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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门血案五年四审 无罪辩护狼烟四起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     作者: 杨华     更新时间: 2015-10-29    分享到


马廷新向记者讲述当年袁连芳作证经过



本案是公安部督办的一起灭门血案

本案曾动用了国内最权威的测谎专家

本案曾邀请了国内一流的足迹鉴定专家

本案聘请了业界极具影响力的实力派辩护律师

本案历时五年半,经历一审、抗诉、发回重审、再抗诉、再二审、最终撤回抗诉

本案是一起在真凶没有出现时被告因证据不足被无罪释放的一经典案例

本案是“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在中国得以确立的一次鲜明的个案例证

本案的辩护堪称经典,辩护词在网络、杂志等媒体广为流传


▍文 杨华

▍来源 石永然博客

▍整理 公众号辩护人


引子


2008年4月17日整整被关押了五年半的河南农民马廷新拿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悄然回到他阔别已久的家中。至此一桩涉嫌灭门血案终于在没能找到真凶之时,对嫌疑犯以证据不足宣告无罪,并最终释放。


回过头来,看看五年多来这起案件的全部过程着实令人感到诸多深思。


一、灭门血案三条人命 现场惨不忍睹


2002年5月30日夜,河南省鹤壁市浚县黎阳镇东马村发生一起灭门血案,村民陈连荣及其7岁的儿子马昂、4岁的女儿马萌在家中被杀。后法医鉴定:陈连荣、马昂系他人用锐器切断左颈动脉,致大失血而死亡;马萌系他人用单刃刺器刺入颈椎致脊髓损伤而死亡。其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


二、公安部督办 一流专家汇聚现场


案情重大,经逐级上报市公安局、省公安厅直至公安部。随即专案工作组成立,浚县公安局刑侦技术人员先期对现场展开勘察。法医鉴定结果很快出来了,推断他们的死亡时间应该在5月30日夜里10时左右。


凶手究竟与陈连荣一家有何深仇大恨,偏偏趁她的丈夫马彦胜外出打工之时作案,连幼小的孩子都不放过?浚县公安局局长在专案组成立时当场立下了军令状:必破此案!在鹤壁市公安局、河南省公安厅、国家公安部的指导和大力配合下,公安机关先后组织了两批工作组,参与案件侦查的警力达到100余人,东马庄村几乎所有的男性村民都接受过讯问。


在案件侦破的几个月里,迷雾重重,专案组动用了测谎、足迹缉拿定等技术手段,但是仍然无法确定罪犯。后来终于请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一流国内权威测谎专家和全国著名的足迹鉴定专家协助破案。经过测谎,警方的视线集中在了身高1.70米、体型壮实的马廷新身上。


而足迹鉴定专家,对东马庄附近的中年男性足迹进行了大量的比对。最后专家认定,马廷新的足迹特征与杀人现场的足迹特征基本吻合。


经过调查走访,有人反映马廷新两年前曾和死者陈连荣的丈夫马彦胜打过两次架,而且马廷新的父亲担任过多年东马庄村村支书,和死前担任村妇女主任的陈连荣产生过矛盾,为此两家的关系一度闹得很僵。


与此同时,为了取得更为可靠的证据,公安机关对相关知情人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查,先后传讯拘留多人。经过三个月的侦查,正如坊间传说的三个月破案的军令状时间极度吻合,2002年8月31日上午,公安局长的军令状“如期兑现”,马廷新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马廷新1964年12月16日出生在东马庄村,初中毕业后通过招工进入浚县畜牧局工作,几年后承包了畜牧局设在东马庄村的养鸡场。马廷新的妻子菅素玲在村小学任教,夫妻俩勤俭持家,日子倒也过得滋润。


为了方便管理,马廷新平日都住在养鸡场里。陈连荣和一双儿女被残忍杀害的当天晚上,马廷新和几个同村村民在自家鸡场打牌,期间还和他们一块儿出门到村中的饭馆吃饭,回来后一直打牌到第二天凌晨2点。他真的在打牌中间抽身去作案了?而且还未被牌友们发觉?尽管很多疑问解不开,马廷新报复杀人被公安局刑拘的消息,还是在整个东马庄村和相邻的村镇引起极大震动。


三、嫌犯“自首认罪”


马廷新被抓后,在同监室一名狱友的“帮助”下,写出了长达5页的《主动坦白交代材料自首书》,书中承认自己在2002年5月30日晚上和几个邻居打完牌,独自喝了7两左右白酒后,拿着一把尖刀潜入马彦胜家,将其妻子和儿子及女儿杀死,并偷走了马家1850元现金的“犯罪事实”。


