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仲若辛
▍来源 公众号刑事网
近年来,很多官员遭遇刑讯逼供,或者变相刑讯逼供,疲劳审讯。纵然他曾经高官厚禄、有权有势,但一旦落马,在“刑讯逼供”这个违法待遇上,他却未必能够幸免。但由于各种原因,他们对刑讯逼供的控诉很少获得法院的最终认定,除非能提供有力证据,如被打死或有明显外伤,否则,“刑讯逼供”不过是一个单方说法而已。相反,大部分人反而还因此被取消原来的自首、认罪态度良好等情节,罪加一等。
这些遭遇刑讯的官员,无法忍受残酷的刑讯之后就把希望寄托于检察院、法院的公正司法,遗憾的是,他们仍然陷入深深绝望之中。
法律人有证据意识,刘德山用硬纸片记下其被体罚的情节
一、原河南省平舆县法院院长刘德山
整整30年的法律历练和信仰,似乎经不起19个月司法体验的残酷撞击。他先是经历了8天程序不明的调查。在专案组没有窗的屋里面,关了8天;接着在监视居住期间,遭遇打耳光,被撂倒在地上打,肋骨疼了整整4个月,曾被带到医院做X片检查;同步录音录像形同虚设:“全是演戏”,“先把我整服气了,让我说‘是的’,他们再开设备走一道场子。”在看守所里面,每天只发三碗稀饭,不给发馍,还经历过两次“撩起来”,一次时间短,撩起来半天,第二次撩起来3天3夜,去掉之后,还被戴脚镣手铐17天,实行17天“三稀”。
捱到2011年春天,最高法院关于刘德山一案的批复终于下来了。同年9月3日,刘德山获准取保候审,走出看守所。10月份,浚县法院一审判决他无罪,浚县检察院提起抗诉。12月份,鹤壁中级法院终审裁定,刘德山无罪。
当2011年12月14日这位老法官拿到无罪判决,自被带走调查已19个月,其中失去人身自由达16个月之久。他坚持“要个说法”。
后河南高院裁定办案单位赔偿蒙冤法官刘德山9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6万元,并要求办案单位在其所在单位公开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刘德山说,如果将来还有机会做法官,对被告人的权利,他会更加重视,对办案中程序的审查,会更严格,对案件最终的判决,会更加慎重。因为,这次司法体验已告诉他,“很多法律规定被架空,而当事人、被告人,实在是太弱势了”。
原南郑县法院院长何军辉
二、原南郑县法院院长何军辉
2011年,时任南郑县法院院长的何军辉因牵涉到该县一起土地窝案中,被汉中市纪委调查。当年6月3日,何军辉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然而,因为“法院开庭后发现证据有瑕疵”等原因,该案自2014年8月底二审至今,没有宣判。另外,何军辉在法庭上提出的遭刑讯逼供的问题,也已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但至今未果。
何军辉称:汉中市检察院侦查期间使用了刑讯逼供手段,包括用烟头烫伤右手背、两颗牙被打断,以及不让穿鞋、不让穿裤子等。
该案两次次开庭,汉中市检察院曾提供过一份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但一直都无法打开播放,侦查期间的真实记录无法回放。法院开庭后发现证据有瑕疵,因此案件又退回侦查。
2015年9月18月,何军辉被宝鸡市中院变更了强制措施,由“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案件至今未予宣判。
原滨海县司法局局长邓成蔚
三、原滨海县司法局局长邓成蔚
邓成蔚原任滨海县司法局局长。因受贿一案,先被当地纪委双规,后被移送检察院立案侦查。律师会见过程中,发现邓成蔚内裤里面竟垫着卫生巾。诉讼过程中,这位前司法局局长反映其遭遇纪委检察院刑讯逼供,引起舆论哗然。
从2013年8月12日到2013年9月26日,在正红办案点双规期间,其遭受45天严刑拷打,肉体折磨。其被打残后办案人员叫人对其按摩,吃药,用云南白药气雾剂,不准其休息,让其坐老虎凳,其屁股下面皮都没有了。“凡是参与审讯的人,对我进行刑讯逼供,都对我架飞机,坐老虎凳 ,用电线对我脚底殴打,对我拳打脚踢,谩骂”。
