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日,南京的一位检察官醋检针对南京李征琴案,在“法律读库”发文,对当事人戏谑,对辩护律师的诋毁,对严肃的法律百般嘲弄。其文内容充满了无知、粗鲁、蛮横。糊弄外行,也误导大家。为了避免醋检混淆视听,加上浦口区法院已经微博公开直播此案,很多法律人希望辩护律师回应一下。
我们认为,浦口区法院的判决存在硬伤(详见第1、2、3的阐述),李征琴明显无罪。
本案的证据与法律清楚地表明被告人有错无罪,律师只能做无罪辩护。
醋检的做派,是法治思维的大倒退。
1、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鉴定意见”程序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五)项,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况且,该鉴定意见除了检验时间缺如(鉴定人当庭承认),鉴定时间倒签(4月5日刑事拘留,鉴定人承认4月7日开始工作,4月8日形成鉴定意见,送达给李征琴的时间是4月22日,让她倒签为4月5日,故意不让李征琴重新申请鉴定。有检方给公安出具的“纠违通知书”和李征琴的录音为证),更大的问题是,鉴定人当庭承认,鉴定意见是一名鉴定人做出,另一名鉴定人仅签名而已。根据《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32条:“鉴定工作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并对本人出具的鉴定意见负责。鉴定的实施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专业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负责。”请注意鉴定规则中的“独立”二字。一个人检查身体,然后做成报告,让另一个人签字,这能说“独立”吗?
2、南京市公安局法医无端对公安部刑侦局的“释义”表示遗憾
控辩双方法医对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理解不同,警方法医依据的是一本教科书,该法医承认该书没有法律效力。辩方的专家证人是依据权威机关的解释作出结论。
胡志强法医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论证被害人构成轻微伤也有事实依据。
辩方专家证人胡志强和庄洪胜法医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公安局刑侦局编,2013年版)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指南》(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编,2013年版),认为“皮下出血”构成挫伤,“皮内出血”不构成挫伤。南京市公安局张飚、贾力法医依据《法医学病理》一书(2009年版教材),认为皮内出血可以构成挫伤。该结论违背公安部的《释义》和司法部的《适用指南》。关于相关概念在教科书和国家机关的权威释义之间发生冲突时如何适用的问题,张飚法医当庭表示对公安部的《释义》关于“挫伤”的定义表示遗憾,他认为这是一个疏漏。
3、公检法没有依法尊重孩子及生父母的撤案权
即使被害人构成轻伤,公安和检察院不该受理此案,法院也应当判决无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公检法司四部委的意见)第8条规定:“尊重被害人的程序选择权。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在立案审查时,应当尊重被害人选择公诉或者自诉的权利。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被害人不再要求公安机关处理或者要求转为自诉案件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查确系被害人自愿提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案件。被害人就这类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明确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列为自诉案件,是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范围。检方的“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也明确本案是“轻微刑事案件”。
事实上,2015年4月23日,孩子生母向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书面递交了一份“关于要求公安机关对李征琴故意伤害一案予以调解处理的请求书”。4月28日,被害人及生父母、养父共同向公诉机关浦口区检察院书面递交了一份“刑事谅解书”。9月29日,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当庭向浦口区法院递交了一份“要求检察院撤诉书”,以上内容均为“不愿意追究李征琴的刑事责任”。诉讼代理人还当庭播放了孩子的“妈妈,你的事情处理好了吗?我要回家”的录像。以上证据均当庭查证属实,浦口区法院的判决书没有回应,也无法回应。
所以,孩子(未成年被害人)和生父母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强烈要求不追究李征琴的刑事责任,办案机关不予撤案,强行推进,公然违反四部委的规定。
4、本案在侦查中,公安在询问孩子时,未依法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程序违法
公安在询问被害人时,出具“关于巩、朱两位老师是否符合法定代理人资格情况的报告”,公安机关认为“巩、朱两位老师有资格作为法定代理人”是错误的。
学校老师不是监护人,监护权是基于亲权而产生的一种权利。《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第一款: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第二款: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第五款规定“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三种例外是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法定代理人是共犯。法定代理人是犯罪嫌疑人明显应当以刑事立案为判断标准。李征琴的丈夫即养父施某斌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形之一,孩子的生父母此时也赶到了现场,为什么不能作为法定代理人到场?公安在询问孩子时,鉴定人在对孩子进行人身检查时,办案人非要强行指定老师作为监护人,而学校是与李征琴发生过争执,学校为此还退费几百万,办案人用意何在?