四、一审突然翻供 被告无罪


鹤壁市公安局认定马廷新为“5.30特大凶杀案”犯罪嫌疑人,并将其正式逮捕。2003年3月18日,鹤壁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马廷新的案卷材料移送鹤壁市人民检察院。


之后,鹤壁市人民检察院以鹤检刑诉(2003)9号起诉书,指控马廷新犯故意杀人罪,于2003年11月27日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陈连荣的丈夫、父母也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索赔10万余元。


2003年12月15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马廷新故意杀人案。出乎审判人员意料的是,马廷新一被问到作案经过,当即痛哭失声:“我是被冤枉的!我的自首书是被逼写下来的!”并且不顾法警的制止,掀起衣袖裤腿向众人展示身上的伤痕。马廷新的当庭“翻供”,引起了审判人员的高度重视,加上公安机关提供的足迹鉴定步幅与马廷新不是完全吻合,而且按照马廷新的“自首书”,公安机关未能在相关地点找到直接证据即作案凶器和血衣。所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2004年7月23日下午4时,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廷新故意杀人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能容纳近千人的大审判庭座无虚席。在审判长宣读判决书的过程中,人们已经意识到,马廷新很可能被宣告无罪。果然,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提供的28个人的证言和其他物证共计18份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故不能证实被告人马廷新确实去了案发现场并实施了犯罪行为;提供的马廷新到案后曾作过的有罪供述,又有许多的矛盾与疑点,不能与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等证据相互印证;提供的足迹鉴定,亦无相关证据与其相互印证。据此作出(2004)鹤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马廷新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是在一审判决宣告马廷新无罪的时候,细心的旁听群众,却没有听到“将马廷新当庭释放”的例行宣告,而是“将马廷新押回看守所!”这的确是一个奇怪的现象。宣判后的当天,陈连荣的丈夫马彦胜及父母,便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上诉。鹤壁市人民检察院也以“判决确有错误”为由提出抗诉。



朱明勇律师会见马廷新



五、二审惊暴刑讯逼供 发回重审


一审判决出来之后,高法刑事审判庭依法受理了案件的二审。而负责案件前期侦破取证的浚县公安局与鹤壁市公安局也面临着巨大的社会压力,如果马廷新无罪释放,那么就证明浚县公安局存在刑讯逼供的嫌疑。


2004年12月29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鹤壁“灭门血案”。12月29日上午9时,庭审正式开始,身着黄马甲的被告人马廷新被法警带上法庭。验明身份之后,马廷新再次大喊冤枉,要求法庭当场放人。在法庭调查阶段,马廷新与辩护人称,正是因为浚县公安局的刑讯逼供,才迫使他违心地承认自己杀了人,并称自首书也是他在看守所时另一个在押嫌犯受公安机关旨意写好之后,由他抄了一遍,自己的文化水平根本就写不出那么正规的文书。


接着,马廷新声泪俱下地讲述了自己被刑讯逼供的细节:“他们(指浚县和鹤壁市公安局办案人员)把我媳妇抓起来,并且以看守所的牌子为背景拍了照片让我看;还把我父亲抓到淇县看守所关押还将我未成年的儿子从学校抓到公安局,还说,公安是说话算话的,只要你承认了,我们马上放了你的家人。”“他们还刑讯逼供,用了很多极端残忍的手段,用铁丝将我钉在墙上、用辣椒粉吹到我喉咙里、用筷子夹我的手、用打火机烧我的胡子、叫我光着脚在雪地里站着。我的身上现在还有伤。”而公诉人则指出,关于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一事证据不足。此前浚县公安局纪检委已对此展开调查,证明不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


为了慎重起见,这次二审开庭法院还通知在一审中没有到庭的本案足迹鉴定专家到庭接受质证,而马廷新的辩护人则针对足迹鉴定提出了十条质疑,并从专业的角度与鉴定人展开了激烈交锋。


在接下来的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忽视了各个证据的相互连贯性,割裂开来看待这些证据,而且被告身上的伤并不能证明就是刑讯逼供所致。经过对现场血迹与足印的鉴定,被告人完全有作案时间与作案动机。


