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11月29日,《酷刑研究者遭遇酷刑:河南“第一大律师”蒙难记》疯转微信朋友圈。这篇原载2001年4月13日《南方周末》的报道勾起了一段尘封的往事,许多人发出“李奎生律师今安在?”的问候。李奎生,郑州擎天律师事务所原主任,号称“法坛怪杰”,浙江《律师与法制》曾连载其事迹,李奎生曾为“海灯法师案”的被告《四川日报》记者敬永祥代理并二审获胜,其时风头正劲,没料到命运多舛:1998年12月3日,李奎生因涉嫌受贿罪,被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又因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于同年12月5日被逮捕。2001年1月4日,因证据不足,李奎生被无罪释放。 2001年夏天,被释放的李奎生又被荥阳市公安局在全国范围内通缉: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章罪”。2001年10月23日,李奎生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犯罪被荥阳市公安局逮捕。2003年11月30日,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奎生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万元,对其敲诈勒索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和骗取律师资格的事实未予以认定。目前,去向不明。
本公号摘编相关报道和评论,目的是打捞一段往事,反思一段历史,回顾一段历程——寻找一个“消失”的律师。
▍来源 搜狐网
2001年1月4日早晨,河南省中牟县看守所,被监禁的律师李奎生从漫长的寒夜中醒来,天亮了。
上午9时许,河南省中牟县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径直来到看守所,向他宣告了无罪的消息。
天依然很冷。李奎生步履踉跄地奔出看守所,与等候在门口的亲人和久别的同事相拥而泣……
“法坛怪杰”
李奎生是郑州擎天律师事务所主任,有人将他喻为“法坛怪杰”。
此人的确很怪————今年43岁的李奎生自幼习武,师从少林,至今还担任嵩山少林拳法研究会研究员、少林寺正宗武功研究学院名誉院长等职务。
不仅如此,李奎生1982年毕业于河南师范大学后,1984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之后又连续攻读了刑法学和民商法学两个专业的硕士研究生。
1986年,李奎生正在最高人民法院实习,偶遇进京上访的农家女李中香,她在山东一个煤矿党委书记家当保姆时惨遭蹂躏,却告状无门。初出茅庐的李奎生第一次拍案而起,最终将那个流氓送上了刑场,此案曾轰动一时。
从此,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便成了李奎生律师生涯中一项重要内容。他曾经将一个因正当防卫却被判死刑、即将被绑赴刑场的死刑犯救了下来。
在李奎生亲历的那些传奇案件中,最具新闻效应的当属“海灯法师案”。《四川日报》记者敬永祥的一篇“内参”,引来了一起著名的新闻官司。一审败诉的敬永祥四处挑选高手————一位具备新闻、法律、武术、佛学等专业知识的大律师。
李奎生免费接过敬永祥的案子后,跋山涉水,足迹踏遍了海灯法师生前去过的寺庙山川,广泛收集材料,不仅二审大获全胜,而且导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作出了关于“内参”不得作为被诉对象的司法解释。
声名远扬的李奎生还出任多家媒体的法律热线主持人,不少求助热线内容涉及党政司法机关违法乱纪问题,别人敢怒不敢言或敢言不敢做,他则“一点也不给面子”,敢说敢查。
李奎生由此被最高法院一位领导称为“中原第一大律师”。
但这也得罪了很多人。“这个人太狂,要治一治他。”这是河南省某些人的口头禅。
酷刑研究者遭遇酷刑
让李奎生想不到的是,家门口的荥阳市(郑州市管辖的县级市)变成了他的落难地———
1998年4月,荥阳市财政局局长薛五辰因涉嫌经济犯罪被逮捕。同年5月,李奎生接受薛五辰之妻史小改的委托,在案件侦查阶段为薛提供法律服务。
当李奎生持合法手续前往荥阳市检察院,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薛五辰时,却遭到该院反贪局长王某的极力阻挠,致使李奎生迟迟无法履行律师职责。
时至1998年8月底,王对前来交涉的李奎生说,已经查封了薛五辰300多万元,你给史小改做做工作,让她把存折交出来,保证不对她采取措施。
李奎生将王的意思转告史小改。史认为没有那么多,其中有借款、汇款、与别人合伙办厂等收入。李奎生说:“借款得有借据,合伙办厂要有营业执照和合同,汇款要有邮局的证明,这些都要有合法的证据,还要拿到法庭上去质证。”
这段话后来成了检察院指控李奎生“暗示、引诱”史小改作伪证的主要证据。
1998年10月3日,由史小改提供的两个证人来到擎天律师事务所,李奎生在明确告知他们证人不得作伪证及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后,由新来的大学生张建伟负责提取了笔录。这份尚未进一步核实的笔录,暂存于卷宗里,始终未向任何人、任何部门提供。
12月2日,李奎生接到王某的电话,要他到检察院“办理案件”。
据李奎生当庭陈述,他到检察院后毫不隐瞒地回答了此案收费和变更委托人等情况。王某说:“你把钱一退啥事都没有,现在就可以走人。”
李奎生不吃这一套。王某一把扯掉了李奎生的领带,照着他的下巴打了一拳。在场的河南省检察院的一位领导不仅未加制止,反而说:“把大衣脱了,立正站好!”同时用脚踢李奎生,揪他的耳朵。
李奎生怒不可遏:“明天到省检察院王尚宇检察长那里控告你们!”
