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谭敏涛
▍来源 谭敏涛的法律农场
据澎湃新闻统计,2015年,共有14省级高院在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去年刑事案件判处罪犯数和无罪判决数,分别是72.1万人、543人,平均无罪判决率为0.075%,这意味着每万名被告人中仅有7.5人被法院宣告无罪。而从近10年最高法工作报告透露的数据来看,我国的无罪判决率正呈逐年下降和趋零的走势,2014年这一比率达到最低,为0.066%。从数据看,2003年至2014年间,除2013年的无罪判决率高于2012年的外,这12年间无罪判决率呈逐年下降趋势,至2014年达到最低值0.066%,这意味着每万名被告人中,仅6.6人最终获得无罪判决。
中国刑事案件的无罪判决率偏低,已成社会共识。针对无罪判决率过低的现实,最为直观的解释便是,无罪判决率低,说明公安以及检察院的办案质量得以提升,但这种解释显然很难服众。因为,公安侦查和检察院公诉,到了法院阶段必须判有罪,只能说明我们的司法对行政权和公诉权制约严重不足。我们从中国刑事的办案流程来看,公安已经把人拘留了,检察院也把人批捕了,到了法院阶段,再判决无罪,法院这便是将公安和检察院的军。于情于理,于法于据,法院都不敢得罪检察院,进而得罪公安,所以,在司法层面,无罪判决率便呈现几乎趋零的态势。
说到底,我们的司法程序依然逃不出“以侦查为中心”的办案模式,只要是公安侦办的案件,按照案件的流水作业来看,多会往下走,而很少逆流而回。由此,最后哪怕经过法院审判,可知被告人应被判处无罪,但基于无罪判决会波及对公安和检察院的错案追责,更多的无罪案件往往被以罪轻、缓刑所替代。
现阶段,虽然我们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但这种理念的从树立到执行还需时日,更多的司法程序依然延续以侦查为中心,即只要公安侦查的案件,检察院就必须公诉,法院就须判有罪。这种侦查主义的司法理念亦是酿造冤假错案丛生的温床。更有甚者,在侦查阶段,如若公安发现拘留错误,但也不愿承认错误,更不要说承担相应责任。而检察院也不愿承认批捕错误和承担相应责任。他们解决的方法便是公安以取保候审的名义将案件消化,检察院以退回补充侦查的名义将案件消化,这之后,案件便不了了之,但被告人被错抓了,被错捕了,却多半得不到任何赔偿,更遑论无罪判决。
本身,司法作为审视和检验侦查行为合法性和有效性的终局确认,有着直接否定侦查行为合法性、否定侦查行为有效性的天然权力,但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司法的这种终局性审查权力却多被束之高阁。在诸多刑事案件中,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理念导致了公安权远远大于司法权,由此,哪怕司法认定(法官内心确信)被告人无罪,但实际情况却是不得不判处被告人罪轻或是缓刑。总之,就是不能判处被告人无罪。
再者,公检法对律师的认知和评价现在依然未能走出敌视和忽视的境地。透过多起被昭雪的冤假错案来看,当初律师做的多是无罪辩护,但法院依然判处被告人有罪,律师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的比例极低,律师的无罪辩护和司法的强判之间具有一种张力,而这种张力囿于司法权可以不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而完全任由行政权摆布,而这,也是导致无罪判决率过低的缘由所在。
中国刑事案件无罪判决率过低,基于行政权主导司法权的现实,并不能说明公检法办案很公正,而只能佐证当今中国的司法理念依然延续“以侦查为中心”。当公安的权力一支独大,司法对公安权力的制约便失去效力,刑事案件中的无罪判决率便只会更低,而不是逐步提高。
当今,我们虽然已经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但是,这句口号不仅仅是一种理念,更应该内化到中国司法的实践中去,大力提升司法的地位,消弱公安权(行政权)对司法权的控制,让司法权可以真正地独立裁判,而不受法外因素的不当干扰。如此,中国的无罪判决率才有提升空间的可能。
当然,无罪判决率过低,不意味着司法就不公正,也不意味公检办案质量就差,而是意味着司法的终局审查和评判力太弱,对公安侦查权和检察院公诉权的制约太无力。而这,应是我们努力改革的方向——以审判为中心,让司法权不受行政权不当干扰,司法可以专注于审判,基于审判实际情况而独立下判。这样,才有利于督促公安依法公正办案,督促检察机关严格执行批捕和公诉标准,不至于酿成冤假错案,不至于让他人蒙受不白之冤。而这样的司法目标和现实,离我们到底还有多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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