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著作 > 本站原创 >
 
仲若辛:权大于法:宁波工程车碾压交警案始末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     作者: 仲若辛     更新时间: 2016-04-24   


导读: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应当预见到有人攀爬行驶车辆的危险性而不停车,就是故意杀人。依此逻辑,作为道路安全执法的交通警察,更应当预见到其攀爬行驶车辆的危险性。以此逻辑,交警快速两次上前攀爬行驶车辆的行为就是故意自杀行为。因为交警作为交通安全的执法者,其交通安全的理念、智识、经验当高于所有驾驶员,如果说驾驶员应当预见危险性,那么交警就更应当预见到危险性;如果说驾驶员是故意,那么交警就更应当是故意。按照一审判决的逻辑,徐警官主动攀爬车辆就是故意自杀行为。


▍文 仲若辛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


2016年4月23日,宁波工程车碾压交警案一审宣判。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团结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团结不服一审判决,当即提出上诉。


交警两次攀爬行驶车辆被碾压死亡


2015年8月5日,浙江宁波慈溪市一个闷热的夏日。傍晚18时,慈溪市浒山街道联合公安、城管、路政等部门在慈溪市前应路与景观大道交叉口开展联合治理超限超载行动。晚高峰时段,车很多。


18时40分左右,安徽省蒙城县人、退伍军人刘团结驾驶一辆牌照为皖KD9250的重型自卸货车满载石头沿杨梅大道由南往北行驶,交警徐鉴华示意该车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刘知道超载会被罚,没有停车,继续行驶。几分钟钟后,徐鉴华被发现被该货车碾轧到双腿。因伤势严重,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时36分宣布死亡。


当地媒体虚假宣传


事发次日,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浙江在线、中国新闻网、央广网等媒体援引慈溪警方的消息,以《浙江慈溪民警执勤中被撞倒遭碾压遇难》、《浙江慈溪一交警在执勤中被工程车碾压致死》等标题进行了报道。慈溪交警大队大队长毛军杰向媒体发布的情况通报称,事发原因是司机不听指挥向前行驶,将民警徐鉴华撞倒并碾压,之后继续行驶,最终在其他执法人员和群众的配合下,在距事故现场几百米处被截停。


8月6日,慈溪市公安局再次发布通报称:当天刘姓司机驾驶核定载重为12.3吨、实际装载46吨多石头的货车为一家建筑工地送材料,途经检查点,为逃避检查,遂不顾民警指挥,强行冲卡,最终酿成悲剧。刘姓司机现已被刑事拘留。


官方通报称,徐鉴华,1962年出生,1983年参加公安工作,1989年入党。先后在派出所、巡特警、交警工作,曾任巡特警综合室主任、派出所指导员、交警中队指导员等职,出事时为城区交警中队民警。多次获个人嘉奖、年度优秀公务员。


中国宁波网还制作了“英雄交警徐鉴华 忠诚卫士浩气永存”的新闻专题,醒目标题称“慈溪交警执勤中遭工程车碾压 因公牺牲”。


嗣后的一篇新闻通讯称:“大货车并没有停下来的意思,反而往左急打方向盘准备开溜。徐鉴华见状往前跑了一段路,在车前再次示意驾驶员停车,可大货车疯狂地冲了过来,将徐鉴华带倒在地,卷入车底,车轮重重碾过他的双腿……”该报道还煽情说:“(徐鉴华)来不及跟所有爱他的亲人、昔日感受过他温暖的同事告别,他倒在了他奉献一生岁月的路口,完成了一名人民警察最悲壮的谢幕。”


“两次对媒体的通报,都没有说到徐鉴华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实际上,他如果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来,是不会出事的。”接近慈溪市警方的人士告诉探针记者,这些通报对公众造成了误导。


实际上,媒体所描述的“撞倒并碾压”,“大货车疯狂地冲了过来”,“截停”也完全与现场视频不符。交警是在车辆右侧两次攀爬失手倒地,而非“撞倒并碾压”;车辆一直以10公里/小时的速度缓慢行驶,而非“疯狂地冲了过来”,肇事车辆发现交警倒地后自主停车,而非“截停”。现场视频可以证明这一切。


交警违法,报评公安部英模未果


为了保护交警的工作安全,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中,专门以第十章“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加以规定。其中要求:上路执法不得强行拦截车辆,不得攀扒车辆强令机动车驾驶人停车,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等。


上述接近慈溪市警方的人士告诉探针记者,徐鉴华的死亡,恰恰是违反规章,爬车执法造成的。“第一次爬上去滑下来了,没有出事;想不到他还继续往车上爬,把自己再次推向了险境。”


据人民网、浙江日报等报道,8月和9月,慈溪交警组织了大规模的送别徐鉴华的活动,开展“掀起向徐鉴华同志学习和全力打好百日攻坚大会战热潮”,而宁波也开展了“学习好民警徐鉴华活动”。9月12日的浙江日报报道称,徐鉴华的牺牲,引起了很大的社会反响,“有网民留言:‘正是因为您的爱岗、您的敬业换来了慈溪交通的一方平安!’宁波市公安局党委认为,徐鉴华同志是宁波公安交通管理战线的优秀代表,是全市公安民警践行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先进楷模,是‘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的先进典型,是广大党员干部的学习榜样,是全市公安民警、职工、警务辅助人员学习的榜样。”


