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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咎由自取,还是栽赃陷害——湖南娄底颜跃明受贿案探析
来源: 中国数字电视法援在线     作者: 谢平宗     更新时间: 2016-04-19   


▍文 谢平宗

▍来源 中国数字电视法援在线


曾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震惊全国的人大代表“罢免市长案”的新闻人物――湖南娄底的政坛明星、“全国优秀青年厂长”、“全国新长征突击手”、“全国改革之星”颜跃明,由于履行他人大代表的职责,遭遇打击报复,在2006年8月以“受贿”罪名被秘密拘捕入狱,获刑13年。由此引发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等法学界专家及社会各界的共鸣!虽然法锤早已落下,但当事人及亲属申诉、控告不断……


曾盾没有向颜跃明行贿七万元的书面说明一


曾盾没有向颜跃明行贿七万元的书面说明二


《中国律师》杂志2016年第10期对颜跃明案件的报道


《中国律师》杂志2016年第10期对颜跃明案件的报道(二)


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法制意见书》一


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法制意见书》二


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法制意见书》三


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法制意见书》四


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法制意见书》五


名扬全国的新闻人物


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青年职工颜跃明自荐承包连年亏损的国营企业—湖南省娄底市皮革厂并使其一举扭亏为盈,成为闻名全国的先进企业,因此而被湖南省有关部门授予“改革勇士”的颜跃明,又相继被有关部门评为“全国优秀青年厂长”、“全国新长征突击手”、“全国改革之星”。颜从此名扬三湘四水。


而使颜跃明成为全国新闻人物的是90年代著名“罢免市长案”。


1992年4月,时任湖南省娄底市人大代表,市轻工业局党组书记、局长的颜跃明在市人大会上,领衔提出了“罢免市长案”。结果市长没有罢成,散会后颜跃明随即被市长指挥的公、检、法联合专案组以受贿罪名义抓捕,先后转移了11个羁押地点,历时214天,期间遭受了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在娄底市人大的介入下,经中央领导干预,颜跃明才被无罪释放,并又当选为湖南省第八届人大代表。法制日报记者赵翔、陈建国、刘桂明在法制日报上连载经他们采写的长篇通讯《一个人大代表的自由备忘录》在全国引起了强烈反响,中国青年报记者卢跃刚以颜案写的报告文学《以人民的名义》在《法制日报》、《工人日报》、《经济日报》、《北京晚报》上发表,更是震惊全国。颜跃明案件成为当时全国两会议论的焦点,《以人民的名义》主人公颜跃明上访的“讨个说法”成为流传至今的时髦语言,颜跃明也因此而成为全国知名新闻人物。


如今颜跃明又成了名符其实的罪犯,颜跃明受贿案到底是怎么回事?带着这些疑问,记者几下娄底,深入调查采访了此案的重要当事人、证人和部分了解情况的机关干部、市民,以及求证过路的当地百姓,人们一提起颜跃明案,都连连摇头叹息,一致回答这是天大的冤案,通过广泛深入的调查,一些疑点越来越清晰地出现在我们的脑海之中。


审判遭公众质疑


20年弹指一挥间,“颜跃明事件”、“颜跃明现象”似乎成为历史,颜跃明也由热血青年变成了知天命的“老人”,然而厄运再次降临到颜的头上。


2005年11月28日,颜跃明在上班途中突然失踪。消息随即传遍娄底全市,后经娄底官方证实,颜跃明因涉嫌受贿罪,被湖南省宁乡县检察院立案,并于2005年12月15日被该院逮捕。


2006年8月30日颜跃明受贿案在新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在新化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人员宣读起诉书后,颜跃明愤怒地质问公诉人:“为什么没有依照法律程序提讯我,没有审核证据就枉法起诉”,随即,颜跃明声泪俱下地大声喊“冤”,并声称自己没有任何罪,这一切均是原娄底市副书记胡ㄨㄨ为挟私报复蓄意栽赃制造的冤假错案,颜当庭递交了一份他在看守所写的“阳光下的罪恶”的控告书,他控告在此案侦查期间,娄底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的侦查员非法介入此案,并对他进行了骇人听闻的刑讯逼供,并声称其左耳被公安人员打聋,门牙被打松,颜的妻子周吉莲和小妹颜小平也当庭控告了娄底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对她们的刑讯逼供行为,而法庭上没有传唤任何一个证人出庭作证、质证。


