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人民法院报》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建院65周年之际,总结刊载了最高人民法院建院以来办理的重大刑事案件,共计13个,检索每一个案件,背后都是一段奇曲的故事。虽然这些故事背后都是些有关政治、权力和金钱的角逐,但也充分展示了几代法官的司法智慧。或许在不远的将来,我们的大案是真正影响和推动人权、民主和法治的标志性案件。
▍文 林子杉 王俏
▍来源 人民法院报
1. 美国间谍约翰·托马斯·唐奈案
案情:1952年7月,美国中央情报局间谍约翰·托马斯·唐奈等11人乘坐飞机偷入中国国境进行间谍活动,飞机被击落,唐奈等人被捕。1954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军事审判庭宣判,判处约翰·托马斯·唐奈无期徒刑。
【卷外语】建国初期,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主要是配合中央的统一部署,有效打击敌人,巩固人民政权。
2. 日本战犯案
案情:1956年6月12日和19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先后在太原和沈阳开庭,审理铃木启久等8人战争犯罪案(涉案者为军官)、福永顺太郎战争犯罪和特务间谍犯罪案、城野宏等8人战争犯罪和反革命犯罪案(涉案者为文官)、武部六藏等28人犯罪案(涉案者为伪满洲国官员)。审判持续了大约50天,45名战犯被判处8至20年有期徒刑。
【卷外语】这是我国司法审判进程中的重要历史记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法治进程中的重要历史见证,同时在推进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
3.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
案情:1980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公开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10名主犯。审判采取分庭审理、全庭评议、一案判决的做法,依法公开审判。特别法庭于1981年1月25日公开宣判,分别判处江青、张春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王洪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分别判处姚文元、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有期徒刑。
【卷外语】这次审判向全国人民揭露了林、江反革命集团的严重罪恶,依法惩罚了江青等十名主犯,使人民群众进一步认清了林、江反革命集团的罪行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严重危害,更加认识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保护人民民主权利的重要意义。
4. 胡长清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情:1995年5月至1999年8月,胡长清在担任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副局长、江西省人民政府省长助理、副省长期间,先后90次收受、索取钱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44万余元,并多次为有关行贿人谋取利益,造成国家巨额财产损失。2000年3月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胡长清被执行死刑。
【卷外语】胡长清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省部级领导干部因贪污腐败的严重经济犯罪而被处死刑的第一案。
5. 成克杰受贿案
案情: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单独或伙同情妇李某收受巨额贿赂。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成克杰作为高级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权钱交易,收受巨额贿赂,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严重损害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声誉,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2000年9月1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成克杰被执行死刑。
【卷外语】这是当时高级干部中数额最大的受贿案件,成克杰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因受贿犯罪被处以极刑的职务最高的领导干部。媒体当时评论说:“党内绝不允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6. 刘涌涉黑案
案情:2003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刘涌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非法经营、行贿、非法持有枪支、妨害公务一案进行提审。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核后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所犯其他各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卷外语】刘涌案是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的第一案。
7. 王怀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情: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时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王怀忠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多次索贿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更为恶劣的是,王怀忠为逃避法律制裁,利用职权强令索取他人的巨额贿赂用于阻止有关部门对其涉嫌经济犯罪的查处,所犯受贿罪行极其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同时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核准王怀忠死刑。
【卷外语】王怀忠是继胡长清、成克杰之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第三个被处以极刑的省部级以上腐败高官。
8. 郑筱萸受贿、玩忽职守案
案情: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时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作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利用事关国家和民生大计的药品监管权进行权钱交易,置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多次收受制药企业的贿赂,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认定被告人郑筱萸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两罪,依法核准被告人郑筱萸死刑。
【卷外语】郑筱萸在药品监管工作中,利用审批权收受他人贿赂,袒护、纵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违规违法,性质十分恶劣。案件造成的危害极大,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9. 段义和爆炸、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情:自2000年以来,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段义和与柳某某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为了摆脱情妇柳某某的纠缠,段义和指使他人,于2007年7月9日在济南市建设路,以爆炸方法将柳某某炸死,并致使现场多名行人受伤,两辆汽车报废。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复核认为,段义和在城市交通要道、人员流动高峰期,指使他人采用爆炸方法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两辆轿车损毁,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爆炸罪,被告人还构成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核准被告人段义和死刑。
【卷外语】段义和案是一起罕见的高级干部因暴力犯罪而被执行死刑的案件。该案再次说明:官员利用职权玩弄女色、包养情妇,就等于玩火自焚、自取灭亡。
10. 韩氏兄弟涉黑案
案情:1998年以来,韩洪润、韩洪生、韩洪义、韩洪军纠集他人,通过暴力、威胁、贿赂、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从事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盗窃,非法买卖或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行贿,聚众冲击国家机关,非法经营,非法采矿,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占用农用地,销赃,强迫交易,帮助毁灭证据等违法犯罪活动,并有其他违法行为。2007年11月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韩洪润、韩洪义被执行死刑。
【卷外语】该案为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审结的第一个公安部挂牌督办的“涉黑”案件,严厉打击了黑社会组织的嚣张气焰,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11. 姜人杰职务犯罪案、许迈永职务犯罪案
案情:2011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原苏州市副市长姜人杰死刑。2001年至2004年间,姜人杰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四家房产公司和一家科技公司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867亿元、港币5万元、美元4000元。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姜人杰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依法核准死刑。2011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原杭州市副市长许迈永死刑。许迈永在担任杭州市西湖区区长、区委书记、杭州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承揽工程、结算工程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多次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5亿余元。其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有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利润5359万余元。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许迈永犯有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其中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索贿情节,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核准死刑。
【卷外语】许迈永、姜人杰利用手中土地审批等权力违规操作,进行权钱交易,攫取巨额私利,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在城市开发建设领域具有一定典型性。
12. 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
案情:2013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的死刑判决。经审理查明,糯康犯罪集团为报复中国船只和船员,勾结泰国不法军人,于2011年10月5日在湄公河缅甸和泰国水域劫持中国船只“玉兴8号”、“华平号”,并枪杀13名中国船员;为劫持往来船只、索取财物,于2011年4月2日至6日在湄公河缅甸水域劫持中国船只、绑架中国公民、勒索巨额赎金。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被以故意杀人、绑架、劫持船只等罪判处死刑,被告人扎波及扎施波分别被判处死缓及有期徒刑八年。
【卷外语】该案向世人宣示:中国政府和司法机关有能力打击和惩治各种针对中国公民的犯罪行为,有能力保障海外中国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13. “10·28”天安门暴力恐怖袭击案
案情:2014年8月23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北京天安门“10·28”暴力恐怖袭击案三名罪犯被执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玉山江·吾许尔、玉苏甫·吾买尔尼亚孜、玉苏普·艾合麦提伙同吾斯曼·艾山等人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共同预谋、策划在北京天安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并筹集资金、准备犯罪工具,后由吾斯曼·艾山等三人驾车连续冲撞天安门广场前人行道上的行人,造成无辜群众三人死亡、三十九人受伤,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核准玉山江·吾许尔、玉苏甫·吾买尔尼亚孜、玉苏普·艾合麦提死刑。
【卷外语】该案是建国以来在首都政治核心区发生的第一起暴恐案件。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的战略思想。依法审判暴恐袭击案件,严惩暴恐犯罪分子,是依法治疆的必要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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