭碗说翻就翻。


1、北京律师李庄妨害作证案(结果:有期徒刑1年6个月)


2009年12月12日,48岁的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被重庆警方押到重庆,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12月14日被逮捕。李庄因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眨眼睛”,被控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警方称其教唆嫌疑人龚刚模编造曾被刑讯逼供。2009年12月30日,李庄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一案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李庄在法庭上称:“我的行为,不仅不能证明我有罪,反而证明我是一名优秀的负责任的律师。”


2010年1月8日,李庄被一审宣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李庄不服,提出上诉,坚称自己无罪。2010年2月9日,李庄终审被改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


重庆的“眨眼式教唆”,使刑辩律师感到人人自危,开始抱团取暖。李庄不是最早出事的律师,也不是最后一位出事的律师。但,李庄是最知名的出事律师。


2、广西北海杨在新等四律师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案(结果:无罪)


2010年8月,裴金德等人被控故意伤害案进入公诉程序,杨在新、杨忠汉、罗思方、梁武诚等律师接受委托依法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并在法庭上坚持无罪辩护。


2011年6月13日,杨在新等四律师被拘传,次日,杨在新律师、杨忠汉律师被刑事拘留,罗思方律师、梁武诚律师被监视居住。警方称律师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2011年6月21日,北海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称杨在新、杨忠汉、罗思方、   梁武诚四位律师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杨在新、杨忠汉被拘留,罗思方、梁武诚被监视居住。2011年6月28日,杨在新律师被批准逮捕。


2011年7月22日,全国律协就北海律师团成员在北海依法执业期间遭遇不法侵害发表声明,表示严重关注,要求当地有关部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2011年9月25日,湖南省律师协会刑委会发表声明,呼吁保障参与维权的北海律师团人身和执业权利。


2012年3月15日,杨在新律师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距离原海城区法院不远的一处楼房里,武警及警察共四人始终看守着杨在新。其妻子及孩子看望也需要检察机关批准和限制;9月13日被取保候审。


2013年2月6日,北海中院宣判“杀人抛尸案”嫌犯“故意伤害罪”不成立。同日,检察院给杨在新律师办理了撤销取保候审决定手续及撤销案件手续。北海杨在新等律师终于以无罪告捷。


3、河南律师李奎生涉嫌帮助伪造证据案(结果:无罪)


李奎生,原郑州擎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因代理案件,被指控“帮助伪造证据罪”。法院判决无罪后,李奎生控告并上访,又被指控“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帮助伪造证据罪”,最终,被以“诈骗罪”判刑12年入狱服刑。


1998年4月,荥阳市财政局局长薛五辰因涉嫌经济犯罪被逮捕。同年5月,李奎生接受薛五辰之妻史小改的委托,在案件侦查阶段为薛提供法律服务。


1998年12月2日,李奎生接到电话,要他到荥阳市检察院“办理案件”。随后被用一张连公章都没有的空白拘留证刑事拘留。次日凌晨4时,李奎生被以“涉嫌受贿罪”投进看守所。5日,他被荥阳市检察院以“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批准逮捕。


在此后的一年多时间内,此案辗转三地,最后由郑州市中院指定中牟县法院审理。其间,河南省、郑州市两级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示,先后调卷审查,均认定李奎生不构成犯罪。


2000年5月9日,中牟县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本案。上海天宏律师事务所著名律师朱妙春等为李奎生作了无罪辩护。法庭上,公诉机关在举证时被逮了个正着———一份盖着荥阳市检察院公章、落款为1998年8月7日的“证明”,竟然写在1999年5月印刷的稿纸上;而公诉人出示的由荥阳市检察院提供的另一份据称是薛五辰于1998年6月3日所写的“不同意聘请李奎生为辩护人”的复印材料,其中的“98”明显是“99”改的。朱律师说:“故意制造假证,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构成诬告陷害罪。”2000年6月29日,中牟县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


据透露,中牟县法院在开庭后的当天晚上立即召开审判委员会,一致认定李奎生不构成犯罪。但郑州中院不同意无罪判决,并随后调走了案卷。在姚秀荣等十几名全国人大代表的监督下,经最高人民法院调卷审查,中牟县法院终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郑州擎天律师事务所犯“单位偷税罪”、被告人李奎生犯“帮助伪造证据罪”的事实不成立,宣告两被告人无罪。


