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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所风云 • 狱侦耳目袁连芳
来源: 南方周末     作者: 刘长     更新时间: 2015-10-28   


编者按:他,是一个罪犯,却不在监狱服刑;他,在看守所服刑,却可以享受特殊待遇;他,跨省辗转多个看守所,促成嫌犯承认“罪行”;他,因突破大案而获减刑,服刑身份却讳莫如深。他,既是河南鹤壁马廷新灭门冤案的证人,更是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杀人冤案的唯一证人。他,就是袁连芳;他的职业叫——狱侦耳目。


因贩卖淫秽出版物而获刑的袁连芳,在入狱后成为了警方的线人,并被指两次参与伪造证据。袁因此“立功”减刑,却致无辜者入狱。


用入狱的犯人作为线人,已是国内刑事侦查中公开的秘密。其行动如何纳入有效的法律监管?是否会有滥用的可能?袁连芳的故事或可镜鉴。


▍记者 刘长

▍来源 南方周末2011-12-09

▍整理 公众号辩护人


袁连芳已过早地衰老了。年初的一场中风,让49岁的他几乎丧失咀嚼能力。一碗馄饨,需要他人喂入口中,袁仰起脖子,让馄饨顺着食道滑落。


2001年至今的10年间,袁连芳的特殊身份从未示人——直到两起他参与作证的命案,相继遭遇被告人喊冤,公众才开始审视两起案件中的诸多巧合:袁在服刑期间,先后现身浙江、河南的看守所,均以同监犯人的身份促成他人作有罪供述,并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做出证人证言,且屡次获得减刑。


袁的身份,正是警方通称的“特情”,即警方线人。而袁这类在看守所内的特情,官方表述称之为“狱侦耳目”。南方周末记者调查了解到,袁连芳的多次现身,不过是中国狱内侦查制度中的寻常一幕,如杭州市司法界一位厅级官员所言:“(袁连芳的)调用是有依据的,是公安的侦查手段。”


看守所内的狱侦耳目,一般分两类:一类了解人犯动态,主要用于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保证监所安全,名为“控制耳目”;一类配合预审,主要用于突破重大案件或疑难案件,名为“专案耳目”。袁连芳正属于后者。


按照法律规定,余刑在一年以上的罪犯,都必须移送监狱服刑,但因为“任务在身”,袁连芳在杭州市拱墅看守所呆了三年半。图为杭州市拱墅看守所。 (南方周末记者 刘长/图)


获刑


在成为锅炉工、副站长和碟片摊贩之后,袁连芳在高墙之内,成为警方的耳目。


袁连芳,杭州人,1962年生。其父母均为杭州普通工人,育有袁连芳等兄弟五人,其中袁连芳排行老五,由其姑姑带大。


关于袁连芳的学历,有初中、高中、大专等不同说法。南方周末记者从其家属处了解到比较一致的一点是:袁“脑子很灵”、读书很多。


走出学校后,袁曾在杭州市下城区商业局下辖的国企——杭州武林浴室公司工作,起先是做烧锅炉的工人,后来成为公司的骨干成员,负责管理电器。后,袁一度担任下城区某粮油站的副站长,此为其一生最辉煌的时期。据其家人透露,袁任职副站长时,恰逢袁母逝世,“很排场,花圈都摆了很多”。


袁连芳的一位不愿透露身份的亲属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袁早年曾与一医院护士结婚,后因对方是知识分子家庭,对袁不甚满意,二人遂离婚。后袁与家住杭州武林路附近的莫某相识,二人组成家庭,一起生活近10年,但一直未正式登记结婚。


经历上述多次身份转换后,袁连芳成为一个生意人。1999年,他与女友莫某在杭州市湖墅南路的电子市场租下摊位,开始经营电子器材。经营仅一年多,2001年1月12日,警方接到举报,从二人的摊位、仓库及住处共搜出碟片3600余张。后经警方鉴定,其中有3474张为淫秽碟片,均由袁、莫二人从浙江义乌购得,尚未售出。


