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岁的亚森,曾是一名公安局副局长,也曾和自己亲手抓捕的犯罪分子成为“狱友”,现在他租房中度日,一次次奔波,一次次申诉,为的是15年前他上任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公安局副局长之职一年时,被当地检察院工作人员叫出询问,继而被拘留、逮捕、以贪污罪判刑5年。
在他被判刑5年后的1998年,11月3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申诉人亚森无罪。他现在申诉的目的是为了“一个稳定的工作,一套房子居住,不管申诉的最终结果如何?我现在不会放弃”。
上班时被叫到检察院询问
今天53岁的亚森,国字脸,皮肤黝黑的,身材高大却不壮实。他是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下称察县)人人都知的人,这因为他原是察县公安局副局长,而是他判刑五年后改判无罪。
对此,5月11日,在察县记者见到了亚森,他汉语讲得很流利。 他坐在自己的租住小屋里,光线很暗,眼睛已花的他拿出了一副老花镜,缓缓地戴上,从一个破旧的包里,拿出了厚厚一摞申诉材料,说他到乌鲁木齐有50多次。
他十分委屈地说:“冤判我5年,我又申诉10年,人生最好的时候能有几个10年?!从39岁到53岁,人这辈子最能干的年华就是这段。我有妻子有孩子,不是为她们,我活着已经跟死了一样啊!”
活着跟死了一样!怎么有如此哀伤?
他告诉记者,在过去10多年的时间里,他总共向县里、州里、自治区和中央的有关部门投诉4300多人次,复印材料3400多份。他说出了由远及近的一组日期和具体发生事件,简明地勾勒出自己命运的轮廓。
我老家在喀什,1973年当上了公安兵。从部队转业后,曾在伊犁大桥检查站、卡尔塔木检查站、扎库齐牛录派出所工作,1987年,我调到阿尔马勒派出所任所长,1990年8月提升为察县公安局副局长。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正当我工作和仕途一帆风顺的时候,灾难又降临到我的头上。
那是1991年8月3日,我正在上班的时候,被检察院的人带到检察院进行询问,我就再也没有回到自己的副局长办公室。同年8月16日,我被逮捕。
接下来所发生的事情就像是噩梦一样,一个个降临在我的身上。在办案人一次次提审, 他们问我,知不知道为什么抓我?我说不知道。犯法了知道不?我的回答还是不知道。办案人十分生气,把我送进了察县看守所。
看守所里遭到抓捕案犯折磨
刚进察县看守所里的那段日子,是亚森最难熬的日子。当时他心里冰凉冰凉的,感觉没什么希望,有了死在看守所里的念头。亚森这样说道:
原因是我在当派出所所长和副局长期间,处理过不少犯罪的人。没想到冤家路窄,我竟和他们关在一个号子里。
同监号里有一个绰号叫“卷毛”的人,他是察县臭名昭著的恶棍,也是我们公安机关的“常客”。在我曾经办的案子里,就有“卷毛”3起。这次他因强奸罪入狱,也是我亲手把他送进来的。此外,同监号里还有3位盗窃团伙的成员,也是我亲自抓捕的。
仇人相见分外眼红,他们嘿嘿一笑,围着我左瞅右瞧,冷嘲热讽地说道,这不是公安局副局长吗?为啥也变成犯罪分子进来了?还认识不认识我们?还没等我解释,他们就对我动起了拳脚,我咬着牙忍受着皮肉的痛苦。
紧接着,他们就想方设法折磨我,让我“座飞机”、“钓金鱼”、扎马步、洗冷水澡,还要给他们倒尿倒屎,不让我睡觉。每当饭来的时候,他们就一抢而光,不让我吃饭,要么就找碴打我。受的罪简直不可想象,让人难以撑过去。
每次挨打后,我就觉得头蒙、脸麻,胸闷,嗓子眼里觉着又腥又粘,一口血吐了出来。我休克了几次,同监号喊来了管教,管教找人把我抬到医院抢救,我度过了几次生死关。
我多次吐血后,患上了心脏病,在看守所里呻吟中度日。以前那种刚强的我,开始脆弱起来,眼泪终于流了出来。
从一个公安局副局长到一名囚犯,自己亲手抓获的犯罪分子变成了自己同室而居的“狱友”,并深受他们的一次次折磨,我有死的念头。但我最终冷静了下来,一是认为自己一死了之,就默认了自己的罪名,二是自己有妻子和几个几个未成年的孩子,他们不能失去夫爱和父爱,自己只有一个念头,相信事情一定会查清楚。
再后来,我就让老婆给我带信纸,在看守所里每天写日记,写出一份份为自己伸冤的材料。
重审犯犯贪污罪判有期徒刑5年
在亚森写一份份伸冤材料的时候,他又把希望寄托在法院,希望在法庭上把自己的情况说清楚,以法院判决自己无罪的形式,洗清自己的清白,但一审、二审和重审后的判决,使他一次次失望。
