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千千法言
讲座主题:《死磕已死---死磕精神永存》
主讲人:甘定中,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持人:黄允,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点评人:虞仕俊,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点评人:万兵,河南省某检察院检察官
点评人:王世柱,贵州高院法官
讲座大纲:
一、为死磕正名
1、死磕的含义
2、真死磕与假死磕
3、如何看待死磕律师
二、死磕回眸
三、死磕已死
1、死亡的标志
2、死亡的原因
3、死亡的表现形式
4、死亡的后果
四、坚持死磕精神,坚守律师良知
五、关于刑法修正案九
六、律界江湖的浑浊与团结
主持人黄允:
大家晚上好,现在时间是2015年10月10日晚上二十时整,那么现在的时间已经到了我们大家共同约定的今天晚上讲座开始的时间。首先请允许我占用大家一分钟时间为大家做一下简单的自我介绍:我叫啊黄允,来自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已经在我们千千群主创建的法律共同体的微信群和大家见过几次面。那么今天晚上很高兴能够和大家能再次在法律共同体的微信平台进行相聚,也非常荣幸再次受到我们尊敬的群主彭瑞萍女士,也就是我们的千千女士的邀请担任今天晚上讲座的主持人。今天晚上的讲座可以说是无论从主讲嘉宾还是点评来讲的都是高手云集,甚至可以说是大家齐聚。那么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我们今天晚上的主讲嘉宾。我们今天晚上邀请到的主讲嘉宾也是我们大家的老朋友了是我们著名的甘定中律师。甘律师是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前中院法官,党组秘书。我们今天晚上的点评嘉宾分别是来自于江苏的虞仕俊律师和来自于河南某地的检察院的检察长万兵先生以及我们的贵州高院办公室的主任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刑法学博士王世柱。提到我们虞仕俊律师的话相信各位群友都不陌生,虞仕俊律师曾经在我们法律共同体的微信平台进行过多次讲座的点评,相信其智慧的点评的给大家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甚至我通过私底下的交流注意到了各位群友对我们虞仕俊律师是非常的钦佩有佳。虞仕俊律师是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共江苏省委党校、江南大学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曾先后被评为司法部“党员律师标兵”、江苏省优秀律师、无锡市优秀律师。2012年以来又积极投入推动乐平案启动再审程序的活动,现为乐平案汪深兵的辩护律师。
那么接下来为大家推出的另外一位点评嘉宾的是我们的资深检察官万兵先生,万兵先生相信大家也并不陌生也是我们的群里的,在我们的这个刑法修正案九刚刚出台的时候呢,我们万兵先生就进行了刑法修正案九在我们法律共同体平台的这样一次讲座。在这里那里跟大家报告一下,万兵先生在法律共同体微信平台的关于刑法修正案九的讲座,也是我们法律共同体微信平台获得赞许最高的一次讲座,那么这次讲座由于万兵先生的出色的演讲,鞭辟入里的分析,加上我们虞仕俊律师精到的点评。让这次讲座引起了很大的反晌。最后为大家介绍的点评嘉宾的是我们法律共同体微信平台的一位新朋友。这一朋友来自于贵州省高级法院现担任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职务,人民大学阿法学院获得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学位,应该说是一位学者型的专业法律人才。那么在介绍了我们今天晚上的高手云集的主讲嘉宾和点评嘉宾之后,现在我们有请我们的甘定中先生为我们带来今天晚上的主讲,主讲课题为《死磕已死,死磕精神永存》。有请我们的甘定中律师。
主讲人甘定中:
大家晚上好。我只是一个执业非著名律师,今天来讲这个讲座不如说是讨论一些法律问题,或者说大家平时对某些事情的一些看法,做一个探讨。同时也是作为对我们律师死磕的一种怀旧与回味。那题目定下来是死磕已死,这个题目有点大,这个题目定下之后了我觉得这个太片面,这个死磕已死只是一个表面的提法,其实内容应该说是很丰富的。于是我又补充了一下这个主题,虽然是死磕已死,但实际上说的是死磕精神永存,这个重点在后面啊!我今天讲这个内容包括6个部分。第一部分那就是讲讲关于死磕正名的问题。第二是回顾一下死磕经典案件和他们的总结。第三个部分说一下这个之所以提到死磕已死的一些个人的一些看法。包括讲到死磕死亡的标志、死亡的表现形式、死亡原因和死亡的后果。第四个部分讲一下死磕精神的问题以及坚持律师良知。第五因为我们万兵上次已经讲过那个刑法修正案九了,我就简单做一个探讨或者汇报。第六个方面讲一下那个死磕江湖的问题啊!