4、云南律师王一兵涉嫌伪证案(结果:无罪)


王一兵是天泰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律师。1998年11月,弥勒县检察院以涉嫌伪证罪对王一冰提起公诉。


1998年12月3日,弥勒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王一冰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对委托人要求翻证的想法不加劝阻,而是积极帮助证人实施翻证行为,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但情节轻微,宣告王一冰无罪。


弥勒县检察院向红河州中院提起了抗诉,而王一冰也提起了上诉。


1999年12月13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结果:何桂芬在聘请律师之前就产生并实施了翻证行为,原判认定王一冰积极帮助证人实施翻供行为,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的依据不足,驳回抗诉,王一冰无罪。


此时,王一冰已被逮捕了2年。冤情昭雪后,好不容易开起来的律师事务所已经倒闭;为打官司,全部积蓄花光,不得不流落街头,靠卖报纸为生。2000年初,贫病交加的他们走进了卧龙寺,剃去了头发,穿上了袈裟,“离开了令人伤心的滚滚红尘”,过起了与世无争的出家人的生活。王一冰给自己取了个法号叫常云。后在云南省政法委、省司法厅领导的劝说下,又重新当起了律师。


5、福建律师黄亚斌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案(结果:无罪)


吴培春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于1999年9月7日将其刑事拘留,2000年8月移送检察机关起诉。福安市韩诚律师事务所黄亚斌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其辩护人。


2000年的10月,黄亚斌根据证人证言写了一份调查报告,确认吴培春无罪。随后黄亚斌将这份调查报告以及4份证言一并呈送至福安市人民检察院。而此时检察院正在对吴培春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一案进行审查,黄亚斌把材料送来之后,检察院发现,黄亚斌所调取的证人证言与公安机关先前对此案的认定出现了很大的差别。


检察院认为,由于证人翻供使得案件定性出现了困难,因此决定,将吴培春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一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福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韩阳中队依照检察院的退查提纲,重新对4名证人做了调查,并把结果呈送给了检察院。 退查后,证人证言扳回来了,也就是说复原了,就是回到了原先的证据情况。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因此认为,律师黄亚斌首先是程序上不合法、内容上也是虚假的,据此认定他是伪造了4份证据。


2001年1月19日,福安市公安局将黄亚斌刑事拘留,这天正是农历的腊月26。1月21日检察院下达了批准逮捕通知书。1月22日,在黄亚斌家人和同事的要求下,公安局同意黄亚斌取保候审。


2001年6月26日,黄亚斌被解除取保候审关进了看守所,并于第二天,也就是6月27日由福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触犯《刑法》第306条为由起诉至福安市人民法院,黄亚斌也因此成为了闽东乃至福建省,律师因涉嫌伪证罪被起诉的第一人。


2001年7月25日和8月30日,福安市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对黄亚斌涉嫌伪证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认定,黄亚斌并不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并于2001年10月26日作出无罪判决。福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10月29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7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黄亚斌虽然赢得了这场官司,但由于在取证程序上确实有违规之处,依照有关的律师管理条例,宁德市律协对他作出了停业一年的处分。


6、山西律师付爱勤涉嫌徇私舞弊案(结果:不了了之)


付爱勤是大同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名杨姓矿工被指控偷了樊某家的一头骡子,一审被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杨某不服,提起上诉,其家人来到付爱勤所在的大同市第三律师事务所请律师为其辩护。


付爱勤接受律所指派后,查看了卷宗。她发现,原审案卷中除了赃物骡子和失主证言,再无其他证据。


付爱勤接手案件的时候,新的《刑事诉讼法》还没有开始实施,她“还可以向与杨某和樊某双方有关的证人做调查” 。付只身乘长途汽车,来到杨某偏远的家乡,向杨某的哥哥、矿场的工头以及失主父子做了调查。得到双方关键的4个证人的书面证言后,付爱勤基本可以判定,杨某没有作案时间,该案不成立。