被告人的辩护人在辩护词中针对公诉方的指控,对本案提出了31个疑点。主要有,对足迹鉴定的质疑:现场脚印不完全,鉴定没有详细的量化标准,主观性太强;检材与样本存在客观差异;被告步幅与现场痕迹明显不符。自首书是别人写好后强迫马廷新抄的,本案可能存在刑讯逼供,不能反映马廷新的真实意愿。另外,凶器与血衣这些最关键的直接证据都没有找到。对刀的材质没有鉴定支持等。辩护人认为,本案不仅仅是证据不足,而且使一起错案、冤案。错案必须纠正,冤案必须昭雪。特别强调在一审已经宣告马廷新无罪后,法院仍对其关押属于非法羁押,马廷新应被当庭释放。


法庭辩论阶段刚一结束,被告人家属大喊冤枉,被害人家属也高呼要严惩凶手,要求法官伸张正义,现场一片混乱。大批法警上前维持秩序,到场采访的记者见现场混乱,开始抓拍照片,结果被全部被法警收缴了相机,删除了照片。鉴于这种情形,审判长宣布闭庭,择期宣判。


二审休庭后,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四个月,迟迟等不到判决结果,这已经是严重超过了法定审理期限,对马廷新也是超期羁押。殊不知这一等,竟然等了近两年时间。直到2006年8月2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才作出(2004)豫刑一终字第3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六、重审激辩 狼烟四起


根据法律规定重审是指对一审事实不清的案件二审可以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这无疑是将本案推向一个两难的境地,事实不清一审还得查清事实,马廷新的家人心情紧张起来,认为二审不维持原判,重审将极为不利。但是辩护人认为也可以理解为正是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以才要判无罪,重审期间如果检察机关没有关键的证据,法院仍然无法定罪,这是马廷新辩护律师超出常人的观点。


2007年3月,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鉴定人也再次到庭质证,这次庭审可谓更为激烈,鉴定人针对律师在二审开庭中的辩护意见极为恼怒,当庭表示要状告辩护律师。旁听席上一大批警察也在议论纷纷,要知道他们中间基本上都参与了本案的侦破,这可是他们百十号人费尽周折拿下的“部督大案”。如果真的判被告无罪了,且不说这份充满荣耀的脸该往哪儿搁,更为要命的是当年破案的警察都已经立功受奖、提拔升官了。还有,会不会追究刑讯逼供?这才是他们最为关心的问题。辩论到炙热之时,法官似乎也忘记了证人不得旁听的规定,也许是为了彻底查清案情,竟然让旁听席上的警察站起来说明办案情况。还真有一警察站起来说我们不仅没有刑讯逼供,春节时还送饺子给马廷新吃。庭审现场火药味顿时浓烈起来。整整一天,案件审理结束,依旧是休庭等候判决。马廷新再次被押回了看守所。


令人欣慰的是,2007年3月20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鹤刑初字第23号判决书下来了,判决结果依然是:马廷新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担任此次案件重审的审判长邢天成是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他在接记者采访时说,以前法院在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同时并存的情况下,往往采用“从轻”的做法,这确实可以避免错杀冤案的出现,但也使一些无罪的人受到了关押。就马廷新的案件而言,在公安机关无法提供百分之百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判决马廷新无罪,从个案上讲有可能放纵了罪犯,但从整体司法环境上看,体现了法治对人权的高度尊重。在一个现代的法治社会,面对这样的两难抉择,无疑要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


七、再次抗诉 被告命悬一线


马廷新一家和律师还没从再次无罪的判决的欣喜中反应过来,检察院又再次抗诉了,一家人的心再次凝重起来。由于对于已经发回重审的案件不能再次发回重审,二审必将作出最终判决。又因为抗诉案件必须开庭,一场异常关键的辩护即将展开,为此朱明勇律师退掉了来自全国各地的诸多案件,全心准备这次二审。但是几个月时间过去了,依然没有接到开庭通知。朱明勇律师便又开始不停的向检察院、法院反映意见。检察院也深感案情重大,为此重新调配了力量,办案人员也将十六本案卷仔细研究了好几遍,法院也对此案进行了慎重研究。在这煎熬般的等待中,马廷新又在看守所里过了一年。2007年八月中秋,马廷新的辩护律师专程赶到看守所看望他,并通过管号干部为他带去中秋月饼,告知他律师正在为他的问题向相关部门反映。要有信心,与家人团聚的日子不会远了。


八、撤抗 被告终获无罪被释放


这次抗诉,从2007年三月到2008年三月整整过去了一年,最终检察机关认识到本案证据的不足,抗诉难以得到法院支持,最终选择了撤回抗诉。至此一场历时五年半,经历两次抗诉,四次审理的灭门血案终于拉下帷幕。被告马廷新这个普通的农民,一个承载着中国法治建设里程碑式案件的当事人,泪别了攸关性命近六年之久的看守所,迈出了高墙电网的阻隔,冲破多年来超期羁押的藩篱,回家了!