袁、莫二人随即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刑事拘留,1个月后被正式批捕。法庭上,律师为袁做了罪轻辩护,提出袁的贩卖淫秽碟片行为属未遂,应减轻处罚。同年5月,拱墅区法院正式对该案作出判决:袁与女友莫某均被判刑6年。


在成为锅炉工、副站长和碟片摊贩之后,袁连芳意外地进入高墙之内,随即获得一个全新的身份。


户籍照片上的袁连芳


留所


利用“狱侦耳目”侦破刑事案件,是政法系统内部认可的做法。


长征桥,位于杭州市北郊,横贯南北的京杭大运河,在此拐了一个弯,然后向东南流入杭州市区。运河西侧这片伸入水中的半岛地带,曾经坐落着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如今,这里已被新的商业楼盘取代,旧貌无迹可寻。


官方资料显示,自2001年1月13日被刑拘,到2004年9月12日刑满释放,44个月时间里,袁连芳都羁押在此。拱墅区看守所工作人员还记得袁的模样:“络腮胡子、眼睛细细的”,唯独对袁在看守所内的特殊身份讳莫如深。


按照法律规定,余刑在一年以上的罪犯,都必须移送监狱服刑。但1987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的联合通知,留下了一个口子:个别余刑在一年以上的罪犯,因侦破重大疑难案件需要,或者极个别罪行轻微又确有监视死刑犯、重大案犯需要,暂时留作耳目的,可以留所服刑。


“3年以上刑期的人留所服刑,只有一种可能,就是留作耳目。”杭州市检方人士向本报记者分析,袁连芳的刑期是6年,留在拱墅区看守所服刑,必然是以“狱侦耳目”的形式留所。而成为狱侦耳目后,袁连芳的身份需由看守所上报上级公安、检察部门审批,并对袁建立专门档案管理。


浙江省政法系统2006年的会议纪要显示,利用“狱侦耳目”侦破刑事案件,已是政法系统内部认可的做法。该纪要规定,狱侦耳目必须有一定文化素质和社会阅历、有较好的心理素质和口头表达能力、知晓或初通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等。


袁连芳的一位家属向南方周末记者证实,袁的口才很好,“能给你从天说到地、从外说到内”。据他介绍, 2001年5月,法院判决之后,袁连芳表示愿意以“线人”的身份留所服刑,希望家人能帮忙找找关系。“可能是他自己跟看守所关系也搞得蛮好,外面再帮他说一下,就可以留在看守所坐牢。”判决生效后,袁连芳经过亲友在狱外的疏通,最终获准留所。


一般认为,在看守所服刑,会比在监狱服刑略为自由,居住和伙食条件相对较好,亲友探视也较为容易,故很多刑期较轻的罪犯在判决之后,多希望能争取留所。不过,袁连芳提出留所服刑的真实动机,外界仍无从得知。


可以确定的是,杭州市中级法院判决执行的回执单显示:袁连芳的同案犯莫某被送往“七监”(女子监狱)服刑;而属于袁连芳的那份文书,送往何处服刑一栏上,却空无一字,仅盖有“拱墅区看守所”的两个红章——印章上还被划了三道黑杠。


号长


袁连芳是号房里唯一用有柄牙刷的人。他所有吃的东西、洗漱用品、香烟,“都是有人拿过来的,待遇什么的也都不缺”。


现有材料中袁连芳首次“执行任务”,已是其进入看守所2年之后,地点为距杭州1040公里外的河南鹤壁——淇水在此汇入卫河,然后向东,与自杭州北来的京杭运河在山东临清交汇。


2002年5月30日夜,鹤壁发生一起灭门血案。由于案情重大,经逐级上报,该案成为公安部督办案件,公安部多次派出测谎专家、足迹鉴定专家,参与侦破。同年底,鹤壁农民马廷新被怀疑制造了该起血案,遂被刑拘,并被投入鹤壁市第一看守所。但50天过去,警方仍未掌握其作案的确凿证据。