据邓成蔚向辩护律师反映,滨海县反贪局采取各种非人道的手段,对其实施刑讯逼供。在“两规”的45天内,陈某某、汪某带领办案人员以拳打脚踢、“驾飞机”、跪拖把杆、搧耳光、逼迫自己搧耳光、用布袋将头套起来群殴,用电线抽打脚底、用烟头烫、持续用空调吹冷风冻、禁止睡觉、禁止喝水、喂吃不明药物等种种残酷手段逼其口供,导致原本身体健康的邓成蔚左耳听不清、右眼视力下降、脑震荡、持续呕吐达三个月之久,颌骨受伤、咬合困难,左臂关节变形,活动受限,左手指关节变形,左胸骨、锁骨、肋骨变形隆起1公分多,其中有一根肋骨又单独弓起来,并凸了出来,左边的锁骨扭曲、错位已碰到了气管,导致胸闷气短、胸腔内部经常疼痛,腰部受伤、左腿受伤,不能正常行走,血尿、小便失禁、血压畸高,需要每日持续服用降压药。
看守所曾因邓成蔚伤残而拒绝收押。2014年3月14日,邓成蔚的辩护律师在会见时,虽距“两规”已经过去半年多,但仍可见邓成蔚进入会见室时一瘸一拐,左臂无法上举,无法自行穿脱衣服,左臂、双膝及臀部均有明显外伤伤痕,内裤里垫有卫生纸。
案件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拒绝提供录音录像;曾与邓成蔚同监室在押的人员自愿为这位前司法局局长作证,证明其遭受刑讯逼供。
2014年5月15日,滨海县法院认定邓成蔚受贿315000元,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邓不服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开庭审理,于2014年7月23日迳直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邓成蔚案件仍在申诉中。
原青岛市公安局副局长杨加平
四、原青岛市公安局副局长杨加平
2012年8月底到2012年9月底(中秋节),在济南军事看守所里,杨加平被办案人员24小时戴手铐虐待,两次共计28天之久。在这漫长的28天中,吃饭、睡觉、上厕所……一切在日常生活中,非常轻松就能完成的事情,在与手铐“为伴”下,都变得异常困难和痛苦。
杨加平说,两个手腕都肿了,肿的约有近一公分高,皮肤被手铐拉破,一块又一块,一块接着一块,密密麻麻,有些地方皮肤未长好,肉又被手铐拉破。手腕上的肉被手铐不断的压出深深的印痕,一道印痕压着一道印痕,如此反复不断。就像一条下过雨的土路,前面的车过去,压出了两条深深的沟痕,后面的车又在这些车辙上压出新的沟痕,反反复复。痛苦不堪。手腕上多条静脉血管被手铐压扁了,血液基本不能正常回流,两手经常出现麻木症状。手腕的皮、肉被手铐一次次拉破的疼痛,被手铐压迫肿的酸胀,被压扁的血管,血压不能正常回流的酸麻,这些混合在一起,痛苦难忍。
由于戴着手铐,这二十八个昼夜不能入睡,夜晚偶尔困极了刚一迷糊,就会被手铐拉破皮肉,压扁血管的疼痛酸麻而疼醒。一个人几天不睡觉就难以承受,任何人都不难想象二十八天不能睡觉,其中是何等的难以名状的痛苦。
判决书对上述的事实既不认定,也不否定,甚至都不敢提及戴手铐之事,而是含糊地表述为,“杨加平的供述均形成在其所述28天之外”。多么可笑,一个人被屈打成招,而画押是在屈打成招之后;不是屈打成招,而是自己“主动”供述;同时,有人证明做笔录时没有刑讯或变相刑讯体罚。如果依靠非法手段获取的供述为合法证据,那世人就可以由此得出一个结论:现已无“非法证据”一词了。
杨加平自2012年5月19日被拘留到2012年12月31日近八个月的时间里,除有15天去汇报,4天十月一日休假外,其他时间包括周六、周日,办案人员都在对他进行讯问。也就是说,他每次询问都会在铁板上坐八个小时,两腿从第二个月开始浮肿了。
杨加平于2014年9月被山东省东营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滥用职权三罪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法院拒绝了他更换辩护人的要求,拒绝接受律师担任本案辩护人的委托手续。合议庭的法官甚至还到看守所劝被告人不同意更换律师。杨加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5年2月1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杨加平上诉,维持原判。杨加平已委托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冉建新颅内恶性肿瘤切片图
五、原利川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冉建新