一、为死磕正名:1、死磕的含义;2、真死磕与假死磕;3、如何看待死磕律师。
1、死磕的含义。我在今年7月10号那天有过阐述,在我们行里可能大家觉得这是一个很特别的一个日子。相信大家也能够有所印象。关于死磕,杨学林律师强调了有两个前提。一个是公权力的明显违法和律师的明显在理。死磕这个概念的提出,或者说这个名称的提出在2014年4月杨学林《论死磕派律师》的这篇文章里面他自己做为他代表死磕派的同仁做了一个介绍,介绍到了2012年1月9号就是贵阳小河案开庭第一天,围绕众多的程序问题,审辩之间发生了惊心动魄的激烈冲突,中午吃饭的时候,迟夙生律师就对杨学林说,看来不死磕不行啊!晚上杨学林就发出一条微博:从今天庭审中辩护律师的表现来看,中国新一波死磕派律师走上舞台。他们为了维护当事人利益,为了维护自己心中法律的纯洁,不惜冒着被逐出法庭被吊照的风险,我敢预言在今后几天的庭审中将会迎来更猛烈的暴风雨。后来杨学林律师与周泽律师谈到律师的辩护风格时认为。现在有的法院开庭只是走过场的形式,那么有的律师,辩护律师也就配合搞形式,所以这样的辩护不能叫刑事辩护而只能叫形式主义,将刑事辩护在表面上搞形式,背地里搞勾兑,那就算是勾兑辩护。而既不搞形式又不搞勾兑,而是去较真辩护的,就算是死磕了。当天,杨学林律师就发出微博说:“现在刑事辩护律师可分为三种风格:形式派,勾兑派,死磕派”。边讲课边补充说明一下,因为这目前从死磕派这个提法开始到至今为止其实对于死磕派的认识并不一致的,对死的含义理解也有各种不同的说法,所以我在这里补充几个声明。第一今天这个讲课没有文字版,第二今天这个讲课的只作为学术探讨,不足之处,请多多包涵。第三。在讲课内容的过程里面会涉及到一些大律师名律师在这里没有征集他们的意见,向他们致歉。从杨学林和迟夙生提死磕派这个含义以及这个风格开始就呈现一定的代表性。斯伟江律师谈到死磕的定义时候说:一是对程序非常较真,对司法体系一些潜规则深表不满。二是会把这些不服从公开表达出来,让司法机关很不爽。其他的,和一般的技术派的刑事辩护律师,没什么区别,都是以当事人的利益至上。因此总的来说是死磕派并不是什么特别的一个流派。既不是学术流派也不是一个什么帮派,只是说敢于坚持法律。敢于较真的一种辩护方式,或者是一个辩护风格,而且这种辩护风格也是体现在特定的案件、特定的一个环境当中,这个群体里没有完全特定的成员也没有说确切的人数。所以在我们律师行业里理解死磕的依据是法律,完全来自于法律,是对法律规定特别是程序的坚持,在案件辩护过程当中一丝不苟地坚持法律适用法律原则法律规定。对于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敢于做一些比较坚决的一个斗争,这个可能是与外界对于死磕的理解会有不同的看法或者定位。
关于死磕的价值和命运。上一次讲课我讲死磕是磕不出一个法治中国的,但是死磕作为一定时期存在过的一种辩护方式或者是一些案件上的一个辩护风格,对于我们这个国家法制建设或者对于我们律师行业的发展是有相当重要的意义的。比如说通过死磕对我们司法也好立法也好法学理论也好都澄清了一些法律观念和一些法律认识,对于民众来讲,也是一个很好的普法。第二个对一些个案确实得到了较为公平公正的处理,所以这个角度来讲,通过死磕倒逼我们公安、检察、法院在办案过程当中更加谨慎,更加严谨,那么第三个通过逐案在法律规定所赋予的辩护权,锻炼了一批律师,诞生了像《贵阳记》、《双峰记》等等这些宣传法律的生动的教科书。
第二,关于真死磕和假死磕,发表一下我个人意见。为什么要讲这一点区分。从社会评价或者说公检法司的理解方面我觉得作为我们律师本身做一些解释或者说明,希望能够澄清一些认识和判断。上面我们讲到死磕是依法较真、依法辩护,但是在社会上也存在一些假死磕或者伪死磕的现象,个别案件有些律师对当事人最初做出了一些不恰当的承诺或者约定,所以在案件处理上不一定尽职认真负责而是过分地利用了这个媒体舆论进行宣传,个别的律师了在办过程当中可能讲一些司法机关办案的一些瑕疵有夸大或者分寸把握不当、不到位,这样一些不恰当的做法。也有极个别的律师可能在案件处理办理过程当中采用了一些不恰当的手段或者非法的手段来对抗我们办案机关存在的一些办案瑕疵,或办案非法,比如说庭审当中的时候传递纸条的,私自录音的,这一些并不是我们所讨论的死磕,我们不认为这是死磕。另外社会上还存在一些当事人通过买通媒体记者进行一些恶意报道或者网上发布一些不恰当的言论来诋毁法院或者工作人员的一些宣判。有的当事人甚至会雇用花钱雇用农民工或者无业游民上法院去无理取闹拉横幅堵大门,甚至上法院堵路等等这些情况。那么这些当事人的行为可能也会案牵连到我们律师。由于假死磕、伪死磕或者不恰当这些行为的存在导致了我们司法机关一些认识上的偏差,导致有的把真正的依法死磕与这些个别的不恰当的搏出位博名声以及这些无理缠诉、无理闹访、违法医闹,把这些行为混淆了。特别是在有些报道或者社会舆论戒对于法律理解不深或者说对一件事情没有做深入细致的了解,对个别重大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律师认为有比较严重的问题,通过合法的途径,又确实没人解决,那么也存在个别的采取一些舆论公开,个别的一些行为艺术采取这些方式结合起来,目的还是为了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但是在对外报道宣传过程当中,可能因为媒体的不了解或者社会民众对事实真相的不了解,讲局部的行为艺术与整个案件割裂开来也会造成一些认识的偏差以及误解。司法实务过程当中存在的真死嗑与假死磕混同,律师辩护与访民闹访与医院患者闹访混淆这样一些情况的存在,所以有一些行为无端或者说不恰当的将我们律师的依法执业牵连进去了。这是关于区分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和重要性。
第三点关于如何看待死磕律师。死磕律师当然也不是圣人,自然会有这样那样的毛病。媒体对外曝光的个别案件说实话只能说是个别的,不能以偏概全,并不能代表律师整个死磕的群体。在我们普遍认可的死磕,应该说比较一致的认可的,比如说贵阳小河案、北海案,是比较典型的反映出这种死磕风格。那么这两个案件通过律师的死磕,应该说对案件的公正处审理起到的作用应该是大家有目共睹的,因此对于死磕的认识应该要一个辩证的有一个全面的角度去把握。
关于死磕与媒体的关系。刚才讲到了我们有个别律师不恰当的利用媒体做一些不恰当的报道,但是也有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律师出于在所有的司法途径救济途径用尽的情况之下,解决不了,或者说有些案件会借助媒体进行公开,也有媒体自己主动直接报道的或者说媒体主动来找律师自愿加入报道的。所以斯伟江这个方面也有一个讲话,死磕律师手里没什么公权力,无非是讲理,讲法律。对于司法机关的不满,唯一的武器,就是公开。黑暗惧怕阳光。当在法院里讲理你不听时,只能公之于网络。当这些公开时,多少会引起司法机关的不满,有的案子在上面的干预下,会得到一些纠正。那么在法院系统内部来讲,可能就会引起一些不愉快的感觉,或者说司法机关就会说我们律师借助舆论来干预司法。希望我们司法机关也好,社会各界也好在看待死磕的律师问题上,能够尽量客观,全面一些,这是第一大点。