付爱勤将调查结果与上诉材料一起交到二审法院。二审法官对4个证人进行了核实,认为这个案子确有问题,裁定发回重审。


开庭当日,4个证人在法庭上一一作证后,法官宣布休庭。随后,等候在法庭外的检察院法纪科、审判监察科的人将证人带到检察院,一直询问到当天夜里10点。次日下午,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来到付爱勤的律所,带走了她,理由是4个证人一致指认付爱勤指使他们做伪证,当天晚上以涉嫌徇私舞弊对其实施刑事拘留。


1997年7月17日上午,付爱勤徇私舞弊案开庭。庭审“吸引”了来自全国律协、山西省检察院、司法厅、省律协、大同市人大常委 会、公检法司人员及记者200余人,旁听席上座无虚席。但直到多年后,付爱勤才知道,自己的案子无意间竟成了全国律师维权第一案。


当天的结果是法庭宣布延期审理,一周后,南郊区法院手写了一个“本案由检察院撤回起诉”的文书,这个“第一案 ”就这么不了了之了。但直到近3年后,在付爱勤的不断申诉下,法院才终于以“期限已过”为由,解除了对她的取保候审。一直到2006年身体状况出现问题前,付爱勤都没有放弃为自己讨回清白的努力。她不断地找当地检察院,要求撤销案件,还她清白,但“他们始终不认错”。


7、山西律师赵大涌妨害作证案(结果:不了了之)


1997年事发之前,赵大涌在山西临汾当地是很有名的律师。检察院、法院有什么疑难案件,也多找他商量。


1997年9月3日,临汾市检察院工作人员突然来到赵大涌家中把他带走,说其有一个刑事辩护案件,涉嫌让证人做伪证。赵感到莫名其妙。在检察院,他了解到事情的“原委”:当时他曾为一个乡镇干部受贿案做辩护,一位名叫郭旺的证人在法庭上改变了证词,说自己是给该干部借用而非行贿5000元。随后,郭旺被带到检察院,当检察机关找到赵大涌的时候,案情已经有了这样一个“插曲”:赵大涌曾经于某日晚在被告家中,与另一名律师,约来郭旺和被告的爱人与哥哥,5人开会决定,让郭旺把行贿的钱说成借的。这一事实已经得到除郭旺外其他3人的交代,他们已被取保候审(后免于起诉)。


赵大涌坚决不认罪,指出自己从未单独见过郭旺,从未去过被告人的家,那晚也有人能证明自己不在现场。讯问进行了两天一夜,紧接着是刑事拘留,赵大涌被直接送到了看守所。在看守所里,他度过了130多天,从夏到冬。


赵大涌案件得到司法部领导关注。北京律师刘文元看到看守所中的赵大涌,第一句话就是,司法部领导让我问候你。


1999年1月,赵大涌涉嫌包庇案开庭。庭审整整进行了两天,刘文元分别就该案不属临汾市检察院管辖等问题陈述了辩护人意见,随后,戏剧性的情节在法庭上发生。郭旺(一直被关押)甚至不记得赵大涌的模样,他坚决否认受赵指使做伪证,并提出案发那天自己不在临汾,而是在开封,请求法院核实;其他3个证人也一致指出做伪证的事情系被迫捏造。


庭审后,法院要求检察院撤回起诉,检察院拒绝,法院无奈,接受了刘文元的辩护意见,以检察院无管辖权为由,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把赵大涌叫去,询问了一下情况,便再也没有找过他。


和付爱勤类似的是,赵大涌也是在很长一段时间以后,得到了法院下达的取消取保候审通知书,但是,在“原因”一 栏上,法院留下了一块永久的空白。这是赵大涌在司法程序上,等来的最后结论。


8、内蒙古律师麻广军涉嫌妨碍作证案(结果:无罪)


内蒙古松苑律师事务所律师麻广军,于2003年为一起刑事案件的被告方担任辩护人,结果被宁城县检察院以涉嫌妨碍作证罪逮捕。最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宁城县检察院的抗诉,维持对被告麻广军的无罪判决。


2002年12月18日,宁城县三座店乡苏家窝铺村村民许文生被警察带到乡派出所,原因是本村村民赵国永报案称许文生于16日强奸了他的聋哑妻子魏某。12月30日,松苑律师事务所律师麻广军接受许文生之子许少东的委托担任辩护人。2003年4月,宁城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5月22日,宁城县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案件,张玉兰等几位村民作为证人,出庭为许文生的无罪辩护作证。庭审时,麻广军对被害人魏某的聋哑语翻译者的资质提出质疑,同时要求法院对许文生是否具有性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并当庭起草了鉴定申请书。随后法庭宣布休庭。