2003年2月4日,马廷新被转到看守所内的1号监室,号里已有四个人,其中一位是监室的“号长”——袁连芳。两天前,袁已提前抵达这里,等待着马廷新的到来。


据马廷新回忆,袁连芳是杭州人,自称是某工厂厂长,因经济犯罪入狱。马入监后,号长袁连芳主动提出跟他谈谈,说:“我跟公安局、检察院认识人,有关系。”“公安局说了,只要你招了,就不再找你家里人的事了。”


马廷新发现,号长袁连芳是号房里唯一用有柄牙刷的人——从安全考虑,看守所嫌犯用的都是特制无柄牙刷,以防自杀和伤人。此外,袁所有吃的东西、洗漱用品、香烟,“都是有人拿过来的,待遇什么的都不缺”。


南方周末记者多方了解到,“狱侦耳目”能够获得一定的特情经费,并可以因表现积极或立功而减刑。1996年公安部和财政部制定的《看守所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透露:看守所狱侦耳目和预审办案等所需要的费用,均在公安业务费中列支。


“所有的供述,都是他(袁连芳)写好,让我背,背不出来不准睡觉、吃饭。”经历了警方的刑讯和号长在号房内的反复“教导”,23天后,马廷新写出了长达5页的《主动坦白交代材料自首书》,承认了“犯罪事实”。可堪玩味的是,这份材料,是由马先交给袁连芳,再由袁上交给警方。


马廷新“交待”之后,4月8日,袁连芳离开鹤壁。多年后,鹤壁市鹤山区检察院出具材料称,对鹤壁市看守所2003年至2004年的羁押人员档案进行“多次查阅”,“均查无此人”。


现有关于袁连芳此次北行两个月的唯一记录,是一份拱墅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2003年4月出具的证明,称:袁连芳涉嫌经济犯罪,因案情复杂,出于“排除干扰”的考虑,羁押于鹤壁,后仍押回杭州。


当年5月,杭州中院首次裁定袁连芳减刑:一次性减刑一年半。因司法材料未公开,此次减刑原因不明。


作证


同监室犯人袁连芳指控张辉的“证言”,是被告人张辉的供述之外,唯一直指张辉杀人的证言。


袁连芳回到杭州后1个多月,古运河边的拱墅区看守所,迎来了新的犯罪嫌疑人:杭州西湖区新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安徽人张辉被怀疑涉案,随即被杭州市西湖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据张辉自述,被抓后,他被连续审讯了5天5夜,后于2003年5月30日送往看守所。蹊跷的是,张未送往案发地的西湖区看守所,而是来到了袁连芳所在的拱墅区看守所。


根据杭州市政法界人士介绍,杭州区域内的9处监狱、13个看守所和3个劳教所中,拱墅区看守所的狱内侦查工作一直先进,“在全浙江也很有名”。拱墅区看守所内,类似袁连芳的办案耳目,最多时有五六个人。


张辉日后在申诉材料里回忆称:被关押于拱墅区看守所的28天里,他在15号房。这里的“号长”,是一个40多岁的中年男子。


据律师转述张辉的描绘:一进号房里,就有人问他是犯何事进来的,张辉不答,对方准确报出了张辉涉嫌的罪名,并多次问他“有没有做过”,张否认,遭到对方毒打。“边打边说,你这个案子我都知道你是怎么做的,你开车到哪儿,在哪儿调的头,怎么抛尸的……都说得很清楚。”


直到开庭前,张辉也不知道这位“号长”的名字,但很快,他也在拱墅区看守所内写出了一份交待材料,叙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随后,张辉被换押至杭州市看守所。


