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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职务犯罪冤案模式应引起警惕
来源: 作者博客     作者: 刘金滨     更新时间: 2015-12-02   

柳崇富说出没有行贿的事实真相为四位受贿人申诉作证,被追究行贿罪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当庭判决行贿罪成立两年有期徒刑。


▍文 刘金滨

▍来源 作者博客


2015年7月,我与李金星律师、刘志强律师及台州徐深国律师一起为台州海滨生猪养殖合作社及其负责人柳崇富被控行贿罪一案进行了辩护。通过四位被控受贿人和一位被控行贿人的遭遇,暴露出了台州地区职务犯罪冤案的独特模式。


一、检察院指控行贿、受贿无须查明具体时间,法院亦认可。


椒江区检察院起诉柳崇富行贿椒江区农历局局长章进祥26万元、副局长陈夏林12万元、畜牧局长陈武国12万元、执法大队长崔普华5万元共计55万元一案,其中,指控柳崇富于2001年年中的一天,在三位局长的办公室分别送了4万、3万、3万;于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在三位局长办公室分别送了3万、2万、2万;2012年年底或者年初的一天,在三位局长的办公室分别送了4万、3万、3万;2013年上半年的某两天两次在章进祥的办公室各送了5万;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在陈武国的办公室送了4万;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在崔普华的办公室送了5万。


上述被指控行、受贿行为均没有具体时间。时间范围最小的是2012年年底的一天或2013年年初的一天,其他行、受贿行为均为上半年的一天(180天中的一天)或年中的一天(360天中的一天)。没有具体行、受贿时间,而且指控的时间跨度如此之大,耐人寻味。


二、检察人员超长时间严重疲劳审讯,法院默许。


椒江区检察院对于认为没有达到口供标准的犯罪嫌疑人,都会进行夜间审讯。审讯时间是晚饭后直到第二天早上9点,中间检察人员3小时换一班,不允许犯罪嫌疑人睡觉。白天嫌疑人在看守所没有一分钟时间得以休息,晚上继续提审,直到嫌疑人的口供达到检察人员的目标为止。柳崇富在被调查初期,多次如实说明除了过年过节有时给业务关系领导送过购物卡外没有送过一分钱现金,但椒江区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副局长认为购物卡不够格,连续提审8天8夜。柳崇富精神几近崩溃后被迫编造了行贿三位局长和执法大队长的虚假事实。笔录达到检察院要求后马上不进行夜审。值得注意的是,录像显示,在连续夜审(疲劳审讯)没有获得有罪供述时,每次笔录就是一两句话。而其诱供、逼供的大量事实和被讯问人的大量辩解均不记录。获得有罪供述后,才开始做笔录。


陈夏林副局长因为坚持辩解没有收过贿赂款,被换三个看守所,连续30多天进行夜审,最后身体和精神崩溃不得不违心承认收受了12万元贿款。


检察人员告知被调查者,进来的,没有人可以清清楚楚离开的。但是在开庭的时候,这些被控受贿、行贿的都大喊冤枉。四位被控受贿人被判有罪后,均上诉。二审台州市中级法院在事实严重不清、证据互相矛盾的情况下,仍旧维持原判。四位被控受贿人及其家属都在申诉。


三、台州地区公安局看守所均违法配合检察院连续夜间提审。


无论在台州市看守所、临海看守所还是仙居看守所,各看守所均违背看守所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不但白天不让被羁押人有必要的休息时间,晚上还允许检察院连续十几天、几十天提审被羁押人。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破坏了法律实施。公安局看守所的渎职也造成了被羁押人员权益严重受损。


四、被控贿赂款来源和去向均无须查清,法院亦认可。


上述被控贿赂款具体取款时间,款项具体来源,均不清楚。四位被控受贿人笔录中均称日常消费了,但是作为收入并不高的几位局长,日常消费超过自己工资收入的十几万、二十几万款项却没有具体去处。值得怀疑。尤其在各当事人均在庭审中否认行贿、受贿指控的情况下,法院更应当谨慎核实,但很遗憾,法庭只是帮助检察院走完最后一道手续。


五、庭审时,法庭坚决不让证人出庭。坚决不播放同步录音录像。


受贿案件开庭时,证人祝金凤在法庭门口,法官也不允许其出庭说明真相。行贿案开庭时,辩护人要求多名证人出庭作证和对质,均被法庭拒绝。对于播放部分同步录音录像的要求,法庭坚决不允许。


六、行贿人坚决否认行贿供述,但受贿案件被判成立后,行贿案件继续由原受贿案件办理法院审理。庭审中,一审法院法官以原受贿案件生效判决为依据,认定受贿事实存在。导致被指控的行贿案无法获得无罪判决。对此类案件进行异地管辖,极有必要。


办案期间,还有多人反映台州地区类似职务犯罪冤案。其模式完全一样。


真正的贪污受贿职务犯罪当事人,一般不会喊冤。除非确实冤枉。而在台州,这些持续喊冤的职务犯罪当事人,他们的案子确实是人为制造的冤案。这种人为制造冤案的情形,应当引起司法机关的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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