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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谬的被“共同受贿”案——2012东方资产南昌办被受贿案真相
来源: 作者博客     作者: 小小红红2012     更新时间: 2015-12-11    分享到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 小小红红2012

▍来源 作者博客


该案从2012年2月28日开始至今历时3年,祸及原“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8位职员,其中3位总经理室成员,5位员工。8人分别由江西省南昌市检察院、东湖区检察院、青云谱区检察院、西湖区检察院和湾里区检察院分级、分别侦察,分案起诉到对应的市、区两级法院。这个奇特的“共同受贿”案,已分级分案开庭的6位“共同受贿”当事人在审判阶段全部翻供,律师申请了非法证据排除,全部作无罪辩护。其中5位当事人均称被非法拘押在检查院的地下室3-7天后再刑拘送看守所,6位当事人全部当庭揭示遭受车轮战、诱供、指供、威逼和欺骗等刑讯逼供,以不让睡觉、抓捕妻子和孩子、打骂和威逼恐吓等肉体及精神多重折磨的违法方式,逼迫让他们在真实办理的业务基础上编造“共同受贿”情节。一位律师在庭审时说,整个案件背后有一个无形的指挥棒!


在两位“共同受贿”“主犯”还未开庭、不让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下,2014年9月4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强行凭刑讯逼供获取的编造伪“口供”率先对东方资产南昌办原总经理万振扬判决受贿103.4万元成立,判“受贿罪”15年,紧接着南昌市湾里区法院、东湖区法院、青云谱区法院和西湖区法院分别对刘祖培、李泽忠、宋亚民、李剑勇和张X等作出了受贿104.6万、46.7万、46.2万、11.2万和7.1万成立,判决13至5.5年的刑期!一起重大假错案在中央三令五声“依法治国”“司法公平公正”的呼声中应声落地!


令我们心痛的是当事人之一的刘祖培妻子孙姐在湾里区法院枉法判决后病情加重,于2014年12月14日去世,她没有等到该案的公平与正义,带着遗憾离开了我们!孙姐生前多次说:“我就是死了,也不会放过那些制造冤假案的人!”


冤案本身就是人间悲剧,可它还在制造和加大悲剧!作为家属,我们有必要把所知的东方资产南昌办蒙冤案中执法人员存在的严重违法向社会公开,希望此案能得到广泛关注。


一、掩盖非法拘禁的事实:起诉书有意隐匿真实的抓捕时间,掩盖非法拘押的事实。以刑拘时间作为抓捕时间,不让证人对非法抓捕时间出庭作证,公诉人当庭撤谎被揭穿。


(一)非法拘押情况


2012年2月28日开始原东方资产南昌办事处7位员工陆续被检方带到检察院进行了5-7天的非法拘押和违法侦察方式获取“受贿”口供后办理刑事拘留手续,再送看守所。


宋亚民 2012年2月28日被东湖区检察院非法拘押4天3夜,3月3日刑拘


李剑勇 2012年3月 2日被东湖区检察院非法拘押 5天6夜,3月7日刑拘


李泽忠 2012年4月11日被青云谱检察院非法拘押5天5夜,4月16日刑拘


刘祖培 2012年4月16日由湾里区检察院非法拘押7天6夜,4月22日刑拘


万振扬 2012年4月27日由东湖区检察院带走,4月28日刑拘


张 军 2012年10月14日被西湖区检察院刑事拘留,2014年9月4日被逮捕


龚国平2012年4月10日被东湖区检察院非法拘押6天5夜,4月15日刑拘


(二)非法拘押铁证法院不予采纳


1、宋亚民当庭揭穿公诉人掩饰非法拘押时间的慌言,证据就在公诉人的材料里


2013年10月25日,广州黄利红律师当庭要求在法庭门口等待的证人出庭作证遭到法庭拒绝后,宋亚民当即指出:刚让我查看公诉人材料时,看到了2012年11月29日东湖区检查院公诉科祝庆梦去提审我的那份笔录上清楚的记载了 “2012年2月28日上午9:30左右,本人主动陪同检察人员前往东湖区检查院”的笔录,而非检方指控的“于2012年3月2日将被告抓获归案”。宋亚民当庭还发现公诉方将公诉科提审时间改为2012年11月22日,将提审人 “谢亮”(宋亚民案侦查人员、科长)的签名改为另一姓王姓人员!