亚森递给了记者三份判决书,在1992年4月25日察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书中载明了亚森的主要贪污事实:
1988年4月27日,亚森派哈某去八乡煤矿预借暂住户口管理费3500元拿回来,亚森当天去伊犁购买一辆幸福摩托车,过了两个月后,以3800元转手卖给敬某后贪污。
1989年2月5日,亚森在伊犁代派出所购买电视机时,将合某手里的公款垫进350元,在公安局报销后贪污。同年3月,亚森把陈某手里已经开支作完帐的35张发票计1138.42元,又到公安局重报后贪污;5月和8月,亚森分别在公安局重报贪污电热淋浴器发票233.50元和公安臂章18.22元;10月,为解决派出所合同民警8人农转非,派郑某从派出所拿来隐瞒收入10000元,交粮食局8000元后,其余2000元亚森贪污;12月,派出所驾驶员合某去乌鲁木齐时,亚森从陈某手里拿了隐瞒收入款1200元,委托合某买来电击武器计888元,发票亚森收下。
1990年亚森在煤炭局报销统销后贪污。同年2月,亚森从阿尔马勒统销站以给两名经济合同民警购买警服为由,写白条重复领了714元,亚森贪污;5月和6月,亚森以派出所依某、巴某名义填写出差费计53元报销后贪污。
察县人民法院在一审刑事判决书中,亚森被判有期徒刑3年,亚森不服判决,上诉后到原伊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原伊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993年11月5日,察县人民法院重审此案,认定亚森贪污公款7319.13元,判处有期徒刑5年。亚森更是不服,再次上诉,还是维持了这个判决。
亚森十分委屈地告诉记者,在察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书后,县纪委和县监察局先后作出了开除他党员的处分决定和开除亚森公职的的处分决定。他在狱中度过了刻骨铭心的236天,于1993年1月29日因病被保外就医。他在判刑后仍然认为自己没有罪,一直不停地申诉,他相信这个案子即使是磐石也能翻过来,沉冤昭雪的日子一定会到来。
从有罪判决到宣告无罪判决
亚森在保外就医后,手提着一份份申诉材料,在有关部门穿梭,春夏秋冬他奔来走去,从县到州,从州到自治区,一次次都记在本上,记在心里。要说走路走了多少里程,他实在数不清,也记不清了。
时到1998年,亚森的申诉引起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重视,经该院再审查明和认定如下事实:
1988年4月,亚森经县公安局领导批准后,以3500元为派出所购买了一辆摩托车,四个月后,上级单位批准阿勒马勒派出所购买一辆小汽车,并到内地去接车;察县公安局让亚森卖掉上述摩托车,并派另一名干警和亚森到内地接车,两人用摩托车款及县上给的6000元作为往还路费(包括商宿费、汽车加油费、路费等);车子购回后向县公安局领导做了汇报并报了帐,所以3800元不能定为贪污。
1989年2月,亚森为阿勒马勒派出所的合同民警购买了1612元的制服,有县公安局领导的批准,同时,合同民警书面证明了购买制服一事;所以,关于亚某谎称购买制服报假帐的认定没有依据。
1990年2月,亚森在阿勒马勒煤炭统售站报销了为两名合同民警购买制服的714元发票,统销站和两名合同民警证明了确有购买制服的事实;关于亚森谎称购买制服将714元贪污,没有依据。
价值888元的四根电警棍,是由县煤炭局于1990年3月将3208.15元的支票转到了阿勒马勒派出所的帐户上;阿勒马勒派出所在业务上归县公安局管,经费由县煤炭局承担;由于没有关于亚森在派出所和县公安局报销888元的证据,所以亚森报销两次没有证据。
重复报销233.50元和18.22元属实,1991年5月,察县审计局的文件中指出两次报销了251.75元,并作出从亚森的工资中扣下此款的决定,对此亚森也承认,可以认定为贪污。
亚森于1990年5月确实以其他干警名义领取53元并由自己花费。
对于以上事实,该院认为亚森利用工作之便,贪污公款304.75元,可以认定。但是,其情节明显轻微,不足以定贪污罪予以量刑,对此应予纠正。
同年11月3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申诉人亚森无罪。
这一天,对亚森来说是一个1少有的一个阳光灿烂的日子。望着判决书上那鲜红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印章,他的泪水忍不住直流。他突然跑到大街上,兴奋得对周围的人直说:“清白了,清白了!”