冉建新,生前曾任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利川市反贪局副局长、局长,利川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利川市司法局局长,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主任。2010年11月13日,冉建新被宣布“双规”,2011年5月26日,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被异地关押到巴东县检察院接受审讯。9天后,冉建新离奇死亡。
死者家属强烈质疑,提出要查看死者被审查时的监控录像。不料却被告知监控录像坏了。“为什么全检察院的监控录像都没坏,单单那个审讯室的坏了?”经过反复交涉,死者家属才被允许拍摄死者照片。
照片显示,“死者七窍流血、全身淤血、多处外伤、背部还有多处被烧烫伤痕,其状惨不忍睹”。
尸检时发现死者背部4个疤痕,法医认为,这说明冉建新在生前曾长时间坐在审讯椅上,姿势很不舒服,所以后背在椅子上反复磨蹭,擦伤了表皮,留下了疤痕。冉建新的臀部也有许多擦伤,新伤叠旧伤,有的有溃烂迹象,法医认为也是长时间坐在审讯椅上摩擦出来的。法医鉴定结论认为,冉建新在被押审讯过程中,因躯体及精神刺激(长时间审讯、体位受限、损伤及情绪激动)导致其所患的垂体促性腺激素腺瘤发生急性出血坏死,最终因急性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2011年6月9日下午,恩施州人大批准郑雪松辞去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当晚,巴东县检察院办案人员赵小育、谭运龙在办理"冉建新案件"中涉嫌职务犯罪,被恩施州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并决定对两人刑事拘留。
2011年6月10日,利川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李伟在查办此案中负有领导责任,恩施州委决定,对其停职,接受组织调查。
2012年1月,相关刑讯逼供案件一审宣判。鹤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原教导员任中海和法警大队原教导员谭发明在办理冉建新涉嫌受贿一案中,实施了刑讯逼供行为,构成刑讯逼供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任中海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谭发明有期徒刑一年。
叶余庆被送到看守所时固定伤情,小腿和脚部肿胀
六、原泰兴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教导员叶余庆
2010年8月17日,江苏省泰兴市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教导员兼法制室指导员叶余庆在对方没有出示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被泰兴市检察院侦查人员带走。
泰兴检察院先将所谓“行贿人”陈龙海和秦兵关押一个月,通过逼供、指供、诱供等方式获得期待的证人证言。“行贿人”李建文曾在笔录中承认给叶余庆送钱贿赂,而李建文后来却对律师说:“本人在检察院做的笔录,是检察院说叶余庆都已经承认了,让我按照他们的思路配合着说的,但与事实不符,因为我没有送钱给叶余庆。”“行贿人”秦兵后来跟叶余庆的律师说,他被关押的一个月遭受了残酷的折磨,也曾绝食斗争,生命垂危时被送医院抢救,但还是无奈地承认向叶余庆行贿。秦兵告诉律师:“侦查人员说叶余庆本人都承认了,你还坚持什么!于是我就按照他们的授意说给叶余庆送钱了,其实与事实不符。”
有了秦兵等人的“材料”,侦查人员开始以“涉嫌受贿”为由对叶余庆展开调查。
法庭上,叶余庆声泪俱下地控诉了他被非法拘押的33天里遭受的非人折磨和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残忍手段。
他向法庭陈述,侦查人员先是对他精神恐吓,编造女儿因为叶余庆的遭遇而弃学不上流落街头被流氓欺负,妻子因此变成了疯婆子用手抓屎吃,丈母娘生气住院下病危通知命悬一线,等等,同时还说有关领导对他的交代材料不满意,要送他去泰州市(泰兴的上级城市)严惩,“到那时你想哭都找不到坟头儿了”。
最让叶余庆难以忍受的是肉体折磨和人格侮辱,他用“痛不欲生、求死不能”形容自己的遭遇:
1、侦查人员不让他睡觉、喝水,还控制大小便次数,每次解手都说尽好话。