这并非袁连芳和张辉的唯一交集。资料显示:2004年4月12日,袁连芳还在看守所内接受过杭州市中级法院工作人员的询问,袁连芳表示,自己曾与张辉关在同一号房,并曾主动问起张辉关于其案子的事情,张辉则曾私底下向他承认,确实犯下强奸杀人罪。


9天之后,杭州中院一审判决张辉死刑。袁连芳的上述证言,是被告人供述之外,唯一直指张辉杀人的证言。


同年8月,杭州中院再次裁定袁连芳减刑,并称:袁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积极完成生产任务,多次调派“外地”协助公安机关“工作”,完成任务成绩显著,故予以减刑10个月。


晚年


看守所在监舍里安排“耳目”,以获取破案线索和维护看守所秩序,这些“拐棍”和“耳目”,容易形成牢头狱霸。


2004年9月12日,袁连芳刑满释放,就此告别看守所。一年之后,拱墅区看守所因城市建设和看守所本身场地狭小,搬迁至5公里外的杭州市渡驾路81号,运河边的旧址被推土机夷为平地,新的住宅小区随之拔地而起。


出狱后的袁连芳,与女友莫某断绝了来往,并卖掉了入狱前二人置办的房产,偿还了债务,一个人租房生活,与亲属也绝少往来——部分亲属甚至连袁的租住地都不清楚。


在鹤壁,马廷新案被鹤壁中院和河南高院两级法院多次作出无罪判决。2008年3月,被羁押5年多的农民马廷新,终于被无罪释放,随后拿到了首笔2万元的国家赔偿。


在杭州,张辉在被同监室犯人袁连芳指证后,先后被杭州中院和浙江高院判处死刑、死缓。随后于2008年被押往新疆农二师库尔勒监狱服刑。在狱中,张辉坚称自己无罪,并在服刑至今的7年间,申诉不断。


2011年春节后,袁连芳因高血压中风,一度不能进食和讲话,被几个打麻将的朋友送往医院,住院治疗长达一个半月。其住院所在的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也在京杭大运河边,与他昔日服刑的地方隔河相望。


对于狱侦耳目滥用的后果,法学界早有警惕。2009年,中国犯罪学会副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顺安在谈及看守所问题时,曾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看守所在监舍里安排“耳目”,以获取破案线索和维护看守所秩序,但由于公安机关强调高效率的侦审合一,往往会滥用“耳目”,这些“拐棍”和“耳目”,均容易形成牢头狱霸。袁连芳的案例可与上述印证:无论在鹤壁市第一看守所内与马廷新同监,还是在拱墅区看守所内与张辉同监,袁连芳均是“大哥”、“号长”,并参与促成嫌犯承认“罪行”。


2011年3月份,昔日的“号长”袁连芳出院。虽恢复说话,但语调已较常人缓慢,行动亦只能靠拄着拐杖慢行。同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初次审议,该草案中关于侦查机关“秘密侦查”适用的相关条款,引发舆论的强烈质疑,至今余波未了。


与此同时,47岁的河南人马廷新,带着刑讯逼供留下的伤痕,继续留在鹤壁乡间务农。35岁的安徽人张辉则在新疆的监狱里继续申诉着,记录显示,他余下的刑期为:15年零5个月。


(文章部分资料参考自:王亮《狱内侦查实务》、龙学群《新时期狱内侦查问题研究》、袁誉斌《狱内耳目制度探究》、王武良《狱侦狱控之技能》)


延伸阅读


必须彻底反思“狱侦耳目”制度


▍文 沈彬

▍来源 东方早报


一个叫袁连芳的男人至少在两个看守所里,参与了两场冤案的定罪,这险些让三人丧命。


2001年,袁因贩卖淫秽制品牟利罪,在杭州被判刑6年,但他却没有依法进监狱服刑,反而一直呆在看守所里。2003年春节后,他被关押到了千里之外的河南省鹤壁市看守所,与当时鹤壁市下辖的浚县发生的一起灭门血案嫌疑人马廷新同监。按马被无罪释放之后的说法,自己是在不堪折磨后,听从了袁连芳的“诱导”,才同意“自首”的。那份自首材料也是出自袁连芳的手笔。马廷新自供:“我说不是我杀的人,我不知道怎么写。他(袁连芳)就给我写。”马廷新每次提审回来,说过哪句话,这位狱中“大哥”都了如指掌。