黄利红律师和宋亚民强烈要求公诉人将此材料提交法官阅,但公诉人和法官均不回应,庭审现场一片哗然!


2、2013年11月7日李剑勇的律师当庭出示了李剑勇在2012年3月2日从工作岗位上被东湖区检察院人员将其带走时单位10多位同事签名和按手印的书面证明,而非起诉书所述的3月7日。


3、2013年6月14日,庭审现场,李泽忠的律师讲述李泽忠的单位中国深圳对外贸易公司和当地公安人员在李泽忠失踪的次日去李的住处调取了录像,其工作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李泽忠于“2012年4月11日晚8点零5分(居住小区监控录像时间显示)被带走”的证明,而非起诉书所述的4月16日。


4、2013年10月30日刘祖培的律师当庭揭示了刘祖培非法押拘证据就在案卷中。有一份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2012年4月23日的《拘留通知书》(回执)中记载南昌市湾里区检察院早在《指定管辖决定书》和立案侦察之前的2012年4月14日就对刘下达了拘留决定书(见案卷1P5),南昌市湾里区检察院2014年4月21日《询问通知书》(副本)中刘祖培本人签名也印证了上述事实。而非起诉书所述的4月22日。


5、龚国平在失踪的次日中午,其妹龚国英、龚国平的朋友和同事等7人调阅了东方南昌办地下停车场的监控录像,证明被东湖检察院人员带走,龚国英出庭证明证龚国平是2012年4月10日被非法带走,而非起诉书所述的4月15日。


二、刑讯逼供,侮辱人格:以车轮战、威逼、恐吓、诱骗、暴力等折磨手段非法取证。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禁止采取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依据《刑事诉讼法》54条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侦查阶段的供述来源非法,应排除。


(一)对所谓“受贿人”的刑讯和威逼


在立案刑拘前的5-7天中侦查人员对原东方南昌办员工进行超强非法审讯,采取不让睡觉的“车轮战”和威逼、恐吓、诱供,侮辱、被关在黑屋子里饿、憋屎、憋尿,变相肉刑甚至暴力等手段获取侦察人员想要的结果,威逼的话和实施暴力部分细节如下:


1、威逼恐吓的话有:这里是共产党的暴力机构,共产党要你有罪你就有罪(东湖区检察院龚端阳所说);不配合就将传唤家属配偶、将影响你家人的前程及小孩高考;不配合你永远走不出检察院的门,还要带走家属子女及其他亲人,你和家人都会倒霉;以后翻供也一样的下场,后果会更严重;如不配合就更要“驮塔子”,异地关押到“郑看”,看看你是否能够忍受、让你生不如死;对身患肝病的李泽忠讲“哥白尼的故事”以及拿出“自首情节”来诱供等等。


2、暴力并侮辱人格:扇耳光、罚站、用力掐双肩胛骨、用类似鸡毛的东西在全身挠痒痒等等;扒掉当事人的衣裤,让其跪在地上,两个侦查员分别站立在其两条腿肚子上用力踩踏,同时做出飞行状,另有人用力掐捏其上半身肌肉;等等。


3、看守所实施暴力:2012年6月底,龚国平在安义看守所期间还遭受了3天3夜的刑讯逼供和毒打,致尿血,送新建县长征医院住院1周。庭审时他还说:“当时我们办事处(东方资产南昌办)2位原员工被抓后,检察院向办事处索要20万的赞助费,但办事处未给,抓我们是打击报复。”


上述情形如不是当庭所闻,我们难以相信这是执法的侦察人员所为!黄利红律师庭前书面提请侦察人员出庭质证,当庭向法官人提出时,公诉人却以侦察人员在外出差为由不出庭!