2、连续7天被侦查人员要求同一姿势坐在带锁的老虎凳上,不准倚靠、腰杆挺直,否则就挨打;又连续7天被要求只能站立,每天20小时,其间穿插着抱头蹲马步等姿势,侦查人员稍不满意便拳打脚踢,他多次虚脱晕倒被冷水泼醒后继续站立。
3、由于天热流汗,致使臀部溃烂、化脓出血,却不让换内裤,后来换下的内裤粘着溃烂皮肤、带着脓血。
4、侦查人员多次关掉空调,强制将冬天戴的加厚头盔戴在叶余庆头上,出汗虚脱后又禁止饮水,晕倒后再被冷水泼醒。
5、侦查人员把其换下的带血带脓的内裤连续数天塞进叶余庆嘴里,仅允许吃饭时取下,饭后再强制塞到嘴里,并拍照羞辱叶余庆说:“让你的女儿和她的同学看看这个人是谁。”
6、侦查人员用鞋底和苍蝇拍打叶余庆耳光,每天数次,每次打100多下,叶被打得满嘴是血。侦查人员打完后说:“打得太过瘾了!”有时侦查人员打累了,就命令叶余庆打自己的耳光,且边打边数,不准数错,否则重打。
7、侦查人员多次趁叶余庆被打得神情恍惚倒地时,突然跳起用双膝重压在其腰部,有时还趁叶余庆神志不清时,突然将其摔倒在地,致使叶的腰部臀部严重受伤。
8、侦查人员在叶余庆脚部受伤浮肿时,竟穿着皮鞋踩碾他的脚趾,导致右脚大拇指趾甲整体脱落…………
办案人员通过以上种种手段,逼迫他根据要求编出所谓的“案件事实”,办案人员反复修改后,再强迫叶余庆将假口供背熟。他们用篡改的虚假材料和用微机打印笔录替换多份手记原始笔录的方法,一次性编成逼叶余庆签字。经过炼狱般的折磨,叶余庆出于求生本能,被迫在检察院设计好的材料上签了字。
叶余庆说,“在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的无奈之下,我被迫做出了侦查人员期待的口供。”
和叶余庆同监室的严小平、朱银松二人向看守所民警做笔录称:“叶余庆进监室时双脚浮肿,我看到他的脚趾甲也是坏的,无法行走。”
看守所对叶余庆做的笔录上记载:“脚肿得厉害,审查期间他们皮鞋蹬我,把我的指甲都蹬掉了。”
种种证据表明,叶余庆确实曾遭受过较为严重的刑讯逼供。
一审判决叶余庆犯受贿罪判有期徒刑十年,二审维持原判。叶余庆亲属上访,多人遭拘留处罚。
被医院发出病危通知书的王立
七、原南昌市公共交通公司经理王立
2015年8月28日,王立被南昌市新建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同时追缴其非法所得人民币60万元。王立在一审庭审期间,高唱《国际歌》鸣冤。一审宣判后,王立当庭提出上诉。王立多次在庭上高声喊冤,泣诉其在南昌纪委双规期间的遭遇。
从2014年7月6日开始,王立就被关进了位于湾里的办案点编号为3号的房间。这间房间没有窗户,墙上是软包装,头上是合计近3000瓦的电灯终日照射。他在这间房间里待了98天(除一次短暂换房间外),从没有走出这间房间一步,更没有见过阳光和呼吸新鲜空气。他进去时正是南昌市的酷暑季节,却不准洗澡和换衣服。
从7月6日到14日,在这9天时间里专案组分成4个组轮番审问,每天只让休息2-4小时。从7月10日开始,连续三天对王立进行殴打。
从7月15日开始,专案组组织了12人的看护队,实施24小时监管。领队是专案组人员,其余11人有不少像是从社会招聘来的打手。他们要求王立每天从早上6点到晚上11点半必须端坐在凳子上,手脚并拢、身子笔直,每动一动都要举手喊“报告”。王立60多岁的病弱之身,根本做不到那样的姿势,于是几乎每天遭受打骂。
8月1日晚上暴力开始。他们命令王立跪到地上举起双手,举不住时,他们就一阵暴打。因身体根本受不了如此残酷的殴打,王立只得躺在地上,任他们殴打。他们三个人,一个人双脚使劲站在其一条大腿上,一个人用拳头和脚朝头部、脸部猛力击打,另一个人使劲掐其肩背上的骨头又痛又麻,王立被打的一声声的惨叫,大叫:“求求你们打死我吧!”刘大此时还不住手,还扬言扒掉其裤子,说:“看看这个人是不是单睾丸!” 他们边打边骂:“你还死要钱,还不赶快交代问题?”王立在遭此毒打时,还是坚持喊道:“我根本没有得人家的钱。你们干脆就把我打死算了!”他们对这已经63岁的老人下毒手,一直打了两个小时,直到他们筋疲力尽才住手。
2014年10月16日王立被送进长征医院。CT检查后医生认为脑出血严重,并明确告知说“是被打的!”,医生立即发出了病危通知书。10月22日王立被批捕,同一天检察院通知其家属“取保候审”。这时,王立已从一个被带走时身体情况正常的人变成奄奄一息的病危的人,被急救车送省二附院抢救。二附院检查诊断为“双侧额顶部亚急性硬膜下血肿,”还有“右侧第七肋骨折”,并两次发出病危通知书。经二附院神经外科脑部手术,放出淤血、积液约120毫升,后用多种药物治疗,目前命是暂时保住了,但后遗症严重,仍旧视力模糊,听力差,记忆力衰退,手脚麻木无力,头部经常有昏、痛的感觉,神志时而清醒时而糊涂。目前,王立受贿罪一案仍在二审审理中。