2006年11月27日,新化县人民法院以“受贿”15.8万元,挪用公款5万元,及妨碍作证罪、藏匿会计凭证罪、数罪并罚,判处颜跃明有期徒刑13年。颜跃明当即大声抗议法院枉法裁判。并当场表示不服,一定要上诉。


收到颜跃明的上诉书半年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没有通知律师和当事人及亲属的情况下,于2007年5月23日委托一审法庭原班人马秘密宣判(仅二审判决书上的审判人员不是一审法院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颜跃明随即由看守所押解至长沙监狱服刑。


娄底各界对颜案议论纷纷,主流的评论认为此案严重违背了法律,是司法机关故意制造的一起冤假错案,一万多名机关干部、市民公开签名上书上级有关单位,要求复查颜跃明案件。颜跃明本人及家属也向各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又过了一年时间后娄底市人民法院又驳回了颜跃明的申诉,颜的律师和亲属又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诉。近十年时间,娄底市直机关、干部、市民、及颜跃明亲属的控告、申诉不断,并且不少人为颜案多次去北京上访。


法律在这里拐了个弯……


疑点之一:案件来源迷离,先定罪名,后按罪名索证。


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经济刑事案件的来源无外乎四条:一是群众举报;二是本人自首;三是他案牵连;四是纪检监察移交。


可是颜跃明案在逮捕前既没有任何人举报,本人也没有自首,更无他案或同案牵连,事前纪检监察也没有立案查处,无案件移交。这证明颜案在立案时检察机关并没有掌握颜跃明的犯罪证据(暂且不论有无证据)。而新化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新化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上写得清清楚楚,颜跃明是2005年12月15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宁乡县人民检察院逮捕的,起诉书、判决书上罗列的颜跃明受贿或行贿人行贿的证人证言全部是2006年元月、4月才收集的。可见颜案在立案逮捕时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受了贿,而是先有人定颜的受贿罪,再抓两个行贿人索证,此案先入为主,人为设置的痕迹太浓了。


疑点之二:办案程序蹊跷,检察、公安互相办理不在职权范围内的案件,娄底公安先期成立专案组,宁乡县检察院后立案,而办案骨干全是娄底刑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在办理经济受贿案中的职能和权限,并建立了各部门互相配合和制约的监督机制。颜跃明是一个处级公务员、人大代表,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对其立案要经过人大批准。


颜跃明于2005年11月28日被抓捕,既没有纪检部门的立案书又没有司法部门的通知书,更没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而令人惊奇的是,在没有掌握颜跃明任何犯罪证据的情况下,没有管辖权的娄底公安局刑侦支队的几个人突然于2005年10月成立了针对颜受贿罪的专案组,公开侦查颜的经济问题,而这个专案组的成立,娄底市委、市政法委、市公安局常委、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主要负责人竟然没有开会研究过。


宁乡县检察院在抓捕颜跃明之前,就已经立案、拘捕了颜的妻子周吉莲、大妹颜红军、小妹颜小平,令人惊奇的是,她们的犯罪嫌疑是窝藏、包庇。显然,这两个罪名不是检察机关的管辖范围。何况当时颜跃明还不是犯罪嫌疑人,没有立案,其妻子和妹妹凭什么为颜跃明作伪证包庇呢?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同时宁乡县检察院表面上负责办理颜跃明受贿案,而实际上提讯颜跃明的全是早在立案前就已经成立的娄底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专案组的办案人。专案组指挥部不是设在宁乡县,而是设在娄底市检察院宾馆,办案人员全是娄底公安,经费由娄底财政保障,据有关人士初步估算,办理颜跃明受贿案(后来判决金额15万元)娄底市公安局出动了上百警力,几十辆办案车辆,耗费办案经费数近千万元,传讯、抓捕了上百名无辜群众,此做法令人发怵。


疑点之三:旧案重提,何为因果?随心所欲,令人震惊。


娄底市公安局专案组公开介入颜跃明案件的切入口,是一件过了几年已经被公安机关调解结案的轻伤自诉案件。2001年10月12日,颜跃明的小妹颜小平的男友张述红因醉酒将邻居赵慧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当时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轻伤案件属于可以调解的自诉案件。在当地公安机关的主持下,经双方同意,由张述红一次性赔偿赵慧人民币3.28万元,赵慧不再追究张述红的法律责任,双方签署了正式的法律文书,而赵本人在以后的几年中也没有向任何部门告过状。