当年那个年仅四岁,看到警车就嚎啕大哭的女儿还会认得他这个满目憔悴的爸爸吗?那个被警察从学校里抓走的,并因父亲是“杀人凶手”而感到无颜对人的儿子如今还会埋怨父亲吗?还有那年近七旬的老父亲会因为儿子涉嫌犯罪被关进了监狱一个多月而伤心吗?他已经无法想像回到家中的情形了。



2008年4月17日马廷新无罪释放



九、无罪辩护 感人至极


五年多来,“马廷新故意杀人案”经过了四次审理、两次宣告无罪,两次抗诉,最终检察院又撤回抗诉。这其中马廷新的辩护律师的努力可谓非同寻常。


说来马廷新找到朱明勇律师还有一段不寻常的经历,马廷新的案件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分别聘请了县里、市里和省里的律师,但是由于这种特殊的恶性案件和当地法治环境,当地律师正常的工作受到了极大的阻力,整个侦查阶段律师竟然没能会见到当事人,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警察还跑来监督,在进入审判阶段后案件一度陷于僵局。这时马廷新的妻子菅素玲打听到有一位法学研究生毕业的老乡,便向他寻求帮助。这位老乡立即想到了自己研究生时的同学北京中关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明勇。朱明勇律师毕业于在我国刑辩领域具有极高声誉的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研究生期间就主攻刑事辩护研究,曾经担任过军事院校侦查系的教师,并有着丰富的律师执业经历,从业十余年来一直主要从事刑事案件的辩护,是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听同学介绍完案情后,朱明勇律师感到这种不正常地办案方式,极有可能导致一起冤案,随即从北京来到了鹤壁。一见到菅素玲,朱明勇律师首先表明了自己的态度:“找我辩护,不管是不是马廷新杀了人,作为律师我都会依法为其作无罪或者减轻从轻的辩护,但是我必须得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不同的情况我会考虑不同的辩护策略”,菅素玲听到这话立即大哭起来,激动地说:“朱律师,我以性命担保,他绝对没有杀人!即使付出再大的代价,我也会配合您去调查的。”说着她拿出一大摞材料,上面详细记载了从2002年8月马廷新被抓捕直至3个多月后才出示逮捕证的情况;2002年11月马廷新在羁押期间回家奔丧时所讲述的被刑讯逼供的事实;相关证人书写的马廷新无作案时间的证明;还有这些证人作证后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走又翻供的情况,以及2003年里马廷新的父亲、儿子、堂兄先后被公安机关拘捕及其他村民被传唤作证等相关案件背景情况。


不管马廷新是不是杀人真凶,仅他和家属在案发后的一系列不正常遭遇,就让朱明勇感慨不已。跟随菅素玲来到了东马庄村后,看到马廷新家中已经是没有一件值钱的物件了,给朱律师映像最深的就是那一口巨大的水缸和一张做饭用的案板,整个房子异常冷清。亲眼目睹她的凄惨现状,朱明勇律师心中不由泛起阵阵酸楚。按照自己的执业身价,接手这样的刑事大案律师费至少需要30万元,更何况本案的结果要么是死刑要么是无罪,何况本案是公安部督办的灭门血案,在当地有巨大的社会影响,更为棘手的是这个案件还存在被告人翻供的情况,如果不能判无罪,辩护律师则可能承受巨大的执业风险。但是朱明勇律师毫不犹豫的就答应了下来,等到签署委托合同时,菅素玲和亲戚商量的结果是说可以承担6万元左右的律师费,但是看到她们为难的情形,朱明勇律师最终在合同的律师费一栏写下了“2万元”。如果案件迟迟不能判决,2万元律师费恐怕连往返路费都不够。但是这个坚强的乡村女教师打动了朱明勇,职业的良知不允许他因为对方付不起律师费就置之不理。然而,让朱明勇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案件一拖就是5年。


