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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奇的妨害作证案
来源: 南方周末     作者: 柴会群     更新时间: 2016-04-07    分享到



被告人就撤诉裁定提起上诉,公诉方重新起诉,出现了同一时段、同一案件在两个不同法院审理的诉讼奇观。


负责办案的经侦支队原支队长曾收受生意对手的贿赂,但这位队长落马后,高祀君仍被判有罪。


再审开庭后一再延期,因为进不了审委会程序。高祀君从法院内部人员处获悉,合议庭汇报后,一位分管领导不肯签字。


▍记者 柴会群

▍来源 《南方周末》


被判刑三年的前检察官高祀君,如今所能做的似乎只有等待。


2015年9月8日,青岛市中院开庭再审高祀君妨害作证案。庭审中,公诉人明确表示,原判决中指控高祀君犯罪的证据不足,且没有新证据提供给法院。这意味着,此案很有可能改判。


再审决定,是由山东省高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的,5月7日青岛中院收案。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再审案件应当在提起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不过,截至南方周末记者发稿,高祀君仍未拿到再审判决书。办案法官曾几次口头告知案件延期,但未出具书面手续,也未告知将延期到何时。


从民案到刑案


高祀君妨害作证案发端于一起民事诉讼。


十年前,高祀君妻子任法定代表人的青岛金玖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玖源公司”)与当地知名民营企业青岛广源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广源发公司”)等三家企业发生工程合同纠纷,并将后者诉至法院。


2008年7月,历经两年诉讼之后,山东省高院终审判决金玖源公司胜诉。然而,该案在进入执行环节时却陡生变数:当年8月,一个生意伙伴向青岛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称高祀君冒领广源发公司的工程款。青岛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遂以合同诈骗为由立案侦查,并向法院发函,建议停止执行山东省高院的终审判决。


当时,高祀君在青岛市市北区检察院批捕科任职,此前曾从事过多年反贪及赎侦工作。高祀君认为自己遭到诬陷,并一度发起过反击:2009年9月26日,他在广源发公司董事局主席胡某某儿子的婚宴参与者名单上,发现了3个办案人员的名字。


取证之后,高祀军向山东省公安厅举报办案警察插手经济纠纷,不料适得其反。此后,青岛市公安局以该案“不属于管辖范围”为由,指定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管辖。报案人则变成了广源发公司。


从警方的书面手续看,该公司的报案过程令人费解:它先是向城阳分局报案,在青岛市公安局指定由城阳分局管辖之后,却又向青岛市公安局报案。


而在高祀君看来,广源发公司指称他“诈骗”的发生地是在烟台蓬莱,即使他真的涉嫌犯罪,正常情况下也不应该由青岛警方受理。相关材料显示,警方还试图以“行贿”罪名指控高祀君,但未能找到足够证据。


一番“较量”之后,高祀君落败。2010年4月15日,他被城阳分局刑事拘留。据高祀君介绍,在被拘留的当天,法院已派人赶到青岛准备执行山东高院的民事判决,结果因为他和妻子双双被抓,法官找不着当事人,只得撤回。


一个多月之后,警方因“证据不足”为高祀君办理了取保候审。高获释时放言“这事没完”、“有一口气就拼到底”。


半年之后,继续要求执行民事判决的高祀君第二次被抓。这次的罪名是:妨害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后被抓


在金玖源公司与广源发公司的民事诉讼中,为了查明事实,青岛市中院曾委托一家中介机构对涉案工程作了资产评估,具体承担这项工作的是工程造价师孙建生。


根据高祀君妨害作证案的两份原审判决书,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高祀君曾指使孙建生将实际并不存在的120余万元计入金玖源公司的工程款,据此认为,高祀君指使他人作伪证,妨害了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其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


高祀君一直坚称,他没有指使孙建生作伪证,更没有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指使孙建生作伪证。他甚至还称,因担心被讨工资的工人们找麻烦,自己根本就没有进施工现场。金玖源公司的代理律师盛某后来也曾出具高祀君没有进入施工现场的证言。