第二大点,关于死磕一些该案件的观点回顾。其实还是强化对死磕派的认识,张磊律师讲到死磕就是把法律当真的,讲到一些个案的时候,他要违法,你要护法,肯定有一个冲突。2014年1月份太原市中级法院有一个案件,张X律师做第一被告人的附带民事代理人,李肖霖律师是辩护人,法官规定每个人的辩护只能有十分钟,法官限制这个辩论时间十分钟之后,张磊当时就当场提出反对,因为这个案件的是一个死刑案。一个死刑一个死缓,两个无期,那么你限制十分钟,根据案情来讲,辩护人觉得很不合理,李肖霖律师针对案件辩护词都有四万多字。迟夙生律师是大家很熟悉的,广为人知的还是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律师在办案过程当中遇到一些比较难办案件,她确实有一个习惯。用她的话来讲就是在法庭你喊了没用的时候,她就会在微博上喊。那么在贵阳小河案处理过程当中,那个法庭审理前三天的大量信息都是来自于迟夙生律师的现场微博,所以最高法院要求各法院开通微博微博之后,迟夙生律师是最高兴的。她在发微博的时候来就可以直接把这些声音@传送到有关的法院,将这个律师的意见可以尽快地反馈到有关部门。曾经迟夙生律师有一件事情,办案过程中对于沈阳市公安局有一个投诉,去投诉的时候沈阳市公安局拒绝接受而且态度也很显强硬,将迟律师要赶出来了,迟律师就不得已现场发微博拍了照片,并且@了公安部刑侦局,通过这种方式在迟夙生还没有离开沈阳的时候通过公安部上级的监督很快当天就解决了这个问题。在北海案件审理过程当中,因为发生四位律师涉嫌作伪证被抓。伍X律师和陈光武律师是受到了办机关的殴打。这个案件审理当中涉及到管辖权的问题、案件审理程序的问题、案件证据的问题,这方方面面因为是确实存在很多的不恰当的办案机关或者是程序做的不到位的。于是辩护团各个方面与法庭进了针锋相对的争执,所以造成三个律师被逐出法庭。但是最终通过律师团的共同努力,使被抓的律师全部得到释放。号称法律洁癖爱好者的周泽律师原来曾经有一个去贵州六盘水办一个案件,去看守会见的时候他被告知必须两位律师一同会见。这个规定实际上给律师出差办案带来极大不便。也在无形当中会加大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两个律师的费用当然要高于一个律师的费用。而实际上法律规定被告人嫌疑人可以聘请一至两名辩护人,那么应该说是不存在必须两个人才能会见这样的不恰当的规定,所以周泽当时就跟当地的那个公安局开始死磕。但是整个磕的过程应该说也是有礼有节的,先从各级的从区公安局到市公安局再到省公安厅一路控告并做好起诉准备。在省厅听说周泽要准备起诉,公安部门就赶紧找省律协进行协调,就是说你不要起诉了,我们马上就纠正这个问题。所以通过周泽的死磕,整个贵州全省就将必须两名律师会见的这个不恰当的规定严格依照法律纠正过来了。张磊律师有一句话:自己从未发现因为死磕导致当事人利益受损的案例发生,每一个案件要进行死磕,采取死磕的方式都有它一定的特殊性。概括的来讲,死磕的这个精神要追求那就是将真正的刑事辩护区别于形式辩护。将法律规定逐一落实于办案实践,尤其是法庭审理。死磕就是用法律智慧在法院展开必要的合法斗争。死磕就是讲法律利用到极致以及锱铢必较的捍卫法律尊严,死磕就是调动一切合法合法的手段服务于律师所办理的案件取得尽可能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第三点,讲一下死磕已死的问题。这是我个人做的一个狭义的理解,应该是不存在死亡这个问题。那么我只是从表面上从狭义的角度来说,上次讲到死磕时代消亡,因为讲完课那一天因为一些律师被抓被喝茶、被约谈,那么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死磕在一晚上突然就终结了。把这个作为一个时间的节点,到7月18号杨金柱律师宣布死磕派改为叫较真派,那么可以说是死磕这一个群体不存在或者是换了块招牌。死磕死亡的表现形式,可以说从三个方面理解。一个是死磕的群体,7月18 号消亡了;第二是死磕的个体都销声匿迹了,死磕作为个体出现的几率几乎是消失了。死磕的代表人物也基本上不再宣称死磕了,当然以前个别案件采用的一些行为艺术自然也是没有了。
那么第三死亡的原因,死亡的原因可以从这么几个方面做一些分析。死磕死亡的直接原因,第一个就是法治环境的问题。死磕的途径被割断了,被阻隔了。死磕最激烈最集中的表现是在法庭,从刑法修正案九出来之后,或者说从7月10号一些律师被抓被喝茶之后,这种从法治环境的角度来讲确实变得比较严峻。那么刑法修正案九将一些过去死磕律师曾经使用过的的一些行为,一些相对激烈的一些手段被作为搅乱法庭秩序行为入刑或者说过去曾经作为死磕手段方式因为刑法修正案九出来之后很容易被作为入刑的这些行为涵盖进去,所以从法治环境来讲,至少在刑法修正案九的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出来之前,法治环境不容许进行死磕了。第二,死磕的社会环境也更加恶劣了,社会舆论、民众的认识以及司法机关对有一些辩护手段、辩护方式或者说法律规定认识不完全统一,造成整个社会环境也不容许激烈的死磕方式的存在。第三个人文环境方面,死磕律师在中国的人文环境应该是一直就不好,从死磕开始一直伴随着争论、激烈的反对。因为我们国家传统的意识是比较偏保守的,甚至说习惯了一些潜规则,习惯与国字号的声音言论保持一致,不敢反抗不愿意反抗,不擅长独立思考,不习惯独立意志或者说个性化的思维,甚至几千年的明君思想一直影响到现在还大量存在,希望公平公正自上而下实现,希望天上能够掉馅饼,所以从人文环境从我们历史传承上来讲也是很缺乏的。第四个从个人动力上来讲。个人动力,本身就只是很局部的,一些律师敢于较真,敢于坚持每一个法律条文,每一个程序规定,因为他本身就是很有风险的。有位死磕的律师说的好:没有律师愿意死磕,因为磕多了就把自己给磕死了。因为磕多了,你在某一个法官,某一个部门你的印象就变坏了,不说打击报复至少是不待见,甚至有可能引起公权力的打击报复,所以这个是个人动力上因为有了一些新的规定,有相关法条修改,个人动力才更小。就算是确实遇到很严重的违法办案比如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排除即使没有得到法庭的尊重,辩护人也很可能不敢再像过去那样进行死磕。第五个方面,从律师行业本身来讲,律师行业本身的团结是有限的,因为律师思维的各自独立,各自思维的独立性和机构本身的各自的完全独立还加上同时有一些律师并不怎么从事刑事辩护,甚至有的律师参与诉讼案件也不多,做非诉讼的本身对刑事法律并不是很了解。