王某打电话叫来荥阳市公安局的徐某和张某,用一张连公章都没有的空白拘留证将李奎生刑事拘留,之后,就在检察院的办公室内“联合办案”,对李进行审讯。
次日凌晨4时,李奎生被以“涉嫌受贿罪”投进看守所。5日,他被荥阳市检察院以“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批准逮捕。
李奎生曾编写过多部法律专著,其中一部《世界酷刑大典》(被河南省列为“五个一工程”项目(社科类))即将成书时,他自己却经历书中描写的酷刑——
据李奎生当庭陈述,他被抓后经历过连续14天的车轮战审讯,审讯者自己打累了,就雇打手施暴:他们让李奎生一只手从脖颈处向后压,另一只手从后腰部提上来,两只手在脊梁处汇合,然后铐住两个大拇指————这就是一些刑讯逼供者常用的“背铐”。
他们还扒光李奎生的衣服,给他戴上重刑犯才戴的脚镣手铐,拉着他在零下十几度的雪地上奔跑;审讯人员把李奎生铐住双手,将他的身体当成练飞脚的“沙袋”。他们边打边叫:“你不是中原第一大律师吗?你不是很狂吗?”
“感觉生不如死。”李奎生说。
用伪证指控“伪证罪”
就在李奎生被捕前后,史小改等人因涉嫌“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罪”而被荥阳市公安局、检察院刑事拘留或逮捕。
据调查,史小改等人的确伪造了与人合作办厂的相关证据,从而将薛涉嫌犯罪的300余万元编造了来源。上述虚假材料未及提交给司法机关,史小改等人已先后被捕。2000年3月13日,尚未被提起公诉的薛五辰在羁押期间死亡,“死因不明”。根据我国刑法学中刑罚消灭的理论,国家将不再对薛五辰行使刑事追诉权。如果薛五辰不能被证明有罪,则李奎生帮助当事人(薛五辰)伪造证据的指控亦不能成立。
但有关司法机关仍然没有放过李奎生。1998年12月9日,荥阳市公安局、检察院搜查了擎天律师事务所,扣押了大量办公物品。连李奎生的毕业证书、律师资格证和《世界酷刑大典》书稿也被抄走。
两家执法机关查扣如此多的物品,既未依法制作一式两份的暂扣清单,亦未随卷移交。这种带报复性的查扣令擎天律师事务所瘫痪至今。
在此后的一年多时间内,此案辗转三地,最后由郑州市中院指定中牟县法院审理。其间,河南省、郑州市两级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示,先后调卷审查,均认定李奎生不构成犯罪。更令人不解的是,史小改等4人已先后获准取保候审,惟有超期羁押的李奎生不准取保候审。
2000年5月9日,中牟县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本案。中牟县检察院指控擎天律师事务所涉嫌“单位偷税罪”、李奎生与史小改等5人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
上海天宏律师事务所著名律师朱妙春等为李奎生作了无罪辩护。法庭上,公诉机关在举证时被逮了个正着———一份盖着荥阳市检察院公章、落款为1998年8月7日的“证明”,竟然写在1999年5月印刷的稿纸上;而公诉人出示的由荥阳市检察院提供的另一份据称是薛五辰于1998年6月3日所写的“不同意聘请李奎生为辩护人”的复印材料,其中的“98”明显是“99”改的。朱律师说:“故意制造假证,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构成诬告陷害罪。”
2000年6月29日,中牟县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
据法庭调查,史小改等人伪造合作办厂的假协议的时间是1998年4月,一个月后,史小改才找到李奎生,并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李奎生在浑然不觉的情况下,又对史小改提供的两个证人做了笔录,但并未向任何部门提交,仍在律师的案卷中;史小改等人当庭证实,李奎生没有指使、暗示或引诱他们作伪证。
据透露,中牟县法院在开庭后的当天晚上立即召开审判委员会,一致认定李奎生不构成犯罪。但郑州中院不同意无罪判决,并随后调走了案卷。
不仅是愤怒
在姚秀荣等十几名全国人大代表的监督下,经最高人民法院调卷审查,中牟县法院终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郑州擎天律师事务所犯“单位偷税罪”、被告人李奎生犯“帮助伪造证据罪”的事实不成立,宣告两被告无罪。