而休庭的第二天即5月23日,宁城县检察院与公安局便将几位出庭作证的证人抓捕至县看守所,要求证人变更作证内容,承认是受麻广军唆使作了假证,并写下“证言”。证人高金英和许少林被拘留了30天,他们被释放后,随即就被非法拘禁和被刑讯逼供等内容写了材料,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否认看守所内逼供出的“证言”。


有了看守所里证人的“证言”,宁城县检察院以辩护人涉嫌妨碍作证罪为名,于2003年8月22日对麻广军执行逮捕。10月17日,宁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再次传唤证人到庭,所有证人的证词与5月22日的证词一致。但几位证人走出法庭后立即遭到宁城县公安局、检察院再次拘捕。


麻广军被捕案引起内蒙古律师协会的高度重视。2003年11月,内蒙古律师协会派出核查小组赴赤峰市进行核查,随后向全国律师协会递交了核查报告。报告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许文生犯强奸罪的证据存在严重问题,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有违法行为。


由一起普通的涉嫌强奸案引发的这起律师“涉嫌妨害作证案”,一审、二审法院都作出无罪判决。2004年5月24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宁城县检察院提出抗诉和依法改判要求,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麻广军律师最终被无罪释放,从“获罪”到获释,在看守所内被羁押了210天。


9、湖北律师张用江涉嫌妨害作证案(结果:无罪)


张用江,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擅长刑事辩护。其辩护的湖北老河口市公安局副局长雷新元利用职务之便倒卖十多支枪支,检察机关于1998年11月18日对雷新元批准逮捕。


因辩护需要,1999年3 月24日、25日,张用江在所住的宾馆分别对陈炎新、陈某两证人依法作了调查。张用江制作了调查笔录,陈炎新、陈某两人都在笔录上签了字。


1999年3 月30日,雷新元一案在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陈炎新、陈某均出庭作证。两陈作证后,法庭调查还在进行之中,这时,来自襄樊市检察院的公诉人即以两陈在庭上的证言与以往同他们所调查时相互矛盾,认为两陈的行为不正常,以需补充侦查为由要求休庭,并延期审理。法庭当庭同意公诉人的请求,并宣布休庭。


1999年4 月8 日上午,襄樊市公安局的两名公安人员在省公安厅两名公安人员的带领下,来到了立丰律师事务所宣布对张用江刑事拘留。同年4 月19日,襄樊市襄城区检察院在连一份查证属实的材料都没有的情况下,对张用江以涉嫌妨害作证罪批准逮捕。


1999年6 月14日,张用江案被襄樊城区公安分局移送该区检察院。起诉意见书称:“3 月30日,雷新元一案开庭审理,由于张用江事前的反复引诱和教唆,陈炎新、陈某两人当庭改变自己以前的证词,作了伪证,致使雷新元一案延期审理,以上事实有陈炎新、陈某的供诉和其他证人的佐证。”8 月30日,张用江被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经补充侦查后,仍未调取新的证据”无罪释放。至此,张用江被错押145 天。


无罪获释的张用江,于1999年10月9 日,向襄城区检察院递交了赔偿申请书,要求对其错误批准逮捕,侵犯其人身权和名誉权及造成的精神痛苦,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清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被羁押145 天的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4270.25 元。11月25日,襄城区检察院以未对张用江错误逮捕为由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张用江于12月10日向该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襄樊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2000年2 月26日,襄樊市检察院驳回申请复议,维持襄城区检察院的决定。张用江依法向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6 月9 日,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张用江的申请合法有据,予以支持,同时判令襄城区检察院支付侵犯张用江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4821.25 元。并令该检察院在侵权行为直接影响的范围内(即张用江的住所地、工作单位、被羁押场所)以书面形式为张用江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云南律师太志斌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案(结果:无罪)