在超越人体极限惨无人道的非法审讯中,宋亚民、刘祖培胸闷、血压狂升、精神几近崩溃;李剑勇折磨得昏迷休克,医生到现场送糖水;李泽忠头部水肿、肝病复发非法拘押5天办刑押手续后送长征医院;龚国平感到生不如死吞食锣钉自杀后送住院、等等,如再不顺从,很可能成为下一个“於其一”冤死、惨死在审讯室,连说出真相的机会都没有,为保护家人,他们最后只有同意配合侦察人员做出虚假笔录,有的当事人庭上说被逼在已拟好的笔录上签字,签的是什么内容都不清楚。当事人李剑勇当庭说“当时的情况,为保护家人,别说是十几万,几十万、检方如要编造出一千万我也会签字”。


4、李剑勇在侦察阶段向看守所申诉无果。李剑勇2012年4月-5月曾三次写了申诉信,分别委托东湖检察院龚端阳、新建看守所郭兵华和乐贤茂转交省纪委、市检察院有关领导,只是因残酷的现实没有下文,律师介入后又代李剑勇向法院提交第4份申诉材料,但法院对这样一个重要的间接证据不予回应。


5、宋亚民的讯问笔录直接证明讯问非法。宋亚民2012年3月2日第一次笔录和2012年10月9日10时30分至11时15分的两次笔录,宋亚民均指出侦查人员没有依法进行讯问。详见宋亚民2012年3月2日第一次笔录第 11页和2012年10月9日10时30分至11时15分的笔录第9页:(侦查人员)问:我们对你的讯问是否依法进行?(宋亚民)答:没有。


从2013年6月5日到2014年6月 日东方办6位员工已分别在南昌市青云谱法院、东湖区法院、湾里区法院、西湖区法院和南昌市中级法院开庭,他们各自都不约而同地在庭上对检方指控均坚决予以了否认,指出案卷上的口供是非法拘押刑讯逼供的结果。公诉方提供的前后矛盾的口供、为掩盖非法拘押而在抓捕时间上的造假,程序的违法、刑讯逼供等变相暴力及暴力的实施、构陷等详情,在当事人当庭陈述、律师的辩护和多方质证下得到一一揭示,内幕让人不寒而栗!


三、非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足以证明刑讯逼供的事实和“编导”制作的痕迹。


1、李剑勇讯问同步录像证明存在刑讯逼供事实


李剑勇的同步录音录像有剪辑痕迹,特别是对李剑勇的声音做了技术处理,模糊不清。但看到的仅有的几分钟录音录像已能说明对李剑勇进行了精神和肉体的双重折磨:


东湖区检察院2012年3月7日第一次对李剑勇讯问同步录像,10:51-12:31光盘第48分起显示李剑勇3月2日前身体健壮体重160斤,但关押5天后,审讯一开始就象病人一样,无精打采,进行到48分钟时,人完全扑倒在审讯椅上达几分钟之久,在勉强上厕所后又立即仰倒在审讯椅上,死人般的倒在那里又长达几分钟之久,后起身行走竟然双脚移动困难,手扶墙体!


2、宋亚民讯问同步录像证明存在检方事后非法“编导”“制作”事实


广州黄利红律师当庭质问:“请法庭当庭播放宋亚民的同步录音录像,让大家来评判,如果不播放就是同意宋亚民的口供均系非法取得”,公诉方和法官没有回应,不肯现场播放,庭审现场氛围再次哗然!


