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无辜的昆明市公安局民警杜培武,曾以故意杀人罪于1999年10月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然而,云南省有关部门今年7月审理另一个案件时发现,杜培武案却是是一个错案。他们知错纠错,让杜培武终于获得了自由。请看新华网独家报道《公正驱散阳光下的阴影——杜培武错案纠正纪实》
“命运之舟”触礁
杜培武,男,1967年出生,原系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
1998年4月20日晚,昆明发生一起令人震惊的血案——两位警察被枪杀,一位是杜培武之妻(昆明市公安局通信处民警),一位是路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两人被枪杀在王俊波所驾驶的昌河车上,车被丢弃在圆通北路的人行道上。
杜培武及其妻与王俊波均为同班同学,且其妻与王俊波关系暧昧。4月22日,昆明市公安局专案组民警把怀疑的目光定格在杜培武身上。
一夜之间,杜培武的“命运之舟”开始偏离航向。办案人员将其带至三大队办公室、昆明市强制戒毒所等地进行盘问。期间,他们讯问了杜培武案发当天的活动及前后通电话的情况,提取了杜培武的衬衣、气味、指纹进行检验。此间杜一直未承认行凶杀人。
同年6月30日,杜被带至昆明市中级法院进行了两次测谎仪检测。7月19日指认现场后,杜被送至昆明市第一看守所关押。
7月31日,昆明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杜培武。8月30日,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杜培武涉嫌故意杀人罪将其移送昆明市检察院起诉。1999年2月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杜培武死刑。杜不服,以“没有杀人,公安刑讯逼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起上诉。1999年10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故意杀人罪改判杜培武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9年11月12日,杜被送至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杜培武冤案在昆明市民中传得沸沸扬扬。直到今年6月云南省和昆明市在审理昆明杨天勇等7人特大犯罪团伙案时才发现,两名被害者之死系杨天勇等人所为,并非杜培武作案。
2000年6月中旬,昆明市公安局领导听取了刑侦支队政委秦伯联、副支队长宁兴华关于杨天勇等人杀害王俊波等人的事实,并提出杜培武案件可能是错案。之后,市局展开了一系列调查工作。6月28日,调查小组报告,杜培武错案基本成立。
7月,云南省高院再审杜培武案,并于7月11日开庭宣告杜培武无罪,杜被当庭释放。
省委政法委:数度召开会议领导指挥纠错工作
从发现杜培武错案线索伊始,云南省委政法委就数次召开了专题会议,指挥纠正杜培武错案工作。
7月7日上午,省委常委、省委法委书记秦光荣主持召开会议,听取了昆明市委政法委、昆明市公安局关于侦破杨天勇特大杀人劫车团伙案和从中发现及纠正杜培武案的工作汇报,传达了省委书记令狐安、省长李嘉廷、省委副书记孙淦等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
会议提出6条意见,要求对杜培武案要尽快纠正,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8月22日下午,省委政法委召开了又一次专题会议,研究落实错案追究责任制、追究杜培武错案有关责任人的工作。会议提出,杜案的教训是深刻的,虽然公安机关发现问题后主动提出纠正意见,但错案终究是错案。同时,省、市公检法都要对刑讯逼供、错办、错诉、错判等问题进行总结,提出具体整改措施,让广大干警引以为鉴,吸取经验教训。
昆明市委政法委:组织协调纠错工作
昆明市委政法委在得知杜培武案件情况后,高度重视,立即指示昆明市公、检、法有关部门对杜培武一案认真进行复查,明确要求在复查中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切实查清真相,依法公正处理此案。
案件复查工作从6月22日至29日,公、检、法各部门在政法委协调下,通力协作,仅用8天时间就基本查清和收集了杜培武一案是一起错案的事实和证据。
昆明市委政法委先后多次召开会议,认真贯彻省市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就杜培武一案的复查、纠正、善后工作、应吸取的教训和进行错案追究等方面进行了专题研究和部署。这些为7月1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时、准确依法改判杜培武无罪提供了确凿的证据和有力的组织保障。
按照昆明市委政法委的安排部署,昆明市公、检、法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分别组织了工作组对此案的原办案人员,就杜培武反映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
检察机关及法院:关于杜培武案的检查和总结情况
今年6月,云南省检察院获悉杜培武案件情况后,李春林检察长立即指示省院批捕处、起诉处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派员了解情况,向昆明市检察院调取卷宗进行审查。