原南昌大学校长周文斌
八、原南昌大学校长周文斌
2013年5月9日,周文斌在南昌大学办公室被江西省纪委带走,近五个月后被移送司法机关。期间曾有过三次大规模的被刑讯逼供时间:第一次七天七夜不准睡觉,疲劳审讯,第二次五天五夜不准睡觉,第三次十天十夜罚站。导致两腿肿得像“冬瓜”,皮肤向外渗水,腿上起了很多大水泡,特别是脚上的水泡有鸭蛋大。办案人员说可能要锯掉双腿,后来在四名医生的救治下保全下来。一名医生用刀片将水泡一个个切开放水,放出来的水湿了卫生纸一叠又一叠。
周文斌被关押期间,其妻子,一名普通的大学老师,且并非中共党员,被纪委带走“双规”,后被送到看守所羁押。期间办案人员拍摄其妻子被关押在讯问室的照片和哭泣的视频播放给周文斌看。(周文斌妻子做完心脏手术不久)
办案人员拿出一张外事公函给周文斌看:现在祖国强大了,我们已经准备好了到美国去把你儿子抓回来。当时周的儿子年仅23岁,正在美国攻读博士学位。周文斌说:祖国强大了不要对我一个大学教授搞刑讯逼供,你们有本事去把钓鱼岛拿回来。
本案第一季庭审第二天,2014年12月10日,恰逢国际人权日。当周文斌在法庭上控诉被刑讯逼供的悲惨经历时,他的儿子以24岁的年龄通过纽约大学金融学的博士论文答辩,获得博士学位。周文斌当庭获知此消息后强忍泪水,继续控诉刑讯逼供。
本案所有被指控给周文斌行贿的商人无一例外被关押,短的数天,长的数月。主要关押地点在鹰潭市等检察院讯问室,鹰潭市的讯问室无窗户、无床,女性证人也未能幸免。关押期间办案单位采用疲劳审讯、威逼利诱,以要搞得他们破产等方法逼取虚假证言,获取指控周文斌受贿的证言后全部释放。但是同时又收取他们的巨额款项作为周文斌的退赃款,还有没收非法所得,检察机关收到钱后又分给监察机关(纪委)一部分。
办案人员出题给周文斌填空,在建筑工程、人事任免、园林绿化、设备采购等各方面必须要有受贿行为,每个项目必须有,每个人必须有,每个领域必须有,不留空白。案件办理过程中,各班组均有任务,有的班组的办案人员表示:周文斌你在别的班组交代了多少万,我这个班上你不交待几百万是说不过去的,你不能太不给我们面子了,不然还要抓你老婆回来。
专案组搜查了周文斌的办公室和家里没有查到“赃款”,在所有银行账户上没有查到“赃款”。继而在周文斌家人、亲属等数十个可能有关联的账户上也没有查到“赃款”。他们甚至还跑到周文斌的湖南老家父母住处调查,但是在周文斌父母居住的那个老兵工厂家属楼干净整洁的两室一厅里一无所获。于是办案人员费尽心机地编造出一个荒唐的受贿者受贿后又将受贿款投资给行贿者,并最终投资失败而无任何痕迹的故事。全案行贿款来源“来无踪”,受贿款去向“去无影”。
侦查机关将学校会议上发的IPAD送上法庭作为指控周文斌受贿的物证。把从多名建筑商处收缴的巨额私人款项当作周文斌的“退赃款”写进起诉书。此举被周文斌称为“栽赃”。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胡彪斌在本案第一季庭审中自愿出庭作证,证实其与周文斌没有任何经济往来,从来没有给周文斌行贿100万的事实(胡曾被关押在鹰潭市检察院地下室几十天,并被威胁作伪证。办案人员说不配合说给周文斌送了100万就关他一年,让他家破人亡。第一次庭审中胡说出庭作证说当时被迫说从银行取了100万现金行贿的故事是假的,并拿出银行开具的书证证明该笔款项并不是从银行取出现金的业务。该笔款项根本未出银行柜台)。
但是,胡作证后去香港过年时其在南昌的弟弟无端被抓,胡彪斌的多处房产被查封。胡被逼答应回国出庭再次翻供。其回国当天从机场直接到检察院尚未回到家中又被关押在曾经关押七十几天的地下室里达十余天。一审第二季庭审时胡彪斌被检察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而其他那些被指控给周文斌行贿数额更大的“行贿人”开庭时则全部“失踪”。有的跑到国外,有的跑到境外,而在国内的既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也不见到庭作证。
周文斌案辩护人朱明勇律师,曾被四次赶出法庭。南昌中院一审判决周文斌无期徒刑。周文斌当庭提出上诉曰:“士可杀,不可辱”。目前案件尚在二审过程中。
是什么让原本显而易见的错案顺利地通过一道道法律的关口?是什么让这些 “以法律为准绳”、以主持公道为己任的执法者如此置法律于股掌之中?是什么让原本违法的刑讯行为,却能够堂而皇之地以合法的形式进行?
