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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反录(227)• 陈灼昊故意杀人案
来源: 羊城晚报     更新时间: 2016-01-06    分享到



▍来源 羊城晚报


29岁的陈灼昊昨日获得自由身之后,先与家人大吃了一顿,然后专程去眼镜店配了副眼镜,“以前的不适合我了”。


2015年10月30日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告上诉人陈灼昊无罪。陈灼昊因涉嫌杀害前女友而被指控犯故意杀人罪,一审、重审都被判处死缓,直至二审才改判无罪。广东省高院以侦查人员对搜查证上的“怪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审讯缺乏同步录像等原因,认定侦查机关的搜查属于无证搜查,部分证据属非法证据,定案存疑,宣告无罪。


法律专家表示,该案对于侦查机关按程序侦查、取证具有警示、促进和导向意义。


1、妙龄女子陈尸出租屋


2009年1月15日,广州市天河区新塘西约新村某出租屋里,一具年轻女子的尸体被发现。死者是20岁出头的张某某,发现尸体的人是她的前男友陈灼昊和她的同学杨帆。


今年29岁的陈灼昊与张某某都来自湛江雷州。2005年的一次聚会后,两人成为情侣并同居。年轻的陈灼昊终日无所事事,通宵玩电游,却不曾想过谋一份正当职业。2008年11月,张某某单方面提出分手,陈灼昊不同意,张某某仍坚持搬到隔壁栋的出租屋独住。


随后,张某某有了新男友,但仍与陈灼昊保持来往。2009年初,同是两人同学和老乡的杨帆来到广州,暂住在陈灼昊的出租屋里。


2009年1月13日傍晚,张某某在陈灼昊住处吃过晚饭,逗留到22时许,提出要离开。陈灼昊于是将张某某送回她的住处。1月15日,远在雷州的张父数日联系不上女儿,请求陈灼昊帮忙寻找。当杨帆陪同陈灼昊进入张某某住处并发现尸体时,杨帆马上报警。


2、前男友被指控杀人罪


2009年2月24日,公安机关在陈灼昊家中搜出张某某的手机、挂包等私人物品,并将他传唤归案。


同年12月14日,广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陈灼昊犯故意杀人罪。根据指控:2009年1月13日23时许,陈灼昊在张某某的出租屋内与其发生争执,陈灼昊用手捂住张某某的口鼻并将她按倒在床上,致张某某死亡,然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尽管张某某死亡时衣着完整,双手间还抱着玩具圆枕呈熟睡状,经鉴定却是因口鼻部被捂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并且体内检出有安眠药成分。


案发现场的勘查结果显示,出租屋内门锁功能完好,未见撬压痕迹,阳台也完好封闭,侦查机关在现场房门上提取到陈灼昊的手印。


3、归案后曾做有罪供述


公安机关走访死者身边多名朋友,得知陈灼昊性格偏激,曾对张某某的新男友表现出明显敌意;与陈灼昊同住的杨帆说,当天23时30分许,张某某发短信给陈灼昊留在住处的手机,邀约吃夜宵,杨帆以为是发给自己的,便回复说不去,陈灼昊直到1月14日零时后才回到住处。案发前,因自己睡眠不好,陈灼昊还鼓动她买了安眠药。


陈灼昊归案后,作了有罪供述,称当晚送张某某回家后,两人发生争执,陈灼昊便用手捂住张某某的口鼻,将其按倒在床上致其窒息死亡,之后将尸体摆好盖上被子。23时30分许,陈灼昊用张某某的手机向自己留在住处的手机发出相约吃夜宵的短信,而与陈灼昊同住的杨帆以为是发给自己的,便回复说不去。陈灼昊拿着张某某的小挂包及手机离开案发现场,临走时在门外用张某某的钥匙锁上挂锁,并将钥匙从门上的小门扔进屋里,然后关上小门,在返回自己住处途中,再将张某某的手机卡丢弃。


4、一审重审均被判死缓

广州中院据此于2012年1月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灼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赔偿死者家属50万余元。陈灼昊不服后上诉,广东高院2013年9月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未料,广州中院于2014年8月作出重审判决,仍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灼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赔偿死者家属3万余元。


陈灼昊仍不服,称侦查机关存在违法取证行为,其在侦查阶段遭到刑讯逼供才作出有罪供述,多份审讯笔录是侦查人员写好后让他签名的,侦查人员在搜查其住所时没有搜查证,搜查所获得的多项物证并非来自自己住处的物品,身体状况跟踪记录上的个人签名不是自己所签。他坚称没有杀人,为此向广东省高院上诉。