2011年10月25日,一审第二次开庭时,关键证人孙建生惟一一次出庭作证,他当庭明确称,高祀君没有指使他作伪证。


城阳区法院2012年7月13日作出的一审判决书引用了孙建生的这样一段证言:“……当时我和法院的施某、高祀君及高祀君安排的一个司机到蓬莱广源发沥青有限公司的安装工地现场,高祀君指着工地的安装工程说,除了XX工程都是他的工程队干的,意思就是大型机械费也是他干的,我根据高祀君说的就把机械费和人工费计算到鉴定报告中……”


这段话成为高祀君被定罪的关键证据。


2016年3月15日,孙建生对南方周末记者解释说,那次去现场鉴定是在2006年(因金玖源与广源发两公司的纠纷),警方找他是在五年之后(因高祀君妨害作证案),他当时已经记不清具体情况,误把去现场的另一个人当成了高祀君。


案件的复杂之处在于,另一名证人、身为法院工作人员的施某当时却证明,高祀君去了施工现场;而同去的司机表示记不清了,但证实进入现场的是五六个人,不是施某说的三四个人。


高祀君认为,纵然他去了施工现场,根据孙建生的证词,他仅仅是告知孙金玖源公司干了哪些工程,而不是指使孙作伪证,孙所说的“意思就是”是其个人理解,这不能归咎于自己,更不能因此推定自己构成犯罪。


孙建生也不承认自己出具的鉴定报告失实;他是根据法院和单位的委派作了工程鉴定,仅仅是供法官参考。


在那次出庭作证4个多月后,2012年3月5日,孙建生被城阳分局刑事拘留。他对南方周末记者说,他被施加了很大压力。他的代理律师也说,只要按照警方的说法再做一份笔录,便可以释放。但孙建生一直拒绝承认曾受高祀君指使做伪证。“我要按照他们说的做,没有罪也有罪了。”


不过,孙建生后来还是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获刑一年零六个月。定罪的主要依据是:“在鉴定过程中不负责任……听信高祀君所述工程量,制作内容失实的鉴定报告……”


在孙建生案和高祀君案的判决书中,两人互为检方指控对方犯罪的证人。但两人皆称从不认为对方有罪。


高祀君认为,孙建生的判决书和自己的判决书就同一事实的认定互相矛盾,假如自己的罪名成立,孙建生应该是妨害作证案的共犯。


妨害作证案再审期间,青岛市中院办案法官曾对孙建生进行了询问,孙建生明确表示,高祀君没有进入施工现场,也没有指使他将大型机械费计入报告的情况。


2015年9月8日的再审开庭审理中,公诉人主动向合议庭说明,孙建生的证词中并没有说高祀君指使他作伪证。


孙建生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他也就自己的案子向山东省高院提起了申诉。


同一案件三份起诉书


在高祀君妨害作证案一审时,公诉方城阳区检察院先后出具过三份起诉书。其中,第一份起诉书与第二份案号相同但内容稍有差异,而第二份与第三份内容完全相同但案号不同。


2011年7月4日,城阳区检察院首次起诉高祀君,起诉书案号为“青城检刑诉【2011】246号”。


2012年3月16日,在起诉到法院8个多月后,城阳区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此时,高祀君已经在看守所关押了近18个月,距离最终的审限还差两天。在此期间,城阳公安分局、城阳区检察院、城阳区法院穷尽了所有延期审理手续。


在城阳区法院裁定准许检方撤诉之后,高祀君未被释放。其本人反而出人意料地就城阳区法院的撤诉裁定向青岛中院提起了上诉。


“检方撤诉他反而不同意,这种情况我从来没见过。”高祀君的代理律师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他还说,青岛中院一位办案法官得知高祀君上诉后“笑了”,“说这‘伙计’比较懂法。”


后来的事情证明,因为高祀君的上诉,导致此案出现了程序错乱。


就在高祀君上诉期间,城阳区检察院将高案第二次起诉到城阳区法院,起诉书内容除了涉案工程款数额略有增加外,与原起诉书基本相同。起诉书案号则仍为“青城检刑诉【2011】246号”,但落款时间变成2012年3月23日。