第四个关于死磕死亡的后果。你死磕派换个说法叫较真派那么从一些法条的那个扩张或者是修改看应该说在某一定时期应该会是有一定的影响的,因为我们国家刑事案件刑事审判本来控辩就是不平等的,实际司法实务过程当中公检法说是互相制约其实更多的说实话是互相配合,实际公检法就是一家。在死磕的环境死磕的条件进一步受到限制的情况下,那么需在一定时期之内会对于一些案件或者说对于死磕精神会起到压抑或者说一定的损害,这是关于死磕的已死。
第四个方面,坚持死磕精神,坚守律师的良知。第一,死磕精神。死磕是让更多的律师同仁了解什么是真正的刑事辩护,死磕让更多律师了解了如何将法庭意志化为法律意志,死磕可以说让更多的律师同仁了解了如何将法律规定逐一落实,尤其是法庭审理,死磕让更多的律师同仁了解如何尽可能将法律作用发挥出来,死磕让更多律师同仁了解如何调动一切合法手段,保护合法权益。所以虽然说死磕派暂时消亡了,死磕的个体暂时转化了或没有特别突出表现了,但是死磕的精神在法制完全实现之前,应该是长期存在的,可能原来在张三身上那么现在可能到了李四身上,换一个地方又会重新焕发死磕的光芒。关于死磕精神永存的第二点,律师的良知问题。明朝有个千古奇人思想家王阳明,他有个很不错的思想方式。有一个流传甚广的故事,王阳明硬要盗贼承认自己有良知,这个王阳明和盗贼有这么一段对话。盗贼问,您说人人都有良知,您说说看我们这群盗贼也有吗?王阳明肯定的回答说有,盗贼说,那请你证明给我们看。王阳明说只要你照我说的去做我就能证明给你看。于是王阳明叫小偷脱衣服,小偷一直脱到只剩一条裤衩便死活不肯再脱。王阳明便笑着说:这就是良知。那么律师,我们要做一个法律人,有我们行业的良知。律师作为法律人,应该说对法律的信仰是一个基本的人格,第二,非商业化精神。律师需要生存,但是不能将生存作为我们的职业的追求。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律师作为法律人保持法律人对法律的信仰,不能将律师作为一个商业化的一个行业。第三律师要求精神上必须是一个强健的人。也就是说律师碰到了办案当中的困难,要有办法,要有意志去克服。那么这就讲到了我们律师的追求,一律师要有法律的素养。二是律师要有一定的文化素养。我们大成律师事务所吕良彪在这个关于律师的这个文化素养方面他有一篇长文,他讲到律师不仅要有文化素养还要请律师的文化融入社会的主流文化。文化简单来讲就是根植于内心的修养,无需提醒的自觉,以约束为前提的自由,为别人着想的善良,那么律师的文化,应该是营造一种符合现代法治理念律师职业精神市场运行规则。相适应的律师职业文化。第四点坚持死磕精神,坚守律师的良知,就不再展开谈了。
第五个大点,我个人很简明扼要讲几句,刑法修正案九从11月10号要实施了。就是大家一直强烈像制止的36条关于搅乱法庭秩序入刑得一个条款。关于将刑法第三百零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原来在讨论过程当中大家一致觉得这个不应该入刑。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原来都是有规定的,律师法里面也有相应的规定。律师法第40条列举了很多明令禁止的行为,比如第8条等。对于37条列举的这个条款一个是对过去原有规定的一种重复,一个是将过去采取行政手段区就可以制止的行为入刑,律师的联合狙击没有成功,个人也比较遗憾。关于刑法修正案九我在这里就不多说了,也是简单介绍下个人的看法。那个上次我们万检也讲的比较详细。我们合伙人高文龙他也有一个刑法修正案九重点条文解读。如果有需要群主可以安排高文龙继续跟大家有机会可以分享一下重点条文解读,我就不再多说了。
第六个问题。关于律界江湖和律师团结的问题,这个不会讲想太多但是我觉得很重要。关于江湖,江湖按照《资治通鉴》的解释是河流湖泊,远涉江湖,庄子的解释是江河湖海,那么总结来说江湖有这么几个意思。一是他是民间的,二它是比较混乱的,三人是很艰辛的,四是鱼目混珠,有捞生活的也有坑蒙拐骗的,有玩杂耍的也有执着于法律援助,辛勤耕耘的,那么既然是江湖的,就会有许多武林高手江湖高手,所谓高手在民间,那么既然律师是职业的江湖,自然有不少法律高人。那么何以说这个江湖的概念?个人觉得主要基于律师行业长期以来是一盘散沙,莫衷一是的情况,有什么总裁律师培训,各种辩护团队,显得比较散,比较乱,所以我提出律界江湖。有一个群原来是叫律政江湖或者有个电影就是律政佳人,那么我为什么没讲律政,因为从我们目前的环境来讲,律师还是不太适合参与政治。我们的政治问题显得比较敏感,索然法律不可能避开政治问题,但是为了保持这个法律这一群体的民间属性,私权代表的属性,我还是不提律政江湖,而是讲律界江湖。关于律界的团结问题,职业定位我们都是法律人,这是我们团结的基础。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职责分工,我们是法律服务者,我们的理想和追求应该说都是相通的,追求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这是我们能够团结的法律基础和生存基础。那么从我刚才讲到的因为我们目前这个法律界有一些团结不足,相对有存在一些比较混乱的现象,比如盲目地标榜自己互相拆台,或者说有的就是在媒体上或者说是在法庭上进行掐起来,动不动就是自己拿一个山头,自己封一个什么高手好手,这些东西我觉得从一些角度来讲,至少要注意些方式方法。今天讲课讲的是关于律师的死磕,死磕的消亡问题。那么在面对这么一个比较艰难的一个法制环境里,我是认为我们律师的团结是非常重要的。律师与媒体与学者作为民间力量的三驾马车应当说承担着时代的重任。按照吕良彪大律师的说法,我们律师是要真正成为仰望星空的理想主义者与承接地气的现实主义者任重道远。曼德拉有一段话是大家广为熟知的,这段话通过一个法律的角度从一个法治的精神,从法人独立意识的角度来理解我觉得还是还有正面意义的。这段话我在这里也在朗读一下作为今天讲课的一个结尾。“如果发出声音是危险的,那就保持沉默;如果自觉无力发光的,那就别去照亮别人。但是,不要习惯了黑暗就为黑暗辩护;不要为自己的苟且而得意;不要嘲讽那些比自己更勇敢热情的人们。可以卑微如尘土,不可扭曲如蛆虫--曼德拉。”谢谢群主千千的安排,谢谢我们黄支持人动听的声音也谢谢今天参与点评的万兵检察长,我们的王博士,我们虞仕俊大律师,希望你们多多指教,同时也感谢群友今天晚上的辛苦地聆听,谢谢各位。
点评人万兵:
今天本来想泡上一壶茶,和甘律师“死磕”一回,但是听完他的讲座,我放弃了“死磕”,就像甘律师所预言的一样,死磕已死,今天就不死磕了,因为他的思想很辩证,发展的眼光,全面的观点,无懈可击。那么我就补充几点。受讲座的启发,结合讲座,我谈几点认识,我的语音和黄主持一样的真实,但却不在他那个档次,委屈并辛苦大家了!
