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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还是交通肇事 交警违法可否免责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     作者: 苏州河     更新时间: 2015-12-06    分享到


刘团结被公安机关定性故意杀人罪



浙江慈溪交警执法遭碾压身亡

警方以故意杀人罪起诉肇事者

律师称本案应定性为交通肇事犯罪


▍文 苏州河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


今年8月5日浙江省慈溪市交警徐鉴华在联合执法过程中遭碾压身亡的案子又有新进展。此次事故的肇事者刘团结之前被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方移送审查起诉,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于近日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此,刘的辩护律师则认为本案应定性为交通肇事犯罪。


死者:生前拍窗示意停车摔下遭碾压


慈溪市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显示:8月5日,该市浒山街道联合公安、城管、路政在杨梅仙子转盘前应路与景观大道交叉口开展联合治超行动。18时4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刘团结(现年37岁,安徽省亳州籍)驾驶着已严重超载的车牌为皖KD92XX重型自卸货车沿杨梅大道由南往北至杨梅仙子转盘处。


该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民警徐鉴华等人打手势、吹口哨示意刘团结停车接受检查,刘为逃避处罚,不服从指挥,继续开车沿转盘行驶,徐鉴华攀上货车副驾驶车门,拍打货车副驾驶车窗、反光镜,示意刘团结停车,刘不予理会,继续开车行驶。徐鉴华从车上掉下。后徐追上货车,再次攀上货车副驾驶车门,拍打货车副驾驶车窗、反光镜,示意刘停车,刘仍不理会,继续开车往前应路峙山隧道方向行驶,致徐再次从车上掉下,并遭该货车右后轮碾压。


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起诉肇事者


起诉意见书特别强调,刘团结明知交警徐鉴遭碾压仍开车逃逸约260米,被现场群众及民警抓获。被害人徐鉴华送医院经抢救于当日死亡。经查,肇事者刘团结所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核定载质量为12305千克,实载质量为52610千克,超载比例为27%。经检验,被害人徐鉴华系双侧股骨、胫腓骨多发性骨折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对此,起诉意见书认定刘团结所驾驶的肇事车辆严重超载,其明知自己行为危及被害人生命安全,仍继续驾车逃跑,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涉嫌故意杀人罪。现警方根据《刑诉法》相关规定,将本案移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依法追究其刑责。


交警执勤动作示意图


律师:交警违反规定执法也应担责


对于上述情况,刘团结的辩护律师江苏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江苏苏源律师事务合伙人仲若辛接受法晚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是发生在城市道路上的交通事故,依法应当首先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处理,而不应不调查事故原因,不分清事故责任,而直接以故意杀人罪立案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本案的处理程序应当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进行现场处置,现场调查,检验,鉴定,认定事故责任。不能因为死者系交警而不遵守此法。


在仲若辛看来,死者生前在执法过程中严重违反《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规定,应当承担部分责任。上述《工作规范》第73条规定,查处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应当选择不妨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点进行,并在来车方向设置分流或者避让标志;(2),遇有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停车的,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手臂等伸进车辆驾驶室或者攀扒车辆,强行责令机动车驾驶人停车。而死者生前的执法行为严重违反了上述规定。其违反规定的行为与死亡后果有直接关系。


望检方以交通肇事犯罪起诉


“本案定性依法应为交通肇事犯罪而非故意杀人犯罪。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仲若辛如此陈述说。


紧接着其分析道,一般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被告人刘团结的主观故意完全符合上述特征。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区别的关键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态度不同。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持排斥的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否定或排斥态度。被告人刘团结对交警死亡这一结果既不希望,也无放任。其根本没有预见到交警死亡这一后果,其对交警死亡的结果持否定态度,显然与间接故意杀人明显不同。


就此,仲若辛希望宁波检方在对本案审查起诉时,能够参考他的这些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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