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凤凰网
▍作者 赵柒斤
闲翻历史,不难发现,罪大恶极的犯人是最惧怕秋天的,不仅因为“秋后问斩”这个成语是专门为这种人设立的,而且这一做法在春秋时期就已见端倪。
《左传》中有“赏以春夏,刑以秋冬”的记载。而关于刑令与时令的论述最早见于《礼记月令》:“仲春之月……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毋肆掠,止狱讼……孟秋之月,诘诛暴慢,以明好恶……审断决,狱讼必端平……”。
那么,为什么古人迷信并推崇“秋后问斩”呢?这与古时候科技文化落后以及道教、儒学繁荣等都有关系。从流传下来的诸多史料中可以发现,古人始终认为在人类和自然界万事万物之外还存在一个支配天上、地下万物的造世主,灾害、瘟疫、祥瑞、丰收等一切都是这位上天造世主赐予的,所以人类的一切行为都必须符合天意:不仅设官、立制要与天意和谐,刑杀、赦免等也不能违背天意。西汉时期的大儒董仲舒还将“秋后问斩”上升到理论高度。他结合儒、道学说,创造了一套秋后杀人的“天人合一”学说:“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庆、赏、刑、罚与春、夏、秋、冬以类相应”。天意是“任德不任刑”、“先德而后刑”。所以,经董仲舒这么一捣鼓,“秋后问斩”就成了天授之意,汉武帝将之纳入律法也就合情合理了。东汉章帝元和二年还进一步重申:“王者生杀,宜顺时气。其定律:无以十一月、十二月报囚”。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从此,“秋后问斩”逐渐形成制度化。唐、宋律规定,从立春到秋分,除犯恶逆以上及部曲、奴婢杀主之外,其他罪均不得春决死刑;清代规定,经朝审应处决的犯人,也需在秋季处决。
不过,史学家认为,古人之所以推崇“秋后问斩”,主要是四个方面考量:其一,人虽非草木,但亦属于自然界的组成部分,其生死应合乎自然规律,而春夏正是草木茂盛生机勃勃的季节,故不宜杀人;其二,在农耕时代,秋天是丰收的时节,农民在经济上相对于春夏更为富足一些,平日里因生产生活用品欠下的账届时一并付清。犯罪就如同欠债,秋后正是偿还之时,况且秋后问斩也不会耽搁犯人家里的劳动生产;其三、在万物凋零之际刑杀,顺应了天威;其四,古代行刑选择在秋后的“午时三刻”也有生理学依据:午餐酒足饭饱,身体大多器官(包括大脑)都在协助胃部进行消化,这样一来就会造成大脑缺血、产生睡意。同时,正午烈日当空,人体水分蒸发加快,导致新陈代谢减速,势必令人产生强烈的困倦感。在这种情况下行刑,不仅降低了罪犯怕死意识,而且从某种程度说也减轻了犯人的痛苦。
综上所述,无论“秋后问斩”是基于“秋后不耽搁劳动生产”之考虑,还是出于“弱化犯人恐惧意识、减轻其痛苦”之目的,无不显露出“秋后问斩”之人道主义之光。由此可见,人道主义在我国刑法上历史悠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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