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某在担任国家体育总局拳击跆拳道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河南省跆拳道项目提供帮助,于2009年4月收受时任河南省体育局局长韩某给予钱款二十万元,于11月份收受韩某给予的欠款十万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赵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赵某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鉴于本案审理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有关受贿案件量刑原则发生变化,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撤销原判,改判赵某有期徒刑三年。
上一篇: 太随意?安徽船商一审被判10年,重审无罪 |
下一篇: 徐州“给情人写保证书法官”被双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