宋亚民的律师庭前至东湖区法院看到的情况是:


(一)2012年3月3日第一次录音录像


1、侦查人员手很少敲击电脑上的键盘。可以看出宋亚民的笔录显然是在同步录音录像之前已经事先打印好,并非同步录音录像的同时制作的审讯笔录。


2、笔录内容和宋亚民在审讯中所讲的内容不一致。


3、同步录音录像的视频显示,宋亚民是看着放在桌子上的纸来回答问题,符合宋亚民所说的同步录音录像前有事先演练,回答时必须按侦查人员提示和要求来回答侦查人员的讯问的情况。


(二)2012年3月3日第二次笔录


1、视频显示侦查人员非常疲惫,手用来支撑着脑袋,根本未放在电脑上。这既证明侦查人员搞疲劳审讯,又证明讯问笔录是事先制作的,并非在同步录音录像之时制作的。


2、办案人员在同步录音录像时哈欠不断,说明审讯时间过长,侦查人员使用疲劳战术进行审讯,这是刑讯逼供的具体表现。


3、侦查人员刻意把审讯时间抹掉,在笔录上也未填写具体的审讯时间,以达到掩盖非法审讯的目的。


4、第二次笔录14分钟完成5页长达3000多字的笔录,进一步印证了审讯笔录是事先做好让当事人签字,并非在同步录音录像的同时制作的讯问笔录。


(三)2012年10月9日11:17分至11:50的讯问笔录


1、从同步录音录像可以看出,审讯正式开始的时间是11:32:50,结束是11:50,审讯时长是18分,审讯笔录6页,即三分钟一页,正常的打字速度根本不可能完成。


2、通过同步录音录像和宋亚民的审讯笔录的比对可以看出,审讯笔录的第二页第2段、第3段大部分内容不是宋亚民说的。


(四)2012年10月9日12时11分至12时35分


视频显示在12时10分左右,宋亚民手里拿着一张纸这也印证了同步录音录像是按事先编好的台词进行的表演。


四、非法剥夺律师会见权和当事人的辩护权,掩盖违法行为。


在侦察阶段和起诉阶段律师多次按法律规定提交见人申请得不到批准,或批准见面的,检方还派员随同,非法剥夺律师会见权和当事人的辩护权,有的当事人直到被关押了11个月后才见到律师。


五、不让 “行贿人”出庭作证、不让并案审理、不起诉“行贿人”。


律师申请“行贿人” “侦查人员”和相关证人出庭作证,却不能得到许可;“共同受贿”案,却将当事人分解在不同的法院分级分案起诉,律师申请并案也得不到回应;多位巨额“单位行贿”人没有因“行贿”受到起诉,面对律师的当庭质问,公诉人回复“与本案无关”!没有“行贿”何来“受贿”?多个“行贿人”现在依然是人大代表或担任政府职务,怎么会无关?


然而,2014年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桂松案”中桂松一审中却因“行贿”而遭到起诉并作有罪判决;二审庭审时,此案背后权力人下台,该起执法人员人为制造的假行贿案内情在杨金柱和陈光武两位律师的努力下得以揭示,国内多家媒体已作报道,该案至今还未得到平反的消息。


从南昌桂松案中我们看到,在某些法院“行贿”不论真假,是否定罪,取决于权力人的意愿!反之亦然。


六、受贿公式、受贿人、受贿情节和资金来源完全不合常情常理。


指控的7笔“共同受贿”款均有一个固定的分配比例,即6:2:2分成,即总经理室3人分60%,中层1人分20%,经办2人分10%,这个虚假的比例不堪一击。


(一)中层“受贿人”刘袓培早就调离了指控部门,也不是该部门“一把手”


受贿的“中层”刘袓培早在2003年1月13日就调离资产经营部,而调离前刘也仅是部门的一个副经理,其所任职的资产经营部有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经理,“行贿人”在有“好处费”避开部门“一把手”而让部门“二把手”独享,这符合中国特色吗?


而身为该部门“二把手”的刘袓培在调任到其他部门任职后,还一直在独享“6:2:2”这一固定比例中“中层”20%的受贿款!