关于“死磕”这个词儿,甘律师讲的已经很具体了,不再重复。我下面要补充的内容,立足于对死磕的褒义理解,也就是指“坚守法律和正义,不屈从权威,据理力争,追求事实真相追求法律公道,最大限度的,对当事人负责,对法律负责”,下面我的观点立足于本定义。
甘律师说的“死磕已死”是从狭义上来说的,大的方面来讲,追求公平正义的执著精神没有死,也不能死,这一点上我和和甘律师的看法是一致的,因为法律是刚性的,对法律的理解是主观的,用法律来评价案件事实,公、检、法、律不同的角色会产生不同的认识,法律就像是设定了不同款式的衣服,案件事实是鲜活的不同个体,给案件事实套上一件或者几件法律外衣,不同角色的法律人会有不同的认识。位置决定脑袋,角色决定理念,分歧在所难免,所以死磕现象会在较长时间内存在。客观上,死磕暂时还死不了,主观上大家还不想让它死(甘律师列举了死磕对立法、司法及学理的贡献,大家都不希望它死),我们都希望死磕精神永存!下面我要谈的主题基于甘律师的精彩讲座作了一下调整,我的主题就是“死磕没死,把握五点,磕出公平正义”。
用五个英语单词归纳一下,就是四个“W”加一个“H”:why,为什么磕;whom,和谁磕;what,磕什么;when,什么时候磕;how怎么磕。
第一个就是为什么磕?虞大律师会有体会,他代理乐平案出钱、出力、费心血,承受着各种不理解甚至误解,为的就是追求真相,维护公平正义。还有咱们群专办毒品案件的惠律师,他有时候为了一个因生活所迫而卷进毒品犯罪,连代理费都交不起的当事人,奔走呼号、甚至死磕,这也是为了公平正义。所以咱们探讨的死磕,目的不是为了个人名利,不是无理取闹,更不是找茬、拉仇恨,而是基于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有理才磕,至少要做到“自认为有理”才磕,如果明知理由不成立而死磕,浪费司法资源,伤害法律共同体,破坏职业发展前景,那就是贬义的死磕,这样的死磕,结果是可能会是磕死!攻心为上攻城为下,能不死磕最好。辩护人在庭审前也要形成一种内心确信,要有公心、良心,并且通过与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的多次沟通,让自己的内心确信变成司法人员的内心确信,不磕而形成共识,这次上策!
第二个就是和谁磕?我的答案是侦查人员和公诉人员。侦查人员包括公安侦查人员和检察机关反贪、反渎及刑事执行监督部门的侦查人员,现在的庭审模式由纠问式向控辩式转变,法官应当保持中立,一般没有必要和法官死磕,这一点估计大家都会赞同。(在这个群里我是属于被磕的,万兵检察,“万万警察”都属于被磕的。)
第三个就是磕什么?我认为,磕的内容应限定于,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对采取强制措施及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认识分歧,包括“实体之磕”和“程序之磕”,而不是没有实际意义的细枝末节、无关紧要的案件瑕疵。高检几天前发布了《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检察人员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以及司法作风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但不影响案件结论的正确性和效力的,属于司法瑕疵,依照相关纪律规定处理”。此规定也体现了对司法人员的从严要求,司法瑕疵将会越来越少。所以,我的建议是:对于司法瑕疵,咱们律师发现了以后,应当像群众路线教育所倡导的“咬耳朵、拽袖子”一样,对司法人员给予善意提醒,帮助及时纠正,他们(包括老万)会真诚地感激、感谢的!法、检两院省以下垂直这项司法改革,正在全力推进。法官、检察官将逐步实行员额制。检察人员能够进入员的一般都是百分之三十几,出现司法瑕疵这些情况的人员恐怕就被排除在员额之外。最近广东省检察院出台的方案是主任检察官占总编制的好像是24.5%,并且规定了八种不得“入员”的情形,这里边就包含违反职业操守、违法办案程序等情形。所以错案追责、瑕疵追究,倒逼司法人员强化责任,提升质量,案件瑕疵会越来越少。我不主张在庭审前发现无关紧要的案件瑕疵,不提醒、不沟通,而是拿到法庭上去死磕,搞瑕疵突袭,这样效果不好,也破坏控辩关系。
第四个是什么时候磕?我主张在庭审以前。之前我私下请教过虞仁俊律师,我赞同他的观点:通过多次的提前沟通,消除分歧,解决案件中的矛盾点和证据瑕疵问题。这样做的好处是,能够达到“四个有利于”:有利于庭审顺利进行;有利于律师实现辩护目的;也有利于侦查机关规避错案风险;有利于公诉机关避免案件带病公诉。
审查逮捕环节重点在于“三个不捕”: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可以提出绝对不逮捕意见;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提起存疑不捕意见;认为无逮捕必要或有影响羁押的疾病等情形的可以提起相对不捕意见。逮捕后直到提起公诉前,如果符合条件,可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这里牵涉两个部门:一个是作出逮捕决定的侦查监督部门,一个是刑事执行监督部门(在基层院,过去叫监所科,现在统一更名叫刑事执行检察局)。