可是这件已经依法了结的民事案件,被娄底市公安局专案组重案调查,并伪造了一份赵慧的告状信,在当地公安分局没有撤销调解书的情况下,将一件本来已不复存在的案件作为介入颜案的借口而公开提讯颜案的所有当事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已经调解的自诉案件,就是双方有异议或受害人要申诉,也是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也就是说,赵慧要告状也应向娄星区人民法院告,并且,法院要撤销公安机关的调解书,而此案没有撤销书,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可是,娄底市公安局专案组竟然将这件已处理的旧案起诉,而新化县人民法院也对这件子乌虚有的案件中四个无辜的公民判刑(颜跃明在此案中加了一个妨碍作证罪获刑一年)更令人奇怪的是,颜跃明的妻子于2005年11月28日被宁乡县检察院以受贿罪立案,关押近一年,妹妹颜小平被宁乡县检察院以窝藏罪立案,她们却莫名其妙地在新化县法院审判,判决的结果更令人莫名其妙,她们原先的罪名没有了,竟然给她们加了一个张述红伤害罪的伪证罪。周吉莲被判缓刑一年,可是她正好在看守所被关了一年。这样的随心所欲,实在令人震惊。


疑点之四:新化县法院蓄意将一个案件分割审理,受贿者和行贿人不是同案判决,而是一个个审理,同时将上一个人的判决书作下一个人的证据定案。


《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2006年8月,颜跃明案件在新化县法院开庭。作为受贿嫌疑人理应和同案的行贿嫌疑人同时开庭审理,而颜案的行贿嫌疑人曾盾、邬定秋也在押,由新化县法院一并审理。令人费解的是,在颜跃明的庭审中,始终不见行贿嫌疑人的身影,颜本人和律师多次申请同案人出庭接受质证也不被采纳。法庭没有一个证人出庭作证,而公诉人像放电影一样将所有被告人的所有罪名、所有指控一口气宣读完毕了事,使法庭调查形同虚设,证据没有,也无法查证。


而后,新化县法院竟然又将2006年11月27日判决颜跃明有罪的判决书作为2007年1月16日和1月30日判决行贿嫌疑人曾盾、邬定秋有罪的定案证据。


疑点之五:正常民间借贷变成受贿,国企经理变成了私人老板


颜跃明受贿案法庭认定的受贿数额15万元,主要涉及两个行贿嫌疑人,一个是颜的朋友、娄底市公安局退休干部邬定秋;另一个是原市财办劳动服务公司经理曾盾。


判决书中称,邬、曾二人每人向颜行贿7万元。而在侦查、起诉期间颇跃明和曾盾、邬定秋均否认了行贿和受贿的事实,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三人均在法庭上公开申诉,宣称无罪。


颜跃明在法庭上指出:所谓指控他受贿邬定秋5万元的事情,实际上是她妹妹借的,他并不知情。所谓受贿邬 2万元之事,他更是莫名其妙;关于被指控受贿“私人老板”曾盾7万元一事,更是子乌虚有。曾盾是颜任财办主任时财办劳动服务公司经理,市财办胜达装饰公司是和市财办劳动服务公司合署办公的国有企业,曾盾也是国家干部,不是私营企业老板,市财办胜达装饰公司和市财办劳动服务公司有国有企业专门的会计记帐和审计监督,财务帐目清楚,没有向他人行贿的资金来源和相关证据。至于公诉人指控颜跃明向下属打过招呼,要求关照市财办劳动服务公司,完全是职务内的行为,出发点是为下属国企谋利,无可厚非。


就在颜跃明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刑之后半年,一件匪夷所思的事发生了:“行贿人”邬定秋于2007年7月以民事起诉的形式起诉到当地娄星区法院,要求借款人颜小平归还借款并承担利息。而娄星区人民法院又将此一笔已由新化县人民法院算到颜跃明头上受贿并被判刑期的款项,定义为民间借款。裁定:颜小平应该归还所借4万元(颜跃明被捕前已归还一万元),并另付一万元利息。同一事件,两个法院,两种判决,如此大相径庭,实在让人匪夷所思。


疑点之六:如此“挪用公款罪”


法院认定颜跃明挪用公款,其缘由是其妹妹颜红军从市蔬菜局出纳手中借了5万元现金,而判定颜跃明挪用公款罪,获刑二年。


而基本事实如下:2002年10月24日,颜跃明去长沙开会,当天颜的大妹颜红军从市蔬菜局出纳周艳春手中借了5万元现金,并由颜红军打了借条,此事颜跃明并不知道,后来颜跃明知道后,当即批评了周艳春,并立即催促颜红军在一个月之为归还了此借款。


关于挪用公款罪,1998年9月6目,最高人民法院审委972次会议发出的〔1998] 9号“在案发前部分或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颜跃明的妹妹借钱,为何要其哥哥顶罪?此事成疑。即使是颜跃明挪用了公款,“挪用公款要超过三个月以上才构成犯罪”,5万元的数额,在一月内归还后根本无需追究法律责任。不知新化县法院判颜跃明挪用公款罪所为何来?所据何法?