5、法院没有尊重、保障孩子和生父母的出庭选择权,程序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5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或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
出于保护孩子的需要,孩子可以不出庭。但是,被害人的生父母属于本案的证人,也是孩子的法定代理人。他们有权选择是作为证人出庭,还是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生父母到了法庭门口,不被法院许可进入。法官没有听取孩子的心声,法院的做法损害孩子的利益。
6、法院没有通知证人到庭,遮掩什么
醋检承认“他没有看过案件的卷宗,没有参加庭审,他对案情的了解是来源于相关的电视新闻报道”。大家都知道,卷宗只是公安阶段侦查的情况,法庭是查明案件法律事实的地方,这也是以庭审为中心的要求。证人需要出庭接受各方质证,来说明其书面证言的真实与否。
本案中,老师不但兼有报案人、证人、公安指定的监护人三种角色,而且,老师与李征琴有嫌隙,他们证言的真实性存疑,更应该出庭作证。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承认没有见过证人,如何核实证言真伪?开庭前,律师依法申请出庭,法院不同意。导致案发原因、证言真实性无法查清。不能排除学校授意老师报复李征琴的怀疑。
事实上,李征琴与学校在教育孩子问题上发生过不快。由于种种原因,学校收家长几百万元择校费退还,学校怀疑是李征琴记者身份所致。所以,老师发现孩子伤情后,没有报案,而是把照片外传给发帖人徐某尧发出来,这个网络照片与当庭出示的照片相比,天壤之别。然而,法院也未依法通知徐某尧出庭说明情况。
7、浦口区法院无视被告人质证权
被告人李征琴没有企图自杀。自事发以来,被告人一直情绪平稳。正常的人都能判断出,本案是轻刑案件,被告人怎么可能会自杀?辩护人和被告人依法进行辩护和质证,多次被法官强行打断。辩护人和被告人保持了极大地克制。被告人是一名记者,通情达理,相夫教子,自身素质较高。她认为自己教育孩子方式不当,已经多次向孩子和公众表示歉意,多次咨询教育专家,提升自己。被告人认为自己有错,但不是犯罪。被告人一直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法院要求双方必须在开庭前5日递交证据,被告人于9月22日递交了最后一份证据——胡志强和庄洪胜法医的“审查意见”。法院将该证据交给检方。检方立即针对被告人的证据做了一份法医“会议纪要”。被告人当庭才看到这份证据。鉴定是专业的问题,被告人和律师依法有权要求延期审理,针对控方的证据进行相应的准备,但是,合理要求被法院无理拒绝。这直接导致被告人的情绪波动。法院所称“被告人有自杀倾向”是不成立的,因为被告人没有自杀动机。
8、南京法院将树立孩子被逼揭发妈妈的恶劣判例
生父母、养父母,都是父母。被告人家中有近千张与孩子的合影。被告人对孩子视如己出,母子情深。正因如此,孩子的亲生父母才谅解被告人,跪请办案机关撤销案件。
醋检居心叵测地给养父母们贴上虐待孩子的标签。如果浦口区法院的判决生效,会导致有条件收养的不敢收养,该管教孩子的不敢管教,必将会出现更多的问题少年。如果浦口区法院的判决生效,法院建议民政局撤销李征琴的收养证,粗暴地把孩子从南京打回安徽老家,逼迫孩子亲手把妈妈送进监狱。如此判决,有悖天理人伦。
不管南京承认与否,“南京彭宇案”成了南京司法负面的标签,这是不争的事实。如果浦口区法院的判决和司法建议生效,则彻底撕破了南京司法的底裤,冤判其母,驱逐其子,图穷匕见。
9、危险游戏
南京李征琴案与重庆当年的李庄案一样:开庭时占坑式旁听——被告人和律师发言时有人就嘘——浦口去检察院领导多次让被告人认罪——南京市检察院的检察官“挂职”浦口区检察院出庭公诉——授意部分媒体选择性报道……,有人以为靠这样的手段就把该案办成了铁案。可是,根据公检法司四部委的意见,本案确定无疑,就是无罪。在法庭上,有良知的旁听人都被被告人的自辩和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震撼、说服。在法庭外,还有天下人的悠悠之口。
透过三天的艰难庭审,李征琴明明无罪,被判有罪,再次表明法治建设的步履蹒跚。在当前法官和法院不独立的语境下,在案件未审先定常态模式下,有人认为律师在法庭上要说服法官,是掩耳盗铃、一厢情愿。律师不仅仅要说服法官,还要说服决策者。
透过南京醋检的近乎荒诞的言论,一叶知秋。南京醋检的言论证明:南京司法是貌似强大的蛮横,实则脆弱到不堪一击。
公检法本来应该是魏、蜀、吴三家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关系,在个别地方变异成了刘、关、张只有互相配合、互相保护的危险关系,这是危险的游戏。
这些曾经优秀的政界精英,作为“局”中人,听到的满是阿谀之词,体质日渐退化,丧失自净功能,遑论纠错。加上别有用心者,隐瞒事实,把更高级的领导裹挟其中,为己背书。然而,这些政界精英身边缺乏大智大慧之人,或有库无智,有库无智。他们没有意识到,这手法,注定是一场必输的危险赌局。“哀之而不鉴之”。真正击倒南京司法的,恰恰是一个个李征琴这样的案子。
我们,当然不愿看到这场豪赌的结局。毕竟,正义不会缺席,它,已经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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