5、证据非法二审判无罪


广东省检察院二审作出的出庭意见认为,本案在办理中确实存在程序上的疑点及瑕疵,导致证据上也存在疑问,原判采信的证据相对薄弱,未被排除的证据已达不到认定陈灼昊构成犯罪的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无法排除陈灼昊以外的第三人进入现场作案的可能性。


广东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存在非法搜查、指事问供、伪造书证等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以上取证行为收集的证据应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排除非法证据后,原审法院所采信的证据已经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无法得出陈灼昊杀害被害人张某某的唯一的、排他性的结论。


广东省高院昨二审宣判认定,陈灼昊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判陈灼昊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改判无罪,有哪些响当当的理据?


广东省高院在二审过程中,对全案的事实及证据进行了审查,证据问题是重点审查的对象。审理此案的广东省高院刑一庭法官吴海涛介绍了改判无罪的原因:


讯问笔录:高度雷同笔误都一样


合议庭审理时发现,本案无证据证明侦查人员对陈灼昊进行刑讯逼供,陈灼昊的相关控告不成立。作为本案有直接证明作用的陈灼昊四次有罪供述中,原审法院在重审中认定第一次有罪供述因审讯行为不合法,对该次供述不予采信,而采信了余下的三次供述。但这三次供述中,其中一次是记录对陈宣告逮捕决定的内容,并无直接证明作用。有证明作用的两次讯问笔录的词语却高度雷同,尤其是记录杀害张某某经过的长篇幅的供述,字数近千字,二者却仅仅相差三个字,而且在前一份笔录中出现过两处笔误,在后一次笔录中又出现同样的笔误,而且一字不差。


而且,笔录中大段的有罪供述显示出讯问方式违反相关程序规定,存在明显的指事问供迹象。对此,负责记录的侦查人员在二审作证时却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合议庭据此认定这两次审讯形成的审讯笔录属于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审讯录像:审讯前有40分钟空白


审理中还发现:原判采信的两次有罪供述并未能提供相关的审讯录像,仅有的一次审讯录像却没有依照规定制作相应的审讯笔录,且录像未能保持完整性,侦查人员提押陈灼昊出仓至开始对其进行审讯录像前,有40分钟左右的时间是空白的,既无审讯笔录记录,也无录像记录。而陈灼昊在重审时提出,侦查人员在录像前对其进行了威胁、恐吓;在“新收押人员一周身体状况跟踪检查记录”上,经笔迹鉴定,七处有关“陈灼昊”的签名并非陈灼昊本人签署。根据以上伪造书证的情况,加之该次审讯录像并未反映完整的审讯过程,再结合陈灼昊本人的控告,不排除侦查人员进行了恐吓、威胁的可能,据此认定该审讯录像无证据能力,属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搜查:法庭认定属于无证搜查


本案一审定罪的另一关键客观证据,是陈灼昊住处搜查到的死者张某某私人物品。然而,搜查证显示搜查日期是2009年2月24日,但被搜查人陈灼昊在该搜查证上的署名日期却是10月16日,两者相差了7个月20天,这表明可能存在搜查时无搜查证事后补办的情形。为查明原因,法庭通知侦查人员刘某全、肖某谦出庭作证,要求二人向法庭解释搜查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问题,但侦查人员却不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甚至肖某谦作证时说:“我参与对陈灼昊租住处的搜查,但我记不清搜查时有没有出示搜查证,认为遇到紧急情况可以不出示搜查证。”


合议庭认定该次搜查属于无证搜查,且不排除侦查人员事后补办搜查证以隐瞒真实取证过程的可能性,该搜查行为不合法。该行为导致合议庭无法判明搜查行为获得的物证的真实来源,严重影响合议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合议庭依法认定非法搜查所获得的多项物证属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证人:证言前后不一且作证后失联


关键证人杨帆是死者张某某、被告人陈灼昊的好朋友,在陈家中暂住,案发前三人还一起吃饭。其作出的五份口供多次出现反复,其中关键部分的证言前后不一致,而杨帆在作证后便无踪迹可寻。在本案重审及二审期间,侦查机关曾多次联系证人杨帆,但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排他性:无法证明就是被告人所杀


合议庭还认为死者张某某与陈灼昊关系特殊,互相拥有对方住处的钥匙,因此在现场采集到陈灼昊的指纹属情理之中;至于张某某的新男友、或是其他人员是否同样拥有张的住处钥匙也不能确定,因此无法证明陈灼昊实施杀人行为的唯一性与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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