徐鉴华以前热心助人的事迹也被挖出。中共慈溪市委追授他为市优秀共产党员。


此外,宁波市公安局向公安部报请给予徐鉴华“二级英模”称号。但公安部并未批准这个称号。接近慈溪警方的一位人士告诉探针记者,此申请被公安部予以了否决。“这就算给家属一个安慰,其实局里已经很清楚是评不下来的。”


驾驶员被以故意杀人罪起诉


2016年2月24日,刘团结致死徐鉴华一案由宁波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驾驶员刘团结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诉,引起了较大的争议。数十名慈溪警察旁听了该案。刘团结及其辩护人、南京律师仲若辛坚决不同意此罪名,认为这仅是一起交通肇事犯罪,刘团结并无杀人故意。


庭上宣读的宁波市检察院的《起诉书》,也让此前的警方通报出现“情况反转”。


起诉书显示:被告人刘团结驾驶着严重超载的自卸货车由南往北至杨梅仙子转盘处。徐鉴华打手势看到后打手势示意刘团结停车接受检查,刘为逃避处罚而拒绝停车,继续开车沿转盘行驶,徐鉴华攀上货车副驾驶车门,拍打货车副驾驶车窗、反光镜,示意刘团结停车,刘不予理会,继续开车行驶。徐鉴华从车上掉下。后徐追上货车,再次攀上货车副驾驶车门,拍打货车副驾驶车窗、反光镜,示意刘停车,刘仍不理会,继续开车往前应路峙山隧道方向行驶,致徐再次从车上掉下,并遭该货车碾压双腿。这与警方“冲卡将民警徐鉴华撞倒并碾压”的表述呈明显的不同,印证了徐鉴华曾违规爬车。


刘团结在庭上称,自己只是想逃避处罚。“车子超载违章。我心存侥幸,害怕被查到了处罚会严重,想着把车子开走,能逃避处罚。”而且当时车很多,车速很慢,“交警什么时候掉下去我没看到。”他说根本没有想过把交警置于死地。


对于“明知交警遭碾压仍开车逃逸约260米,被现场群众及民警抓获”的指控,刘团结说,他从后视镜看到交警倒在地上以后,就慢慢找地方停车,下车等候处理,停车的时候没有车挡在前面,并非被“逼停”。而当庭播放的视听资料也印证了这一说法。


一审判决故意杀人罪成立


2016年4月22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货车司机刘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认为,被告人逃避检查并继续行驶的行为,才是导致本案发生的原因。辩护人认为交警规执勤攀扒车辆的危险行为也是本案发生原因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宣判后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现场提起上诉。


本人对一审判决的质疑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而非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决罔顾事实和法律,将一起交通肇事罪判决为故意杀人罪,这是一个错误的判决。


第一,本案系一果多因,一审判决故意置被害人责任于不顾,将全部责任加在被告人身上是错误的。刑法上的一果多因,是一种危害结果由数个危害行为共同造成的情形。对此,必须分析这些危害行为在危害结果形成中的实际地位和作用,分清主次,合理解决其刑事责任的分担问题。本案中,徐警官的死亡后果,是由其违规执勤攀爬车辆的危险行为和被告人逃避检查的行为共同造成。徐警官在纠违的过程中,如果不选择拉车,事故完全可以避免,因此徐警官被害至少不完全是被告人行为造成的。因此,必须分清这两种行为在死亡后果形成中的实际地位和作用,分清主次,以对被告人合理定责量刑。


第二,被害人攀爬行驶车辆,违反相关规定,对结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73条规定,查处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二)遇有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停车的,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手臂等伸进车辆驾驶室或者攀扒车辆,强行责令机动车驾驶人停车;(三)除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或者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等方法进行处理。而被害人徐警官的执法行为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对结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


第三,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与客观事实不符。现场视频资料显示:工程车在转盘处始终是以10公里/小时速度匀速行进,被害人徐警官做出快步奔向工程车右侧的举动,也仅仅在一两秒间,徐警官被碾压,工程车始终稳定匀速行驶至停车处。在如此短暂瞬间,正在目视前方驾驶车辆的被告人,根本无法预见驾驶室右侧徐警官的倒地及被车轮碾压,更何谈对其死亡后果的预见乃至放任。


视频资料还显示,被告人系主动打右转向灯靠边停车,自己打开驾驶室车门。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始终匀速行驶。被告人一连串客观行为,足以证实其对徐警官被车轮碾压不具有放任的间接故意,更何谈对其死亡后果的放任。被告人更没有预料到自己躲避检查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后果。造成他人死亡这一后果,于被告人而言,纯属意外。又何谈故意杀人?


