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宏伟一家
导读:如果法院受理此案,这将是首例刑事被告人状告办案检察官民事侵权的“案中案”。
▍来源 法律与生活
▍记者 郑荣昌
张宏伟受贿案在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期间,被告人张宏伟由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便以“形成这些证据的77天中,自己被非法羁押、人格权受到严重侵犯”为由,对三名当事检察官提起民事诉讼。这种出人意料的针对控方工作人员的“反诉”,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可谓闻所未闻。
监视居住还是“非法羁押”
张宏伟在民事起诉状中写道——
我因涉嫌受贿罪,2014年3月7日,涪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我进行监视居住。可是,本当负责执行的涪陵区公安(分)局不作为,而是由三名被告即涪陵区人民检察院三名检察人员对我实施变相非法羁押,使我在77天里无法正常生活。
那是一处与涪陵区人民检察院相通的民居,里面杂乱肮脏。卧室没有窗户,地板上放着一个血迹斑斑的床垫,上面有一床破棉絮,枕头上也是血迹、汗渍一大块,腥臭难当。床垫中间有一个固定死的铁环,除了在检察院接受审讯外,其余的时间我都被锁定在床垫上。晚上尿急,只能撒在一个矿泉水瓶里。如此“监视居住”,其实是非法羁押,是刑讯逼供。这种非人的折磨,使我的人格受到极大的侮辱。
按照法律,监视居住是一种非羁押性质的强制措施。被监视居住的人除了被监视,生活应该如常。监视居住虽由检察院批准,但必须由公安部门执行。显然,三名被告的行为超出了履行职务的范围。为此,我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侵权行为存在,责令他们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张宏伟还在法庭上和一份控诉信上谈到自己被监视居住77天中的其他情况——
有一次,由于我坚决否认一笔受贿,一位检察官冲到我面前,喊着“叫你不老实”,狠狠地给了我一耳光,我顿时倒在地上。还有一次,一位检察官拿着一张白纸逼我用双腿夹住,喝道“掉落后有你好看”。我怕挨打,只好长久地夹着,直到头上冒汗。几位检察官还不断羞辱我,问我有几个秘书,几个“小三”……
审讯也是一种变相的刑讯逼供,因为是车轮战,几名检察官轮番审,经常是一昼夜只让我睡两三个小时。这种情况,在检察人员制作的审讯笔录中也有反映,因为审讯的时间经常发生在午夜,甚至是午夜以后。
渐渐地,我想到了死亡……我想,我上有老、下有小,硬抗下去,结局说不定也是“自杀”,不仅白死,还留下坏名声。
于是,我开始做虚假供述。我想,只要能活着出去,总还有洗清罪名的一天。
著名刑事辩护律师王誓华
该不该进行非法证据排除
案子移送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后,控辩双方都承认,“监视居住”的地方安装了摄像头。张宏伟描述的“非人折磨”是不是真的,可以从现存的录像中得到确认。
张宏伟还描述过,在“监视居住”期间他的供述是如何形成的。他说:“我的供述按他们的要求像揉面一样捏来捏去。有一次,我无奈地对一位检察官说,我只认10万元以下。他不同意,我说那就50万元以下。他点头同意。我就在他的“暗示”下,供认收尹某10万元、张某8万元、蒋某15万元、韩某8万元、杨某8万元,总计49万元。赃款去向也是按照他们的意思瞎编。几十次受贿,地点大多编造在办公室,装钱的器物几乎全部编造为牛皮纸信封……”
张宏伟描述的证据形成过程是不是真的,也可以通过播放该录像得到确认。因此,张宏伟和他委托的著名刑事辩护律师王誓华坚决要求当庭播放该录像。王誓华说,只要播放该录像,就能证明张宏伟的描述是否属实。如果属实,本案主要证据即张宏伟的受贿供述就是在变相刑讯逼供下形成的,就属于非法证据,按照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就该排除。排除之后,对张宏伟的受贿指控就失去了支撑。因此,法庭上下,围绕视频录像提取和播放的博弈十分激烈。
由于相关法律十分明晰,这一博弈一度在审判长和公诉人之间进行。
在4月23日的庭审中,审判长态度坚决地要求公诉人提供该视频录像。公诉人回应,法院只要出具书面调取公函,他们就会在三天内提供。可是,法院出具包含该视频录像的9项证据调取公函之后,公诉方却没有履行承诺,其“书面回复”中给出的理由是“被告人及其委托律师提供的非法证据线索过于笼统”。之后,法院的立场也改变了。
王誓华律师认为,被告人提供的非法证据线索十分具体,“笼统”之说纯属借口。此后,这一博弈就在被告人与公诉人、法官之间进行,几近白热化。
在2015年6月9日的庭审中,审判长再次驳回原告方的相关请求。那一刻,一直平静地进行自辩的张宏伟勃然大怒,大喊:“我不服从你们的审判!你们直接把我判了吧!”庭审因此难以推进,审判长宣布休庭。
据悉,在4月23日的庭审中,类似的事情也发生过一次。
在装有摄像头的场所受贿存疑问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这样指控张宏伟——
张宏伟,涪陵人,大学文化,被捕前是涪陵区李渡新区李渡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涪陵区李渡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和重庆市鸿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均为国企)。2008年12月至2014年1月期间,其利用分管基础设施建设等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等地,先后25次收受工程承建人唐光文等人的贿赂,总价值197万余元。
从已知的案卷资料看,上述指控大多只有“一对一”的言辞证据,即张宏伟的供述和证人——行贿方的证词。王誓华律师说,这种证据单一而脆弱,一般需要其他证据进行补强。本案中,“监视居住”录像、张宏伟办公室的监控录像,这些证据却未能出现在庭审中。
张宏伟说,自己的有罪供述是在羁押期间不得已作出的。为了方便将来翻供,他当时多了一个心眼,将绝大多数“受贿”的发生地点都编造在了自己的办公室。而一个控辩双方都确认的事实是,张宏伟的办公室安装了摄像头。该摄像头可以从园区治安处办公室、门卫室、电脑室全程监控。治安处就是园区派出所,人员由一位副处级民警带队,监视器就在他们的办公桌上。
案件移送到法院后,张宏伟和王誓华要求法庭调取张宏伟办公室中摄像头拍下的录像。可是,在前述“书面回复”中,涪陵区人民检察院的回答是“(装有该录像的)硬盘因雷击损坏,被换下后遗失”。这个回答令张宏伟及其律师十分震惊。
一位不愿意暴露身份的庭审旁听者说,谁会愚蠢到在有监控的地方收受贿赂呀!