近日,记者辗转找到了在外地治病的李奎生,这位昔日名震一方、铮铮铁骨的著名律师,如今近乎贫困潦倒,治病也只能靠朋友有限的接济。由于身体状况的原因,李奎生尚未提出国家赔偿问题,他对自己两年多来所受的苦难也很低调。
无罪判决早已生效,但荥阳市公安局、检察院仍拒不归还被扣押的物品,而且仍对李奎生的法律顾问单位、律师所等场所进行非法侦查。
“我不过是个‘站着说话’的人,是一个用良心从业的律师,为什么会有这样的遭遇?为什么要置我于死地呢?”受尽折磨的李奎生此时感到的已经不仅仅是愤怒了。
全国律协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田文昌说,当某一个人涉嫌犯罪时,司法机关一旦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这个人便处于一种孤立无援的境地,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他(她)没有能力和条件为自己辩护。这种地位差别的悬殊性,会使司法审判难以做到兼听则明。为了使被告人有机会为自己的行为做出有效的辩解,并且防止错判和量刑失当,国家才设立了律师辩护制度。因此不能说李奎生为坏人辩护就变成坏律师。
评论:别把律师当替罪羊
▲ 韦洪乾
郑州擎天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奎生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一案,检察机关指控的主要证据是李奎生对当事人说的一段话:“借款得有借据,合伙办厂要有营业执照和合同,汇款要有邮局的证明,这些都要有合法的证据,还要拿到法庭上去质证。”按照办案人员的的逻辑,有了这样的“暗示、引诱”,当事人才伪造了相关证据,从而将涉嫌犯罪的300余万元编造了来源。
因为律师的一句话,致使案件发生了重大变化,甚至有使案子“黄了”的可能,侦查机关怎能不恼火,怎能咽下这口气?因此,侦查机关联合采取“合法”的手段对付律师李奎生就不足为奇了。尽管法院最后作了无罪判决,对李奎生来说,损失是已经无法挽回了。
司法实践中这样的情况时常发生:有的案子,只要律师一会见犯罪嫌疑人,嫌疑人就要翻案(翻供),一翻案(翻供),侦查机关就慌,一慌,就责怪律师。似乎律师是案件“反复”的罪魁祸首。
实际上,司法机关的侦查活动是一门科学。犯罪事实已经发生,如何通过侦查手段使犯罪事实“再现”,以及这种“再现”能否经得住法律的检验,是衡量司法机关侦查水平的重要标志。只有侦查水平高,“再现”犯罪事实的能力强,才敢于对嫌疑人说: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侦查水平不高,在侦破案件过程中,靠经验,靠想当然,靠拼体力和精力,靠刑讯逼供,不依法收集证据,证据的收集不全面、不规范,有的甚至连案件卷宗都无法辨认,这样侦破的案件,肯定经不住“推敲”、“折腾”,如果嫌疑人一经律师“点拨”,甚至嫌疑人一旦有机会,就会翻案(翻供)。而一些司法机关不从自身找原因,却将经不住“推敲”、“折腾”、“点拨”的原因怪罪律师,甚至不惜动用司法手段对付律师,而自己的侦查水平却始终得不到提高。
侦破水平不高,案件的质量就难以保证。从《南方周末》报道的一些冤案来看,没有哪个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从内心里是想办错案的,都是侦查水平不高直接导致的结果。看看一些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是如何办案的,就会知道有这样的侦查水平,岂能不会发生冤案。
司法水平不高,还会导致司法成本增加,使办理个案的费用成倍增长,加重了纳税人负担。
司法水平不高和整个司法队伍的现状有关。司法水平不高给当事人造成的伤害,比起腐败等现象的危害,要隐蔽得多,有时竟会被人们忽略。
律师“推敲”、“折腾”、“点拨”案件有助于司法机关提高司法水平,从而保证司法质量。司法机关一旦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这个人便处于一种孤立无援的境地,这种地位差别的悬殊性,会使司法审判难以做到兼听则明。让律师参与,等于让嫌疑人平等地和司法机关“对抗”,迫使司法机关不得不提高自己的侦查水平。
高素质的司法人员,依靠先进的技术手段,加上完备的司法制度,这才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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