太志斌律师,云南东新律师事务所主任。2008年1月,郑健康盗窃兰花一案在路良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开庭没多久,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太志斌当庭向法庭提交了两份全新的材料。这两份材料,一份是以兰花失主岳吉堂名义出具的、请求对被盗兰花价值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另一份则是太志斌对岳吉堂做的询问笔录,笔录中,岳吉堂称:其家中最值钱的两盆兰花即豆瓣树心奇花和豆瓣奇蝶花其实并未被盗,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笔录内容,与岳吉堂此前报案时所称的情况截然不同。这一戏剧性情况,导致审判长当即宣布中断审理。之后,该案第二次开庭,仍因类似的原因而被迫休庭。


相关办案人员认为,这两份作为被告证据提交法庭的新材料,不具备证据的"三性",即合法性、真实性和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采信。更有人进一步认为,二者之所以出笼,是因为被告辩护律师在其中做了手脚,存在着严重的违法行为。


2008年3月12日,太志斌和所里另一名律师刘绍英从外面结束开庭返回律师事务所,已等候多时的几名办案人员迅速迎上前去,将他们押上了警车。刘绍英于37天后被释放,而太志斌则被当地检察院批准逮捕,罪名是涉嫌构成辩护人妨害做证罪。


经过一审,路良县人民法院确认检察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但认为太志斌定性为伪证罪的不妥,其罪行应该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即案发之初太被批准逮捕的罪名。2008年8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律师太志斌被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处以有期徒刑6个月。太志斌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云南省律协组织多位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和法学教授,召开专题研讨和论证。参与专家皆一致认可“冤案”一说,一致认为太志斌的行为不构成任何罪名的刑事犯罪。


曲靖中院审理认为:太志斌作为辩护律师,应取得法院或检察院的准许,才能依法对兰花盗窃案的被害人进行调查,太志斌违反了此规定。同时,太志斌为使其当事人获得从轻处罚,在对被害人进行核实时,明知他人贿买了被害人,还让被害人作出违背部分事实的虚假陈述,并在笔录上按手印和签名。这份笔录提交法庭,导致庭审延期,这一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正常的司法活动。但是,鉴于该妨害作证行为没有影响原审法院对郑建康等人盗窃兰花案“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也没有造成对郑建康等人错误审判或逃脱法律制裁的严重后果,因此,其行为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2008年11月13日,曲靖中院二审宣告太志斌无罪。


11、北京律师朱久虎扰乱公共秩序案(结果:无罪)


2003年,朱久虎在北京博景鸿律师事务所成功代理了河北孙大午集资案,由此成为律师界的一颗新星。从2004年7月开始参与陕北油田案,并于11月底以杰通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与靖边县的石油投资人签订了正式的委托代理协议。至2005年4月,诉讼准备过程基本完成。朱久虎的工作转为撰写起诉状。


2005年4月初,诉讼代表决定向陕北地方政府递交一份诉前对话申请,名为《给李建国、陈德铭诉前对话的一封信》(李建国和陈德铭分别是陕西省省委书记、省长)。实质上,开始了新一轮的上访。


5月11日上午9点,陕西省榆林市和延安市共300多名民营投资者,聚集在陕西省委门前,要求和省委省政府进行诉前对话。9名代表与陕西省委30多名官员进行了四个多小时的座谈。朱久虎没有和油老板一起到西安参加此次对话。


5月12日上午,以榆林市市长王登记为主,政府再次与陕北石油民企代表对话。有参加对话的油老板回忆,这一天王登记明令投资人不许上访和诉讼,并说,如果投资人继续上访,就把领头的人抓起来判刑。


5月14日,靖边县诉讼总代表冯孝元、陕北民企律师办公室工作人员仝宗瑞被抓。5月26日凌晨,朱久虎在靖边朔方大酒店1118房间被刑事拘留。6月6日上午,朱久虎律师所在的北京杰通律师事务所收到了靖边警方寄来的刑事拘留通知书,刑事拘留朱久虎的原因是:涉嫌“扰乱公共秩序罪”和“非法集会罪”。


朱久虎后被逮捕。在靖边公安局对朱久虎实施逮捕的同时,由国内律师自发组织起的为朱久虎申诉的工作也在积极开展。滕彪博士、许志永博士与众多律师一起到陕北参与营救。在这个过程中,他们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撰写陕北民营石油企业生存报告,以及媒体的宣传将朱久虎律师的遭遇公之于众。在多方努力之下,被羁押四个月后,朱久虎被取保候审。