反思一:运动式司法思维
刑讯逼供现象在现实中之所以很难根除,除了与办案者过分依赖口供、寄望于以口供为中心展开侦查的司法现状有关,“运动式司法”的思维以及办案过程的不透明也是重要原因。“在中国,10年‘文革’把运动式裁判推到极致,本应独立、审慎、衡平的司法程序,或成为愚昧狂欢者的多数决,或成为拥有生杀之权者张扬其人性之恶的杀器,几乎浇灭了一个民族的理性、克制与人道之光。”而改革开放之后的数次“严打风暴”依然沿袭了这种思维,强化了司法人员的权力,而削弱了法律本身的权威。历史无数次证明,每一次运动式严打,免不了的是冤案的发生和对人权的戕害。
反思二:“双规”“双指”有权限制人身自由吗?
“双规”又称“两规”,源于中纪委1994年3月25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三)项:“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该《条例》第八条规定,案件检查中,要切实保障党员包括被检查的党员行使党章所赋予的各项权利;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办案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犯党章或国家法律的手段。
实践中的“双指”或称“两指”,则是针对非党员调查对象的调查措施,其法律依据是《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以上清楚可见,《条例》和《行政监察法》并没有办案单位可以限制甚至剥夺被调查对象人身自由的规定。
《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从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由于“双规”期间出现了限制甚至剥夺调查对象的人身自由,少数地方对调查对象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口供和书供,甚至出现了致伤、致残、致死的事件;“要切实保障党员包括被检查党员行使党章所赋予的各项权利”,在他们那里成了一句空话。
反思三:谁来监督检察院?
检察院随意追究官员刑事责任,刑讯逼供,而检察院由谁来监督?如果法律监督机关处在无监督的地位,那这个无监管的检察机关作起恶来是很可怕的。个别检察机关以国家和法律之名,行荒唐和无耻之实。
如果,检察官滥用公诉权,法律监督机关沦落为践踏法律权威和破坏法律实施的机关,那么,这种严重污染司法水源的行为要比犯罪个体的危害可怕可恶得多得多。
目前,检察机关自己侦查,自己起诉,自己履行庭审监督,却无相关制度加以制衡。我们对这个沿用前苏联,现已被俄罗斯改革抛弃的检察制度,依然抱残守缺并强化,导致其越来越强势,强大到个别检察机关无耻依然无过的地步。检察制度,是到了迫切需要改革的时刻了。
失势官员如此,普通百姓可想而知。如果不能够从制度上保障每一个人的基本人权——不管他是高官还是普通公民,那么我们每一个人都是不安全的。今天可能是这个官员,明天就可能是你。不管你今天身居何种高位,不管你是贫穷还是富贵。
呼格案平反后,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终身教授江平为其题写的碑文:优良的司法乃国民之福,呼格其生也短。其命也悲。惜无此福。然以生命警示手持司法权利柄者,应重证据,不臆断。重人权,不擅权,不为一时之政治权益而弃法治与公正。
我们不反对反腐,我们反对以法律的名义践踏法律的行为。
本文由公众号刑事网首发,其他公号转载请守规矩,否则你懂的。
上一篇: 仲若辛:“先进检察院”违法办案 该院检察长被带走调查 |
下一篇: 仲若辛:冷对法官晒良心 笑看神探晒技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