审查起诉环节,邢波律师讲过“不起诉之辩”,讲的很好很全面,我就不再多说了,主要是“三种不起诉”。需要补充的是,对于拟起诉的,在庭前,通过庭前会议等形式,充分沟通甚至是死磕,把矛盾点降到最低,让认同点最大化,包括对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方面也可以提出建议(对量刑建议的建议)。当然有些分歧在庭审前可能解决不了,那就只有在法庭上见分晓,在法庭上磕,让敲锤的法官去决断。
第五个方面是怎么磕?磕要讲究方式方法。其实我没有资格谈怎么磕,但是我知道怎么磕不合适。死磕,尊重是前提,语气、态度很重要。死磕的目的在于让对方或者第三方接受你的观点,最大限度地为委托人谋取法律利益。戴尔.卡耐基好像有这么一句话,要想让别人接受你的观点,首先得让别人喜欢你,要让别人喜欢你,你首先要喜欢别人。要多欣赏,多赞美,多提醒,多倾听。人有两只耳朵一张嘴,目的就是要少说多听。这样前提下的死磕,效果会比较理想。总之,死磕不是吵架,要像甘大律师所讲的那样,有理有利有节。要用证据说话,用道理服人,既要坚守正义,又要维护法律共同体的和谐。我反对法律人在网上互掐、自毁形象,破坏法律共同体的和谐,降低司法公信力。
有一位律师说得好,他说律师应当具有哲人的智慧,诗人的激情(咱们群里还真有很多诗人,群主就是最优秀、最闪亮的一个),法学家的素养,政治家的立场,四者统一于科学使命、职业良心与社会公众之中。我觉得这就是一个标杆,是我的法律人追求的方向。
最后,我再补充一点,关于法律共同体。我认为我们法律人是可以和谐共处的,在追求公平正义的道路上,我们的方向是一致的,我们检察官也有死磕派,我介绍一下全国知名的两个非常较真的检察官。
一个是新疆石河子检察院监所科的干警张飙,他较真的是浙江张辉、张高平叔侄冤案。他是2010年退休的,退休前干了一件惊动全国的大事。2007年7月,新疆石河子检察院监所科的检察官张彪和同事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监狱下辖的监区开展刑罚执行监督。一名监狱警察告诉他们,有一个叫张高平的服刑人员,一直喊冤,不认罪,不参加劳动,点名不喊到,也不申报减刑。张飚于是会见张高平,他情绪激动,一边诉说,一边痛哭。张飚随后调阅了张高平的案卷,除去认罪口供,唯一一条指向张高平的证据是同监犯人的证言。而有利于叔侄二人的DNA证据却在二审被认定与案件无关。张飚认为案情存在疑点。此后,他不断向某省检察院转寄张高平的申诉材料,提出案件存在疑点,纠错之路艰辛而又漫长。申诉期间,张高平的哥哥找到了张飚。张飚建议他去找律师朱明勇。朱明勇没有辜负张飚的信任,决定代理张氏叔侄案。即便如此,申诉依然进展缓慢,张飚一度听闻朱明勇打算放弃。为此,张飚连夜给朱明勇发了一条短信,短信里张飚像是耗尽了所有心力即将倒下的战士,留下战场上最后的嘱托:“我马上就要退休了,有关张辉、张高平的案件,只能拜托你了!申诉很难,你千万别放弃,每到深夜,想起张高平哭诉被刑讯逼供的情景,我就难以入眠。”2013年3月26日,张辉、张高平叔侄强奸杀人案经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公开宣判,认定原判定罪、适用法律错误,宣告二人无罪。第一时间,张高平拨通了张飚的电话。电话那头张高平泣不成声,他告诉张飚自己无罪了,清白了,电话这头的张飚千言万语只化作“好、好、好……”张飙后来说过他为什么这么执着,因为他小时候有人冤枉他偷西红柿,那种委屈无法用语言来表达。
第二个是河南省院的蒋汉生检察官,他纠错的是胥敬祥案。2005年3月15日已经服刑近13年的胥敬祥在刑满(曾减刑3年)前15天,获得人身自由。恢复自由的胥敬祥泪流满面,握着汤路明律师的手说:“感谢我的律师,感谢省检察院,感谢丁岩(河南电视台记者)。”1991年春天,河南省鹿邑县连续发生8起入室抢劫案,公安机关在侦破过程中发现被害人的一件毛背心放在胥敬祥家里,胥敬祥因此被列为嫌疑人,最终认定犯抢劫罪、盗窃罪,获刑十六年并入狱服刑。在此期间,胥敬祥不断地给河南省检察院的检察官写信,申诉自己的冤情,最终引起了检察官蒋汉生的关注。蒋汉生历时8年纠正错案,帮助胥敬祥重获自由,也曾通过12年的努力将一名涉嫌犯罪的公职人员绳之以法。从事检察工作30年,他一直在办案第一线,先后办理各类重大、疑难案件500多起,其中100多起是刑事抗诉案件。
2012年12月,蒋汉生被评为中国十年法治人物。颁奖词中有这样一句话:正义有时会迟到,但从来不会缺席!我想加上一句:迟到的正义往往是死磕出来的!
今天的讲座时间比较长,受甘律师的启发,我就简单谈这几点。感谢群主,感谢主持人,感谢甘大律师精彩讲座对我的启发,也感谢虞大律师对我上一次讲座的点评和肯定。刚才金牌主持黄允律师说,上一次讲座收到了不少点赞,但是我知道,那不只是在为我点赞,更是为咱们群点赞,为群主、虞大律师和金牌主持点赞,为咱们亲如一家的群友们点赞。所以我想说一句话:月亮,本不会发光,感谢太阳们,太阳就是我们的群主,还有亲爱的群友们!