通过调取审阅案卷材料,朱明勇律师发现,在公诉机关对马廷新有犯罪事实的指控中,几个非常关键的证据:一、有证人证明马廷新与死者陈连荣的丈夫马彦胜打过两次架,两家存在比较突出的矛盾;二、足迹鉴定证明,案发现场院内的趟血拖鞋印和室内穿袜足迹是马廷新右脚所留;三、马廷新在侦查起诉阶段做了有罪供述。然而,朱明勇律师同时也发现,案卷中一些证据之间又是互相矛盾的,根本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通过调查走访相关当事人,朱明勇也证实了菅素玲对他陈述的情况属实。


几年来,朱明勇多次找到担任“马廷新故意杀人案”的法官,提出了他在阅读卷宗中发现的几十个无法排除的疑点,如果这些疑点不排除,便不能百分之百地认定马廷新就是杀人凶手。毕竟这是涉及三条人命的大案,等待马廷新的只有死刑和无罪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马廷新如果构成犯罪,由于涉及三条人命,且手段残忍,又当庭翻供,则必死无疑;如果不能认定他就是杀人凶手,则必判无罪。在这两者之间没有任何可以调和的空间。法官认真听取了朱明勇律师的意见,并向他解释,法院之所以迟迟不下判决以及将马廷新超期羁押,也是出于慎重裁决的考虑。


为了获取确凿有力的证据,朱明勇以及不清多少次往返于北京和河南之间,并多次到相关鉴定机构探讨案件。有时夜里两点还奔波在路上。经过与被关押在看守所的马廷新多次深入交谈,朱明勇掌握了案发当晚马廷新的确切活动过程。针对那份唯一由马廷新亲笔书写做了犯罪供述,而马廷新又反复强调是别人写出来让他抄写出来的“自首书”,朱明勇律师一次又一次在夜深人静之时字斟句酌,终于朱明勇律师发现自首书的语言规律与马廷新的语言规律不符,这其中包括语言习惯,字词用法等多个方面。于是,朱明勇律师特意按照“自首书”中的语言习惯,在看守所让马廷新当面写了几句话。果然发现,马廷新根本就分不清“地”、“的”、“得”的用法,而在“自首书”中他却能运用自如,准确无误。这让朱明勇律师立刻联想到马廷新说的那个教他写自首书的同号犯,是涉嫌经济犯罪,具有大学学历的人。想到这,朱明勇律师连夜驱车赶到马廷新的家中收集他的相关文字材料,果然在马廷新一本开办养鸡场的工作日记中,朱明勇发现了大量的有价值的线索。在这本日记中,有多处需要使用“的”或“地”的地方,而马廷新无一例外的全部用“的”,并且错别字连篇,而“自首书”中文字规范,无一错误。后来二审时,朱明勇律师将这一证据提交法庭,引起法官高度重视。最终使法官无法相信马廷新真的杀了人。


如今,回到家里的马廷新想到的第一件事不是国家赔偿,而是安排和全家人一起,前往感谢朱明勇律师。五年来他除了在法庭上看到朱明勇律师精彩的辩护外,也许不可能了解为了这个案子,朱明勇律师付出了怎样的艰辛:无数次的奔走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无数次的律师函、紧急情况反映送到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在等待判决结果的日子里,对于马廷新受到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不公正的待遇,朱明勇律师在北京无数次向相关机关发出律师函,甚至在每年的春节前后,专门安排助理每天都要向这些部门发出几十封挂号邮件,督促案件的进展;也许他还不知道从本案的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次二审按照规定是应该支付四次律师费的。而时至今日,连第一次的律师费朱明勇律师都没收取;也许他还不知道,为了办理此案,朱明勇律师自费邀请了多方面的专家咨询、研讨,支付了没有记帐的邮寄费、咨询费和助理的加班费。


但是朱明勇律师对这一切地解释就是:人命关天,作为刑辩律师,我责无旁贷。当我们问到办理这样的案子是不是值得时,他说,生命是无价的,当我们为了替一个冤死的灵魂伸张正义的时候,我们更有责任不能误杀无辜,否则,我们就会犯两种错误。一是冤魂得不到抚慰,二是无辜再遭涂炭,这是一个法治社会所不能容忍的。在值不值得问题上,我无法认可拿金钱与生命进行兑换的逻辑。我始终认为,律师是一项事业,不是职业。尽管这个案子历时五年,又充满风险,但是一个好的刑辩律师,这正是展现自己职业魅力的时候,刑辩律师本就该是一个刀尖舞者。


从朱明勇律师创办的中国辩护律师网上我看到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美国最著名的辩护律师,艾伦• 德肖微茨的一句名言:“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我想,这也许就是我们解读朱明勇律师的一个路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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