《信访条例》,其中的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朱久虎虽然没有直接参与300名石油投资人的诉前对话,“非法聚众”的罪名却是可以随时扣在他的头上。


12、河南律师于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结果:无罪)


被告人于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由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3月15日向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00年8月21日,被告人于萍与助理律师卢鑫(另案处理)共同担任马明刚贪污案的一审辩护人。同年11月3日,于萍为准备出庭辩护安排卢鑫去沁阳市人民法院复印了马明刚贪污案的有关案卷材料。马明刚的亲属知道后,向卢鑫提出看看复印材料的要求。卢鑫在电话请示于萍后,将有关复印材料留给了马明刚的亲属朱克荣、马明魁等人。当晚,朱克荣、马峰、马明魁详细翻看了复印的案卷材料,并针对起诉书进行研究。次日,朱克荣根据案卷材料反映的情况,对有关证人逐一进行寻找和联系,并做了工作。后于萍到沁阳进行调查、取证时,证人张云田、吕学旗等人均出具了虚假的证明材料。与此同时,朱克荣又根据于萍交给他的部分复印的卷宗材料找到证人王全胜做工作,致使王全胜也出具了虚假证明。由于于萍故意泄露了国家秘密,马明刚贪污案开庭审理时,有关证人作了虚假证明,扰乱了正常的诉讼活动,造成马明刚贪污案两次延期审理的严重后果。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于萍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被告人于萍辩称:她在11月11日没有将复印的案卷材料交给朱克荣,卢鑫将复印的案卷材料留给朱克荣是误解了她的意思。此外,卢鑫从法院复印的案卷材料未标明属于国家秘密,因此自己的行为构不成犯罪。


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9日判决:被告人于萍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审宣判后,于萍不服,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于萍让马明刚亲属查阅的案卷材料,是其履行律师职责时,通过合法手续,在法院从马明刚贪污案的案卷中复印的。这些材料,虽然在检察机关的保密规定中被规定为机密级国家秘密,但当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审判机关没有将检察机关随案移送的证据材料规定为国家秘密。于萍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属于检察机关保密规定中所指的国家秘密知悉人员。作为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于萍没有将法院同意其复印的案件证据材料当作国家秘密加以保守的义务。检察机关在移送的案卷上,没有标明密级;整个诉讼活动过程中,没有人告知于萍,马明刚贪污案的案卷材料是国家秘密,不得泄露给马明刚的亲属,故也无法证实于萍明知这些材料是国家秘密而故意泄露。因此,于萍在担任辩护人期间,将通过合法手续获取的案卷材料让当事人亲属查阅,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于萍及其辩护人关于不构成犯罪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应予采纳。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


据此,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于2002年5月23日判决:一、撤销沁阳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二、上诉人于萍无罪。


虽然二审改判无罪,但于萍却被限制人身自由、停止执业长达一年。


于萍案作为全国首例律师泄露国家秘密罪引起了全国各媒体的关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河南省律师协会、焦作市律师协会都将此案作为重点维权案件做了大量的工作。此案一审法院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决于萍有期徒刑一年,二审法院改判于萍无罪。之后,国家保密局就此案在京专门举办研讨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政法大学、金城出版社、河南省保密局、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密工作》编辑部等单位均派人参加了研讨会,会上各单位代表均发表了意见,观点虽有所不同,但对于萍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结果,通过研讨和论证,还是基本达成了共识。但检察机关仍对此案提起了抗诉。


13、湖南律师彭杰玩忽职守案(结果:无罪)


彭杰是衡阳市南方律师事务所的兼职律师。1994年5月13日15时15分,他担任故意杀人犯杨水光的辩护人到衡东县公安局看守所指定的预审室会见杨犯。当时,负责看守的外值班干警谭秋成擅自离岗回家看电视,看守所的7名值班干警,有6人不在所内,只有一名58岁的雷某某值内班。16时40分左右,杨犯将自己写的辩护词交彭杰看,提出天热口干到预审室门外不远处喝水。彭杰边看辩护词边应允,约一分钟后,彭杰追出预审室,不见杨犯,也未见外值班干警,只见看守所大铁门敞开,立即高喊“犯人跑了!”并与闻讯赶来的预审股两名干警一起冲出追赶了100余米,杨犯脱逃。