2004年4月,袁又现身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与张辉同号。当时,张高平、张辉叔侄两人正是一起奸杀案的犯罪嫌疑人,而警方根本没有掌握任何物证痕迹,相反,据鉴定显示,女受害者的指甲中的陌生人DNA并不属于这对叔侄。一进监室,袁就多次问张辉“有没有做过”,张否认后便遭到了袁的毒打。此案一审有罪判决中的26条证据几乎都是事发前后的间接旁证,只有袁连芳作证称:张辉在看守所里自称曾奸杀过一名女子。


万幸的是,张氏叔侄在服刑近10年之后,于今年3月26日被浙江高院宣判无罪。袁连芳则因“多次调派"外地"协助公安机关"工作"”获得减刑,第一次减刑1年半,第二次减刑10个月,早在2004年9月就已出狱。


至此,一个陌生的词汇:“狱侦耳目”,出现在公众面前。其实,早在1991年《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安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有特情耳目费,包括:特情、耳目(含狱侦耳目)为我进行工作时所需的交际、职业掩护、交通、奖励和其他活动费。“狱侦耳目”这一制度在看守所里被广泛用于深挖余罪。


从理念上说,23年前制定的《看守所条例》已严重落后于时代,其侧重于揭露和打击犯罪、深挖余罪的职能,却忽略了人权保障的职能,导致“狱侦耳目”被滥用,成为冤案、腐败的温床。比如,2007年,江西省余江县警察郑佩信曾接受请托,让犯罪嫌疑人王某充当另一起案件的“狱侦耳目”,伪造立功表现,以达到枉法“捞人”的目的,最终他自己因此锒铛入狱。


再比如,2008年浙江3名检察院领导专文谈过“狱侦耳目”侦查的技巧,有苦肉计法、亲情感染法、权威助谈法等等,具体的做法有:侦查员将耳目设定为牢中的“龙头老大”,嫌疑人为求被保护,便会对“老大”主动贴靠,从而做出供述……虽然,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初衷没错,但这种预设“老大”的狱侦手段,与纵容牢头狱霸又有什么区别?


再回到本案中,浙江省高院改判了张氏叔侄无罪,并且实事求是地称:侦查机关违法使用狱侦耳目袁连芳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参与案件侦查,获取张辉有罪供述,同时又以袁连芳的证言作为证据,直接导致了这起冤案。司法侦查权、审讯权力,本是神圣的公权力,只能由司法机关行使,并且还必须受到《刑事诉讼法》的严格限制,如此才能保障公民不受冤枉。


而让袁连芳这样的“狱侦耳目”,直接参与诱供,乃至作为牢头狱霸刑讯逼供,就是让罪犯去执法。这些人为自己的立功减刑,无所不用其极,袁连芳在两案中逼供、作伪证就是明证。


袁连芳一个人就参与制造了两起冤案,差点害死三条人命,这样的“狱侦耳目”制度难道不应该废弃吗?


退一步说,即使在目前《看守所条例》未能修订,狱内侦查对于打击犯罪、维护治安确有一定作用的情形下,“狱侦耳目”也应受到严格限制和规范,只能用于替警方收集信息、掌握嫌疑人的情况,而不能用于诱供、逼供。公权力尚应被关进制度的笼子,何况“狱侦耳目”呢?


对“狱侦耳目”制度是时候彻底反思,也是时候当机立断了。


编者注:2008年4月,河南农民马廷新灭门案被宣告无罪;2013年3月,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被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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