下面我把话筒交给我们的金牌主持,并期待虞大律师和金牌主持的高见。谢谢大家!
点评人虞仕俊:
1、关于死磕
众所周知,当前在一些刑事案件的诉讼进程中,因个别法院的庭审活动具有了明显的违法性,刑辩律师已无法按照正常的途径来表达自己的刑事诉求,此时的刑辩律师要么是罔顾本身的职业道德,无动于衷,选择配合法院的违法庭审活动,要么就是秉承公平正义的执业理念,奋起抗争,坚决与违法的庭审活动做斗争。死磕,就是部分刑辩律师在此时做出了第二种选择,它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一个产物。由此,我们可以对死磕来下一个定义:它指的是刑辩律师在刑事辩护过程当中,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针对办案单位在程序上的违法行为,利用法律上的有效规定,以较真的态度和方式所进行的一种抗争性活动。从这个层面上来理解,死磕绝不是一种贬义词,而应该说是一种褒义的行为。
2、关于“死磕派”律师
目前,在社会上有一些采用死磕方式进行刑事辩护的律师在自称为死磕派律师,并且有一些其他的法律人也在把他们称之为死磕派律师。但是我认为,当前在中国并不存在死磕派律师这个概念。死磕,仅仅是一种刑事辩护的方式,即个别曾经死磕的律师在庭审过程中的一种表达方式而已,并且这些刑辩律师也仅仅是在某个个案中才会偶尔为之,而不是在他所执业的所有刑事案件中都在采用这种死磕的辩护方式。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死磕派律师并不存在。
3、如何看待死磕律师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于个别公检法部门的违法办案行为,刑辩律师在指出、沟通后仍得不到回应的情况下,奋而死磕,在庭上与审判者直接发生冲突,不得不说这是一种不得已,毕竟这不是一种正常的司法现象。在此必须要指出的是,真正的死磕律师,他此时的所作所为是对事不对人,并不是“无理死磕”,而是“有理而为”,是有能力、有水平基础上的一种有担当。而当案件可以通过沟通、通过交流来达成共识,可以通过和平的方式来解决问题,维护当事人利益的时候,真正的死磕律师一定会甘愿为之。奋起死磕,不过是到了没有办法的时候,不得不采取的办法而已。
同时,我们也不可否认,当前在律师的圈子中,有个别律师出于一定的目的,出于博名气、找噱头,经常在一些案件中无原则的采取所谓的他们的“死磕”辩护方式,这种“死磕”,就失去了死磕的真正意义,并不是真正的死磕,而是伪死磕、假死磕!这种所谓的“死磕律师”,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死磕律师,而是伪死磕律师、假死磕律师。他们不是律师的主流,他们根本就不能代表律师,不能代表真正的死磕律师,真正的死磕律师,是律师群体中的“侠之大者”,是值得珍重,值得佩服的,绝不是此种“跳梁小丑”式人物!对于这种出于一定企图,出于一定目的的“死磕”方式、“死磕律师”,如果涉嫌违纪、违法,有关单位必须要严厉追究。
4、死磕精神将永存
众所周知,目前,我国的法治现状堪忧,大面积的违法情况触目惊心,死磕作为一种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在当前这样的一种法制环境、社会环境、体制环境下,死磕没法死,死磕也不能死。就如个别体制内的有识之士所讲,在当前,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死磕、死磕律师对促进我国法治的进步起到了相当正面的作用,并且这种作用是体制内的人所无法完成的。
但与此同时不可否认的是。目前,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当局对一些死磕律师采取了一些措施,乃至是一种打压,或者说是我们的司法机关面对死磕律师一开始的时候可能还没做好应对的准备,现在正在做出积极的“应对”和“完善”。那么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我觉得死磕律师可能就需要去改变自己的“死磕方式”,死磕可能就要比以前要收敛一点,或者说在某一个时间段内,死磕律师需要灵活点或者说激烈程度更低一点,只有到法治比较完善了,没有那种比较大面积的违法情况了,死磕现象才可能会逐步减少或者说最终消亡,然后大家都依法办事。但是,死磕律师的精神并不会因此而消亡,就如甘老师所讲的,真正的死磕律师将继续存在,真正的死磕精神将“永存”,并将在我们以后的生活中、工作中继续发挥作用,推动中国法治事业的真正实现!
点评人王世柱:
讲的很好!为何会有死磕这一中国特色的现象?我认为根本原因,还是司法权威不够、公信不强,导致法律职业体之间的缺乏基本信任,法官与律师之间怀疑代替了相互尊重,人格攻击取代了公共协作,一些极端的死磕现象在法治成熟国家是天方夜谭,这是中国司法不成熟的表征之一。这不能怪罪于法官或律师,如果实在要问罪的话,毫不客气地说,只能是各打五十大板,当然从理论上而言,公正永远是抽象、历史、相对的,他没有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由此产生一个公正标准的衡量者是谁的问题,法律人都是天生的偏激派和自我中心论,只相信自己的才是准确的,即使别人的是真理也要以自己的方式表达,所以律师认为自己是维护者,而法官又认为自己才是正义的化身。我们没有米国的制度权威,盲目比较没有任何价值。美国最高院开庭时,对律师的发言时间有严格的限制,甚至用油灯燃烧计时。死磕的出现,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的撕裂,是必然的,迟早都要来这种撕裂,是阵痛,是孕育伟大的神圣的新生命的开始,让我们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互信互爱的未来鼓掌欢呼吧!这次建柱同志在律师会议上的讲话,对律师界的发展是重大利好消息。希望大家看到进步的一面,不要动辄就站在反官方立场。比如小河案,从三军会中中央地方的司法决策,到开庭录像上控辩审三方的表现,可以说,没有亲身经历这件事的人,正如王阳明说,要行到明察静深处方为知,太监是永远不知道失恋的滋味。我们大多数人,对小河案的判断,多大立场预设,价值判断先入,再去寻找有利于己的证据去印证而已。法律职业体的互信需要制度构建,也需要道德自律,我相信未来的路很长,到一定是光明的。未来对律师和法官的惩戒都会进一步加强。裁判永远是社会性的,永远没有量化的标准,程序的较真并不能解决实体真实问题,而程序正义作为一个舶来品,在中国完全生根路还很长。解决因为裁判的标准模糊带来的道德风险问题,才是让死磕死亡的唯一路径。