7月4日、5日和7日,云南省院会同昆明市院参加了昆明市公安局对杨天勇等人杀害王俊波两人的作案现场指认。李春林还于8月22日、9月4日和9月14日先后三次主持召开了扩大会议和党组会,对昆明市检察院错捕、错诉杜案进行了认真的剖析,实事求是地总结教训,研究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措施。同时,由法纪处对杜培武控告昆明市公安局办案人员对其进行刑讯逼供的问题展开了调查。8月30日,调查组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作出了《关于对杜培武控告情况的调查报告》。
昆明市检察院发现杜培武错案以后,先后四次召开会议,专题听取汇报,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从严格执法、加强监督、保障无罪之人不受追究的职责来对照,针对办案中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了总结、自查、自省,并提出了具体的整改措施。
云南省高院也采取了相应的积极措施,提出整改意见,并迅即在掌握确凿证据的基础上改判杜培武无罪。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7月24日上报了“关于对‘ 杜培武故意杀人’一案原审情况的总结报告”,总结了一审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4条整改措施。
公安机关:关于杜培武错案的善后工作
杜培武于今年7月11日出狱后,省市公安机关主动把有关善后工作摆上了议事日程。昆明市公安局组成的工作组于7月中旬带着杜培武进行了身体检查。期间,工作组多次看望了杜培武及其家人,并商量有关善后工作,包括住房、治疗、疗养等问题。7月12日,市局发文恢复杜培武工资及福利待遇。7月14日,市局机关党委按组织程序批准杜培武转为中共正式党员。
7月19日,根据错案的事实,市公安局党委决定,对1998年4月办理错案的专案组责任人:刑侦支队政委秦伯联、副支队长宁兴华停止执行警察职务,并由市局纪委立案调查。并将错案作为此次全市公安机关“三项教育”的学习材料。目前,追究错案责任的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杜培武错案的反思
杜培武错案得以及时纠正,充分体现了在党的正确领导下,政法部门面对工作中的错误,一经发现,坚决纠正和决不护短的高度政治责任感。但是,应当看到,杜培武错案的教训是极为深刻的,不仅影响了政法部门的形象,也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负面效应,再一次为政法部门敲响了加强队伍建设、确保司法公正的警钟。人们相信,政法部门有勇气纠正这一错案,也有决心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坚决防止和杜绝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
首先,政法部门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客观地讲,传统的“有罪推定,疑罪从有”的执法观念仍然影响着政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在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质证等环节,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注重采集有罪证据,忽视无罪证据的问题,必须彻底纠正先入为主、主观归罪,重有罪推定、轻无罪推定的执法观念。
其次,要牢固树立打击与保护并重的执法观念。政法机关既要及时、准确、有效地打击犯罪,也要注意依法保障无罪人不受追究。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要坚决摒弃那种打击就是保护的片面认识,树立打击与保护并重的执法观念。
再次,要牢固树立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观念。在杜培武案中,由于对证据的综合分析判断不力,对杜培武作案动机、作案时间、作案枪支等疑点,在缺乏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又不能完全排除其他可能的情况下,没有扣死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形成完整锁链方能使用的原则。
第四,要牢固树立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的执法观念。在审理杜培武案件中,政法机关面对社会各界都期望早日将案件侦破,把犯罪分子绳之以法的社会压力,再加上先入为主的思想,从而在办案中没有很好地把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统一起来。
最后,政法部门要牢固树立严格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的执法观念。
杜培武案件,让人们从另外一个层面更加深入地反思严格依法办案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为有效防止冤假错案发生,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司法公正,云南省委政法委出台了《关于提高执法水平 确保办案质量的意见》,提出了10项措施,让人们看到了公正阳光驱散阴霾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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