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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虐童案证据遭质疑 庭审中断
来源: 京华时报     更新时间: 2015-09-30   

李征琴被法警戴上手铐。


▍来源 京华时报


2015年9月29日上午9点,南京虐童案继续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28日未完成的举证质证阶段继续进行。法庭上,检方出具的一份证据引发被告人李征琴的不满,她认为检方没有给她足够的时间了解证据,剥夺了她的质证权。为此,李征琴在法庭上大喊大叫,一度导致庭审失控休庭。在休庭期间,李征琴用头撞墙企图自杀,最终被法院宣布逮捕。


29日的庭审进行到下午6点多,将于30日继续开庭。


庭审现场


公诉人提交《会议记录》引争议


29日上午9点,李征琴身穿灰格连衣裙,外穿一件黑色线衫,仍然梳着短马尾,戴着宽边眼镜被带入法庭。


随着审判长的一声法槌,法庭审理继续进行。由于28日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证据进行了多轮激辩,庭审进展并不顺利,直至当晚10点多,公诉一方的举证质证仍未完成。


庭审开始后,浦口检察院的两名公诉人继续举证,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仍是被害人施某某的伤情是轻伤一级还是轻微伤。


公诉人首先出示了证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主任法医师顾某某的证言。顾某某证实在鉴定程序上有多个环节,不需要每个环节都由两名具有鉴定资格的法医完成,而且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要两人同时检查。随后,公诉人又出示了一份《会诊意见》,该意见是由顾某某、江苏省公安厅法医徐某某和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医高某某出具的,会诊结果为施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此外,公诉人还提交了一份形成于9月25日、会议地点在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参加人员为江苏省检察院法医顾某某、江苏省公安厅刑侦局副局长周某某、南京市检察院法医高某某等共8人的《会议记录》,该会议的议题为什么是挫伤及如何认定挫伤。


对此,李征琴的辩护律师王永杰称,《刑诉法》及该案庭前会议均提出明确要求,控辩双方提交的新证据,要保证提前5天,但该份《会议记录》其拿到手也就是十七八个小时,公诉方实行证据突袭,辩方根本没有时间用来质证,这也无法保证李征琴的质证权。


也正是这份《会议记录》引发李征琴大闹法庭。


养母大声哭喊法庭审理被迫中断


“法官,我要说话,他们(公安机关)是4月22日让我签的字,却让我倒签成4月5日,这个证据(鉴定结论)是假的,”李征琴高高举起右手大声说,她认为公安机关让她倒签日期存在程序违法,并因此质疑鉴定结论有问题。


“该证据程序违法,南京市物证鉴定所的法医张某(前日庭审曾出庭)说了,伤情鉴定报告是4月8日做出来的,之前公安没有依据立案,为什么4月5日刑拘我?检察院组织4拨人到我家谈话,要求我认罪,说‘事情已经这样了,你就认了吧’,这些我都有录音。”李征琴情绪激动,不断地挥舞着手臂,高声喊着。


虽然审判长敲击法槌,示意李征琴控制情绪,但她的情绪仍然非常激动,大声喊叫。李征琴表示,之前她这方提交法医胡志强的专家意见时,法院要求其提前5天交到法庭以便进行证据交换,但是此次公诉人所提交的《会议记录》,却仅提前了一天时间,她认为检察机关是在进行证据突袭,“这个会议记录里全是术语,我第一次见,我根本看不懂,我要求法院给我时间找专家咨询”,李征琴边哭边说。


在此期间,审判长表示已经将李征琴的话记录在案,并多次敲击法槌,打断李征琴的话,并严肃要求李征琴配合庭审。但李征琴没有停止,继续喊叫,“我希望法院公正,我要公正”、“我要咨询专家,我要时间咨询专家”。

最终,审判长重重地敲响法槌,宣告对李征琴予以训诫。此后,由于李征琴仍难控制情绪,审判长宣布法庭休庭5分钟。


企图撞墙自杀养母当庭被逮捕


然而,5分钟的休庭一直延续了一个半小时。


其间,李征琴的辩护律师王永杰找到其律师助理王云霞,“法官说李征琴在里面撞墙,让去劝劝她”。


记者随王云霞穿过走廊,来到候审室门外,透过半开的门,记者看到几名法警围在一个墙边,隐约看到李征琴蹲卧在墙角。


直至上午11点,法官再次宣布开庭,被带进来的李征琴,依旧高举右手,高声哭喊着“要说话、要公正、要咨询专家”。


伴随着李征琴的高声哭喊,审判长大声宣布:“李征琴不服从审判长指挥,当庭吵闹,被法庭依法训诫,休庭期间,李征琴在羁押室试图撞墙,经合议庭评议,因李征琴出现企图自杀行为,现经本院院长批准,决定对李征琴逮捕。下午庭审2点开始。”