当晚,彭杰被衡东县公安局以玩忽职守罪羁押审查。同年7月2日,经衡东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月26日提起公诉。1995年5月,衡东县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彭杰有期徒刑3年。


彭杰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定性不当,自己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等为由,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彭杰一案发生后,《光明日报》、《中国律师报》、《南方周末》等纷纷报道,全国舆论哗然。全国律协第四、五次刑辩会对此案进行专题研究。


1995年5月8日,全国律协在京召开首都法学界刑法学专家座谈会,一致认为彭杰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湖南省司法厅、律协分别就彭杰一案向司法部、全国律协及有关部门写了专题报告,陈述了案情及意见,全国律协向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致函陈述了彭杰一案的具体经过,他们认为彭杰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法律没有规定律师具有看守犯人的责任,因此律师的玩忽职守罪不能构成。全国律协还向国务院秘书长罗干发函,详细汇报了此案情况,请求批示。


司法部1995年7月7日编写了《司法部情况反映》增刊第七期,将彭杰一案情况向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中纪委各领导同志及有关各部、委、室、会、院作了反映。彭杰的二审辩护人王海云律师前往最高人民法院刑庭,进一步反映了此案详情及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为此也非常重视。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彭杰上诉后,经过整整一年的审理,认为“上诉人彭杰作为辩护律师,在特定的看守所警戒区域内会见在押被告人时,虽有疏忽,但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上诉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至此,历时两年,惊动四方的彭杰律师“玩忽职守”案,终于1996年5月24日作出了判决无罪的结果。


14、甘肃律师王某某泄露国家秘密案(结果:无罪)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认定,2011年国庆节后,陈某某的案子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王某某到白银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经办案人员同意将陈某某案件材料中重要的笔录拍了照,后在关某某所住的宾馆将拍到的案卷材料复制给了关某某。2011年11月,王某某又将何某某从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用照相机拍的补充侦查笔录复制给了关某某。经甘肃省国家保密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复制给关某某的陈某某案件材料中的《白银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


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某为牟取私利,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王某某供述给关某某复制陈某某案件的材料是因为收关某某的钱太多了,为了照顾她就把材料复制给了关某某,可以看出被告人王某某主观上是为了牟取私利才给关某某泄露的国家秘密,其行为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据称,二审法院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了王某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判刑,认定王某某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15、云南律师邓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结果:免于刑事处罚)


大约2006年初,在一次朋友聚会中,昆明律师邓华经人介绍,认识了昆明铁路公安处昆明站派出所女民警唐某。当年4月份的一天,唐某给他发来短信,大致内容是,有个叫赵玉萍的人,老家在重庆,运毒45克,刚被抓。邓华打电话过去问唐某是什么意思,后才“恍然大悟”,朋友是出于一番好意,在向他提供案源信息。


次日,邓华按照唐某所给的地址,写了封信到犯罪嫌疑人赵玉萍的老家,简要告知对方:赵运毒被抓了,根据法律规定,她享有聘请辩护人的权利。“我就是律师,你们家是否愿意请律师,是否愿意请我,由你们自己决定。”几天后,重庆那边打来电话,表示愿意聘请邓华为赵玉萍作辩护。一个月后,赵玉萍的弟弟来昆,与邓华签订了授权委托协议,并交纳了6000元律师费。此后半年间,邓华又从唐某处,两次获得毒品案线索,并顺利地成为辩护人,直至案件审结。通过办理这三起案件,他总共获得律师费22000元。


2008年5月22日,邓华被刑事拘留。拘留证上载明的罪名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到7月11日正式提出公诉,罪名变更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随即,邓华收到了昆明铁路运输法院的传票。


8月21日下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检察官指控:2006年至2007年4月期间,被告人邓华为牟取私利,采取刺探、收买的方式,从唐某(另案处理,已被判刑)处,非法获取了赵玉萍等3起重大案件中属于国家秘密的重要案情。邓华因此成为这3起案件的辩护人,并付给了唐某人民币2000元;应当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追究其刑责。


2008年9月2日,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判决邓华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但由于其罪行较轻,故免予刑事处罚。邓华不服,提出上诉。当年底,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早在邓华“出事”前近一年,昆明已有一位律师被同一家检察机关即昆明铁路运输检察院拘留。这位律师后来被判定的罪名也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16、北京律师屈某某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结果:无罪)