7个涉案项目中,有以下4个是在刘袓培离开该部门以后处置的:


1、省陶瓷进出口公司,2003年2月18日与企业签订《以物抵债协议》;


2、九江建材厂,2007年列入国家计划内破产时处置;


3、赣州电机厂,2003年连同赣南化工厂、赣州服装厂一并处置;


4、赣加稀土公司,2003年6月与其他十几个项目一起上会讨论破产处置等。


更为奇特的是九江建材厂的不良资产东方南昌办2004年才收购,见案卷(10P1、10P20),指控东方南昌办员工在2001年收受该厂贿赂款,这也印证了这一指控是编造的乌龙案。


(二)“受贿”时间、地点与真实完整出差记录相矛盾,“口供”乌龙频现


一审庭审时黄利红律师当庭将“受贿”时间段内完整的出差报账证据当庭全部提交法院。一是证明“受贿”时间段内根本没有指控所述的“受贿”人组合一同出差到赣州、景德镇;二是证明在“受贿”时间段内其他多组出差人较密集地去“受贿”地处置省陶项目,涉及东方办其他多位同事,他们为什么不分钱?不仅“中层”不对,“经办”也不对。


让人更为震惊的是出差报销单以及住宿发票均以铁一样的事实证明:宋亚民在被指控的受贿时间里根本不在案发现场。出差报销单显示,2001年1月9日宋亚民从南昌坐18:29的火车去深圳出差,票价是387元,2001年1月10日8:08分到达深圳火车站;2001年1月13日从深圳坐13:38的火车回南昌,票价460元,于2001年1月14日5:06分到达南昌。深圳丽都酒店的住宿发票显示宋亚民上述时间段是住宿在深圳的丽都酒店。这些书证均说明从2001年的1月9日到1月14日,宋亚民正处于从南昌去深圳的出差的过程中,他在2001年1月12日根本就没有去过江西赣州,更不存在在金都宾馆住宿的问题,更不存在罗发荣“口供”说的在赣州金都宾馆贿送27万元人民币给亚民的问题。


(三)行贿款来源不明


7单受贿款中省陶瓷公司一笔“行贿”款高达“340万”且全是“百元现金”,行贿款来源是2003年2月18日“以物抵债协议”后省陶的总经理黄纪庆安排人员从仓库分多次发货400多箱陶瓷到深圳、上海去销售所回收的现金,之前说仓库的瓷器经历了2次洪水淹泡,不好卖成为不良资产,而这次却在2、3个月内高价位卖掉?在当时市场行情看(见李泽忠的案卷),2003年东方办接收省陶的(不良资产)陶瓷69903箱卖给李国冬仅得到390余万元,李国冬处理这此瓷器花了近4年的时间,而“行贿”款来源是2-3个月内变卖的4000箱陶瓷不及69903的十分之一,怎么可能短时间内卖出340万元巨款?且全是现金交易,没有一份账务和证明记录!这完全是天方夜谭!


再有,“以物抵债协议”后陶瓷仓库已归属东方南昌办,东方南昌办与景德镇市保安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交由保安公司守护,省陶如何能自由拿走仓库的瓷器? 除非是光天化日之下当着保安公司人员的面进行抢窃!


(四)被法院裁定破产的国有企业完全没有必要行贿


如赣加稀土贿款“口供”上说是为了拿土地证,而土地证都质押在银行,向东方公司行贿能拿到“土地证”吗?更何况该公司是委托中行处置的,根本不是东方资产公司处置的。还有一个常识就是不良资产处置、评估过程有当地政府和法院的全程参与,破产由法院裁定,国有企业根本没必要向东方办人员行贿。


本案只要有一个关口能守住法律,这个案子一步都走不下去!


面对大量的铁证,法院却视而不见!


2014年9月4日至10月17日南昌市中院及相关区法院分别对东方资产南昌办6位员工作出的枉法裁判,彻底击碎了我们的法治梦!现实与媒体宣传的差距何止一点点!


英国先哲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为祸更甚,因为犯罪只是弄脏了水流,不公正的审判则是污染了水源。” 此案的侦查人员和执法人员是在犯罪和践踏法律!


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得?站在被告席上的今天是他们,明天又会是谁?


现该案现进入二审程序,期待社会的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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