亚森欣慰的说:“这一天虽然来的太晚,但我还是无比激动。 终于给我洗刷了罪名,我获得了人生自由。”
伊犁州分院给付赔偿金11677元
宣判无罪的喜讯,并没有让亚森陶醉。2002年12月23日,他以刑事赔偿为由,要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赔偿:无辜被羁押三年零一个月(1128天)的赔偿金;返还没收款7970元及利息14349.23元;医疗费3449.57元;取保候审、保外就医期间收取的管理费500元等,同时要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即“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决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的规定,请求人亚森有权依法取得赔偿。羁押天数自本院终审判决确定有罪之日至被释放期间的实际羁押于数231天予以赔偿。赔偿金按照国家2001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43.30元计算,本院应当赔偿亚森10002.30元。
关于亚森要求返还7970元的请求,因察县检察院未将此款移交法院,本院不应承担返还责任,亚森向察县请求检察院返还。关于3449.57元的医疗费请求,因请求人所患疾病与羁押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本院对此项请求不予支持。
2003年4月7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作出赔偿决定书,该院给付请求人亚森人身自由赔偿金10002.3元。
亚森对该院的赔偿决定有异议,遂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2003年4月16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书:伊犁州分院向赔偿请求人亚森赔偿限制人身自由236天的赔偿金11677.28元,对亚森的其他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2004年8月21日,亚森以察县检察院对他作出扣押款非法所得及自治区高级法院终审判决无罪为由,要求该院给予赔偿。
2004年11月1日,察县检察院作出了刑事赔偿决定书,“本院于1991年对赔偿申请人亚森扣押款物8470元给予退还,对赔偿申请人亚森的其他赔偿申请本院 不属于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
亚森告诉记者,时到现在,察县检察院退还他扣押款物8470元 ,伊犁州分院给他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1677.28元。
继续申诉的目的是想恢复公职
关于我怎样被抓?怎样被判?不管在当时,还是在现在,我还是不知道事情的原委。
在我入狱的几年里,我每时每刻都在琢磨自己哪里工作没有干好?哪个地方得罪了人?在我的记忆里留下了这样几中猜测,其一是我在任派出所所长期间,辖区内有个煤矿,察县检察院的一名干部来找过我,让我马上给他批条拉一车煤,由于当时正在开会,就让他过两天再来。我当时没有在意,他气乎乎地走了,是不是这个事把他得罪了?其二是我长期在基层工作,成绩优异,1990年组织上推荐我去察县公安局任副局长,有些人认为怎么不推荐我还没有推荐他们,是不是他们制作冤案?其三是我当上副局长的4个月后,就有人给纪检委写举报信,说我1988年利用到内地买车的机会,贪污单位公款。其实那次出差,我和单位两个人一起走的,花钱两个人都可以做证,当时我们带的现金不够,就给单位打电话要求寄钱。当车买回来后,好多人想用车,我没有给他们用,是不是得罪了他们?
时到现在,这些猜测已经没有实际意义。10多年里,我煎熬过多少个日日夜夜,品尝过多少酸甜苦辣,只有我自己知道。我奔波了10多年,人瘦了,头发发白了,快走到了绝望尽头,最后还是法律保护了我,帮我评反昭雪,洗刷了贪污罪名,不仅获得了人生自由,而且获得了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但还是没有得到分文精神赔偿金。
我一直坚持不懈地写申诉书,一份份申诉书在笔下写出,手指攥笔磨出了层层茧子。我还会继续申诉,原因是人生有几个10多年,我的一个人生机遇最好的10多年,由于这起不该降临在我身上的冤案错过了。是这起冤案使我失去了公职,失去了房子,同时也连累了妻子和孩子。如果没有这起冤案的发生,我现在有自己的房子,不要靠租房子居住,不会为每月的房租费所困;我的孩子们个个会上好学,会有他们自己的工作和家庭;我们一家会生活好好的,不会现在这样为一天的三餐饭而发愁。
在过去的10多年里,除了自己有无罪的信念之外,还有妻子一次次安慰我和鼓励。如果没有妻子维护家庭,我也许不会有现在这样的一个比较完整的家。这起冤案不仅害苦了我,而且害苦了我的妻子和孩子。我现在除了对妻子说对不起她之外,就是感谢她10多年来一直照顾和维持这个家。我现在申诉的目的是恢复我的公职,给我一个稳定的工作,发一份稳定的工资,解决我们一家的生活问题,给我一套房子居住,不再租房子居住,同时能安排我孩子们的工作。为了我,为了我的家,不管申诉的最终结果如何?我现在不会放弃继续申诉,也希望恢复我公职和解决我住房问题的哪一天早日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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