屈某某,女,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因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4年5月13日被北京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2015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2016年4月26日做出的《不予起诉决定书》认定,屈某某于2014年3月,利用律师执业便利,提供虚假委托协议,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打印了含有公民身份号码、银行账号、电话号码等多项公民个人信息的4家公司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后提供给他人使用。检方认为,被不起诉人屈某某非法获取并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等有关法律规定,但依法尚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屈某某不起诉。


每个律师都有过查询工商档案的经历,查询工商档案是一件非常简单的事,只要手续齐全,都能查询。虽然本案最终被不予起诉,但屈某某被羁押了一年多的时间,失去了一年多的自由。


17、黑龙江律师汪席春涉嫌故意伤害案(结果:无罪)


2004年,沈阳律师汪席春突然被抓。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调查后发现诸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两次拒绝了沈阳市公安局对汪席春的报捕申请。但汪席春没想到,他面临的是“劳动教养一年”,罪名是他“教唆他人违法犯罪”。


汪席春费尽心力,打赢了劳动教养的官司。沈阳市和平区法院认为对汪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正当他庆幸自己重获自由时,沈阳市检察院的批捕证到了。


2004年11月17日,时任沈阳市公安局副局长的张建明亲自向沈阳市委一位领导报告:沈阳市公安局认定汪席春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拟提请第三次批捕,若检察院再次退卷将无法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建议责成市政法委尽快协调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迅速将其逮捕。


根据这一指示,沈阳市政法委召开了规格颇高的“三长”会议——市公安局局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市法院院长一起开会,决定批捕汪席春。


三长会议之后,司法和检察部门多次“抗争”。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两次向沈阳市公安局发出“退补提纲”,要求沈阳市公安局补充相应证据;皇姑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3名委员中12票赞成、1票否决,认定汪席春无罪。


2004年11月25日是汪席春释放的日子。但是,“24日,市领导亲自到了皇姑区人民法院,并带来了指示,区法院召开了第二次审判委员会。”皇姑区法院一位对此案非常了解的法官告诉记者。


2005年12月15日,皇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汪席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剧情翻转。在抓捕汪席春案件中出过大力的沈阳市公安局副局长张建明,于2006年12月15日被“607专案组”(2006年6月7日,中纪委和公安部联合成立专案组调查沈阳公安高官涉黑涉毒案,此案被定名为“607专案”)抓捕,定名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之前,沈阳市刑警支队的支队长、副支队长也已相继被抓。


2007年3月19日,皇姑区人民法院的无罪判决送到了本溪溪湖监狱。此时汪席春已丧失人身自由两年零七个月,再过五个月,“三年判决”就将到期。其间,汪席春再审申请被先后驳回。汪席春至今还保留着一颗被打掉的牙齿。


18、山东律师李金星年检未通过


2016年5月5日下午,山东省济南市律师协会网站公布“2015年度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考核结果补充名单”,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李金星未在补充考核人员之列,亦未出现在济南律协先前公示的名单中,引发律师界广泛关注。多位知情人士向记者表示,李金星律师或为济南市2015年唯一一位未通过年度考核的执业律师。


近年来平反的多起冤案都有李金星的身影。为推动冤案平反,李金星与多名律师发起法律援助基金、洗冤工程等,曾援助过已经平反的念斌投毒冤案、陈夏影故意杀人冤案、陈满故意杀人冤案等,与其他律师一同代理过吴昌龙爆炸冤案、吉林王刚案、广西北海案、贵州小河案等诸多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不少律师评价李金星“不遗余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律师的饭碗,有时被自己的娘家打翻。


结语


近三十年来,中国律师为刑事辩护而被抓、被关的太多太多。经媒体多次曝光,后经确认是错抓或明显有误的就有几十件。


这一大批律师饱受冤案的磨难,他们当中的绝多数人最后被判无罪。尚未被纠正的案件,已有大量的事实证明是冤、假、错案,但申冤之路弥艰。


律师是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可律师群体自身的冤案率却是最高的。


……


后注:本文部分资料来源于舒向新律师博客。2016年1月8日,济南历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舒向新犯诽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法律规定,若判决已生效,舒向新的律师饭碗已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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