主持人黄允:
今天晚上在做讲座的过程中,甘定中先生给我们在死磕已死之下设置了死磕精神永存的这样一个题目,他从为死磕正名、死磕回眸、死磕已死、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规定以及我们的律界江湖的一些特殊现象进行了相应的阐述。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个人还是很有一些收获的。首先在关于死磕的定义这一块呢,我们大家其实在讲的过程中都注意到了,大家对死磕产生的可能最清楚的印象应该是我们刚刚甘定中先生在讲座过程中提到了的2012年1月9日的贵阳小河案,这个概念是出身于当时一些辩护律师的交谈和杨学林律师在当天晚上所发的一些微博。那么在2014年杨学林律师写了论死磕律师的一篇文章,使得死磕和死磕律师在江湖上顿时声名鹊起了,但是这种死磕并不是我们一直在强调的死磕,而是怎么来讲是一种被迫无奈的选择。紧接着甘定中先生在第四个板块讲到死磕精神永存与律师的良知的坚守,我觉得这个我没有必要过度的来探讨了,甘定中先生已经给大家讲的非常清楚了,他从普通人的良知和专业律师的良知、律师的法律属性,非商业化的精神和精神上是一个健全的法律素养,他应该说给大家做出了很多的指点吧。该说的关于死磕的精神,其实应该讲今天晚上的这个讲课给了我们大家很多启发,是非常不错的。最后一个问题就是提到了刑法修正案九一些广受诟病的条款,应该说我们形象得讲它确实存在很多问题的。
那么为了全面的辩证地把握死磕律师,我个人觉得我们不妨从是不是善意的来出发进行一个把握。我们这个针对程序或者实体上的一些问题,为什么要进行死磕?也就是我们万兵老师在点评的过程中提到的四个w和一个y原的问题?让一个发自内心的一个善意的一个死磕或者是被逼无奈的这样一种死磕的话呢,我想是大家都能够接受和理解的。在这点我们虞仕俊律师在点评的过程当中也提到了我们还是一种被迫无奈的选择,但是由于当下中国的这样一个种种方面的一些因素,客观的主观的一些我们自己不能改变那些东西使得死磕成为一种需要。在相当长的可以预见的时间之内,是不能也不会消失或者死亡。第二个板块呢我们的甘定中先生给我们带来了死磕的回眸,他讲到了张X律师、迟夙生律师、周泽律师、伍X律师他们当中的一些遭遇。等等这些问题使得我们对于死磕的整个过往有了这样一个更加清晰的认识。
在谈到死磕精神的追求的时候,甘定中先生大致将它划分成或者说总结成了五种。第一种是将刑事辩护区别于一个形式形式辩护,是形而上学的形式;第二是将违法的规定逐一落实于办案实践,尤其是法庭审理;第三是运法律智慧在法庭上开展必要的合理合法地斗争;第四个是将法律用到极致捍卫法律的尊严和你当事人的权益,第五是调动一切合法手段服务于律师办理的案件取得尽可能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谈到死磕已死的时候甘定中先生谈到了死磕已死的标志,它的表现形式,死亡的原因以及死亡带来的后果。死亡的标志我们大家可能也注意到了,在2015年的7月份的时候出现了北京XX律师事务所的被捣毁,我们注意到CCTV所用的这样一个表述是被捣毁。那么就出现了一些律师被约谈被喝茶被抓被消失等等的这样一些现象。紧接着在7月18号的时候我们一直以来号称自己是死磕的杨金柱将死磕派改宣布改名为较真派,这个被甘定中先生认为是死磕死亡的这样一个标志。在谈到这个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抓以及事务所被捣毁,以及各大媒体尤其是央媒他们的这样一个选边站的这样一种行为,我觉得有必要跟大家做一个更多的交代,我们大家注意到在7月10号的时候出现了这样一个风波,紧接着在8月20号的时候,我们中国召开了一个前所未有的规格之高的这样一个会议是,由中国政法委牵头然后这个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和司法部都在参加的这样一个会议,我们说这个会议释放了很多善意的信号。但是我想来这里边有一个问题必须要给大家交代清楚。就是全国律师工作会在8月20号召开,他到底对7月10号的这样一起风波有一个什么样的作用。我认为它最直接的作用无外乎于刹住了这股抓律师的这样一种风气。我们大家都知道我们中国历来有一种上行下效的这样一种做派或者作风。如果在我们这个风波出现之后更高层面没有采取一种积极的踩刹车的这样一种行为,那我想会有更多的地方,将会有更多的律师被约谈被喝茶被抓被消失。我不知道到底外媒报道的那个二百多的这个律师出事从哪里来的?但我想如果没有8月20号的这样一个高规格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的这样一个出现,可能这个风气会给我们带来灾难性的损害。
接下来那我们的甘定中先生分析了死磕的死亡的表现形式与死亡的原因。他谈到了死亡的原因的有法治环境的一些出现社会环境人文环境和个人动力等等和律师的整体行业的团结性有限,导致了这样一个死磕派律师的这样一种消亡,紧接着接下来在这个版块谈到了死亡的后果。死亡的最大的后果,其实上就是使得中国的刑事辩护律师和刑辩事业遭受了很大的伤害。我们注意到了在中国其实有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我们公检法系统了在办案的过程当中,他们过分的强调互相配合,而忽略了互相监督,因此就导致了公检法的关系在正常的情况下本来应该是互相监督的魏蜀吴三足鼎立的关系变成了刘关张的关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了基本上就出现了律师的这样一种正常的一种诉求或者正常的一种表达无法得到尊重,侦查逻辑的思维的延续在起诉和审理阶段的被无限的扩大而形成了公安机关做饭,检察机关端饭,法院吃饭的这样一种怪相,之后呢,律师很难在当下的环境之下真正的有独立表达这种声音,如果没有我只能选择一种不被公检法喜欢的方式,那就是死磕!
最后祝愿各位群友身体健康工作顺利,事业兴旺,家庭幸福,谢谢大家!
上一篇: 何家弘 • 美国如何遏制刑讯逼供 |
下一篇: 最高法院影响中国的13个刑事大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