法官宣布后,几名女法警围上来,李征琴试图摆脱,但最终仰面被女警围扣在椅子上,一名女警手里拿着手铐。


李征琴的哭喊声戛然而止,随即她被几名女警抬下法庭。


上午休庭后再开庭时,李征琴的情绪仍难平静。


鉴定时间有误检方发纠违通知书


下午2点,李征琴被带入法庭。与之前被取保时不同,她进入法庭时已戴上了戒具,法官让法警为其打开戒具后,庭审继续进行。


9月27日、9月28日,在认定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方面,公诉方提交了《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以下简称伤情鉴定)、《关于施某某损伤程度的会诊意见》、《会议记录》等证据。


李征琴的辩护律师王永杰、王常清表示,由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该伤情鉴定涉嫌鉴定时间虚假、鉴定人签名虚假、鉴定人数虚假等问题。


在鉴定时间的问题上,律师指出,4月22日,公安机关曾要求李征琴签收伤情鉴定通知书,“当天是4月22日,可公安要求她倒签为4月5日”。律师指出,虽然伤情鉴定上的时间是4月5日,但是根据参与这份伤情鉴定的法医贾某的证言,其是在4月7日才开始参与鉴定的,而鉴定最终做出的时间是4月8日。律师表示,这就意味着,4月5日李征琴被刑拘时,该份伤情鉴定还没有做出,公安机关对李征琴的刑拘是违法的。


此外,王永杰和王常清还指出,该伤情鉴定时间缺失。而前日出庭作证的法医张某也曾表示在鉴定时间上存在书写遗漏。


对此,公诉人在法庭上回应称,针对施某某伤情鉴定的时间问题,浦口检察院已经就此向公安发出纠违通知书。


法庭播放录音孩子想念养母


下午的法庭上,施某某的律师许家斌当庭提交了施某某呼唤妈妈的录音,这份录音也在法庭播放。“妈妈,我好想你,我什么时候能回家啊,你的事情处理好了吗,我不想住在表姨家,我要回家。”庭上,传出孩子想回家、想和父母一起到北京看姐姐,以及其再也不撒谎了等稚嫩的声音。


李征琴也向法庭提交了经过法庭审查后为孩子脸部打上马赛克的照片,一共50张,李征琴一一讲解,其和施某某一起做手工、给其批改的作文、带其到海边玩等等,“那时,宝宝有着很天真的笑容。”


李征琴的律师王永杰称,被害人生母给办案机关递交调解书,强烈要求公安机关撤销该案。另外,最高法、最高检等四部委出台的相关意见,对于家庭暴力案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假设孩子被打成轻伤一级,但因双方和解,被害人不追究,公诉机关也不会公诉,法庭应尊重被害人的选择,依法撤销该案。”


对此,公诉人称该案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最终,法庭驳回了王永杰的请求。


此外,王永杰、王常清还当庭提交了取保申请书。王永杰称,李征琴只是保证其质证权,并没有企图自杀,且其情绪已经缓和,其丈夫将做起担保人,为防其高血压和心肌梗塞等疾病复发,望法庭能给予取保。


法庭回应称,3日内将给予答复。


>>延伸阅读


称因虐童案被免职


李征琴曾在法庭上称自己是一名记者。


记者了解到,李征琴曾先后在某法治媒体驻地方记者站和某杂志社工作,自2010年10月至2015年5月5日,其任某报社驻江苏记者站副站长,负责该记者站的全面工作。


2015年5月6日,李征琴被单位免职,单位为其开具任职表现是“积极完成报道任务,为人低调,待人温和”。而其同事则作证称,其责任心强,对孩子很好。

李征琴告诉记者,自己被单位免职的原意,是因为牵扯进这起案件。她同时表示,单位领导曾表示,如果她被判无罪,可以继续回单位上班,如果自己被判有罪,将会失去工作。


>>专家说法


哄闹法庭不犯罪不影响案件判决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教授洪道德表示,李征琴在庭审中的行为与其在羁押室自杀的行为均不构成犯罪。法院将其逮捕是因为李征琴在取保候审期间有企图自杀的行为发生。


洪道德解释称,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现行法律当中,对于被告人个人哄闹法庭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洪道德称。