这意味着出现了同一时段、同一案件却在两个不同法院审理的诉讼奇观。


高祀君的代理律师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关押期间,不同阶段得分别有警方、检方或法院的“押票”,以表明该嫌犯在某阶段由哪个部门负责。但在城阳区检察院撤诉之后和重新起诉之前,法院的“押票”失效,但检察院也没出新的“押票”。这表明至少在这七天内对高祀君的关押是没有法律手续的。


“我曾跟看守干警说,你们现在关押我没有任何手续,是非法的,我可以自己出去,”高祀君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他们告诉我,你出去我们就击毙你!”


后来,高祀君在自己的案卷材料中发现一份落款时间为2012年5月9日的“换押证”,但离奇的是,这份法律文书既不是法院开的,也不是检察院开的,而是城阳看守所自己开给自己的。


由于第二份起诉书与第一次份案号雷同,城阳区检察院后来曾向法院作出更正说明,并更换了新的起诉书。新起诉书的案号是“青城检刑诉【2012】206号”。


不过,办案人员似乎再次疏忽了。第三份起诉书的落款时间与第二份起诉书的落款时间相同,仍是2012年3月23日。而高祀军接到这份新起诉书的时间是2012年5月8日。


不知何故,三份起诉书中,高祀君身份并非检察官,而是变成了青岛某“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2011年8月8日第一次开庭时,高祀君对此提出异议,说自己从未去该单位报到,连该办事处的大门在哪都不知道。中午休庭,下次再次开庭后,公诉人出具组织部门当天开的一份“情况说明”,说明高祀君的确从检察院调到了街道办事处。高祀君再度提出疑议,称自己的检察官身份还没免,怎么就宣布调离检察院了。


直到第二次开庭时,检方才宣布,市北区人大已免去了高祀君的检察官职务。


无法进入审委会


2012年7月13日,城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高祀君因妨害作证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就在判决前不久,青岛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原支队长黄兴风因涉青岛“聂磊黑社会案”落马。2013年5月,黄兴风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判决书载明,黄兴风曾收受胡某某贿赂,要求对高祀君“诈骗”案“加快办案节奏,尽快破案,为广源发集团挽回损失”。此外,根据相关判决书,广源发公司借助警方力量打击生意对手,高祀君案并非孤例;与胡某某存在权钱交易的警察也不止黄兴风一人。


不过,黄兴风的落马并未影响到高祀君被定罪。直到2016年3月,高祀君才看到黄的判决书。


一审获罪后高祀君随即提起上诉。2013年8月14日,青岛市中院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在接到二审裁定书时,高祀君距离刑满还有7天,尚未来得及去监狱服刑即从看守所获释。


重获自由之后,高祀君踏上申诉之路,由一名检察官变成一名“访民”。在中国,刑事案件启动再审很难,改判无罪的更是寥寥无几。而高祀君显然是幸运者,申诉不到两年,山东省高院审判委员会就研究决定指令青岛市中院再审。


高祀君认为,申诉成功可能得益于两点:一是他始终未认罪;二是他在所见到的所有法律文书上都会写上若干“冤”字,他相信法官将来审查案卷时会看得到。


不过,再审开庭之后,案件却陷入了停滞状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审理的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意味着高祀君案如果改判,必须要提交青岛中院审委会研究。


但高祀君从法院内部人员处获悉,他的案子无法进入审委会。据这位内部人士透露,再审庭审结束以后,法院合议庭研究完了,按程序向领导汇报,分管领导签字之后才能上审委会,但这位领导却迟迟不签字。


日前,高祀君再度从青岛中院主办法官处获悉,因为他在庭后提交了新证据,检察院要全面审查,建议法院延期审理。当然,与前几次延期一样,仍没有书面手续。


高祀君对这一解释无法接受。他说,在再审开庭时他就表示要提交证据,但公诉人拒绝接收。现在,这些新证据却成为继续延期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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