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人民日报
▍作者 王比学
日前,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强调的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等,对应的是律师执业中的顽症,这些顽症主要表现在刑事诉讼中。所以说,《规定》更多的是在为刑辩律师撑腰。
这几天,我和几个刑辩律师聊天,发现他们都改做非诉业务了。问其原因是:做刑事辩护有风险。在代理过程中,会遇到种种预想不到的障碍。
刑事辩护在一定程度上最能体现律师的水平,可为什么现在却成了“风险地带”?这是法治社会的一种不正常现象,应引起足够重视。
如果律师不愿做刑辩,那国家公权力就缺乏监督和制约。
尽管律师和司法人员的角色定位、职责分工不同,但都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只有各归其位,各司其责,彼此尊重,相互监督,才能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刑辩律师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角度进行辩护;同时,律师通过参与刑事诉讼,实现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有利于法官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居中作出公正裁判。从这个角度而言,刑辩律师的行为也是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重视律师的辩护意见而酿成冤假错案,有的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这样的教训太深刻。事不辩不清、理不辩不明,在刑事诉讼中,如果只听检察院的公诉意见,听不进律师的辩护意见,控辩双方将失去平等的对抗,最终法院的裁判只能是公诉方的一面之词。
如果律师不愿做刑辩,那公民的权利就得不到保护。
为什么此次《规定》用这么大的力度保障律师执业权?就是因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实质上就是保障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因为,律师执业权都是受公民委托,可以理解为公民权利的一种延伸。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当公民遇到权利受侵害,或者被指控涉嫌犯罪时,首先想到的是请律师。如果此时律师连自己的权利都保护不了,还如何保护公民的权利?
现代法治社会,刑事辩护必不可少。如何调动律师做刑辩的积极性?关键是司法公权力机关要转变观念。过去,有的司法公权力机关对律师存有偏见,总认为律师是挑刺、捣乱,不尊重甚至歧视律师。这是缺乏法治思维的一种典型表现。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前不久召开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指出,律师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因此,司法公权力机关必须正确认识律师和律师制度的地位,才能将《规定》真正落实到位,保障律师执业的纸面权利也才能变为现实权利。
律师们无一例外都对《规定》充满了期待,期待这个史上最高规格的《规定》对依法保障律师执业会有所帮助,但期待之中不免有些担忧。在他们看来,《规定》更多的是从技术操作层面对律师权利保障进行了明确,如果没有司法公权力机关的观念转变,律师刑辩可能还会遇到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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