洪道德分析,从新闻报道来看,李征琴哄闹法庭的行为已经被法庭进行了训诫,并且当庭并未作出处罚,因此她哄闹法庭的行为不会再遭到追加处罚。“处罚一般都是当时作出的,且李征琴的行为只是大吵大闹法庭,并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洪道德介绍,对于李征琴在庭审前已被取保候审,哄闹法庭也不会因此被变更强制措施(羁押)。但是,对于李征琴在羁押室内试图撞墙自杀的行为,法院有权将其改变强制措施。洪道德介绍,李征琴原本是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法条中还明确了当事人企图自杀,应当予以逮捕(即收监)。

此外,洪道德表示,李征琴在庭审期间哄闹法庭及羁押室内企图自杀并不会为其此案带来不利判决。


>>庭外追访


因为家境贫困将儿过继表姐


据了解,今年刚满9岁的施某某出生于安徽省来安县农村,其生母和李征琴为表姐妹,“我亲舅舅家的孩子,我比她大两岁,我们俩从小就要好。”李征琴称,当表妹刚怀上宝宝时,就因为家里穷,还不想要这个孩子,“后来孩子生下来,表妹就提出让我带走,但因为孩子小,没有带。”


之后,张女士又多次提出让表姐接走孩子,“家里穷,老大是男孩儿,22岁了,正谈朋友等结婚,还有个女儿正上6年级,”张女士称,自己结婚时家里就拉了很多外债,非常穷,而表姐家条件好,又有文化,所以他们夫妇俩都想让表姐收养孩子。


李征琴同丈夫商量要收养孩子,起初,丈夫并不想同意,“因为我们考虑我们俩年龄都大了,”李征琴爱人称,但最终耐不住李征琴的软磨硬泡,他终于同意收养孩子。2012年9月1日,夫妻俩开车前往安徽省来安县表妹家,接来了孩子。


孩子处境堪忧生母无力抚养


事发后,因为李征琴成为犯罪嫌疑人,不能继续监护施某某,因而张女士和丈夫桂先生从安徽老家来到南京,带着施某某住在距学校步行约20分钟的一个出租房里。9月25日,记者在出租房看到,屋里放着一辆自行车,摆着一张茶几,茶几腿下面还垫着几块儿白色泡沫,旁边的一张小书桌腿儿也快掉了。靠着墙,有一张1.2米宽的床,张女士称,一家三口就挤着睡在一张床上,而自行车、茶几及书桌,都是其从垃圾站捡回来的。屋内墙角,摆着一塑料桶腌菜、一塑料袋青椒和一塑料袋豆角,青椒和豆角已经发霉。


据张女士讲述,在安徽老家,她和孩子的生父桂先生在搞苗圃生意,全家人有6亩地,种绿化树,但一元一棵也卖不动,收入几乎为零。村里搞新农村建设,让农民搬迁住新楼,家里凑了30多万元买楼,目前还欠着20多万元的债,“我们没钱改善生活,更无力抚养施某某”。


而作为施某某本人,也向记者表示希望能回到李征琴身边生活。


>>专家说法


收养前已有子女收养关系属无效


李征琴和丈夫各有子女,且用一张无子女证明收养了孩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此,北京明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戚连峰认为,我国《收养法》中规定,收养人的前提条件就是无子女,但根据案情来看,李征琴夫妇显然不符合此项规定。另外,在夫妻双方均另有子女的情况下,李征琴仍然继续收养,其行为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


根据民政部《收养子女办法》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戚连峰律师认为,即使李征琴的无子女证明并非伪造,但其事实上不符合收养条件,法院在判决时也将认定其收养关系属于无效。根据《收养法》,收养行为被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法院或将直接判决剥夺养母监护权


戚连峰分析,从案情来看,李征琴收养孩子多年,已成既定事实,虽然并无收养关系,但已经形成了一种监护权利和义务。此案中,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孩子,因此法院判决时将会直接剥夺其监护的权利。


其次,虽然9岁涉案儿童有意愿由李征琴继续收养教育,但根据民法相关规定,9岁的孩子是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对事物也没有一定的认知力,因此法院是不会考虑孩子个人的意愿。而其生父母希望李征琴继续抚养,将更不会实现,因为如果李征琴构成犯罪,将会被剥夺其对该儿童的抚养权。


至于将来由谁来继续抚养9岁儿童的问题,戚连峰律师介绍,根据相关规定,司法机关剥夺了李征琴的监护权后,由9岁儿童的法定近亲属案找顺序抚养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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