疑点之七:刑讯逼供


根据一、二审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庭审笔录记载和颜跃明的律师调查取证的证人证言及有关书证和物证,颜跃明案件在侦查期间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重大嫌疑。


颜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个奇怪的现象,即所有的当事人、被告人都翻了供。有的在《讯问笔录》上书“冤”,有的在审查起诉阶段翻供,有的在法庭上翻供,所有被告人都翻了供,这背后的原因是什么呢?


颜跃明在一审开庭前提供给法院的《阳光下的罪恶》控告材料中说:"2006年4月3号,娄底市公安局5个人在提审我时,黄祥光要我承认受贿,我辩解说没有,黄祥光用拳头猛击我头部,随即又猛打我左边一个耳光,又击一拳在我左边脸上,我当场倒地,头部,左脸肿大,口腔流血不止,左边两颗门牙被打松,左耳膜被打穿,4月4号,我被公安局专案组从看守所提出外审将近一个月时间,期间更是受到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


颜案行贿嫌疑人曾盾在其控告书中说:“他们(指娄底市公安局专案组)对我进行体罚,通宵不让我睡觉,一直罚站。他们说,‘我们可以让你生不如死’。我虚弱瘫倒在地,刘XX用脚踢我,将我双手反扣背宝剑,使我痛不欲生,快天亮时我实在熬不住,就只好按其要求编造了向颜跃明行贿的假材料”。


颜案另一个行贿嫌疑人邬定秋于2007年元16日在新化法院开庭时哭诉:“专案组七天七夜不让我睡觉,多次殴打我,逼我承认颜小平借我5万元款是向颜跃明行贿的。我对他们说,颜跃明和我是清白的,他们硬是不信,对我使尽了各种摧残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而娄底一、二审法院“以刑讯逼供问题不属法院直接处理范围”等托词,推脱上述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审查证据义务,回避刑讯逼供的问题未予查证,对刑讯逼供的问题既未肯定也未否定,而是以“刑讯逼供问题不属法院直接处理的范围”推开。但一审法院却采信了有刑讯逼供重大嫌疑的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作为了定案的依据。这显然是非常错误的,也是违背法律疑罪从无原则的。


北京法学界专家论证:颜跃明不构成犯罪


颜跃明被判刑入狱半年以后的2007年12月,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受湖南省宇能律师事务所的委托,邀请我国著名法学家、中国法学会刑法研究会顾问曹子丹,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原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张宰陶,北京大学法学院理事、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副主任、周芝华教授等人在北京为颜跃明受贿、挪用公款等一案进行了专家论证,与会专家认真审阅了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2006)第210号(起诉书),新化县人民法院(2006)第242号(刑事判决书),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第27号和(2007)第25号(刑事裁定书)以及颜跃明的申诉书,律师的无罪辩护词,以及庭审笔录和有关证人证言,证据材料,审阅了录音录像资料,并作出了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明确指出:“颜跃明案在负责侦查的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重大嫌疑。因此,法院以此为依据认定颜跃明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必要重新启动司法程序查清事实,核实证据,。.。.。.以便消除不良影响,防止错案的发生。”


《法律意见书》指出:“颜跃明案件即使查证不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情况也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颜跃明犯罪的主要证据是证人证言。依照我国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是,本案主要证人周吉莲、颜小平在庭审质证时的证言与其在侦查时的证言完全相反,法院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在庭审的证言和侦查时的证言哪个是真哪个是假。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采用证据原则是在无法证实证人证言真伪时,任何证人证言都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另外,本案的主要证人案犯罪嫌疑人邬定秋、曾盾等本应同案审理,参与庭审,当庭提供证言并经质证查实,而有关司法机关却蓄意分案审理,不允许他们出庭作证。其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提供的证言突然在庭审质证时宣读过,但由于其他当事人持相反的证言,也不能查实哪个是真那个是假,而这两个人律师调查时,都推翻了在公安监管侦查时的证言,又都作了颜跃明无罪的证言,使这些证人证言无法核实,不能确认其真伪,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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