第四,本案完全符合刑法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而非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一般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本案中,被告人因违章超载,遇到交警执勤,抱着侥幸心理逃避处罚,其对徐警官倒地继而被车轮碾压死亡根本没有预见,被告人当时的主观形态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主观要件特征。


从法律上讲,间接故意与过失区别的关键,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态度不同。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持排斥的态度;而过失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否定或排斥态度。本案中,被告人对徐警官死亡这一结果既不希望,也无放任,其根本没有预见到徐警官死亡这一后果,其对徐警官死亡的结果持否定态度。这样的主观形态,显然与法律上的间接故意明显不同。因此,被告人行为依法不应定故意杀人罪,而应定交通肇事罪。


第五,如果将被告人行为定性故意杀人罪,那么同理,被害人攀爬车辆行为当属故意自杀行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具有杀人故意而非过失。那么,交警快速上前攀爬行驶中的车辆,是故意还是过失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应当预见到有人攀爬行驶车辆的危险性而不停车,就是故意杀人。依此逻辑,作为道路安全执法的交通警察,更应当预见到其攀爬行驶车辆的危险性。以此逻辑,交警快速上前攀爬行驶车辆的行为就是故意自杀行为。因为交警作为交通安全的执法者,其交通安全的理念、智识、经验当高于所有驾驶员,如果说驾驶员应当预见危险性,那么交警就更应当预见到危险性;如果说驾驶员是故意,那么交警就更应当是故意。按照一审判决的逻辑,徐警官主动攀爬车辆就是故意自杀行为。


第六,本案处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未能彰显公平正义。本案是发生在城市道路上的交通事故,依法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处理,而不应不调查事故原因,不分清事故责任,而直接以故意杀人罪立案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这里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显然包括执法交警在内。


根据法律规定,本案的处理程序,应当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由交警部门进行现场处置,现场调查,检验,鉴定,认定事故责任。不能因为被害人系交警而不遵守此法。


而本案中,本应遵守的法定程序均被故意忽略,弃之不用,而是由慈溪公安机关直接将本案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被害人身为慈溪警察,慈溪公安机关对本案侦查,其公正性本已令人质疑。后来的案件侦查过程,将这种质疑变成了现实。大量的证人证言与视频显示情况不符,比如关于车辆加速一节,证言将匀速行驶说成是加速前进;关于车辆速度一节,证言将10公里/小时的速度分别描述成40-80公里/小时不等;证言将驾驶员自主停车描述成被群众及警车逼停;等等。那么,这么多的虚假证人证言又是如何收集来的呢?


程序违法的动因很明显,无非就是因为被害人的特殊身份而已。如果被害人不是交警,而是一个普通百姓攀爬行驶中的车辆,由此酿成车祸,会直接不分青红皂白,不分责任,直接定性故意杀人罪吗?


第七,一审判决关于被告人到案情况的认定,完全违背了客观事实。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明知碾压了徐鉴华仍继续行驶,……,群众车辆和警车也追上,后刘团结被抓获归案。”而事实情况是,被告人当时并没有及时发现车辆将徐警官碾压,就继续驾车驶出圆盘道,进入单行道快到双车道的时候看到民警倒地,就减速行驶同时找地方将车辆靠边停下。


视频资料显示,被告人系主动停车。被告人靠边停车以后,其他车辆才停在工程车前面。被告人停车后,将车熄火,自己将车门打开下车(车钥匙坏了,用档位熄火的),等候处理。


思考:权力干预司法


司法本应秉承独立本性;倡导文明理性平和执法。依法治国的具体表现之一是坚持司法公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减少领导干部对司法权行使的行政化干预。刑事司法过程应当重事实,讲法律,不讲势众,不能权大于法。尤其是代表公权的强势矛盾一方——交管、公安部门更应当遵循法律理念,按照法定程序处理矛盾,否则就会对矛盾的另一方产生不公。本案如此判决,是在倡导什么,反对什么?是倡导交警文明理性执法还是违规攀爬行驶车辆呢?


本案从侦查,起诉到一审判决,无不显露出权力干预司法的身影。先是当地政法委领导高调定性,高调慰问死者亲属,高调虚假宣传;接着是公安机关炮制虚假证言,包括肇事车辆车速很快,碾死交警后加速逃跑,被群众车辆及警车逼停,等等。而这些公安机关炮制的所谓证言,都被现场视频击破,无一成立。


本案的辩护过程,也让本人想到一起交通肇事案件的处理。同为宁波人的蒋中正先生,他在阳明山行车过程中与其他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蒋轻微受伤。后来蒋担心手下对对方司机过于责难,专门安排做一般交通肇事处理,不要过度追责。这说明:蒋这么一个人,在其有权的时候也没有任性。以他的权力,也完全也可以说对方是故意杀人,甚至可以置肇事司机于死地。但是蒋没有这样做。蒋的做法令人深思。


宁波市中院大厅显示屏




公 众 号
微 网 站
上一篇: 仲若辛:靴子落地,一石激起千层浪
下一篇: 仲若辛:执业有风险 律师的饭碗说翻就翻

首席律师仲若辛

专业领域

周文斌案专题报道

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审判参考
刑事律师权利
刑事名词解释
律师收费标准
平反录
无罪判决书

版权所有 © 2020 南京韶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苏ICP备16009114号-2  技术支持: 秀网技术    本网站基于 秀网ShowCMS 构建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大厦10层  手机:13770526088  邮箱:zhongruoxin@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