可以佐证张宏伟没有这么“愚蠢”的,是商人唐光文的一份证词。唐说,2009年年底的一天,他的合作伙伴王宏送给张宏伟一盒茶叶和一张存有2万元的银行卡。张宏伟收下了茶叶,把银行卡还给王宏,还训斥道:“我的办公室有摄像头,你在这里送钱给我是想害我呀!”
已经休庭三次的庭审
尽管“非法证据排除”是关键所在,记者还是旁听了控辩双方对部分证据的质证,了解了部分公诉人据以指控张宏伟受贿的证据。即便是这些未经“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据,也经不起推敲。仅举两例——
第一例是一笔113万元的指控。在指控的197万余元受贿款中,有113万元不是可见款项,而是“由显峰公司代付的购房款”。可是,在检察院制作的笔录中,无论是张宏伟本人,还是显峰公司的经办人姜贵文,抑或是当过领导的购房牵线人周某,都说张宏伟并不知道显峰公司为他代付了113万元。张宏伟只知道他买的房屋打了四五折,只需要付80余万元。为什么能打到四五折,周明兵也对他作了解释:那是拆迁户购房待遇,公司留出几个拆迁户的购房指标,其中一个给了张宏伟。凭这样的事实指控张宏伟受贿113万元,需要推敲。
第二例是一笔4万元现金的指控。商人唐光文在另一份证词中说,2010年5月的一天,他在张宏伟的办公室里送给张宏伟4万元现金,其中2万元原本存在一张银行卡里,是他刚刚到银行提取的。王誓华对法庭说,这笔受贿,依然只有“一对一”的言辞证据,需要其他 证据补强。而且唐光文明知张宏伟的办公室有摄像头且王宏在那里行贿曾遭拒并被训斥,按照一般经验,王宏不会又在同一地点行贿。法庭即使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也应该调取卡中2万元的银行流水。可是,法官拒绝调取。银行流水是客观证据,调来一看就知道唐光文有没有撒谎,不调取这种证据的做法也令人费解。
2015年6月12日上午,案件重新开庭。公诉人连入卷证据也不肯完全出示。当审判长不顾律师反对强行推进庭审时,张宏伟再次发怒。法庭第三次宣布休庭。
这天,王誓华律师回答一位旁听本案的人大代表的问题时说,本案未经“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据”也“不堪一击”。他说,现在只要求公诉人依法出具、法院依法调取全部证据,进行非法证据排除,以此来证明自己的当事人无罪。
延伸阅读
刑事案件的民事“反诉”
就本案审理过程中节外生枝出现的民事诉讼,记者采访了前来旁听庭审的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诉讼专业博士生尹鸿生。他说——
在刑事案件中出现这样的民事诉讼,我也是闻所未闻。它很可能是首创,而且有法律依据,不是虚妄之举。不管会不会被法院受理,它的意义都不容低估。我认为,这种民事诉讼是应该受理的。而且,无论是走刑事诉讼的原路,还是开辟这条民事诉讼的新路,法院都应该坚持调取9项证据,尤其是监视居住视频。
如果走刑事诉讼的原路,《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规定,可以调取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和被告人进出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笔录,对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50条还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由此可见,本案律师要求调取“监视居住”视频录像等证据是有法可依的,法院应该支持。
如果开辟民事诉讼的新路,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规定,监视居住是一种非羁押性质的强制措施。被监视居住的人除了被监视,生活应该如常。监视居住的制定居所,应当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监视人员不得入室监视。每一次讯问结束,被监视居住人回到指定居所,就进入了私人生活空间,就拥有基本生活、休息权利,当然也拥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这些都是基本民事权利。
另外,监视居住应该由检察院批准,由公安部门执行。
本案中,被监视居住人张宏伟描述的监视居住地,条件恶劣,他在那里受到不恰当的对待,人格尊严可能受到严重侵犯。而且,监视居住的执行单位非法定的公安机关。三名被告人以不合法的主体身份出现在他的私人生活空间,本身就是非法的。因此,张宏伟将他们告上民事法庭,要求他们个人承担法律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法院如果受理,势必调取监视居住视频,查证三名被告有无此种侵权行为。这样,通过“曲线救国”的方式,张宏伟在刑事法庭上实现不了的目的,就可以在民事诉讼中实现了。
这种“曲线救国”的方式似乎更容易实现这一目的,因为我国唯独在民事诉讼中设置了责任推定规则,那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主张成立。”这样,即使公诉人不提供监视居住视频录像,张宏伟关于三名被告侵权的主张也可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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